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增值税预缴税款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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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FEB2019//PREPAREDBYDAVIDSMITH
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税款所属时间:
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
913xxxxxxxxxxxxx
纳税人识别号:
□□□□□□□□□□□□□□□□□□□□
是否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是□否□请选择对应项目打“√”
纳税人名称:
(公章)
XXXXX建筑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
元(列至角分)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厦门市海沧区XXXXXXXXXXXXXXXXXXXXX
预征项目和栏次
销售额
扣除金额
预征率
预征税额
1
2
3
4
建筑服务
1
XXXXX
XXXX或0
2%/3%
XXX
销售不动产
2
出租不动产
3
4
5
合计
6
授权声明
如果你已委托代理人填报,请填写下列资料:
为代理一切税务事宜,现授权(地址)为本次纳税人的代理填报人,任何与本表有关的往来文件,都可寄予此人。
授权人签字:
李XX
填表人申明
以上内容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纳税人签字:
公章
增值税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
填表日期:
年月日
扣缴义务人纳税人识别号:
扣缴义务人名称
税款所属时期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登记注册类型
纳税项目名称
计税金额
或销售额
税率或
单位税额
扣缴税额
合计
------
如扣缴义务人填报,由扣缴人填写以下各栏
如委托代理人填报,由代理人填写以下各栏
会计主管
(签章)
扣缴义务人
(公章)
代理人名称
代理人
(公章)
代理人地址
经办人
电话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收到申报表日期
接收人
注:
本表一式两份,一份扣缴义务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
(2019年修订)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6月
A2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填报。
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发布)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填报本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对仅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参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征收管理的,企业的分支机构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填报本表。
二、表头项目
(一)税款所属期间
1.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
正常情况填报税款所属期月(季)度第一日至税款所属期月(季)度最后一日;年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在首次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填报开始经营之日至税款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以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按照正常情况填报;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在终止经营活动当期纳税申报时,填报税款所属期月(季)度第一日至终止经营活动之日,以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不再填报。
2.年度纳税申报
填报税款所属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纳税人识别号或有关部门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纳税人名称
填报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件载明的纳税人名称。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预缴方式
纳税人根据情况选择。
“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和“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两种预缴方式属于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纳税人需要履行行政许可相关程序。
(二)企业类型
纳税人根据情况选择。
纳税人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选择“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并且总机构、分支机构参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征收管理的,总机构选择“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纳税人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选择“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并且总机构、分支机构参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征收管理的,分支机构选择“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
上述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选择“一般企业”。
(三)预缴税款计算
预缴方式选择“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行至第15行,预缴方式选择“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9、10、11、12、13、15行,预缴方式选择“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5行。
1.第1行“营业收入”:
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营业收入。
如:
以前年度已经开始经营且按季度预缴纳税申报的纳税人,第二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本行填报本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的累计营业收入。
2.第2行“营业成本”:
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营业成本。
3.第3行“利润总额”:
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利润总额。
4.第4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填报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特定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出预计毛利额填入此行。
5.第5行“不征税收入”:
填报纳税人已经计入本表“利润总额”行次但属于税收规定的不征税收入的本年累计金额。
6.第6行“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金额”:
填报属于税收规定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的本年累计金额。
本行根据《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A201010)填报。
7.第7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调减额”:
填报固定资产税收上享受加速折旧优惠计算的折旧额大于同期会计折旧额期间,发生纳税调减的本年累计金额。
本行根据《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填报。
8.第8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填报纳税人截至税款所属期末,按照税收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的本年累计金额。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的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当本表第3+4-5-6-7行≤0时,本行=0。
9.第9行“实际利润额\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
预缴方式选择“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根据本表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第9行=第3+4-5-6-7-8行;预缴方式选择“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计算的本年累计金额。
10.第10行“税率(25%)”:
填报25%。
11.第11行“应纳所得税额”:
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
第11行=第9×10行,且第11行≥0。
12.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
填报纳税人截至税款所属期末,按照税收规定享受的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本行根据《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201030)填报。
13.第13行“实际已缴纳所得税额”:
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已在此前月(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照税收规定已经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金额不填本行,而是填入本表第14行。
14.第14行“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
填报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照税收规定已经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本行本期填报金额不得小于本年上期申报的金额。
15.第15行“本期应补(退)所得税额\税务机关确定的本期应纳所得税额”:
按照不同预缴方式,分情况填报:
预缴方式选择“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及“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根据本表相关行次计算填报。
第15行=第11-12-13-14行,当第11-12-13-14行<0时,本行填0。
其中,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且按比例就地预缴企业的分支机构,以及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的按比例就地预缴企业的分支机构,第15行=第11行×就地预缴比例-第12行×就地预缴比例-第13行-第14行,当第11行×就地预缴比例-第12行×就地预缴比例-第13行-第14行<0时,本行填0。
预缴方式选择“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本期应纳企业所得税的金额。
(四)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税款计算
企业类型选择“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的纳税人填报第16、17、18、19行;企业类型选择“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的纳税人填报第20、21行。
1.第16行“总机构本期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第16行=第17+18+19行。
2.第17行“总机构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15×总机构分摊比例__%)”:
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第17行=第15行×总机构分摊比例。
其中: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分摊比例”填报25%,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分摊比例”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确定的总机构分摊比例填报。
3.第18行“财政集中分配应补(退)所得税额(15×财政集中分配比例__%)”:
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第18行=第15行×财政集中分配比例。
其中: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财政集中分配比例”填报25%,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财政集中分配比例”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确定的财政集中分配比例填报。
4.第19行“总机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分摊所得税额(15×全部分支机构分摊比例__%×总机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部门分摊比例__%)”:
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第19行=第15行×全部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总机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部门分摊比例。
其中: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全部分支机构分摊比例”填报50%,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