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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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6.2冬春救助

  6.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4其他设施重建 

  7.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

  7.2物资保障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7.4装备保障

  7.5人力保障

  7.6社会动员保障

  7.7科技保障

  7.8宣传和培训

  8.附则

  8.1预案演练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8.3预案制定与实施

  1总则

  建立健全应对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湖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办法》、《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的省级应急救助工作。

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减灾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减灾委),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长任主任,省人民政府协管副秘书长、省民政厅厅长、省发改委副主任、省财政厅副厅长、省水利厅副厅长任副主任,省委宣传部、省农委、省林业厅、省防汛办、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环保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统计局、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省地震局、省气象局、省社科院、省军区司令部、武警湖南省总队、省公安消防总队、省科协、省红十字会、广铁集团长沙办事处、石长铁路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省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和办公室,省减灾委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由省民政厅分管副厅长任秘书长兼办公室主任。

  2.2.1省减灾委

  组织、领导全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负责全省自然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制定全省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

负责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工作;

协调开展重大减灾活动,指导市州、县市区开展减灾工作。

  2.2.2专家委员会

  对全省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重特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2.2.3省减灾委办公室

  承担省减灾委的日常工作;

联络协调各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准备、指导参与救灾工作;

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害相关信息、灾区需求和救灾工作情况,召开救灾会商会议,提出应对方案;

协调落实对灾区的支持和帮助措施;

承办省减灾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2.2.4省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

  省民政厅负责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组织核查并按规定发布灾情信息;

管理、分配中央和省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组织指导救灾捐赠;

承担省减灾委办公室工作。

  省委宣传部负责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教育,组织协调新闻媒体适时报道发布自然灾害预警及救助信息,引导舆论客观报道;

将防灾减灾救灾有关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内容。

  省发改委安排重大防灾减灾救灾建设项目,协调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

  省财政厅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督检查。

  省农委负责农业自然灾害情况的调查、统计,帮助、指导农业防灾减灾和灾后农业生产恢复。

  省林业厅负责重大野生动物疫情、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防治以及森林火灾的防范,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省水利厅(省防汛办)掌握汛情、旱情、水旱灾情、水利工程险情,组织、协调、指导全省防汛抗旱工作,指导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将综合防灾减灾纳入城乡规划,组织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抗灾救灾人员、物资的公路、水路运输,组织转移灾民所需的车船交通工具,抢修被毁公路、航道等交通基础设施。

  省商务厅负责组织和协调商业企业、物资储运销售单位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组织跨地区的应急生活必需品供应,按程序动用省级储备商品投放市场。

  省卫生计生委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灾区的治病防病工作,搞好灾区的传染病疫情监测,做好灾区群众的心理辅导工作。

  省经信委负责灾区无线电信号的监测及管制。

  省公安厅指导、协助维护灾区治安秩序、疏导交通;

加强安全防范,保卫重点目标,打击违法犯罪;

协助组织紧急疏散转移、解救群众等工作。

  省教育厅帮助灾区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做好校舍恢复重建工作。

  省科技厅负责安排重大防灾减灾救灾科研项目。

  省环保厅组织、协调灾区环境污染情况的监测与评估。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工作,指导新闻媒体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宣传工作。

  省统计局协助、指导分析灾害情况和制定统计标准工作。

  省质监局负责提供救灾物资及捐赠物资的产品质量检验技术服务,检测认定救灾物资报废标准,对本省企业生产的救灾物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并依法组织查处假冒伪劣违法行为。

  省安监局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和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

  省地震局负责地震现场监测和地震趋势判定,会同省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参与制定地震灾区重建规划和重建选址。

  省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预报,做好防灾减灾救灾气象保障服务工作。

  省社科院负责加强防灾减灾救灾相关研究并提供科研产品。

  省军区司令部组织、协调军队、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必要时,协助灾区人民政府进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武警湖南省总队组织所属部队参加救灾,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灾区秩序和社会治安,协助当地政府转移群众及重要物资。

  省消防总队负责组织指挥消防部队参加灾害救援和抢险救灾工作;

负责组织开展消防知识宣传及演练。

  省科协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科技服务活动和科普宣传。

  省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工作和社会募捐,通过中国红十字总会向境外和国际社会发出救助呼吁;

根据捐赠者意愿,接收、管理、分发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组织各级红十字会及红十字救援队参与救灾工作。

  广铁集团长沙铁路办事处、石长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抗灾救灾人员、物资的铁路运输,抢修被毁铁路。

  3灾情信息管理

  各级民政部门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工作。

  3.1信息报告

  3.1.1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级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州民政部门报告;

市州民政部门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民政部门报告。

  对于本行政区域内造成死亡(失踪)人口3人以上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民政部门报告,并同时上报省民政厅。

市州人民政府、省民政厅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

  3.1.2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灾区各级民政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

  3.1.3对干旱灾害,灾区各级民政部门应在旱情初现、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

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核实上报结果。

  3.1.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各级减灾委或民政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3.1.5灾情稳定后,各级减灾委或民政部门要联合相关部门在5日内开展灾情核查评估,进一步核定灾情数据,15日内完成灾情核报。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

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减灾委或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

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灾害预警响应

  省有关部门(单位)发布气象灾害、地震趋势、汛情、旱情、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林业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预警信息时应及时通报省减灾委办公室。

  省有关部门(单位)发布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

  省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单位)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启动救灾预警响应,并向民政部、省委、省人民政府报告。

  4.4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响应启动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立即组织协调相关工作,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向省减灾委领导、省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并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向相关市州、县市区发出灾害预警响应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值班,根据有关部门(单位)发布的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3)通知有关救灾物资储备单位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工作,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单位)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5)根据预警响应需要,适时向民政部、省委、省人民政府报告相关情况。

  (6)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4.5预警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发展为灾害后,省减灾委办公室决定预警响应终止。

  5省级应急响应

  省减灾委设定Ⅳ、Ⅲ、Ⅱ、Ⅰ四个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等级。

  5.1Ⅳ级响应

  5.1.1启动条件

  某一市州或相邻跨市州几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死亡失踪7人以上20人以下;

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0.3万间或0.1万户以上1万间或0.3万户以下;

旱灾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40万人以上60万人以下(数量表述中"

以上"

含本数,"

以下"

不含本数,下同)。

  5.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省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5.1.3响应措施

  省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省减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省减灾委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省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

  (4)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省财政厅、省民政厅按照应急资金拨付程序及时下拨省级救灾资金并监督使用;

省减灾委办公室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

卫生计生部门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5)省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Ⅲ级响应

  5.2.1启动条件

死亡失踪20人以上50人以下;

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或3000户以上10万间或3万户以下;

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或100万人以上200万人以下。

  5.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省减灾委提出进入Ⅲ级响应的建议;

省减灾委秘书长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5.2.3响应措施

  省减灾委秘书长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省减灾委立即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告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单位),请求国家救灾主管部门给予支持。

  

(2)省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及受灾市州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3)派出由省民政厅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单位)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救灾工作。

  (4)省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规定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5)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及时向民政部、财政部申请中央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和物资。

  (6)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及时下拨中央和省本级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省民政厅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

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单位)加强救灾物资运输保障工作;

  (7)灾情稳定后,省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市州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并根据需要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8)省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Ⅱ级响应

  5.3.1启动条件

  某一市州或者相邻跨市州几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死亡失踪50人以上100人以下;

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5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或3万户以上20万间或7万户以下;

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20%以上25%以下或200万人以上300万人以下。

  5.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省减灾委提出进入Ⅱ级响应的建议;

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并向省减灾委主任报告。

  5.3.3响应措施

  由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2)省减灾委副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省减灾委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3)省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率有关部门(单位)人员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救灾工作。

  (4)省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

组织灾情会商,按规定会同新闻部门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

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和新闻宣传工作。

  (6)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及时下拨中央和省本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卫生计生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省民政厅视情开展救灾捐赠活动,适时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主动接收并及时下拨捐赠款物,公示其接收和使用情况;

省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加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8)灾情稳定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9)省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Ⅰ级响应

  5.4.1启动条件

  某一市州或者相邻跨市州几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死亡失踪100人以上;

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00万人以上;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万间或7万户以上;

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30%以上或300万人以上。

  5.4.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向省减灾委主任(省人民政府副省长)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

省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5.4.3响应措施

  由省减灾委统一领导、组织自然灾害减灾救灾工作。

  

(2)省减灾委主持会商,省减灾委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参加,对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3)省人民政府负责人率有关部门(单位)人员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开展救灾工作。

  (4)省减灾委办公室组织灾情会商,按规定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

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单位)做好运输保障工作;

卫生计生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省公安厅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维护、交通疏导和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配合有关救灾工作;

省军区司令部、武警湖南省总队根据有关部门(单位)和灾区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灾区运送、装卸、发放救灾物资。

  (8)省发改委、省农业委、省商务厅保障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

省经信委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救援装备、防护和消杀毒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

省住建厅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鉴定等工作。

  (9)省民政厅视情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适时向社会发布灾情和灾区需求,主动接收并及时下拨社会各界捐赠款物,公示其接收和使用情况;

湖南省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加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10)灾情稳定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11)省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启动条件调整

  

(1)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

老、少、边、穷"

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2)省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6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省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按照"

谁启动,谁终止"

的原则终止响应。

  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特别重大、重大灾害发生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及灾区民政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

省民政厅指导灾区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6.2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灾区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省民政厅组织各地于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受灾群众冬、春季生活困难情况,会同各级民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评估,核实情况。

  6.2.2灾区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每年9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备案。

  6.2.3根据各级人民政府或民政、财政部门的请款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中央和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受灾群众冬、春季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保障。

  6.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以受灾户自建为主。

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

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6.3.1灾情稳定后,县市区民政部门和减灾委办公室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账。

市州民政局和减灾委办公室将本市州因灾倒塌房屋情况报省民政厅和省减灾委办公室。

  省民政厅、省减灾委办公室会同省有关部门(单位)或专家赴灾区开展因灾倒塌房屋等灾情评估,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和民政部。

  6.3.2根据市州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的申请,结合评估小组的倒房情况评估结果,省财政厅会同省民政厅下拨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专项用于灾民倒房恢复重建。

  6.3.3倒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各级民政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民政部门。

省民政厅收到市州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上报的绩效评估情况后,派出督查组对全省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6.3.4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依法依规制定出台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4其他设施重建

  发改、教育、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计生、新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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