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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培训材料

小额贷款公司常见法律风险分析

贷前调查是信贷管理的重要程序和环节,也是一个复杂繁琐的

过程,贷前调查的质量优劣直接关系到贷款决策的正确与否,所以最

重要的就是要在调查过程中发现问题,揭示风险,把好贷款投放的第一关,切实做到严设贷前调查“防火围墙”,铸就信贷资产“铜墙铁壁”。

一、贷前调查阶段相关法律风险

(一)贷前调查阶段应当重视对贷款申请人基本情况的调查

贷款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主要是指那些反映贷款申请人的基本面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贷款申请人经营发展历程的情况

贷款申请人(公司、下同)的设立情况

贷款申请人的股东情况

贷款申请人的组织结构情况

贷款申请人的规模情况

贷款申请人的内部控制情况

贷款申请人的企业性质等

贷款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主要包含以下风险点:

贷款申请人缺乏基本的行业经营经验以及存在主业不突出的风险;

贷款申请人在设立环节存在下次,其实收资本以及其他净资产存在严重不实的风险;

贷款申请人存在股权结构不合理的风险;

贷款申请人在组织结构方面存在不完善的风险;

贷款申请人的经营规模明显偏小,不具备基本的抗风险能力;

贷款申请人基本的内部控制制度缺失,存在易于产生各种舞弊的风险;

贷款申请人缺乏独立性,不能独立支配其人财物的风险

调查贷款申请人基本情况时应注意:

1、对贷款申请人经营发展历程情况的调查

贷前调查人员主要应该关注贷款申请人的经营经验是否丰富,以及其实际控制人的人生阅历是否丰富。

调查贷款申请人基本情况时应注意:

2、对贷款申请人的设立情况以及现有资本的调查

检查其验资报告、投资协议、资产评估报告、政府对特殊行业的设立批复,营业执照,工商注册登记表,贷款申请人的章程等;

关注其股权是否存在相应的质押、诉讼冻结等情况;

检查其是否已产生纠纷或评估是否存在潜在纠纷的可能性。

检查股东的背景与实力;

了解其主要股东与其所处的行业是否相同或近似。

调查贷款申请人基本情况时应注意:

4、对贷款申请人的组织结构的调查

贷款申请人的组织结构是否完备、合理,分工是否明确,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贷款申请人经营的效率与效果。

5、对贷款申请人经营规模的调查

贷款申请人的经营规模是否恰当应该与其所处的经营环境以及行业要求相匹配;

主要从调查其净资产规模、资产规模与结构、员工人数、销售规模、经营门店(场地)规模、用电量规模等方面来进行。

了解其实际控制人与关键管理人员的管理理念

和风格

授权程序的科学性和责任划分的明确性

人事政策与人员素质

7、对贷款申请人的性质进行调查

分析贷款申请人的股东是由法人股东还是自然人股东为主;法人股东是国有还是民营,是否有外资成分。

贷款申请人是自然人还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性质不同,申请人承担的民事责任不同,以此来

设计适当的贷款产品以及担保措施,从而更科学地防范和控制相应的风险

(二)贷前调查阶段对贷款申请人重大事项的调查。

贷款申请人的重大事项主要是指,该事项发生的结果往往对贷款申请人的还款能力有重大影响,甚至直接影响到贷款申请人的持续经营能力,主要包括:

违反法规的事项(税法、环保法、市场竞争法规等)

重大的或有事项(未决诉讼或仲裁,未决索赔、税务纠纷,

债务担保,产品质量保证事项,重大财务承诺事项等)

隐形债务

重大的项目投资事项

贷款申请人取得或丧失重要的合同

重要的关联方以及关联方交易

自然灾害

(三)对贷款申请人持续经营能力与特殊优势的调查

对贷款申请人持续经营能力的调查:

1、是一个持续的过程

客户的财务信息

经营方面的信息

其他方面的情况

2、四种容易倒闭的贷款申请人类型:

其所处的经营环境持续恶化

缺乏管理经验或缺少战略优势

贷款客户与其利益相关者的关系恶化

贷款客户过度乐观或重大疏忽

对贷款申请人具有的特殊优势与能力的调查:

1、申请人是否具有以下一项或几项优势:

吸引客户的产品、服务,独特的经营位置与场所,具有地

利优势;

具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先进技术、技能与资源;

与供应商、分销商、重要客户是否形成特殊的良好关系;

是否能对现有成功商业模式进行复制;

当地是否有政策能促进其所在行业的发展;

具有成本比较优势。

2、对申请人的资源和能力予以关注:

资源:

有形资源、无形资源;

能力:

组织资源的能力、管理能力、研发能力、营销能力、

财务能力

(四)对自然人客户的贷前调查

1、应具备的条件(年满18周岁、资信良好、无重大慢性疾病、无不

良经营记录、无吸毒赌博等嗜好、可信的贷款用途、经营项目不少于30%的自有资金);

2、应提交的基本资料(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重要专业资

格、收入及财产状况证明、真实住址、经营良好的证据、抵押物所有权证明等等);

3、对资料审核要点(材料是否齐全及有无矛盾、是否有效、真实性

与可靠性、是否具有相应资格);

4、获取相关的口头证据;

5、实地调查(外围调查、以往还款信誉调查、生产生活及经营状况

调查)。

二、借款合同相关法律风险

1、贷款人过于强调保护自身利益而忽略了借款人或其他相对人的利

益保护,违反公平原则从而影响合同效力的风险。

(合同法第39条)

2、对免除或限制贷款人责任条款以适当方式提请借款人注意的风险。

(合同法第39条)

3、承担格式条款无效的风险。

(合同法第40条)

4、特别条款的效力优于格式合同条款效力的风险。

(合同法第41条)

5、对格式信贷合同的不利解释的风险。

(合同法第41条)

借款合同担保方式概述:

保证担保

抵押担保

质押担保

三、保证担保相关法律风险

(一)保证人主体资格风险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

为保证人。

(国家机关、公益类法人(但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除外)、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具有担保资格。

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担保法解释第14条)

(二)保证方式

一般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保证: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

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按份、连带)最高额保证:

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

(三)联合担保贷款

概念:

是指小额贷款公司对没有开展信用等级评定的村(组),社区居民,城镇、批发市场、物流中心等经济共同体,或虽未评定上信用等级但有贷款需求的农户、社区居民、个体工商户,在自愿组成联合担保体的前提下,对联合担保体成员发放的、并由联合担保体成员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贷款。

特点:

个人申请、多人联保、周转使用、责任连带、分期还款

(四)保证期间法律风险

保证期间,是指依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

任的期限。

如果超过了这个期限,保证人就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1、保证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期间关于中止、中断延长的相关规定。

2、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责任将永久性消灭,但不意味着胜诉权当

然消灭。

3、保证期间起算日:

贷款合同的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

4、保证期间与保证人约定,没约定的推定为6个月。

5、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等于无约定,推

定为6个月。

6、如果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贷款本息还清时为止

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贷款合同中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7、对于一般保证的,在保证期间内,小额贷款公司未对借款人起诉

或仲裁的,视为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将免于承担保证责任。

&对于连带保证的,在保证期间内,小额贷款公司未请求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视为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将免于承担保证责任。

(五)债的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的法律风险

1、主债权转让:

在保证期间,主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

的,保证债券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

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主债务转让: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

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主合同内容变更:

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

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六)保证欺诈及后果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

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担保法第30条)

2、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

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按照担保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担保法解释第40条)

3、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

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担保法解释第41条)

(七)保证无效的法律风险

1、主合同有效而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保证人与债务人

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主合同有效而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保证人有过错的,保证人

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3、主合同无效而导致保证合同无效时,保证人无过错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保证人有过错的,保证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

(九)“以贷还贷”中保证责任的承担

小额贷款公司与借款人协议以新贷还旧贷,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如果保证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的(保证人没有对新贷提供保证

担保),对于旧贷部分以新贷偿还的,保证人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对于旧贷部分被新贷偿还的,保证人只对尚未偿还的部分旧贷承担保证责任。

2、如果保证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的(保证人未对旧贷提供保证担

保),则只对新贷金额减去偿还旧贷后的剩余贷款金额承担保证责任,而不对全部新贷承担保证责任。

3、如果保证人不知道或应当不知道(保证人既对旧贷又对新贷提供

保证担保),则保证人应该对借款人欠小额贷款公司的实际贷款余额承担保证责任。

(十一)保证担保的操作要点

保证人应不为法律法规所禁止保证人应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

保证方式的约定尽量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在合同中对保证期间约定的明确具体。

发生债的变更及时与保证人就保证签订新的协议

四、抵押担保法律风险

(一)基础知识概述

1、定义: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担保法》第34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在抵押担保中,作为抵押担保的财产称为抵押物,提供抵押物的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抵押人,接受抵押的人为抵押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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