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PPP项目特许经营协议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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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

本协议为:

法定代表人/授权人:

住所:

邮政编码:

5

中标人/乙方

指通过招投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按照法定流程,被招标人确定为项目合同签订对象的人或单位。

本协议指

6

社会主体

名称:

法定代表人:

由正式被授权签署本协议的先生/女士正式代表;

7

项目公司

指为运作项目而由投资者设立的公司。

本协议指有限公司。

8

本项目

指本协议指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工程PPP项目

(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特许经营项目

9

项目

服务区域

指本项目服务的特定区域。

本协议的项目服务区域指。

10

特许经营权

指乙方及项目公司在特许经营期内享有的如下权利:

1、通过建设、运营和移交的方式经营污水处理厂工程,在特许经营期内,提供污水处理服务并收取污水处理服务费;

2、污水处理厂工程建设、运营和移交:

以PPP方式建设、运营和移交污水处理厂工程(不包括所有厂区红线外管网)。

11

特许经营期/运营期

本协议特许经营期自正式运营日开始计算25年(不含项目建设期);

12

建设期

指从开工令开始进场施工到竣工验收结束的建设期间。

本协议为个月。

13

运营日

指运营期内每日从00:

00时开始至同日24:

00时结束的二十四小时期间。

14

运营年

指运营期内任一公历年度期间,第一个运营年应自正式开始运营日起算至次年与该正式运营日相同日历日的前一日结束,以后每个运营公历年度依此类推。

最后一个运营年的结束应在特许经营期满的最后一日结束。

15

工作日

指中国法定节假日以外的公历日。

16

化学品

指工程技术方案中所述的用于污水处理的化学品。

17

谨慎运行

惯例

指在中国的大部分污水处理厂运营者为建设运营类似于本项目的项目所采用或接受的惯例、方法和做法以及采用的国际惯例和方法。

18

批准

指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乙方或项目公司为项目进行融资、建设、拥有、运营、维护和/或移交而需从政府部门获得的许可、执照、同意、授权或批准。

19

污水

指经污水管道收集输送至污水处理项目接收点未经本项目处理的污水。

20

污水处理

项目用地

指将用于修建污水处理项目的场地。

21

服务费E

指甲方根据本协议就污水处理项目应向项目公司承担污水处理服务支付的费用。

22

移交日

指特许经营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或经双方书面同意的移交项目设施的其它日期。

1.2专用名词定义及说明

出水采样点

指为检测出水质量对出水进行采样之处。

具体位置详见施工图纸。

进水采样点

指为检测进水质量对进水进行采样之处。

接收点

指本项目接收污水进水的具体地点。

交付点

指污水经过本项目处理后的交付点。

设计水量

Qd

指设计方根据项目情况确定水处理负荷系数和设计余量后的日处理规模(m3/日)。

本项目为8000吨/天。

实际水量

Qr

指以进水流量计衡量计算,在任意一个工作日流量计所记录的水量减去上一个工作日记录的水量为实际水量(m3/日)。

基本水量

Qb

指一般按照盈亏平衡点进行确定的处理水量。

本项目为吨/天。

服务费单价/服务单价Pn(Pn)

指处理每立方米污水的价格;

本项目为在运营日人民币元/立方米。

其它

字母符号

Dn:

指当月正常运营日天数(日);

Qp:

是指污水处理厂向相关职能主管部门上报的处理水量(m3/日);

Qx:

指超额水量(m3/月),即单月实际处理水量之和减去当月基本处理水量之和。

主产品

本项目为无。

副产品

本项目为无。

项目总投资

指拟建项目全部建成、投入运营所需的费用总和;

本项目为万元。

项目投资年回报率

指年净利润与总投资的百分比;

本项目年回报率不低于%。

1.3释义

在本协议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

(1)本协议中提到的条款、附件均为本协议的条款和附件;

(2)“一方”、“双方”或“各方”应为本协议的“一方”、“双方”或“各方”,且均包括其各自的承继者和受让人;

(3)所指的日、星期、月份、季度和年均指公历的日、星期、月份、季度和年;

(4)若规定支付任何款项之日不是工作日,则应在该等日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支付;

(5)“包括”一词在任何时候应被视为与“但不限于”连用;

(6)“元”指中国的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7)标题仅为方便使用。

第2条合同背景和目的

2.1合同背景

为加快市政和工业园区公用设施市场化进程,提高市政和工业园区公用设施运营效率,加强政府主体和社会资本主体进行项目合作,维护政府和污水处理企业等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

甲方以PPP模式引进私营企业与政府进行合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采用合同谈判方式确定中标人,并由中标人、其他战略投资者与甲方组建项目公司,参与项目的融资投资、建设、运营与维护管理等。

2.2目的

项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采用合同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中标人,并由中标人与甲方、其他战略投资者组建项目公司,承担实施本项目的融资投资、建设、运营及维护管理等工作,以实现各方互利共赢,区域经济和谐发展之目的。

第3条声明和保证

3.1甲方的声明

甲方在此向乙方声明,在生效日期:

3.1.1甲方具有授予乙方本协议项下特许经营权的资格和能力,有权签署本协议并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已经获得签署本协议所需的所有批准;

3.1.2在任何法院、行政机关或仲裁机构不存在针对或影响甲方的、可能对其履行和完成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未决诉讼、起诉或程序;

3.1.3保证其所提供的信息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

3.1.4保证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不会构成对其他第三方的违约、侵权或利益损害;

3.1.5就本条款项下的各项承诺、声明和保证不属实或存在错误,对乙方及项目公司依本协议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造成实质性影响时,乙方或项目公司有权提前解除本协议,本协议各附件也随之自动解除。

3.2乙方声明

3.2.1乙方为在中国大陆境内正式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其它项目合同和融资文件的法人资格和权利;

其已经取得了与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有关的一切内部、外部的授权和许可,签订和履行本协议的义务、条款和条件不会导致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行政决定、生效判决和仲裁裁决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其与第三方合同的条款、条件和承诺,也不会引致任何利益冲突;

3.2.2在任何中国法院、行政机关或仲裁机构不存在针对或影响乙方的、可能对其履行和完成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未决诉讼、起诉或程序;

3.2.3乙方保证在签署本协议前,已依据中国法律申请在项目所在地以引入战略投资者的形式设立项目公司,并保证项目公司的设立及资金合法。

3.2.4乙方保证其向甲方提供的信息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

乙方保证在以下声明中所述的内容和承诺均真实有效,并对乙方声明中失实和未能实现其承诺的部分内容承担赔偿责任。

3.2.5乙方已经为本协议的履行准备了足够的资金、人员、技术和设备等,从而确保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履行;

如乙方未能投入完成本项目建设的足够资金,从而导致影响工程建设的,则乙方应保证对项目追加投资。

3.2.6乙方就本条款项下的各项承诺、声明和保证不属实或存在错误,对甲方依本协议享有权利或乙方依本协议履行义务造成严重的实质性影响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本协议各附件也随之自动终止。

3.2.7乙方于项目公司设立时在任何法院、行政机关或仲裁机构不存在针对或影响项目公司的、可能对其履行和完成其在本协议中约定义务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未决诉讼或仲裁;

3.2.8乙方有能力以注册资本、项目融资或其他方式获得的资金履行项目协议,并保证用于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资金来源均为合法,乙方对该资金具有完全的控制权和支配权;

3.3项目公司的声明

3.3.1项目公司在依本协议的规定签署本协议时已依据中国法律正式成立并注册,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资格和能力,有权签署本协议并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已经获得签署本协议所需的全部授权和所有批准;

3.3.2项目公司于设立时在任何法院、行政机关或仲裁机构不存在针对或影响项目公司的、可能对其履行和完成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未决诉讼、起诉或程序;

3.3.3项目公司由甲方或其下属的机关单位、乙方与其他战略投资者共同投资设立,自有资金不低于污水处理厂工程总投资的20%。

在特许经营期内前三(3)年,非经甲方书面批准,项目公司股东不得转让其股权,在特许经营期三(3)年后,项目公司转让股权须报甲方备案。

3.3.4项目公司有能力以注册资本、项目融资或其他方式获得的资金履行项目协议,并保证用于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资金来源均为合法,项目公司对该等资金具有完全的控制权和支配权;

3.3.5项目公司保证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不会构成对其他第三方的违约、侵权或利益损害;

3.3.6项目公司就本条款项下的各项承诺、声明和保证不属实或存在错误,对甲方依本协议享有权利或项目公司依本协议履行义务造成实质性影响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本协议各附件也随之自动解除。

第4条合同生效条件

本协议以甲方、乙方或项目公司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5条合同构成及优先次序

本项目协议由正文、附件、以后可能签署的补充协议和变更协议构成,均作为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变更协议作为对协议其他部分的修改,优先于协议的原条款。

第二章合同主体

第6条政府主体

6.1主体资格

6.1.1政府主体资格情况见第1.1条通用名词定义及说明。

6.1.2如政府机构变化,由调整后的部门无条件承继本协议的权利义务;

若无法继续履行本协议,甲方应对项目公司的投资进行足额赔偿。

6.2权利

6.2.1本协议的签署不限制甲方或者任何其他政府部门的法定权力,甲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对本协议项下的特许经营进行监管。

6.2.2对项目公司污水处理特许经营过程实施行业监管,监管内容包括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安全防范措施和项目经营状况等。

6.2.3在整个特许运营期内,有权监督检查项目公司执行国家行业标准《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和本协议规定的出水质量标准。

6.3义务

6.3.1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向项目公司支付服务费及其他款项,并按协议的约定进行调整。

6.3.2为项目公司在进水点提供污水,并在出水点接收项目公司处理后的污水,并负责协调指定地点接收项目公司运送的污泥。

6.3.3保证项目公司在建设期及经营期内使用土地的合法性,因土地问题造成的所有纠纷、争议等均由甲方负责。

6.3.4协助项目公司依法获得相应的各项政策扶持及优惠,包括税收、银行、工商等。

6.3.5项目公司承担政府公益性指令任务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应予相应补偿。

6.3.6在授权期间,甲方负责解决因政府原因引起的、与当地群众产生的争端及纠纷。

6.3.7项目所在地由于法律政策的原因或因当地政府规划变更而引起拆迁或其他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执行,甲方负责妥善处理,不能处理的,按照项目公司投资总额给予足额赔偿。

第7条社会资本主体

7.1主体资格

社会主体资格情况见第1.1条通用名词定义及说明。

7.2权利

7.2.1有权对项目设计、施工做出非实质性调整(如为加快进度、提供效率而优化方案等)。

7.2.2按项目合同约定实施项目、获得相应回报的权利。

7.3义务

7.3.1按照甲方交付项目场地的状况接收项目场地,与甲方在附件一《污水处理厂定点勘界红线图》上共同签署,确认甲方已履行完毕交付手续;

7.3.2按照协议约定提供项目运营所需资金,

7.3.3及时开展项目前期准备工作

7.3.4履行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及安全生产等义务,承担应尽的社会责任。

7.4项目公司

7.4.1注册地

项目公司在项目所在地注册,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合法运营。

7.4.2权利

1)项目公司在建设期拥有自主建设的权利;

2)按照本协议约定,有收取项目服务费的权利;

3)项目服务费的调价权;

4)如甲方延期支付相应回报,项目公司有权要求支付相应费用及违约金,项目公司有暂停服务、拒绝服务的权利,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

7.4.3义务

在特许经营期内,项目公司应根据项目协议的规定,自行承担费用、责任和风险,负责污水处理厂工程厂区红线内项目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按照适用法律、项目协议和谨慎运营惯例经营项目设施,项目公司保证:

(1)未经甲方书面许可,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注册资本金不得减少。

在特许经营期内前三(3)年,非经甲方书面批准,项目公司股东不得转让其股权,在特许经营期三(3)年后,项目公司股东转让股权须报甲方备案。

项目公司章程应对公司股权的变更及注册资本金的减少做出相应规定,以反映本协议对项目公司股权变更及注册资本金减少的限制;

(2)根据适用法律和项目协议的规定接受甲方对项目公司的监督和检查,并为甲方履行上述监督权利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但该等监督不得干涉项目公司根据适用法律和本协议履行其在项目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3)按照适用法律和相关规定对项目设施进行建设、运营、维护;

(4)按照适用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缴纳有关税费;

(5)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和谨慎运营惯例,按照本协议规定,自费购买和保持有关保险,包括适用法律要求的任何强制性保险。

如果项目公司未按照规定购买或维持本协议所要求的保险,甲方有权购买该保险,并有权根据本协议从履约保函中提取需支付的保险费;

(6)项目公司应保证本项目连续稳定运行,不得无故擅自停产、歇业;

(7)有义务接受甲方组织专家对其经营状况进行评估。

第三章合作关系

第8条合作内容

甲方授予乙方污水处理项目的特许经营权,并同意由乙方主导成立的项目公司承受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

项目公司将以PPP方式建设、运营和移交污水处理厂工程(不包括所有厂区红线外管网),项目公司负责项目设施的运营与维护,提供污水处理服务并收取污水处理服务费。

第9条合作期限

特许经营期见第1.1条通用名词定义及说明。

第10条排他性约定

在本特许经营期限内,甲方承诺:

不得在约定的项目服务区域内及外延十(10)公里区域内以任何形式另行建设污水处理厂。

第11条其他约定

合作各方应本着互利共惠、诚实信用、信赖利益保护等原则,处理好各方关系。

第四章投资计划及融资方案

第12条项目总投资

项目预计总投资见1.2专用名词定义及说明,项目公司保证项目建设资金的及时到位。

第13条投资控制责任

协议生效后,除非双方一致书面同意,不得变更项目建设规模等对项目总投资有实质性影响的关键指标。

第14条融资方案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可以以本项目对外进行融资,甲方承诺在融资时予以支持。

第15条政府提供的其他投融资支持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甲方应为项目融资提供实质性的支持和便利条件,包括利用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权对外进行融资时,甲方应当提供相关文件。

第16条投融资监管

针对第15条的融资,甲方有权进行相关监管。

第17条投融资违约及其处理

如有违约,违约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项目前期工作

第18条前期工作内容及要求

前期工作应至少包括与本项目有关的项目立项及审批手续、用地、用水、用电、道路、建设等手续或建设内容的落实,须按项目整体进度要求保质按量如期完成。

详细工作见第19条。

第19条前期工作任务分担

19.1甲方需完成的工作或事项

为本协议项下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的顺利开展,甲方负责完成如下前期工作:

19.1.1项目选址意见书、土地定点勘界红线图(含电子版)、土地使用许可证、规划用地许可证;

19.1.2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期)、能源、环评评估及其批复;

19.1.3项目工程场地土地的拆迁、征收、安置、赔偿、补偿等工作,并已付清相关费用,保证本项目建设用地合法有效;

19.1.4项目工程场地的平整工作,具备七通一平的施工条件(场地平整至设计标高,所有七通条件均需送至红线外一米、项目公司指定处),能按时交付符合项目建设要求的土地;

19.1.5本项目雨水、污水、排水配套管网等配套工程的建设(红线外一米,且满足项目设计要求);

19.1.6项目所在地气象、水文等项目建设基础资料。

19.2乙方需完成的工作或事项

19.2.1项目用地勘测,岩土工程、地质灾害等工程勘察,

19.2.2项目的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优选先进工艺;

19.2.3项目的经济可行性分析报告、财务可行性论证;

19.2.4引入战略投资者,确保能按期参与投资,共同设立项目公司。

第20条前期工作经费

按第19条约定的工作范围,甲乙双方分别先行承担各自的相关费用。

第21条政府提供的前期工作支持

甲方为乙方的前期工作提供政策、人员安排等方面的支持,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22条前期工作规范

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23条前期工作违约及处理

第六章工程建设

第24条政府提供的建设条件

24.1对使用土地的要求

甲方提供符合建设要求的土地,在本协议生效后,甲方确保项目公司在特许经营期内独占性地无偿使用本项目土地。

24.2对使用土地的限制

24.2.1除非事先书面取得甲方同意,项目公司不得将本项目土地用于项目之外的其它任何目的。

24.2.2项目公司应依本协议的约定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善意使用及管理甲方交付的项目建设用地。

如因项目公司违反适用法律、本协议和其他有关法律文件的要求使用土地给第三人造成损害,项目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4.3土地的适用性和土地的状况

24.3.1根据用地勘测等相关报告,项目公司综合考虑该场地的状况是否适于为本协议项下特许经营的目的使用。

24.3.2自开工报告提交日之前,本项目场地上发生的环境污染及治理费用和由此造成的工程延误、工程费用增加,由甲方承担;

自开工报告提交日后,由项目公司导致的环境污染及治理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

第25条进度、质量、安全及管理要求

25.1项目计划及进度日期

25.1.1项目工程建设预计的进度日期

在具备建设条件的情况下,双方应在下列项目时间表规定的有关进度日期当日或之前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重大事项

建设周期(天)

甲方交付项目场地及相关文件周期

项目设计周期

建设周期

试运行周期

开始运营日期

25.1.2出现下述情况之一的,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项目的相关周期顺延:

(a)出现不可抗力事件;

(b)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如场地内发现有古文物、化石等具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同时项目公司已经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当地有关部门;

(c)对项目公司应达到的进度日期,由于甲方的原因而造成延误;

25.2进度报告

项目公司应在每月十(10)号前向甲方提交项目建设上个月的工程进度报告和监理月报。

25.3质量、安全及管理要求

在工程建设开始之前,项目公司应制定详细的工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计划,并在工程建设进度月报表中同时反映工程质量监控情况。

项目建设的质量、安全及管理应按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本协议的要求执行。

25.4不可免除

甲方未监督检验或拒绝验收建设工程的任何部分不应视为放弃其在本协议下的相关权利,也不能免除项目公司在本协议下的相关义务。

尽管有上述规定,为尽量减少纠正缺陷的费用,甲方在知悉任何缺陷之后应根据本条在五个工作日内将该缺陷书面通知项目公司,要求项目公司尽快采取补救措施。

第26条建设期的审查和审批事项

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要求执行。

第27条工程变更管理

27.1项目公司可以在不改变项目的工艺路线,不改变项目的总体平面布置,不改变项目主要设计参数和不降低项目要求的设备(设施)效能参数的前提下,可以对本项目进行设计优化、施工优化。

27.2在不限制前款权利的前提下,项目公司应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第28条实际投资认定

依据本项目工程决算,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由甲乙双方及项目公司认定。

第29条征地、拆迁和安置

项目所使用的土地的征地、拆迁、安置等工作已在本协议签订前已按照前述约定执行。

第30条项目验收

本项目的验收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验收规定执行。

30.1项目设施完工

项目公司应至少提前10日以书面形式向甲方发出“最终完工通知”,告知项目性能测试日期及开始运营的日期,以确认项目的性能符合本协议和适用的法律规定的设计标准和规范;

30.2性能测试

性能测试包括以下内容:

a)管道的闭水试验和畅通试验

b)构筑物的满水试验

c)设备单机空载试车,设备单机负载试车

d)设备负载并网试车,清水联动试车。

各方(甲方可书面委托代理人)见证并对上述性能测试结果出具附件二《测试结果意见书》,并书面报备甲方。

如甲方或代理人未按通知要求参加性能测试,视为甲方认可项目公司的附件二《测试结果意见书》。

附件二《测试结果意见书》达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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