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铜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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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2019年1月17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经2019年2月1日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
切实保护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兼任除董事会专门委员
会委员外的其它职务,并与所受聘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
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独立董事享有董事的一般职权,同时依照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针对相关事项享有特别职权。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组织或者
个人影响。
上市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依法履职。
第四条独立董事应当依法履行董事义务,充分了解公
司经营运作情况和董事议题内容,维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权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
独立董事应当
按年度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上市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
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上市公
司整体利益。
第五条包括本公司在内,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
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
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六条公司设立4名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
一名具有会计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二章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七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具备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