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管理制度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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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
2.1.3重伤:
损失工作日等于或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
2.1.4死亡:
当时死亡或负伤后在30天内死亡的伤害(因医疗事故死亡的除外,但必须得到医疗事故鉴定部门的确认。
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
2.1.5未遂事件:
不被期望的,甚至在略有不同的情况下,可能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时间。
2.2伤亡事故分类
2.2.1按人员伤害程度:
死亡、重伤和轻伤三类。
2.2.2按事故严重程度:
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四级。
2.2.3按事故性质:
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
3.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事故管理。
4.依据和引用文件
4.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4.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2007年)。
4.3《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1号,2009年)。
4.4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安监总统计[2010]62号)。
4.5《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2]91号)。
4.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1986)。
4.7《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
5.职责
5.1事故部门
5.1.1负责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同时做好事故现场的保护工作。
5.1.2负责按规定时限如实报告事故。
5.1.3负责配合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5.1.4负责本部门的事故档案建立并对事故进行统计分析。
5.2安质环保部
5.2.1负责贯彻执行上级(地方)部门有关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等法规、规定和制度。
5.2.2负责按规定时限如实向上级(地方)部门上报事故。
5.2.3负责组织对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负责配合上级(地方)部门对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上报事故调查报告。
5.2.4负责公司事故档案的建立,定期进行事故统计、分析。
5.2.5负责下达事故通报。
6.事故管理流程及细则
6.1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立即向当班生产(项目)经理报告,当班生产(项目)经理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同时保护好事故现场。
6.2当班生产(项目)经理接到事故报告后,在组织事故救援的同时,立即向公司的副总经理、安质环保部报告。
6.3重伤1人以上事故,安质环保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地方主管部门报告。
6.4在事故发生4小时内,事故部门将事故情况(见附录2:
事故报告单)上报安质环保部。
1人以上伤亡事故,安质环保部在事故发生后8小时内上报地方主管部门。
6.5轻伤事故,由安质环保部在事故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人员(公司主管安全部门人员等其他相关人员)召开事故分析会,并将事故调查处理情况(见附录3:
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上报安委会,安委会审核同意后下达事故通报。
6.6重伤1人以上事故,由安质环保部在事故发生后7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人员(相关业务系统人员、安全专家)召开事故分析会,并将事故调查处理情况(见附录3:
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上报安委会。
6.7事故通报下达后,安质环保部对结案资料完善后存档备案。
事故档案资料一般包括:
事故报告记录、事故登记表、事故快报、事故通报或停产整顿决定;
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分析会记录、事故调查批复、事故处理结案报告或资料;
伤亡人员劳动合同书、工伤保险证明、伤亡人员的医疗和伤害程度证明、工伤申请报告、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报告和护理等级裁定书、善后处理的决定或记录;
事故的统计分析资料。
6.8安质环保部应建立公司事故统计台账,并定期进行统计分析。
7.事故管理其他要求
7.1各部门发生火灾爆炸和有毒有害物质泄漏事故,即使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也要按照重伤1人以上事故报告、调查处理规定(见附录1:
安全事故管理流程)进行管理。
7.2外委外包项目发生事故,同样按照事故上报规定进行上报;
事故调查处理按照双方签订的安全协议条款中各自安全责任进行调查处理。
7.3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或者影像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7.4事故报告后30日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伤亡人数出现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7.5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尊重科学,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7.6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保密的规定,未经公司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对外发布有关涉密信息。
8.考核与责任追究
8.1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考核责任部门及责任人500-1000元。
8.1.1未对事故现场进行妥善保护的;
8.1.2未按规定时限上报事故的;
8.1.3未按规定时限召开事故分析会并上报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
8.2各部门以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考核责任部门1000元-2000元,同时对责任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8.2.1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8.2.2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8.2.3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8.2.4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事故情况和资料的;
8.2.5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8.2.6事故调查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9.附则
9.1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9.2本制度由安质环保部负责解释。
10.附录
安全事故管理流程图
事故报告单
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附录4:
事故统计台账
安全事件/事故管理流程图
事故部门
事故地点
事故时间
伤者姓名
性别
年龄
工种
用工形式
伤害部位
伤害程度
□死亡□重伤□轻伤
事故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事故简要经过:
已采取的措施:
部门(单位):
(公章)填报时间:
年月日
填报人:
部门领导:
注:
根据伤亡人数数量调整表格。
事故编号
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山东中铁海洋钢结构有限公司
年月日
事故伤亡情况分析及处理意见报告书
事故发生部门
隶属项目关系
事故发生时间
事故发生地点
事故类型
人员伤亡情况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事故调查组成员基本情况
姓名
职务
现岗位
所在单位
备注
伤亡人员基本情况表
岗位
工龄
用工方式
文化程度
安全教育情况
伤害严重程度
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说明:
1、事故经过和发生过程(包括事故前后的状态或平面图)、事故的诱因和原点、事故的伤害方式、致因物和致害物。
主要违章事实和不安全行为、事故涉及设备设施、防滑监视装置、安全装置和附件的完好状况、作业环境安全条件的符合情况等。
2、事故报告、抢救和救援情况。
事故原因分析和性质认定
事故直接原因:
事故间接原因:
事故主要原因:
事故次要原因:
事故性质认定:
事故责任分析和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直接责任者:
领导责任者(包括直接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一般领导责任者):
主要责任者:
次要责任或一般责任: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技术措施:
管理措施:
整改建议:
附件
附件说明:
事故现场平面图及有关照片、事故调查的人证、物证和询问记录、部门出具的鉴定结论或技术报告直接经济损失计算及统计表、调查组的名单及签字、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等。
安委会意见:
填表说明
一、事故类别按以下内容填写
1、物体打击(指落物、滚石、锤击、碎裂、崩块、砸伤等,不包括因爆炸而引起的物体打击);
2、车辆伤害(包括挤、压、撞、倾覆等);
3、机械伤害(包括绞、辗、碰、割、戳等);
4、起重伤害(指起重设备或操作过程中所引起的伤害);
5、触电(包括雷击);
6、淹溺;
7、灼烫;
8、火灾;
9、高处坠落(包括从架子上、屋顶上以及从平地上坠入坑内);
10、坍塌;
11、冒顶片帮;
12、透水;
13、放炮;
14、火药爆炸(指生产、运输、贮藏过程中发生爆炸);
15、瓦斯爆炸(包括煤尘爆炸);
16、锅炉爆炸;
17、容器爆炸;
18、其他爆炸(包括化学物爆炸、炉膛、钢水包爆炸等);
19、中毒和窒息(煤气、油气、沥清、化学一氧化碳等中毒);
20、其他伤害(跌伤、冻伤、野兽咬伤等)。
二、事故的主要原因、重要、次要原因
在导致事故发生的各种原因中,构成事故本质上的,或基本上的,起主导作用的原因称主要原因。
除主要原因外,其他起从属作用的原因称为重要原因和次要原因。
确定事故主要原因,需要对事故进行具体分析,找出一项起主导、本质或具备基本作用的原因,确定为主要原因,并按影响程度区分重要和次要原因。
如下项目原因可成为事故的主要原因:
1、安全防护装置(防护、保险、联锁、信号、报警、监视)缺乏或有缺陷;
2、设备、工具辅件有缺陷;
3、个人防护用品缺乏或有缺陷;
4、生产(施工)场地环境不良;
5、劳动组织不合理;
6、没有安全操作规程和不健全;
7、监视和设计上有缺陷;
8、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
9、教育培训不够,未经培训,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知识;
10、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
11、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预防措施,对隐患整改不力;
12、其它。
三、事故的直接原因
1、人的不安全行为:
操作失误、忽视安全警告;
造成安全装置失效;
使用不安全设备;
手代替工具操作;
物体存放不当;
冒险进入危险场所;
攀、坐不安全位置;
在起吊物下作业、停留;
机器运转时加油、维修检查、调整、焊接清扫等工作;
有分散注意力的行为;
在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具的作业或场所中,忽视使用;
不安全装束;
对易燃易爆物品处理错误;
2、机物的不安全状态:
防护、保险、信号灯装置缺乏或有缺陷;
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个人防护用品具有缺少或有缺陷。
3、环境的不安全条件:
生产(施工)现场环境不良:
照明光线不良、通风不良、作业场所狭窄、作业场地凌乱、通道线路的配置不安全、操作工序设计或配置不安全、地面滑、存储方法不安全、环境温度湿度不当。
四、事故的间接原因
1、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
2、培训教育不够、未经培训、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术知识。
3、劳动组织不合理。
4、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
5、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6、没有或不认真落实事故预防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
五、事故责任者的分类和确定的一般原则
1、直接责任者:
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人员,主要包括:
(1)三违现象的直接责任人;
(2)发现事故危险征兆、事故隐患、违章行为,不制止、不报告、不立即采取措施而未能避免事故或减轻伤亡的责任人;
(3)私自拆除、毁坏、挪用安全防护装置和设施,造成伤亡的责任人;
(4)因设计、施工、安装、检修、检验、试验错误或缺陷造成事故的责任人;
(5)强行安排员工冒险生产,或指挥失误、组织失当的责任人。
2、领导责任者:
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可分为:
(1)直接领导责任者:
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对其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准确履行职责,对造成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
(2)重要领导责任者:
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对自己应管的工作或应由其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准确履行职责,对造成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
(3)一般领导责任者:
对发生的事故负有一定责任的领导干部。
3、主要责任者:
在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中,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必须是事故主要原因的责任人。
4、次要责任和一般责任者:
对事故的发生起重要责任的人,可能是直接责任者,也可能是领导责任者或二者兼之。
可能是直接原因的导致者,也可能是间接原因的责任人。
责任度低于主要责任者,人数视事故的繁简而确定。
六、应追究有关领导责任的情节
1、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规章制度、工艺规程、安全操作规程、设备操作规程缺乏或不健全,全员无章可循,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管理混乱造成伤亡事故的;
2、试行租赁、承包,合同中没有安全生产内容和相应措施条款,造成伤亡事故的;
3、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考核而上岗操作或指挥生产而造成伤亡事故的;
4、设备设施、安全装置未按规定检验、检修,超期或超负荷带病运行,设备有缺陷,无安全装置,造成伤亡事故的;
5、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安全、不卫生,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6、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改善安全设施和劳动条件,造成伤亡事故的;
7、不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监察规定,导致伤亡事故的;
8、对危及安全生产的隐患,不及时整改,顽固职守造成伤亡事故的;
9、因严重官僚主义,违章指挥、瞎指挥造成伤亡事故的;
10、安排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禁忌作业,发生伤亡事故的;
11、不组织制定应急预案或不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造成事故损失扩大的;
12、事故发生后不负责任,不积极组织抢救,造成重大伤亡的;
13、事故发生后,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措施,致使一年内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七、伤害部位
伤害部位按医疗诊断证明内容填写。
八、直接经济损失
直接经济损失:
指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理支出的费用和毁坏财产的价值,包括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医疗费用、丧葬及抚恤费用、补助及救济费用、误工工资)、善后处理费(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应急抢救费用、清理现场费用、事故罚款和赔偿费用)、财产损失费用(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流动资产损失价值)。
九、事故编号说明
事故编号由事故单位简称+事故发生的年、月、日+顺序号,顺序号从001开始。
举例:
CROS-PL-2014.3.3-001表示中铁钢构蓬莱场地在2014年3月3日发生一起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