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注税考试《税务代理实务》随章笔记第八章1第4页doc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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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金及附加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主营业务成本
相关科目
▲细则第六条(特殊混合销售行为)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即,缴纳营业税);
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1)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示:
一般混合销售行为统一计算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
特殊性混合销售行为,分开核算,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提供建筑劳务缴纳营业税。
看一个文件,加深理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补充规定: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须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
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本公告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
”
【例题·
简答题】甲省A股份公司系生产中央空调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年8月向外省乙市B工厂销售中央空调并负责安装,双方签订合同显示:
中央空调及安装费总价为300万元,其中中央空调含税销售额为250万元,安装劳务费为50万元。
2011年8月A股份公司持其主管国税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外省乙市B工厂的主管地方税务局报验登记。
2011年9月安装完工。
问题:
(1)甲省A股份公司此项销售并安装中央空调业务,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分别是多少?
上述税款纳税地点在哪里?
(2)甲省A股份公司在向乙市B工厂的主管地方税务局申请开具发票时,应提供哪些资料?
发票开具金额是多少?
(3)乙市B工厂的主管地方税务局开具发票时,应按规定征收哪些税费?
各自的计税(费)依据和税率(征收率)是多少?
(2012年)
【答案】
(1)缴纳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250÷
1.17=213.68(万元);
缴纳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50万元;
增值税的纳税地点为甲省A股份公司机构所在地;
营业税的纳税地点为劳务发生地,即外省乙市B工厂所在地。
(2)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须向建筑业发生地地方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还应该提供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提供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发票开具的金额为50万元。
(3)乙市B工厂的主管地方税务局开具发票时,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50万元,税率为3%;
城建税的计税依据为缴纳的营业税50×
3%=1.5(万元),税率为7%;
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也是缴纳的营业税1.5万元,征收率为3%。
提问:
续上,A股份公司账务如何处理?
销售中央空调取得收入:
250万
213.68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6.32万
库存商品
提供建筑安装劳务取得收入:
50万
其他业务收入
向乙市B工厂的主管地方税务局计算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1.65万
贷:
1.5万
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0.105万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0.045万
3.兼营行为的审核
与混合销售行为相区别,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增值税纳税人在从事应税货物销售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即营业税规定的各项劳务),且从事的非增值税劳务与某一项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
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
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案例1】×
培训机构(有培训资质),当月培训学员收取培训费20万元,当月还向社会公开出版发行了一套培训教材,取得含税收入33.9万元。
培训与出版发行图书是相对独立的,属于兼营行为。
20万
0.6万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33.9万
其他业务收入(或主营业务收入)
30万
3.9万
同时,结转相关成本。
培训机构(有培训资质),当月举办了一次“营改增”培训班,招收学员200人,共计收取10万元(含教材、辅导资料1万元)。
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培训机构是以培训为主的,所以该混合销售行为应缴纳营业税。
10万
0.3万
(三)特别规定的审核(税法一88~91页)
▲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
如果印刷企业不自行购买纸张,而是由出版单位购买纸张,委托印刷企业印刷,属于委托(受托)加工业务。
印刷企业收取的印刷费按加工费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
▲计算机软件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重点)。
(1)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案例】某软件开发企业,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假定当期销售软件产品销售额1000万元,销项税额170万元,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26万元。
图解:
即征即退增值税=144—1000×
3%=114(万元),114万是企业代收代缴的增值税(增值税并不是企业负担的,而是最终有消费者承担的),国家退税是一种政策扶持,所以进“营业外收入”。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2)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征收营业税。
【例题
简答题】某新办的电脑公司,其经营业务有受托软件开发和某品牌财务软件的销售、安装、维护、培训。
在具体经营中,受托开发的软件著作权,根据双方协议约定有归电脑公司所有、归委托方所有和双方共同拥有等三种情形;
财务软件的安装、维护、培训费有的随同软件销售一并收取,有的在财务软件交付使用后按次或按期收取。
(假定电脑公司开发的软件和销售的财务软件均经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
电脑公司取得的各项经营业务收入,哪些应缴纳增值税?
哪些应缴纳营业税?
(2008年)
(1)电脑公司受托开发软件按协议约定,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应当征收营业税。
(2)财务软件的安装、维护、培训费随同软件销售一并收取的,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财务软件交付使用后按次或按期收取的安装、维护、培训费,应当征收营业税。
综合题】北京天瑞科技有限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被有关部门认定为软件生产企业,主要从事企业纳税申报软件的研制开发、技术咨询、技术培训业务,计算机、读卡器等硬件产品销售业务。
12月4日~10日,在申报期内向崇文区国税局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480套软件产品,每套含税价格994.5元,并随同每一软件产品销售配套读卡器一份,每份含税价格117元,收取培训费88.5元/人(定于12月15日办培训班,人数480人),企业账务处理分别为(节选并改编2002年考题):
(1)软件产品收入
477360
主营业务收入——软件
408000(994.5÷
1.17×
480)
69360(408000×
0.17)
(2)读卡器收入
56160
主营业务收入——硬件
48000(117÷
8160
软件与硬件要分开核算,分别计算各自应纳的增值税,以便于计算退税。
(3)培训费收入
42480
2336.4
2124
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148.68
63.72
【答案及解析】
(1)、
(2)处理正确。
(3)处理错误,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一并征收增值税,调整如下:
6172.31
6172.31(42480÷
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
营业税金及附加/本年利润/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补充内容:
结合税法一教材109页内容(要求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