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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本案自2010年6月16日起立案,由执法员某 、某、承办。

负责人签名:

              2010年6月16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十七、现场检查笔录

现场检查笔录

(2010)第1004号

第1页共1页

被检查人:

检查机关:

×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检查时间:

2010年6月15日16时30分至17时30分

检查地点:

XX经营场所

                               

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后检查,检查记录:

以上笔录属实

当事人签名:

   执法人员签名:

 ×

  2010年6月15日           2010年6月15日

备注:

本记录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卷宗备查,第二联交当事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十八、监督意见书

监督意见书

(2010)第1004号

被监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地址:

    联系电话:

      

监督意见:

1、建立购货索证索票和登记制度,禁止购进无标识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和来源不明的食品原料。

2、购买用于餐饮具消毒的消毒剂。

及时对消毒柜进行清洗并保证正常运转,不得存放个人物品。

3、小吃制作区、就餐场所与外界相通的门窗和通道应设置防蝇设施。

4、食品处理加工人员应穿戴干净整洁的工作衣帽。

5、应增设足够带盖的垃圾桶并标识清楚,应及时清除垃圾。

以上意见1、2、4、5立即执行,3应在三天内完成。

当事人签收:

               (公章)

2010年6月15日          2010年6月15日

备注:

本意见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卷宗备查,第二联交被监督人。

十九、责令改正通知书

责令改正通知书

(2010)第1004号

   :

你(单位)未建立购货索证索票和登记制度、为顾客提供未经消毒的餐饮具、未设置相应的防蝇和垃圾处理设施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

(二)、(三)项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你(单位)于2010年6月18日前改正。

改正内容及要求如下:

1、建立购货索证索票和登记制度。

以上1、2、4、5立即执行,3应在三天内完成。

当事人签名:

           (公章)

2010年6月16日           2010年6月16日

本通知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卷宗备查,第二联交当事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二十、询问笔录

询问笔录

    第1页共1页

被询问人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年龄 民族工作单位    

职  务 身份证号 住址(联系地址)  

询问机关:

讯问人员:

                         

询问时间:

2010年6月16日16时45分至17时20分

询问地点:

                       

 

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询问,询问内容:

以上笔录属实

被询问人签名:

   执法人员签名:

 ×

   

       2010年6月16日  2010年6月16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二十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0)第1004号

当事人:

地 址:

          

本机关依法查明为顾客提供未经消毒的餐饮具、未设置相应的防蝇和垃圾处理设施 

以上事实有检查笔录一份,询问笔录一份,取证照片三张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

(二)项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四、九项规定。

现依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予以警告。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

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90天内向辖区人民法院起诉。

签收:

某          (公章)

2010年6月6日           2010年6月6日

本决定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卷宗备查,第二联交当事人。

二十二、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2010)第1001号

被采样单位(人):

 采样地点:

        

采样方法:

  采样目的:

         

采样时间:

2010年6月6日16时30分

采样设备或仪器:

细菌总数测定试纸 镊子 酒精灯无菌水盛器  

采集样品名称:

大型瓷餐具  

采集样品份数:

6  

被采样物品或场所状况:

保洁柜内清洁消毒后备用的大餐具。

         执法人员签名:

2010年6月6日      2010年6月6日   

   (公章)

2010年6月6日

                                 

本记录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卷宗备查,第二联交被采样人。

二十三、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2010)第1001号

 采样地址:

          

随机采样  采样时间:

2010年6月6日16时26分

采样目的:

检验细菌总数、大肠菌群、志贺氏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样品名称

规格

数量

包装状况或储存条件

生产日期或批号

生产或

进口代理单位

采样地点

白切鸡

500克×

散装;

冷藏

2010.6.6

凉菜制作间

以下空白

           执法人员签名:

本记录一式三联,第一联留存卷宗备查,第二联交被采样人,第三联随样品送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二十四、产品样品确认通知书

产品样品确认通知书

 :

本机关依法2010年6月6日在   采集到标注“南珠牌”酱油样品,该样品标签标示的生产单位(进口代理单位)为,生产日期(批号)为2010.4.24,商标为,规格为450毫升/瓶,包装状况(储存条件)为常温玻璃瓶包装      。

依据《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  规定,请你单位派员携带身份证和单位授权证明,于2010年7月6日前,到进行产品真实性确认,或写出书面确认意见,加盖公章后寄回本机关予以确认,并对确认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逾期不确认的,视作你单位对上述样品的真实性无异议,本机关将依法做出处理。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人:

(公章)

2010年6月6日

本通知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卷宗备查,第二联送产品生产或进口代理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二十五、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

 :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下列证据以异地封存  方式,从 2010年 6月 6日至2010年 6月 12日,在进行登记保存。

证据名称

规格、包装状况或储存条件

生产或进口

代理单位

生产日期

或批号

龙井茶

60g×

10盒

盒装

2008.02.01

自然茉莉花茶

90g×

8袋

2009.11.02

浙新茉莉花茶

100g×

6袋

2009.02.15

茉莉春风

500g×

2袋

2008.01.05

茉莉银毫

2010.01.05

以上证据在保存的期限内,未经本机关同意,不得销毁或转移。

     (公章)

2010年6月6日2010年6月6日

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卷宗备查,第二联交当事人。

二十六、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

     (2010)第1001号

    :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本机关2010年 6月 6日作出的(2010)第1001 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载明的作为证据保存的物品,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现经查明,你单位提供的散装茉莉春风(500g×

2袋)和散装茉莉银毫(500g×

2袋)茶叶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八十五条规定,对证据登记保存物品中的上述物品予以没收。

   (公章)

2010年6月12日2010年6月12日

  

二十七、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

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

案由:

使用无标识标签的食用油加工烹调食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方式:

强制措施:

□查封√扣押

查封(扣押)理由: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九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查封(扣押)物品保存地点:

查封(扣押)物品保存条件:

常温保存

承办人签名:

       2010年6月15日

审核意见:

同意扣押。

部门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同意部门负责人意见。

  

机关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二十八、查封(扣押)物品决定书

查封(扣押)物品决定书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电话:

768600

                        

你(单位)因使用无标识标签的食用油加工烹调食品    行为,涉嫌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九)项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下列物品(见物品清单)予以查封(扣押)。

在查封(扣押)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销毁或转移上述物品。

对你(单位)涉嫌违法的行为,本机关将依法作进一步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公章)

    2010年6月15日2010年6月15日

                                         

二十九、查封(扣押)物品处理决定书

查封(扣押)物品处理决定书

   :

本机关对于2010年6月15号作出的(2010)第1001号《查封(扣押)物品决定书》所查封(扣押)的物品,经研究,现决定做如下处理:

  

    (公章)

 2010年6月16日2010年6月16日

三十、封条

封条封至二零一零年六月三十日

(公章)

二零一零年六月十五日

年月日

年月日

(二)制作注意事项和具体要求

三十一、技术鉴定委托书

技术鉴定委托书

食品药品检验所:

为食品安全行政案件调查的需要,本机关特委托你单位对以下事项进行技术鉴定:

对加工烹调的白切鸡进行细菌总数、大肠菌群、志贺氏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的检验。

                  2010年6月16日

附(2010)第1001号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我单位接受委托并根据你单位的要求进行鉴定。

收到样品 1件,有关资料1份。

 

 (公章)

                    2010年6月16日

本委托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卷宗备查,第二联交受委托人。

三十二、检验结果告知书

检验结果告知书

本机关依法对你单位加工烹调的白切鸡等进行采样并委托 ×

食品药品检验所 进行了检验,检验报告见附件。

依据    ×

 规定,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并申明理由。

逾期视为放弃该项权利。

特此告知。

    (公章)

2010年6月21日 2010年6月21日

本告知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卷宗备查,第二联送当事人。

三十三、案件合议记录

案件合议记录

    第1页共1页

当 事 人:

案由:

使用无标识标签油脂加工烹调食品

合议主持人:

参加合议人员:

合议时间:

 2010年 6月 17日 8时 30分至 9时 30分

合议地点:

    

违法事实:

使用无标识标签油脂加工烹调食品。

相关证据:

1、检查笔录

2、询问笔录

3、取证照片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

合议意见:

1、在全国严查使用地沟油加工食品行为的活动期间,采购来源不明的油脂加工食品,应严惩。

2、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行政处罚依据明确,应该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合议结果:

参加人员签名:

三十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你(单位)使用无标识标签油脂加工烹调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做出没收违法所得:

15000元;

没收违法食品原料无名油脂:

120千克;

罚款人民币:

20000元     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对此有异议,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可在2010年6月22日前到  进行陈述和申辩。

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公章)

2010年6月20日

(当事人可在此处写明对陈述申辩权利的处置)  

收件日期:

2010年6月20日9时30分

本告知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卷宗备查,第二联交当事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三十五、陈述和申辩笔录

陈述和申辩笔录

第1页共1页

陈述申辩人:

承办机关: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办人:

 

陈述和申辩地点:

陈述和申辩时间:

 2010年 6月 21日 15时 30分至 16时 0分

陈述和申辩内容:

告知事项:

有关你酒楼违法使用不明油脂加工烹调食品一案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已于6月20日送达。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酒楼有权对案件事实、证据理由等内容进行陈述和申辩,也可以放弃该权利;

有对案件承办人员提出回避的权利。

方×

我不申请回避,我们已按照贵局的监督意见和责令改正决定进行了整改。

我们也已放弃了听证权利,能否从轻处罚

陈述申辩人签名:

  执法人员签名:

      

     2010年6月21日2010年6月21日

三十六、听证告知书

听证告知书

      :

你(单位)使用无标识标签油脂加工烹调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 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做出没收违法所得: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

(二)项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通知后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公章)

                

  2010年6月18日  2010年6月18日

本告知书一式两联,留存卷宗备查,第二联交当事人。

三十七、听证通知书

听证通知书

你(单位)提出的听证要求收悉。

本机关决定组织听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听证时间:

2010年6月26日16时 0分

2.听证地点:

3.听证方式:

√A、公开听证  B、不公开听证(原因:

4.听证主持人:

(非调查人员)听证员:

(非调查人员)书记员:

,如认为上述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回避。

委托代理听证的,通知代理人准时参加。

联系电话:

    (公章)

2010年6月19日       2010年6月19日

三十八、听证笔录

听证笔录

第1页共1页

委托代理人:

        

案件承办机构: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案件承办人:

  听证员:

        

听证主持人:

      书记员:

          

听证方式:

√A、公开听证□B、不公开听证

听证地点:

                           

听证时间:

2010年6月26日16时 0分

案  由:

                   

记录:

书记员:

下面宣读听证会纪律及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略)

主持人:

询问核实听证参加人(略)

当事人(代理人)签名:

 听证人员签名:

年月日         年月日

三十九、听证意见书

听证意见书

本机关对 行政处罚,依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本机关于2010年6月26日进行了公开听证,当事人与案件承办人员分别就案件事实作了陈述,并进行了相互质证。

当事人陈述的内容和提供的证据主要为:

(略)

案件承办人员陈述的内容和提出的证据主要为:

听证人员在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后,经过综合评议提出以下意见:

               听证人员签名:

                   年月日

负责人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四十、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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