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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实和理由:

  (应祥述究竟与来由,此略。

  申表人以为,本案中×

条约并未现实推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令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条约没有现实推行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领。

因而,本案应由申请人所在地b市×

区人民法院统领。

请你院予以检察,依法处理。

  此致

  a市×

区人民法院

  ×

年×

月×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二):

  刑事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范本

________

  律师事务所:

  律师:

  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

  申请事项:

  请求贵单位依法将本案移送至________管辖。

  申请理由:

  作为________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________委托的辩护状师诉讼代理律师,到场诉讼运动后,经过对案件的进一步相识,认为贵单位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故提出管辖权贰言。

  理由如下:

  鉴于上述来由,为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包管本案的公平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二章关于统领的划定,以及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的划定,申请人请求贵单位依法将本案移送至________管辖。

  申请人(签名):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由整理]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三):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XX县人民法院:

  原告赵XX诉被告宋XX假贷纠纷一案,贵院现已受理。

申请人认为本案应当依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举行统领,而申请人早在1997年脱离永寿,现居住在咸阳市XX路XX小区XX号楼31室(附户籍证明复印件),同时原告在诉状中亦承认申请人现住XX市XX路一楼一单位,所以,贵院应当将本案移交咸阳市XX区人民法院统领。

综上所述,申请人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8条之规定向贵院提出管辖权贰言,哀求贵院裁定移送。

  特此申请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四):

李XX,男,白族,1976年2月15日生,云南省大理XXXXX职工,住大理市经济开发区XX职工宿舍XX室,身份证号码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

请求确定由宜昌仲裁委员会仲裁,驳回原告的告状。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双方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合同第八条明确约定:

“本合同在履行历程中产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可的,均可向宜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月日订立了房屋买卖条约,并对争议的处理方式作了约定,贴合执法划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条规定的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产业权柄纠纷,属于仲裁的受案范畴,认定双方当事人选定的合同争议办理方法为仲裁,仲裁委员会对案件有管辖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6条规定:

当事人告竣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告状。

即清除法院的诉讼统领。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订立房屋买卖条约,并在合同中约定了第八条仲裁条款作为办理两边争议的方法,该仲裁条款对仲裁事项及仲裁机构均作了明白详细的约定,已经具备仲裁条款的组成要件,根据2006年9月8日起施行的《仲裁法司法解释》第十一条“合同约定解决争议适用其他合同、文件中的有用仲裁条款的,产生条约争议时,当事人应当按照该仲裁条款提请仲裁”,依法应当认定两边订立有仲裁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6条之规定,双方订立有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的,应当由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处置惩罚,清除法院的诉讼统领。

要是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告状,告知双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

双方当事人订立了房屋买卖条约,并对争议的处理方式作了约定,贴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6条之规定,双方订立有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的,应当由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处置惩罚。

故请求贵院依法检察两边的仲裁条款,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附:

合同复印件一份(原件待查)。

  此呈

  XX市人民法院

李XX

  二〇XX年XX月XX日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五):

M*,男,1976年7月6日生人,住:

泰山区**乡S家结庄村

  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W*以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为由,向贵院告状,贵院于2006年7月日向被告的哥哥投递了起诉状副本,但我的哥哥不是同住的近亲属,送达是不贴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致于我实际收到起诉书的期间为2006年7月22日过了管辖权贰言限期,使我丧失了诉讼权利。

所以应当把起诉状给重新送达给我以保障我的诉讼权利。

  关于管辖权,该涉案合同系买卖合同而并非加工承揽条约。

这一事实有原告举出的由被告本人署名确认的欠条为证,欠条中清清楚楚地载明本案讼争款项为“质量保证金”而并非“加工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第三条的划定,“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统领。

所以,本案应按《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以原告就被告原则确定统领。

  关于举证职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起诉必须贴合的条件包括“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大概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贴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质料。

”所以,对于确定管辖权的案件究竟,举证职责在原告。

但现本案原告并未供给任何能够证明贵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的证据质料。

  据上,本案应移送被告所在地即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请贵院就此依法作出公平裁定。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M*

  二00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六):

xxxxxx设置装备摆设有限公司,住所地:

湖南省xx县xx镇xx路xx号,联系电话:

xxxx

  委托代理人:

姚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xxxx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

xx市xx区xx村x栋1单元xx号。

  法定代表人:

徐xx

  申请人因被申请人xxxxxx有限公司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案([20xx]天民初字第xx-2号),向贵院提出管辖权贰言。

  确认贵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并依法裁定将此案移送至湖南省xx县人民法院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法发〔1996〕28号)第三条划定,口头购销条约纠纷案件,不得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统领。

  凭据以上划定,本案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由于被告的住所地现已变更为xx县xx镇xx路xxxx号,所以,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即xx县人民法院统领,恳请贵院依法裁定将此案移送至xx县人民法院审理。

  xx市xx区人民法院

xxxxxx设备有限公司

  2020年4月7日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七):

  申请人(被告或反诉×

告):

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或经常居住地)。

(法人或其他构造,写明其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电话。

个别工商户,应写明其字号、业主姓名等身份事项)。

  法定代理人:

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及与异议人的干系。

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

(系律师的,只写明其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申请人于×

日收到你院已受理原告(或反诉×

告)×

(姓名或名称)诉……(案由)一案的应诉关照,通知申请人提出答辩状。

申请人在提出答辩状的同时,现提出对此案管辖权的贰言,理由如下:

……(具体理由),特此请求你院将本案依法移送统领,交由×

人民法院审理。

请予准许。

人民法院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八):

中国XXXXXX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XXXX坊XXX栋XXX楼。

  负责人:

XXXX峰,职务总经理。

  申请事项:

请求撤回对黄山市XXX区人民法院提出的管辖权贰言申请书。

  申请人与XXXX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业由贵院依法举行审理。

诉讼中,申请人曾向贵院提出管辖权贰言,现申请人哀求撤回该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有关划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管辖权贰言申请书,请予以答应。

  黄山市XXXX人民法院

中国XXXX有限公司

  二〇XX年XX月XX日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九):

XXXX有限公司

XXX

  职务:

总经理

  住所地:

XXXX

  申请人因XXXX有限公司诉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贰言。

将本案移送至XX市人民法院举行审理。

  申请人于2007年9月6日收到贵院已受理XXXX有限公司诉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通知书。

现就统领题目,提出异议,申请人认为本案应由XX市人民法院统领。

理由如下:

  首先,XXXX有限公司向贵院起诉的依据是一份签订时间为2006年11月1日的所谓《合同书》,该合同书约定:

办理合同纠纷的方法,由两边协商办理,协商不成诉至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办理。

  XXXX有限公司向贵院供给的这份《合同书》,实际上是申请人于2007年6月17日交给XXXX有限公司,用于《钢材供应合同书》内部结算用的协议草案。

该《合同书》不仅仅被XXXX有限公司窜改了时间,并且并未经过买卖两边授权代表具名,实际上并未见效。

  所以对于上述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的条款因合同未生效而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

  对于申请人与XXXX有限公司的纠纷应当适用双方于2006年11月18日签订的《建筑钢筋供应合同》中争端办理的条款。

  其次,申请人与XXXX有限公司签订的《建筑钢筋供应合同》第8条约定:

合同实施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应颠末两边协商办理。

如果协商开始后60天还不克不及办理,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上述约定可以看出,双方只是约定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未对具体的统领法院做出约定。

  再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统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

“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所在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

接纳送货方法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

接纳自提方法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措施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条约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所在不同等的,以实际履行所在为条约履行地。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建筑钢筋供应合同》第3条约定:

卖方卖力管理运输,将货品运抵现场。

有关运输和保险的统统用度由卖方负担。

  该条实际上确定了双方签订的《建筑钢筋供应合同》接纳的是送货方法,依据法律规定合同履行地应当是货品投递地,也即申请人工程现场所在地,而非原告XXXX有限公司所在地。

  所以,XXXX人民法院对该案并无管辖权。

  综上,申请人按照《民事诉讼法》之相干划定,特请求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统领,交由申请人所在地XX人民法院。

  XX人民法院

XX

  20XX年XX月XX日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十):

XXXX董事长

  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至申请人所在地的XXXX区人民法院审理。

  一、本案不应是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而是交易合同纠纷。

  X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在起诉状中称:

2007年8月1日,在申请人处购买奥迪A8轿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该车音响系统噪音过大无法正常利用,因该问题多次前往被告处反应和检验,造成XX公司精神和经济上的重大损失。

  首先,根据《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职责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精神损失只存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在合同纠纷、财产损害纠纷中基础不存在精神损失,所以XX公司主张的“精神损失”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其次,XX公司所谓的“经济上的重大损失”根本不是法律划定的产品质量侵害,理由如下: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负担补偿职责。

”的规定,产品质量损害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一、产物自己存在缺陷,二、造成人身、产品本身以外的其他产业侵害,才能组成产品质量侵害。

针对第一个条件,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之规定,诚城公司所谓的“音响系统噪音过大”根本不是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宁静的不合理的伤害,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职责: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侵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职责”之规定,应当首先由XX公司承担举证职责证明产物存在缺陷,然后由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举行举证,在本案中,XX公司只是发现音响系统噪音过大,并没有证据证明产物存在质量题目。

针对第二个条件,XX公司主张的音响系统噪音过大根本不会对人身、产品之外的其他产业造成侵害,至少目前没有任何侵害效果的产生。

所以,本案不是

  产品质量侵害纠纷。

XX公司从申请人处购买奥迪A8轿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双方之间是买卖合同干系,应受《合同法》的调整,双方的纠纷也应属于交易合同纠纷。

  二、本案的买卖合同纠纷应由申请人所在地的XXXX人民法院举行受理,请求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至XXXXX人民法院审理。

  上述已经充分论述了本案应属交易合同纠纷。

在该车交易历程中,XX公司采用自提的方式至申请人住所地提取车辆得,合同的履行地毫无疑问是申请人所在地——XXXX,同时,申请人的住所地也在XXX。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法人或者其他构造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领。

”、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统领。

”的规定,本案的合同纠纷,无论是由申请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统领,还是由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关统领,均应由XXXX人民法院统领。

  综上,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XXXXX人民法院审理。

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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