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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细则所称“标准仓单融资业务”,是指以标准仓单质押为主要担保方式,我分行基于一定质押率和质押价格向融资申请人发放授信用于满足其流动资金需求或用于其满足标准仓单实物交割资金需求的一种短期融资业务。

(三)本细则所称“标准仓单持有凭证”,是交易所开具的代表标准仓单所有权的有效凭证,是在交易所办理标准仓单交割、交易、转让、充抵、注销的凭证,受法律保护。

简单来说,就是标准仓单的表现形式和有形载体。

目前,标准仓单已全部为电子化标准仓单,也仅大连商品交易所仍存有和承认具有上述功能的持有凭证(在采用非特别通道方式下办理质押登记时用,在采用特别通道方式下办理质押登记时也已取消使用),存于郑州商品交易所的该类持有凭证已不具有标准仓单所有权这一核心特性,而上海期货交易所已实现标准仓单的全部电子化管理,已不使用持有凭证。

(四)本细则所称“交易所”,是指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作为国家期货商品集中交易场所的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和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分别简称“上期所”、“郑商所”和“大商所”)。

本细则各条款所述“交易所”若无特别指明,均包含全部三家期货(商品)交易所。

(五)本细则所称“特别通道”,即质权登记及质权行使通道,是我行为办理郑商所、大商所标准仓单融资业务而由总行向郑商所和大商所申请取得,以实现对质押标准仓单占有权,便于标准仓单处置和变现,且不具有期货交易自营和经纪功能的特别席位。

(六)本细则所称“郑商所主办行”,是指经总行授权管理特别通道,与郑商所具体办理质押登记、质押解除、相关资金划拨和标准仓单处置的我行某一分行。

担任郑商所主办行的该指定分行,总行将另行规定。

本细则所称“大商所主办行”,是指经总行授权管理特别通道,与大商所具体办理质押登记、质押解除、相关资金划拨和标准仓单处置的我行某一分行。

担任大商所主办行的该指定分行,总行将另行规定。

(七)本细则所称“非交易法人标准仓单账户”,亦称“质权人标准仓单账户”,是指为办理上期所标准仓单融资业务,我分行各相关业务经办行根据上期所规定,为参与标准仓单业务(提交或确认质押登记申请、提交或确认质押登记解除申请、查询标准仓单状态等)而必须在上期所标准仓单管理系统申请开立,且不能进行标准仓单直接交易的标准仓单账户。

(八)本细则所称“卖出期货合约方式”,是指授信到期前,经融资申请人和我分行协商同意,通过期货公司在交易所内卖出与质押标准仓单相对应的期货合约,所得款项归还我分行授信的一种标准仓单处置方式。

(九)本细则所称“非卖出期货合约方式”,是指授信到期前,经融资申请人和我分行协商同意,通过对质押标准仓单的协议转让、拍卖等非期货交易方式,将处置所得款项归还我分行授信的标准仓单处置方式。

(十)本细则所称“上期所相关融资申请人”,是指其申请的授信业务所涉质押标准仓单(融资申请人已有标准仓单)或拟质押标准仓单(自交易所交割所得、后质押于我分行的标准仓单)为上期所注册、所涉期货交易在上期所进行的融资申请人。

对郑商所和大商所相关融资申请人的界定同上。

(十一)本细则所称“期货合约”,仅指商品期货合约,不包括金融期货合约,是指由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商品的标准化合约。

(十二)本细则所称“期货商品”,是指可以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商品品种。

(十三)本细则所称“交易日”,均指期货合约的交易日;

最后交易日即期货合约停止买卖的最后截止日期。

如果在该最后截至日前未能对期货合约进行平仓,则进入期货合约的交割期。

(十四)本细则所称“平仓”,是指期货交易者买入或卖出与其所持期货合约的品种、数量及交割月份相同但交易方向相反的期货合约,了结期货交易的行为。

(十五)本细则所称“交割”,是指期货合约到期时,按照交易所的规则和程序,交易双方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各家交易所均对各相关期货商品的交割期间有明确的规定。

(十六)本细则所称“结算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

当日无成交价格的,以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作为当日结算价。

(十七)本细则所称“交割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的结算价。

(十八)本细则所称“标准仓单核定价格”,是指我分行基于单笔出账前五个交易日的期货成交平均结算价,为拟质押标准仓单所核定的质押价格。

第三条标准仓单融资业务的还款来源依赖于融资申请人的自有资金,或者是将质押标准仓单在交易所所内或者所外变卖所得资金。

第四条标准仓单融资业务的授信使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及保贴、进口开证、进出口押汇、保函等。

如果融资申请人申请的授信拟用于其进行标准仓单的实物交割,则授信使用方式仅于流动资金贷款。

第五条标准仓单融资业务纳入我分行对融资申请人的授信额度内统一管理,除本细则对受理、准入、业务办理权限等条件有特别规定的外,其他均适用我分行抵质押类公司信贷业务有关评级、调查、审批和贷后管理等相关管理规定。

第六条各支行办理标准仓单融资业务,应遵循防范风险、规范操作、专业管理和协调配合的原则。

第七条各支行应根据自身经营情况、期货商品特点、企业融资需求、标准仓单融资业务专业机构和人员配置等实际情况来开展标准仓单融资业务,做好风险控制工作。

第二章授信准入管理

第八条对标准仓单的准入规定

(一)我分行可接受的标准仓单,可以是融资申请人将商品按规定入库后由指定交割仓库签发所得,也可以是融资申请人自交易所交割所得。

(二)我分行不接受下列标准仓单:

1.交易所停牌商品品种的标准仓单;

2.上市但没有交易的商品品种的标准仓单;

3.与融资申请人生产、经营、贸易活动无关的标准仓单。

(三)质押率、质押价格、单笔授信金额

1.按照不同产品特性和产品价格波动等情况,标准仓单质押率一般不得超过70%。

2.标准仓单的质押价格以出账前五个交易日相关商品期货合约的平均结算价为依据进行核定。

3.单笔授信金额的核定参数为标准仓单的质押率、标准仓单数量、质押价格。

计算公式为:

单笔授信金额≤质押率X标准仓单数量X质押价格。

第九条对期货商品的准入规定

具有符合上述第八条规定的标准仓单,期货商品也属于交易所上市品种。

第十条对融资申请人的准入规定

(一)融资申请人除应符合我分行抵质押类公司信贷业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信用等级要求

根据各家交易所标准仓单不同管理模式对我分行授信风险控制影响程度的不同,分别设定以下不同的客户信用等级要求:

对于上期所相关融资申请人,要求主体评级在AA-(含)以上;

对于郑商所相关融资申请人,要求主体评级在A+(含)以上;

对于大商所相关融资申请人,要求主体评级在A+(含)以上。

2.融资申请人资本实力要求

(1)鉴于上期所标准仓单管理模式对我分行控制质押标准仓单处置风险的难度相对较大,现特对上期所相关融资申请人设定以下财务指标要求:

生产型企业净资产不得少于3000万元;

贸易型企业净资产不得少于1000万元,年销售收入不得少于2亿元。

(2)对郑商所和大商所相关融资申请人的财务指标要求,执行我分行抵质押类公司信贷业务的有关规定。

(3)对于不符合我分行对上期所相关融资申请人财务指标要求的融资申请人,若符合我分行对郑商所和大商所相关融资申请人的财务指标要求,仍不影响其向我分行申请办理郑商所和大商所标准仓单融资业务。

3.风险敞口控制

申请办理各交易所标准仓单融资业务的融资申请人在我分行的授信敞口限额均不得大于其上年度经审计后的企业净资产额。

4.成立时间在3年(含)以上,从事期货交易时间在2年(含)以上,没有发生过较大的交易失误;

融资申请人与期货公司不得存在关联关系。

5.从事与标准仓单商品品种相关联的生产、加工和贸易活动。

6.申请授信用于融资申请人正常经营活动资金周转或用于标准仓单实物交割,交割所得的标准仓单进入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7.我分行认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二)融资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办行不得受理其授信申请:

1.违法、违规从事股票、期货交易的;

2.从事与其生产和经营业务范围不相符的期货品种交易的;

3.提出申请时在我行或其他商业银行仍存在不良征信记录的;

4.超出生产、经营能力进行标准仓单交易的;

5.严重亏损的;

6.可能挪用信贷资金用于关联企业的。

(三)融资申请人地域限制

与我分行现公司信贷业务基本授权适用区域一致。

第十一条对期货公司的准入规定和额度控制

(一)我分行接受的期货公司须是依照《公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合法设立,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在公司登记机关(工商局)登记注册的期货公司;

且须是交易所会员,有中国证监会核发的《期货业务许可证》,并按照规定通过了中国证监会的年检。

除上述条件外,期货公司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成立时间原则上为3年以上;

2.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注册资本原则上为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

3.上年度期货成交量、成交金额的排名原则上均应在各有关交易所统计的前20名之内;

对于办理上期所标准仓单融资业务的,对期货公司的排名要求仅限于在上期所统计的排名,郑商所和大商所同之;

4.最近年度财务报表反映的应付账款(客户交易保证金)总量原则上为人民币50000万元以上;

5.应符合《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证监发[2007]55号)中规定的期货公司有关监管指标标准;

6.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7.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8.愿意向我分行提供行情咨询服务,能协助我分行进行信贷资金和标准仓单的封闭操作以及对标准仓单的处置。

(二)对期货公司的额度核定

1.支行在开办业务前,需要向分行信贷审批中心申报期货公司间接额度,申报材料参照《xx银行贸易融资业务间接融资客户管理办法(试行)》(深发银[2006]19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2.分行仅对总部所在地(即法人注册地)在分行授权区域范围内的期货公司申报间接授信额度;

3.分行信贷审批中心负责期货公司间接额度的审批与向总行的申报;

信贷管理部负责额度的控制及额度台账的管理,向其他分行申请使用异地期货公司的间接额度,受理其他分行使用广州期货公司间接额度的申请,并负责相应的统计工作。

(三)期货公司间接额度核定后,由总行统一与期货公司签署《标准仓单融资业务合作协议》(附1)。

第三章授信用途、期限、利率及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融资用途

1.融资申请人以已有标准仓单做质押向我分行申请授信,我分行发放授信用于满足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2.融资申请人通过期货市场购买生产经营所需商品,需要进行标准仓单交割时,我分行发放授信用于其进行标准仓单实物交割,同时交割所得标准仓单质押给我分行。

第十三条资金用途不得违反我分行信贷政策要求,严禁对融资申请人进行期货交易保证金融资,严禁融资申请人挪用信贷资金,违反国家规定从事股票交易、期货交易、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者其他非主业投资项目。

第十四条单笔标准仓单融资的期限最长为半年(含半年),不得展期,且不得超过标准仓单有效期或所载商品品种的保质期。

第十五条标准仓单融资利率原则上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

按照我分行对不同授信使用方式的现有利率规定,合理确定标准仓单融资业务各相关授信使用方式所对应的融资利率。

第十六条标准仓单融资业务办理过程中所发生的质押登记、质押解除、交割、转让等相关手续费、仓储费、增值税费及仓单处置费等费用均由融资申请人承担。

第四章授信受理及审批

第十七条经办行受理申请,应向融资申请人明确授信条件、期限、费率、操作流程、还款方式、质押登记、质押解除、质物置换、违约处理等事项。

第十八条经办行应要求融资申请人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材料,并要求融资申请人协助对其开展尽职调查和确认工作。

经办行应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人提供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规范性、有效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将是否受理等信息及时反馈申请人。

第十九条分行信贷审批部门按信贷审批权限(总行抵质押类公司信贷业务基本授权权限)对标准仓单融资业务进行审批,审批意见应当明确标准仓单融资业务的具体用途。

第五章标准仓单质押登记

第二十条经审批同意,经办行须及时与融资申请人签订相应的授信合同和质押担保合同,办妥质押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标准仓单以电子化形式存在,根据我国物权法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分别按以下方式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办理上期所标准仓单融资业务,须登陆上期所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办妥质押登记手续;

办理郑商所和大商所标准仓单融资业务,均须通过我行申请的特别通道办理质押登记。

第二十二条质押登记流程

(一)办理上期所标准仓单融资业务的质押登记流程

1.开展标准仓单融资业务的支行在初次办理业务时,应首先向分行货押监管中心申请办理标准仓单质权人账户开立手续。

货押监管中心可通过指定交割仓库或直接进入上期所的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开立非交易法人标准仓单账户(即质权人账户),并通过交割仓库或交易所创建仓单系统用户,取得交易所发放的标准仓单业务卡、初始密码和加密器。

支行取得质权人账户后,即可利用该账户持续开展业务。

账户由货押监管中心统一管理与使用。

2.融资申请人向我分行提交《标准仓单出质申请书》(附2),通过上期所的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向指定交割仓库提交质押登记申请;

3.指定交割仓库审核质押登记申请;

4.我分行确认质押登记申请。

可自行通过上期所的标准仓单管理系统确认提交质押登记的标准仓单,也可到指定交割仓库确认提交质押登记的标准仓单;

5.质押登记完成。

指定交割仓库对已质押标准仓单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进行管理,相应标准仓单不得进行交割、转让、提货、挂失等任何操作。

6.质押担保合同、质权人账户开立及有关质押登记的相应手续,由支行以支行名义办理。

标准仓单管理系统的登陆密码和加密器均应由分行货押监管中心安排相关岗位人员分别独立保管,相关岗位人员应当承担相关的保管责任。

(二)办理郑商所标准仓单融资业务的质押登记流程

1.支行办理郑商所标准仓单融资业务时,应向分行货押监管中心申请,由货押监管中心向郑商所主办行统一申请办理质押登记、质押解除等手续。

2.按照郑商所现有规定,办理质押登记由银行一方办理即可。

(1)我分行需向郑商所提交如下资料:

出质人(融资申请人)委托我分行办理质押登记的《办理质押登记授权委托书》(附3),该授权委托书须在办理质押登记前要求融资申请人提供;

出质人与具体经办行已签署的质押担保合同(复印件),该质押担保合同应包含质押清单;

经郑商所主办行签章的《标准仓单质押登记业务申请表》(附4);

由郑商所主办行和期货公司共同签署的《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质押登记表》(一式三份,该登记表须要求出质人事先签章;

此表最终由郑商所签章;

附5)。

(2)根据郑商所规定,《标准仓单质押登记业务申请表》签章处需要加盖的公章应与郑商所主办行在郑商所预留的印鉴一致,该申请表所要求的“负责人”签字亦只能为郑商所主办行负责人签字,且须与郑商所主办行在郑商所预留印鉴上显示的有权签字人字样保持一致,而不能为业务具体经办行(非郑商所主办行)相关人员的签字。

《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质押登记表》签章处需要加盖的公章应与郑商所主办行在郑商所预留的印鉴一致,而“质权人经办人”签字处则无须与郑商所主办行在郑商所预留印鉴上显示的有权签字人字样保持一致。

(3)郑商所主办行在郑商所预留的印鉴发生变化(包括预留签章、有权签字人发生变更等情形)时,应及时向郑商所提出变更申请,更换成新的预留印鉴。

3.由郑商所主办行在《标准仓单质押登记业务申请表》、《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质押登记表》、《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质押解除登记表》(附6)、《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质押解除及转让登记表》(附7)等所有相关质押登记和解除的申请(多份)上事先签章,在分类编号后上报至总行,总行将其作为重要权利凭证,根据实际情况分配至各相关其他分行(办理郑商所业务的其他非郑商所主办行),各相关其他分行须严格按照规定妥善保管和使用,总行将定期进行检查。

4.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1)具体经办行在办理质押登记前,需通过分行货押监管中心向郑商所主办行提出申请,并同时告知其有关出质人的相关信息(出质人营业执照所载信息),由郑商所主办行利用其掌握的密钥和加密器(进入特别通道使用)为出质人生成专用交易编码;

(2)货押监管中心收到出质人专用交易编码后,应完成《标准仓单质押登记业务申请表》、《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质押登记表》(一式三份)的填写,并注意“质权人”栏应填写郑商所主办行名称。

同时准备好出质人预先出具的《办理质押登记授权委托书》

(3)支行与期货公司一起去郑商所办理标准仓单质押登记;

(4)上述相关资料经郑商所审核同意后,郑商所在《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质押登记表》上签字并加盖业务专用章,至此标准仓单质押登记开始生效。

与此同时,郑商所将对质押标准仓单做技术处理,即将标准仓单由期货公司会员名下转移登记到郑商所主办行所开立的特别通道下,并对相应标准仓单予以冻结,质押登记手续完成;

(5)质押登记完成后,货押监管中心应保管好《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质押登记表》一式三份中的一份,另外两份由郑商所和期货公司分别持有;

(6)放款中心按规定及时办理出账手续。

(三)办理大商所标准仓单融资业务的质押登记流程

1.支行办理大商所标准仓单融资业务时,应向货押监管中心申请,由货押监管中心向大商所主办行统一申请办理质押登记、质押解除等手续。

2.按照大商所现有规定,办理质押登记由银行一方办理即可。

(1)我分行需向大商所提交如下资料:

出质人(融资申请人)委托我分行办理质押登记的《办理质押登记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即可),该授权委托书须在办理质押登记前要求融资申请人提供;

由大商所主办行和期货公司共同签署的《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质押登记申请表》(该登记表须要求出质人事先签章,最终由大商所签章,见附8)。

(2)根据大商所规定,《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质押登记申请表》需要以大商所主办行名义签章;

所以具体经办行应按照上述要求向大商所主办行提交资料,同时提交《xx银行办理标准仓单质押登记通知书》(由具体经办行填制并发送大商所主办行,见附9)等。

3.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1)具体经办行填写《xx银行办理标准仓单质押登记通知书》,加盖具体经办行公章;

连同出质人委托具体经办行办理质押登记的《办理质押登记授权委托书》(复印件)、经融资申请人(出质人)签章的《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质押登记申请表》(原件,具体经办行留存相应复印件归档)、出质人与具体经办行已签署的质押担保合同(复印件)、融资申请人(出质人)营业执照(副本即可,以备大商所主办行在特别通道项下开立专用交易编码使用)一起,提交分行货押监管中心,审核后采用特快专递等方式发至大商所主办行;

(2)大商所主办行收到上述资料后,及时与期货公司完成《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质押登记申请表》相关要素的填制工作并签章,与此同时,大商所主办行需要为出质人(融资申请人)针对单笔融资业务在特别通道下开立专用交易编码,以供标准仓单转移至特别通道使用;

(3)大商所主办行与期货公司一起去大商所办理标准仓单质押登记;

(4)上述相关资料经大商所审核同意后,大商所在《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质押登记申请表》上签字并加盖业务专用章,至此标准仓单质押登记开始生效。

与此同时,大商所将对质押标准仓单做技术处理,即将标准仓单由期货公司会员名下转移登记到我行特别通道的专用交易编码下,并对相应标准仓单予以冻结,质押登记手续完成;

(5)质押登记完成后,大商所主办行持有并保管好《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质押登记申请表》一式四联中的两份,另外两份由大商所和期货公司分别持有;

(6)完成标准仓单质押登记后,大商所主办行填写《xx银行办理标准仓单质押登记确认书》(附10)并加盖公章,连同其所持有的《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质押登记表申请表》一式四份中的两份,采用特快专递方式发至具体经办行;

(7)货押监管中心收到大商所主办行发送的上述资料后,其中的一份《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质押登记表申请表》交予支行给出质人(融资申请人),其余资料应作为信贷材料归档,并按规定及时办理出账手续。

4.大商所主办行应建立台账,记录每一笔经由其办理的质押登记业务,记录要素包括业务具体经办行、所涉融资申请人名称、授信品种、质押合同编号、收到业务经办行相关材料的日期、办妥质押登记日期、所涉期货公司名称、融资申请人在特别通道下的专用交易编码等。

第二十三条在具体办理标准仓单融资业务时,无论融资申请人(出质人)是以已有标准仓单做质押,还是以通过我分行信贷资金进行标准仓单交割所得的标准仓单做质押,均需要按照上述质押登记流程办妥质押登记,确保质押登记合法有效、质物处置安全可行。

第二十四条支行应确保在单笔授信出账前与融资申请人签妥相应的授信合同和质押担保合同,并应在质押担保合同中增加如下约定:

(一)当质押标准仓单项下的期货商品市值(以交易所公布的当日成交结算价为准)下跌幅度达到质押生效时质押标准仓单核定价格的5%时,出质人(融资申请人)应在接到质权人(主债权人)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T+3),补充相应的保证金或提供新的标准仓单(或定期存单或我分行认可的银行承兑汇票)作为质押,或提前偿还部分授信。

否则,质权人有权根据约定处置标准仓单,并将所得款项优先用于偿还主债权人(质权人)的授信本息。

出质人确认,质权人有权单方认定某一交易日质押标准仓单的期货商品市值与质押生效时质押标准仓单核定价格之间的比例、下跌幅度等,出质人承诺不提出任何异议,并承诺按照质权人的通知要求,及时补足保证金或提供新的标准仓单(或定期存单或我分行认可的银行承兑汇票)作为质押,或提前偿还部分授信。

(二)当出质人(融资申请人)需以处置标准仓单所得价款归还主债权人授信本息时:

1.主债权人有权将标准仓单进行转让,出质人(融资申请人)须无条件予以配合,转让所得款项用于偿还主债权人的授信本息;

2.主债权人有权委托期货公司在交易所卖出质押标准仓单,有权指定期货公司将处置所得款项划入出质人(融资申请人)在主债权人开立的账户,直接偿还授信或进入保证金账户形成质押并最终到期还款。

第六章标准仓单融资业务操作流程

第二十五条标准仓单融资业务包括:

(一)融资申请人以已有标准仓单做质押的授信业务

融资申请人以已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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