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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无边界》读后感Word下载.docx

不是削价使企业连成本都收不回来,而是当初的投资决策造成了今天的亏操作;

削价不仅没有使这早就注定、而到后来才显现的亏损恶化,反而尽快回笼了资金,减少了亏损。

(P109)

  (3)人们对各种最终产品的需求,导致了“租”的形成;

享有“租”,就是享有某种程度的垄断力;

而“租值”的大小,或者说“垄断力”的强弱,则由全人类共同的逐利行为,排山倒海地造就。

正因为这样,任何个人或组织,都无法姿意厘定一种“租”或“垄断力”的大小,其所有者也不例外。

  (4)“垄断租值”永远是由需求强弱决定的,其他因素无法改变租值。

不论政府管不管,“垄断租”的存在和大小都不受影响,受影响的只是租的实现形式。

有时部分租值就从钞票形式,转变成诸如人际关系的非钞票形式。

政府管制垄断的结果,不仅对垄断者不利,对整个社会也不利,因为它不仅扭曲了垄断者套取租值的意愿,而且还迫使需求者将资源耗费在人际关系的竞逐上,造成社会的净浪费。

(P23)(例如:

春运车票实行价格管制,不让提价,结果导致车票非常难买,因为很多票被内部有关系的人导出给黄牛党,或者有关系的人提前预订了)

  (5)那些知道(《反垄断法》)来龙去脉的人,往往坦言自己根本不懂它什么意思;

而显然不知道的人,则往往表示他们是懂的。

(P56)

  (6)反垄断双语(double-talk):

文字游戏给释法者、兴诉者和辩护者平添收入,代价则由全社会承担。

(P57)

  (7)竞争不限于价格,还有销量、服务质量等其他方面的竞争。

(P68)

  例子1(给零售价设下限):

要是不规定零售价下限,那么提供服务的零售商,就会被不提供的零售商占便宜,即顾客到环境合适、提供产品演示、有售货员现场解答问题的商店选货,然后跑到不提供服务但零售价低的商店购货。

于是,谁也不愿意提供服务,结果减少了销量。

泰舍尔的观点:

厂商限制零售商搞价格竞争,目的是绕过“搭便车”的困境,鼓励他们在价格以外的销售服务上竞争。

(P77)

  例子2(划分销售区域):

如果没有,单个零售商会去做广告吗?

肯定不会,因为其他零售商会大占便宜。

  例子3(捆绑):

罗琳女士见那么多读者在等着买第七卷《哈里波特》,为什么不一页纸印一个字,买故事的同时也赚点卖纸的钱?

(P117)

  例子4(捆绑):

美国航空业实施价格管制期间,航空公司给乘客捆绑大量的美食、住宿和地面运输服务,空姐也特别漂亮,目的也是间接调低机票价格。

(P119)

  (8)现实生活中的价格歧视与垄断:

垄断者只收划一单价的假设,纯粹是假设。

现实中,卖家都是设法针对不同的顾客(会员卡、节日买卖等),以不同价格出售其商品的。

只要允许企业进行价格歧视,那么经济效益的高低,就与企业垄断与否无关,与企业数目或其集中程度无关。

(P82)

一条食街,假如允许十家不同风味和档次的餐馆互相竞争可赚取最大利润,那么即使这条食街归一人拥有,他也会仿效十个竞争者作“多元化经营”;

反过来,假如这条食街只开一家餐馆才能赚取最大利润,那么即使这条街为十人分别拥有,他们最终也会合为一家作“规模经营”。

把萝卜和牛腩煮成一锅,是因为那样好吃;

把烤鸭的皮、肉、骨分开吃,也是为了好吃;

饺子和香醋虽分开放,但还得蘸着吃,也是为了好吃。

企业只是一种互相交缠的合约组合,其选择取决于对效率和风险的考虑。

(P94)

  (9)竞争的本质(阿尔钦):

卖家只与卖家竞争,买家只与买家竞争,而卖家和买家之间不会竞争。

即卖家和买家之间讨价还价行为,无论结果如何,还是以双赢告终,所以并不属于竞争,也就是要分清“竞争”和“讨价还价”之间的差别。

(P97)

  (10)凡是本可拆除、而实际并未拆除的进入障碍,都是有政府在背后撑腰的;

而凡是被视为故意设置、但背后并没有政府支持的进入障碍,则都是天然存在的交易费用使然,相关企业被反垄断法兴师问罪,实属冤枉。

(P98)

  (11)政府插手经济,为利益集团推行厚此薄彼的管制政策,有其独特的形成机制,可谓势不可挡。

反垄断法不仅对行政垄断无能为力,还会对本来是自然产生的进入障碍,作有害的干预。

(P99-100)

  (12)(《反垄断法》)要保护的,不是竞争本身;

他们要追求的,不是竞争形成的结果;

他们想方设法要营造的,只不过是一个看上去好像充满竞争的场面。

(P101)

  (13)网络效应:

指一种产品的价值受其用户数量和结果影响的现象。

人人都用电话,电话才更有价值;

到处都是同样的油站,那样的油站才更有价值。

(P102)

  (14)掠夺性定价(predatorypricing):

先以低于成本价销售,使竞争对手退出市场;

然后抬高价格,追回先期损失,还可盈利。

前者可观察,后者是想象。

就好比你把砖头一块块抛到半空,让它随机落下,而恰好堆成一幢房子。

(后者发生的可能性非常小)(P108)

  (15)捆绑无处不在:

即使到市场上买一根针,它的长度、硬度和粗细,都不可以由顾客任意选择,而是被厂商捆绑出售的。

厂商出售捆绑的商品,根本原因是要降低交易费用。

(现在操作系统不用再按很多的驱动程序)P119

  (16)垄断的两类成因:

一是在没有准入障碍的市场中通过自由竞争而形成的,二是依靠行政准入障碍才得以建立和滋长的。

对前者辩护,对后者谴责。

(P143)

  (17)围绕《反垄断法》寻租环璋的形成:

  A.为了取得政府的优惠政策,从而形成垄断地位,人们必须消耗大量的资源,尤其要让许多才华横溢的人投身到这个行业。

(P144)

  B.本来旨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变成商人、律师、学者和政府官员等利益集团用来角逐行政保护和政策优惠的角头场。

(P145)

  C.只有一项管制刚开始时就恰好处于有利地位的人才会赚取垄断利润,此后进入有利地位的人,并不会取得超过平均回报率的好处,而只是在靠他们本来就有的禀赋,赚取其相当于社会平均率的回报。

所以,解除管制,恰恰会对那后来进入垄断地位、而没有赚取垄断利润的人造成不公平的危害。

  例子(中国电信和海关):

在人人都知道中国电信和中国海关的福利待遇特别好的情况下,进入这两个机构的人,就必须表现出特别高的竞争力,包括学历、人事关系和政治手腕。

他们即使在别的地方,也往往会比别人赚得多。

(P146)

  D.反垄断法历来含糊,原因是多重的。

首先,是因为人们对产业安排的认识肤浅,同时又对自己的知识过分自信而造成的。

其次,由于反垄断法摆在那里,法庭和政府执法部门的要求摆在那里,原告和被告的巨大经济利益摆在那里,于是在一些明明不可能有答案的地方,人们也不得不假装存在答案,并热衷于提供答案。

再有,为了不触及现有行政垄断主体,《反垄断法》正式免除了行政垄断结构的责任。

(P172)

  E.巨大的灰色地带将迫使企业间的竞争,从力争满足消费者的方式,转为力争说服反垄断官员的竞争方式,即从致力于创造利润,转为致力于寻租。

用一句话概括我对《反垄断法》的评论:

在行政垄断得到豁免的同时,《反垄断法》将给竞争的市场领域引入一个权力将迅速膨胀的行政机构,非行政垄断的企业和政府之间的寻租活动将大大增加。

(P173)

  (18)反垄断的危害:

  A.反垄断机构告谁的问题:

那些容易被法庭接受并让律师赚钱的案件更受青睐,而那些严重影响消费者利益但较难立案的领域则被忽略了。

(P150)

  B.利用本土反垄断法进行贸易保护的情况越来越普遍。

(P151)

  C.在经济学对大量商业行为仍然处于无知状态的情况下,搞反垄断必将造成事与愿违的后果。

(P161)

  (19)反垄断研究的主要观点:

  A.哈佛学派:

主张加大力度和巨细无遗地执行反垄断法,讨论“反垄断该干什么”,前提:

反垄断有助规范市场秩序。

  B.芝加哥学派:

针对反垄断违法行为逐项提出经济解释,力图劝阻在对市场缺乏理解情况下武断地实施反垄断政策。

讨论“反垄断该干什么”,前提:

  C.弗吉尼亚学派:

质问荒唐的政策为何竟能如此顽固地生存。

认为只有考察反垄断司法中处于不同位置的当事人的利益,才能对反垄断法的历史作出全面的解释。

讨论“反垄断法干了什么”以及“为什么要这么干”P148

  (20)科斯的话:

  A.“我被反垄断法烦透了。

假如价格涨了,它就说是‘垄断性定价’;

价格跌了,它就说是‘掠夺性定价’;

价格不变,它就说是‘合谋性定价’”。

  B.“每当经济学家看到他无法解释的现象——这样或那样的商业行为——他就在垄断上找理由。

而由于我们在这个领域是非常无知的,所以也就有着大量无法解释的现象,于是在垄断上找理由也就成了家常便饭。

  C.“经济学家被吸引到经济运行的真实问题上来,无疑是好事。

但另一方面,很不幸的是,要是你提供不了答案,就无法影响经济政策。

结果,人们就被迫成为经济学政客,即那些明明在没有答案的情况下还在提供答案的人。

  

 

  垄断,令人深恶痛绝,反垄断,令人拍案叫绝。

  这是我中学时候的看法,也许每一个上过中学历史和政治的人都会这么想吧。

  于是,反垄断就开始了。

美国开始反垄断,历史教科书为之叫好。

但它知道为什么叫好吗?

  薛兆丰告诉我们,纵观美国反垄断立法,立法者根本不知道自己要反什么。

《谢尔曼法案》只是说要制止限制贸易的行为,但什么是限制贸易的行为?

跑到别人的公司里去不让别人工作?

后来进行了细化,分了几种行为,包括价格歧视、捆绑等行为。

  但这依然不能改变反垄断法是一部模糊法律的事实,这种模糊表现在三个层面上:

地位、行为、协议。

  首先判断标准的措辞是模糊的,比如市场地位是指相关市场的占有率,那相关市场是什么?

微软是在软件市场占有率还是算操作系统?

是手机端操作系统还是全部系统还是单指电脑?

  其次,判断标准本身就不一定为经济学所支持。

比如市场占有率高,市场占有率高究竟是竞争的结果,还是垄断的结果?

如果是竞争的结果,不让人家有高占有率,那别人为什么要竞争?

这到底是鼓励竞争还是不让人有竞争之心?

这里又要区分行政垄断和非行政垄断,行政垄断下,占有率是垄断的结果,非行政垄断下,占有率是竞争的结果,经济学反对行政垄断,而不反对竞争垄断。

不为经济学支持也分两种,一种是没有经济学支持,另一个是经济学不知道,像怎么判断垄断就是经济学不知道,而禁止价格下限协议等就是经济学不支持。

  而这种模糊导致了一个可以预见的结果:

寻租。

模糊的法律必定会导致自由裁量权,这也将导致寻租的产生,反垄断法其实就成了利益比拼的法律。

  

  不仅如此,还要以“本身原则”所判决,即只要犯法,不问理由,就判决,像闯红灯一样。

但问题来了,这几种行为到底是促进了经济效率还是阻碍了,人们没有认识清楚,当时的经济学家也不知道。

可是后来经济学有了发展,新制度学派产生了,让我们理解了这些商业行为背后的意义所在。

于是,美国法律谦虚了,开始使用“理性原则”代替“本身原则”,在判决时考虑到底是否阻碍了竞争或者阻碍了经济效率。

这标志着美国法律从自信到谨慎的转变。

  在这个过程中,三个学派互相交织。

哈佛学派坚持要反垄断法,芝加哥学派支持反垄断,但要逐项反驳反垄断法的问题,弗吉尼亚学派则反对反垄断法,试图探究反垄断法是怎么形成的。

我们也可以看到,这是从自信到审慎的转变,有着哈耶克式的自知。

  那看垄断行为应该怎么看?

租。

  租是指供给对价格不敏感的物品。

比如歌喉、石油等等,你出价再高,我也有这么多,没有办法。

这种获得的收益叫做垄断租。

租值的大小由需求决定,因为价格永远是由需求决定的。

如果阻碍了需求通过价格表达,租值就得不到实现,得不到实现,就是一种效率的损失。

世界上本来有一种歌喉可以赚很多钱的,但你不让他赚,这种钱就没有了。

  但是我想大众认为垄断不爽主要是从公平角度看的,这是薛兆丰老师每次都要遗漏的问题。

大众认为垄断者阻碍了别人竞争,自己只能付出高昂的价格。

但价格是谁决定的?

垄断者能随意定价吗?

经济学告诉我们:

不能。

价高则少卖,只能找到利润最大化的一点。

在这一点上,利润最大化,但抢夺了消费者剩余。

这件事情是好事还是坏事?

从效率的角度看,垄断没有问题,因为垄断同样产生财富,只是分配不一样罢了。

这种分配有没有好处?

当然有,可以让企业获得剩余,促进发展。

但大众肯定是不爽的。

这也许可以解答,为什么经济学在变,但反垄断法一直在吧。

  这也可以说明经济学本身并不能解释很多现状,尤其在中国,往往是一个经济、政治结合的东西,需要更多维的视角去看。

因此需要三位一体,即效率、公平、正义,分别是经济学、政治学、法学研究的价值导向,需要融会贯通再去分析问题才能认识透。

冯冠军:

读薛兆丰《商业无边界》

整本书是美国反垄断法的一个纵览,美国的司法实践是逐步从“本身原则”到“理性原则”,同时也逐步吸收了经济学在垄断问题上的一些成果。

但各国却有意无意地仍以五六十年以前的美国反垄断法作为模板效仿,值得深思。

兆丰博士的新作《商业无边界》,虽然是在中国讨论出台《反垄断法》之际写就的,但作者本人当然无意自己的专栏文章(书的前身)对政策会有多大实质性的影响。

不过,对用经济学解释真实世界感兴趣的人来说,书中薛氏风格的语言和“薛氏反问”依然闪耀其中,读来仍将是一次有趣且又很惊险的思想之旅。

书中主要思想有三点。

一是对以美国为模板的反垄断法所指控的种种垄断现象作出经济学分析,并对这些指控一一予以驳斥;

二是简述了美国反垄断法的司法演变过程。

虽然人类已经进入二十一世纪,但其他各国纷纷效仿的却是1950年的美国反垄断法,作者对此现象予以解释。

三是针对反垄断现状,提出了司法改革建议。

一、各种“垄断”行为的经济学分析

反垄断的基础是经济学,所以首先对垄断作出经济学的分析是必须的。

按波斯纳的分法,被反垄断法所指控的商业行为可分为两大类:

一是包罗性行为:

指竞争者们为了减少他们之间的竞争而采取的行动。

企业自身作大,合并作大属于此类。

但大的也可以是美的。

而且企业做大,恰恰就是消费者自愿选择的结果,消费者不选择,又如何做大?

“要不是很多人选择了大公司、大地产商和大商场的产品和服务,它们又怎么可能大起来?

”(薛氏反问)

二是排他性行为:

某个竞争者为了了排斥其他竞争者而采取的行动。

设置进入障碍、掠夺性定价、捆绑销售等属于此类。

比如捆绑销售,“商人在‘捆绑商品’上具有垄断力,说明‘捆绑商品’能带给顾客享受;

那么,给‘捆绑商品’绑上多余‘被捆绑商品’,就必然增加顾客购买‘捆绑商品’的代价,结果是直接减少了‘捆绑商品’的需求量。

因此,……捆绑销售显然是有害无益的”。

所以我们看到,微软软件虽然用户众多,但并不意味着他就能靠捆绑多赚利润,比如播放器,虽然绑上,但用户依然在用很多他们认为更合适的播放器(realplayer,暴风影音等),浏览器亦复如此。

作者对这些“垄断”行为一一作出分析后,得出的结论让人吃惊:

反垄断法的基础——经济学并不支持反垄断法!

被反垄断法所反的种种商业行为实际上都是促进竞争和有益于整体经济的。

二、各国盲从1950年版美国反垄断法的经济解释

整本书是美国反垄断法的一个纵览,美国的司法实践是逐步从“本身原则”到“理性原则”,同时也逐步吸收了经济学在垄断问题上的一些成果。

这要从经济学的基本假设说起:

人是自私的。

经济学的这个假设从来没有只假设私人部门的人,而是把政府部门也包括进去。

但多数经济学者却犯了一个莫名其妙的错误,认为政府部门的人没有私心,他们只有公益心。

(其实直到现在,这个错误还在流行。

)一直到公共选择学派的兴起,方始破除了人们的这种迷信。

这实在是经济学的一大悲哀。

公共选择学派的出现,破除了“公共政策和公共机构必然服务于公众利益”的迷信,破除了“反垄断机构控告企业肯定是为了促进竞争”的迷信,破除了“法官的判决肯定有道理”的迷信。

所以我们看到“那些容易被法庭接受并让律师赚钱的案件更受青睐,而那些严重影响消费者利益但较难立案的领域则被忽略了”;

我们看到“反垄断执行机构的官员,往往喜欢挑选内容简单,意义琐碎但胜算较大的案件,以便迅速建立自己的专业名声,然后跳槽到有名的律师事务所工作”。

因此基于各当事人的利益,这种非常简单的关于反垄断的经济谬误竟然长期存在并被顽固鼓吹,便不难理解。

因此其他国家的法院和管制者似乎更愿意让智力的时钟定格在1950年,一个反垄断思维荒诞不经的高峰期。

因为围绕在1950年版的反垄断法周围才是一个更容易“寻租”的乐园。

受益的是其中的政府官员、法官、学者和律师等,受到伤害的是对消费者作出贡献的所谓“垄断”企业和整个社会。

三、对司法改革的建议

退一万步,即便官员、法庭无私心,但出错应该是必然的。

假如出错的概率为5%,那么10个案件中有1件把本来是促进竞争的行为错判为反垄断违法的概率就有40%,这个数字足以让人忧虑,然而法官们出错的概率常常高于这个数字。

(伊斯特布鲁克法官,20XX年)再退一万步,哪怕法官们并不出错,实践中执行起来也是难于上青天。

原因是什么?

因为只有在一项管制刚开始时就恰好处于有利地位的人才会赚取垄断利润,此后才进入有利地位的人,并不会取得超过平均回报率的好处,而只有在靠他们本来就有的禀赋,赚取其相当于社会平均率的回报。

正因为这样,要解除管制,恰恰会对那些后来才进入垄断地位、而并没有赚取垄断利润的人造成不公平的伤害。

这正是他们会激烈抵抗的原因。

世界总是不完美的,也应该是不完美的,否则发展、进步与完善这几个词就无甚意义,只固守现在的完美世界便是。

更何况在官员、法官、真伪学者和一般老百姓眼里,完美世界的定义也是大不相同的。

在电话里向兆丰博士请教经济学对现实世界的作用时,兆丰依然坚持表示此书甚至经济学难以对实践有什么影响,这说明作者眼里的完美和立法者的完美是不一致的。

但我相信作者本人还是认为,假以时日,经济学对各国的反垄断法司法实践会有一定影响的。

正如此书所描述的一样,经济学对美国反垄断法的影响虽然缓慢,但却实实在在。

因此兆丰博士在书的最后部分还是低调但切实地给出了自己的司法改革建议:

让反垄断原诉人承担这样的举证责任,即证明其控诉的经济学基础不仅是逻辑自洽的而且是具有现实性的。

读完此书,掩卷回思,重温一下本书首节就提到的反垄断的几个问题,不知会有怎样的感慨和感悟呢?

问题一:

反垄断政策的目标是什么?

“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是一个目标,“遏制或消除垄断和垄断意图”是另一个目标,“提高经济效益”又是另一个目标,“维护消费者利益”又是另一个目标,“维护公众和国家利益”又是另一个目标。

难题在于,究竟哪个才是反垄断的最终目标?

其间的冲突是什么?

样样兼顾,或在其间作相机选择,又会产生什么后果?

……

问题二:

外力矫正能否优于市场结果?

企业一旦被反垄断执法者定罪,其资产收益、组织结构和商业行为都会面临来自法官、律师、政府官员、专家学者、甚至市场竞争对手的联手施行的外力矫正。

但是,在如何生产和销售受消费者欢迎的产品的问题上,这些人几乎总不如被告。

那他们有什么资格矫正市场?

有人说他们更懂得什么才是健康的竞争秩序。

但是,什么才是健康的竞争秩序,本身就还是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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