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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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x

每个研究方向应有学术水平高、学风严谨、创新能力强的学术带头人;

拥有一支结构合理、科研业绩优秀的人才队伍,固定人员不少于25人。

4、科研实验条件和基础设施良好,能满足科研实验要求且对外开放。

5、具备培养高级人才的条件。

高校申报的实验室应有省级以上重点学科或硕士以上学位授予权;

科研院所及其它单位申报的实验室应具有培养或代培研究生的能力和条件。

6、有凝聚学科优势、汇集科技资源的能力和开展国内外科研合作、学术交流的实绩。

7、已建立较完善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初步建立“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8、依托单位能够承担建设和管理实验室的责任,能为实验室建设和运行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技术支撑及后勤保障。

9、主管部门能保证实验室建设配套经费及建成后实验室的运行配套经费。

第十条 申报立项

1、根据实验室年度建设计划申报指南,凡符合第九条条件的单位均可填写《河北省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见附件),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择优向省科技厅推荐。

2、省科技厅受理申请,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重点支持、科学发展”的建设原则,进行初审,提出初选意见,会同省财政厅和省发改委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确定建设项目。

3、项目建设单位根据论证意见编写《河北省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具体格式另发),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科技厅。

省科技厅对《任务书》进行审核,下达建设计划。

《任务书》是实验室建设和验收的主要依据,具有行政约束力,不得随意变更。

确需调整的,须经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科技厅商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审定后批复。

第四章 验收

第十一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建设期内,可以“河北省×

×

重点实验室(筹)”名义开展工作,边建设、边研究、边开放,并定期向省科技厅报告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按《任务书》要求完成建设任务后,提出验收申请,并按《河北省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大纲》(具体格式另发)要求提交验收材料,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第十三条 对通过验收的实验室,统一命名为“河北省×

重点实验室”,纳入省级重点实验室管理序列。

对未通过验收的,责成建设单位采取措施加大建设力度,在半年内进行第二次验收,对仍未通过验收的,取消立项。

第五章 运行管理与评估

第十四条 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同依托单位的隶属关系不变,业务受省科技厅指导。

第十五条 实验室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

实验室主任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应不少于八个月,连续三个月以上不在岗时,应及时调整。

实验室主任的聘任与调整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十六条实验室须设立学术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其主要职能是审议实验室的重大科研项目、重要学术活动,审批开放研究课题等。

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学术委员会一般由7-11名省内外优秀专家组成,其中依托单位的专家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一。

学术委员会成员由依托单位聘任,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十七条 实验室研究队伍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

依托单位须在保证实验室编制和人员安排的同时,制订吸引、培养高水平人才的激励政策,稳定一支高水平的研究队伍。

第十八条 实验室须根据研究方向设置开放基金和课题,积极开展国际和国内合作与学术交流,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到实验室进行客座研究。

第十九条实验室须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实验室日常管理事务。

第二十条实验室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应纳入省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网管理,面向社会开放服务,提高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完好率和利用率。

第二十一条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实验室以专著、论文等形式发表的研究成果均应署实验室名称,申请专利、转让技术成果、申报奖励等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要重视学风建设和科学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以及保存工作。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实行考核、评估制度。

1、依托单位应对实验室运行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主管部门和省科技厅备案。

实验室每年应按省科技厅要求上报年度工作总结和有关统计报表。

2、省科技厅依照《河北省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估办法》对实验室进行绩效评估,评估周期为3年。

评估结果是省科技厅对实验室进行经费资助的主要依据。

《河北省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估办法》另行发布。

3、凡纳入管理序列的实验室必须参加评估,不参加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的,由省科技厅商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取消其“河北省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二十四条 省科技厅对实验室实行动态管理。

依据评估结果,对评估优秀的实验室给予表彰,在科研立项方面给予重点倾斜,并增加投资改善其科研条件;

对评估合格等次以上的,给予运行经费补助;

对评估列入整改等次的,不予补助,连续两次列入整改等次的,由省科技厅商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取消其“河北省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二十五条省资助的运行补助经费主要用于购置仪器设备和技术软件、设置对外开放课题。

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须分别按照1:

1和1:

2的比例予以经费配套。

第二十六条 加强经费使用管理。

对实验室的补助经费和省资助的建设经费应设立专门帐户,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或挤占,同时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确需变更研究方向、更名或进行调整、重组的,须经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科技厅商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审核批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八年八月一日起施行,原《河北省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河北省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

附件:

河北省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

申请书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共建单位

项目负责人

主管部门

申请计划年度

申报日期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制

一、基本信息表

建设单位概况

地址

组织机构代码

法人代表

电话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开户名称

性质

人员总数

专业技术人员数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学位

专业技术职称

所从事专业

身份证号码

电子邮箱

办公电话

手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建设项目

名称

项目类别

学科分类

所属领域

应用行业

摘要

二、实验室建设背景、必要性和意义

1、本学科领域国内外研究最新进展、发展趋势;

2、本学科领域需解决的重大科学技术问题;

3、建设单位在该学科领域的地位;

4、建设实验室的目的和意义。

三、研究方向、每个研究方向的主要研究内容及拟解决的重大科学问题

四、实验室现有研究工作的基础和水平

1、科研用房、办公用房等基础设施情况;

2、仪器设备情况;

3、近三年在该学科领域承担国家或省部重点科研项目、经费及所取得的重大成果;

4、取得科技成果及成果应用情况。

五、现有科研队伍状况和培养人才的能力

(一)学术带头人简介

按研究方向分别介绍。

(二)固定人员状况

固定人员状况(单位:

人)

职称

学位

合计

正高

副高

中级

初级

其他

博士

硕士

学士

依托单位为高校的,须加填该项

专职研究和

管理人员总数

占总人数比例(%)

兼职人员总数

(三)培养人才的能力(设立学科站、点情况,人才培养的措施等)

六、实验室建设期目标

1、研究创新与取得科研成果的能力和水平(包括承担重大科研课题及经费、解决关键科学技术问题、代表性成果、成果应用等)

2、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能力(包括队伍年龄、知识结构,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措施和目标,培养研究生数量等)

3、实验条件建设(包括新增仪器设备、基础设施建设等)

4、对外开放设想(设置开放基金和课题、共享实验设施和科学仪器资源、科学普及、开展国内外合作与学术交流、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客座研究等)

5、组织结构(实验室各研究单元的构成及人员配备、学术委员会提名及主要成员情况简介等)

6、运行机制与管理制度(包括创新激励机制、学术氛围、管理制度等)

七、建设计划进度

八、建设资金筹集及落实

九、职责分工(有共建单位的填写)

十、建设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月日

十一、共建单位意见

单位盖章

十二、主管部门意见

计划专用章

十三、有关附件及证明材料

1、拟建实验室固定人员名单

序号

职称、学位

实验室

职务

专业

类型

……

注:

类型指管理人员、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其他人员。

2、拟建实验室科研、办公用房和仪器设备情况

固定资产情况

建筑面积(平方米)

原有仪器设备总数(台套)

原有仪器设备总值(万元)

原有固定资产总值(万元)

科研用房

办公用房

科学仪器设备情况

原有

名称

型号

产地

原值

(万元)

购置

日期

运行

状况

拟购

3、承担科研任务、获得经费情况(附相关证明材科)

(1)承担国家级科研任务

单位:

项、万元

类别

编号

负责人及单位

起止时间

计划

拨款

当年实到经费

承担和完成科

研项目

基础研究

科技

支撑计划

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

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

政策引导类计划及专项

其它

项目

金额

项目合计

金额合计

基础研究计划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和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即863计划;

政策引导类计划及专项包括星火计划、火炬计划、技术创新引导工程、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区域可持续发展促进行动、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

其它包括国际科技合作计划、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

(2)承担省部级和其它科研任务

万元

承担和完成科研项目

科技支撑计划

应用基础研究计划

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计划

政策引导类计划

部级各类科研计划

项目数合计

项目金额合计

科技支撑计划即原科技攻关计划;

应用基础研究计划包括重点基础研究项目和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

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计划包括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及科技条件建设项目;

政策引导类计划包括软科学研究项目、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

部级各类科研计划包括国家各部委(除国家科技部)设立的各类科研计划项目;

其它指除国家和省部级以外的各类科研项目,包括省直部门科技计划项目、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横向合作项目、自立科研项目等。

4、获得科技成果情况(附相关证明材料)

(1)发表论文和出版专著

论文题目

作者、排位

刊物或会议名称

影响因子及他引次数

年、卷、期、页

专著题目

出版社名称

出版日期

章节、页码

会议论文(篇)

刊物发表论文(篇)

国际三大索引(篇)

出版专著(部)

国际

国内

国际

刊物

国内

核心

一般

SCI

EI

ISTP

类别指国际、国内会议论文,国际、国内核心、国内一般期刊论文,SCI、EI、ISTP国际三大索引论文,国际、国内专著。

凡未正式发表的论文、专著不做统计。

(2)获奖科技成果

类别及

等级

实验室所有参加人员及排位

主要完成单位

协作单位

国  家  级

省  部  级

最高

科学

技术奖

自然

科学奖

技术

发明奖

进步奖

突出贡献奖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同一项目若获得多项奖励,只计最高奖项,不做重复计数,凡未正式批准的奖励不做统计。

请提供获奖项目证书复印件。

(3)获得自主知识产权

获得授权或

获得证书时间

专利号或证书类别

发明专利(项)

实用新型专利(项)

外观设计专利(项)

申请

授予

某些行业批准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意义的国家级证书如新医药、新农药、新软件、农业新品种等视同批准发明专利填报。

请提供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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