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作文之道路交通运输局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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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长安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3.重庆交通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u2铁路运输类核心期刊
1.铁道学报2.中国铁道科学3.铁道车辆4.铁道标准设计5.铁道工程学报6.铁道运输与经济7.铁道建筑8.铁道机车车辆9.机车电传动10.中国铁路11.城市轨道交通研究
u4公路运输类核心期刊
1.中国公路学报2.汽车工程3.公路交通科技4.公路5.桥梁建筑6.汽车技术7.中外公路8.现代隧道技术9.世界桥梁10.筑路机械与施工机械化
交通运输类核心期刊表
交通运输工程学报
长安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重庆交通学院学报(改名为:
重庆交通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铁道学报
中国铁道科学
铁道车辆
铁道标准设计
铁道工程学报
铁道运输与经济
铁道建筑
铁道机车车辆
机车电传动
中国铁路
城市轨道交通研究
中国公路学报
汽车工程
公路交通科技
公路
桥梁建设
汽车技术
中外公路
现代隧道技术
世界桥梁
筑路机械与施工机械化
中国造船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
中国航海
船舶力学
船舶工程
水运工程
中国港湾建设
上海海事大学学报
航海技术
《公路交通科技》
是中央一级学术性期刊,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主管,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主办,国内外公开发行。
刊物主要刊登道路工程、桥梁工程、汽车运用与维修工程、汽车节能、筑路机械、交通工程、公路运输经济与管理、环境污染与防治等方面的科技成果与学术论文,以及设计施工、产品开发、科技信息等内容。
刊物的主要服务对象为各省市交通厅、公路局、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各施工、监理单位和设计院所、科研单位以及大专院校等单位,从事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科研、养护、监理、管理等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大中专院校师生,市政、铁路、林业、水利、机场、地质、煤矿、石油等部门的科技工作者,在国内外有广泛的读者群,是公路行业广大厂商和产品进入应用和推广市场的重要宣传平台。
办刊宗旨:
报道公路建设最新动态,展示新形象推荐新产品新技术。
杂志定位:
自1984年创刊以来,《公路交通科技》以“报道公路建设科研成果,展示公路建设新产品、新技术”为使命,致力于为公路建设的科研人员、公路建设者们服务。
《公路交通科技》融技术性、指导性、权威性于一体,是公路交通科技领域的重点权威刊物,被评为全国中文核心期刊。
从规划、设计、施工、科研到管理方面,《公路交通科技》都紧密结合工程实际推出相关报道,为我国在公路交通工程建设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特别是国家重点工程项目,也提供了大量的可参考与借鉴的科技信息。
为我国各省、市交通厅、公路局、高速公路指挥部以及各施工、监理单位和从事公路交通建设的规划、勘测设计、科研、管理、养护和建设管理的人员提供全方位服务。
栏目设置:
道路工程、桥梁工程、智能运输系统与交通工程、筑路机械、环境工程、汽车工程、运输经济。
文章内容:
本刊主要刊登有关公路交通建设方面的应用理论、新结构、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研究与应用,报道国内外有关公路交通建设方面的科技动态,以实用性工程技术为主,全面反映国内公路建设、运输、养护及与智能交通有关的先进科研、勘察、设计、施工和管理等方面的成果和国内外的先
进技术及发展动态。
媒体优势:
本刊自身发行面广,内容专业,读者群(管理层、技术层)集中,有很高的指导性,从公路科学的各个方向进行研究。
在行业内,上传交通部各相关部门,下达各厅、局、所及建设、生产制造企业的横向、纵向信息交流,为客户提供市场信息、咨询及项目后期跟踪都有得天独厚的优势。
发行方向:
本刊主要面向各省市交通厅、公路局、高速公路管理局、公路建设指挥部等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人员;
地市级从事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公路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养护、质量监督等一线从业人员;
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的科研工作者,以及为公路建设提供相关产品、技术、服务的广大企业群体。
《交通运输工程学报》
是由国家新闻出版署和国家科技部批准,由国家教育部主管,长安大学主办,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交通运输工程学科评议组与西南交通大学共同协办,为交通运输工程一级学科服务的学术性期刊。
由两院院士、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交通运输工程学科评议组组长、西南交通大学沈志云教授任主编,学科评议组成员、长安大学校长陈荫三教授任副主编,学科评议组成员皆担任本刊编委。
《交通运输工程学报》是交通运输领域高水平的学术理论刊物,是我国交通运输领域学术交流的园地,体现综合交通格局、繁荣大交通科技研究,促进交通运输科技成果转化,为交通运工程一级学科建设服务,为发现和培养交通运输领域科技人才服务,为促进我国交通运输学术研究与国际交流服务。
《交通运输工程学报》的报道范围涵盖了铁路、公路、航空、水运、管道五大运输方式,包了道路与铁道工程、载运工具运用工程、交通运输规划与管理、交通信息工程及控制四个二级学科。
面向国内外征稿,欢迎交通运输领域高水平的学术论文及重大工程实践项目产生稿件,尤其是国家各基金和攻关项目所产生的论文投向本刊。
特别欢迎交通运输领域知名专家和学者撰写综述及评述性文章,对于此类文章本刊将优先发表,并提高稿酬。
凡是投给本刊的论文必须包括以下项目:
题名(一般不超过20字)、作者姓名、作者单位名(包括地址和邮编)、汉文摘要(300字左右)、关键词(3~8个字)、中图分类号(《按中国图书分类法》第四版填写,此项可由编辑部填写,但要求作者标明论文的专业方向)、英文题名、作者英文姓名(汉语拼音)、作者英文单位名、英文摘要(与汉文摘要对应)、英文关键词(与汉文关键词对应)、引言、正文、结论、参考文献。
另请附第一作者简介(包括出生年、性别、民族、籍贯、学历、职称、研究方向)及作者的详细联系地址和方式(包括电话、传真、电子信箱)。
如果论文系省部级以上基金或攻关项目产生的论文,亦请在论文首页地脚注明并给出项目的编号或批准文号。
为了与国际贯例按轨、加强国际交流,全面扩大本刊的影响,本刊向作者提出如下要求,期望得到广大作者的配合和协助:
1.摘要应写成报道式摘要、字数为300字左右,采取第三人称表述,重点报道论文研究目的、研究方法、研究对象、论文所得出的具有独创性的具体结果和结论,研究目的用一句话概述即可。
但研究结果和结论必须详细、具体,但领域内专家和学者共知的内容不能写入摘要。
2.要写好论文的引言,引言是论文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刊要求作者不要在引言中表述论文的重要意义和作用,以及用很大篇幅表述论文的研究目的。
作者在引言中应概述前人在该领内所做的相关工作,提到他人的工作时应给出参考文献,并按引用的顺序,在引言内标注参考文献序号,并按相应的顺序把参考文献列在文后。
在概括前人工作的基础上,指出本论文所研究的工作与他人的异同及本论文的重点,并指出本论文期望在哪些方向上取得成果和破。
引言应是作者进行课题研究时,进行调研和课题论证工作的概括和总结,这种写作方法言之有据,更能令人信服,引起读者的注意。
3.在正文中的图表按出现的先后顺序进行编号,并给出图名和表名,并请作者一定给出英文图名和表名。
4.写好论文的结论,结论是论文的点晴之笔,是对论文所研究内容的一个概括总结,在结论中应指出本论文的独创性结果及存在的局限,并指出本文所研究问题的进一步研究方向,便他人在此基础上做进一步的研究工作。
5.文后的参考文献的著录项目一定要全。
如果是著作,应包括著者、书名、版本、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页码;
如果是期刊论文,应包括著者、论文名、刊名、出版年、卷号、期号、页码;
如果是论文集中论文,应包括论文著者、论文名、论文集编者、论文集名、论文集出版地、论文集出版者、出版年、页码;
如果是学位论文,应包括著者、
【篇二:
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道路运输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为认真做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部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一、主要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主要任务
1、协助抢救受灾人员和群众撤离危险区的道路运输保障。
2、协助转移物资、设备的道路运输保障。
3、协助调查分析事故原因。
(二)基本原则
坚持科学规划、全面防范、快速反应、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协同应对、措施果断、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二、适用范围及工作原则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范围为我县境内发生的需要实施救援和处置的道路运输事故和道路运输事故险情。
(二)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损失
在处置重大道路运输事故时,坚持以人为本,把保护人民
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把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县交通运输局、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处置重大道路运输事故中的职责分工和权限,分级负责,协调有序地开展抢救、事故处理和善后工作。
(三)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洽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处置与预防工作相结合,落实预防道路运输事故的各项措施,坚持科学规划、全面防范。
(四)快速反应,处置得当
建立应对重大道路运输事故的快速反应机制,快速反应,快速得当处置。
(五)依法行政,合法处置
在实施道路运输重大道路运输事故应急救援中,必须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事,启动干预措施,严格遵守有关规定。
(六)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征集、调用相关物资、车辆时,各相关乡镇和单位应服从统一指挥,保障救援供给。
三、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
(二)领导小组职责。
统一领导道路运输事故应急救援有关工作。
负责监督指导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制定道路运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预案演练,负责参加重大道路运输事故抢救和调查,负责评估应急救援行动及应急预案的有效性。
道路运输事故发生后,领导小组组长或其他成员带领工作人员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和协调进场施救。
(三)现场救援指挥部。
道路运输事故发生后,根据道路运输事故严重程度、涉及范围和应急救援行动的需要,设立现场救援指挥部。
现场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灾情现场应急行动的具体部署和执行,应急队员的任务分配,应急物资的调用。
现场应急处理指挥部包括以下成员:
总指挥一名、副总指挥一名、联络员一名、后勤调度员一名。
(四)现场救援指挥部职责
1、负责现场评估、报告,组织实施救援;
建立与局应急
救援工作领导小组的联络,贯彻执行局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的指令,如有需求,提供局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要求的信息。
2、协调和控制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
3、应急行动结束后,进行事故现场应急救援行动总结并向上级部门递交书面报告。
四、事故分级根据道路运输事故严重程度、涉及范围等,划分为:
特别重大道路运输事故(i级)
重大道路运输事故(Ⅱ级)
较大道路运输事故(Ⅲ级)
一般道路运输事故(Ⅳ级)
并依次采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来加以表示。
(一)特别重大道路运输事故(i级)
1、i级甲类:
一次事故死亡30人以上,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道路运输事故。
2、i级乙类:
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伤50人以下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
(二)重大道路运输事故(Ⅱ级)
1、Ⅱ级甲类:
指一次死亡5人以上,死伤25人以下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
2、Ⅱ级乙类:
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死伤20人以下或造
成直接经济损失80万元以下。
(三)较大道路运输事故(Ⅲ级)
指一次死亡2人,及死伤10人以下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下;
虽未达到i级、Ⅱ级及前述内容,但已使客车遇险,造成较大影响的各类险情。
(四)一般道路运输事故(Ⅳ级)四级
指一次事故死亡1人及死伤5人以下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下。
五、事故报告
(一)报告内容
1、基本情况。
事故及险情发生的单位或车辆牌号(设施名称)、所有人及经营人、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2、简要经过。
事故及险情简要经过、伤亡人数、车辆毁坏情况;
3、经济估计。
事故及险情的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原因判断。
事故及险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5、控制情况。
事故及险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处置以及事故控制情况;
6、相关情况。
其他需要报告的问题,如车型、车况、核定人(吨)数、实载人(吨)数、经营线路,或货物名称等;
7、报告联系。
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人、报告时间及联系
【篇三: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4】5号令】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12月16日经交通运输部
第1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系统建设
第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796);
(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808);
(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809)。
第七条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
(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
(四)《汽车行驶记录仪》(gb/t19056)。
第八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
对通过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由交通运输部发布公告。
第九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
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以下统称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第十条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在投入使用前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并向原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应当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
(二)服务格式条款、服务承诺;
(三)履行服务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通过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出厂前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
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在出厂前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
车辆制造企业为道路运输车辆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后,应当随车附带相关安装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选购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的车辆,并接入符合要求的监控平台。
第十四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在监控平台中完整、准确地录入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员的基础资料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第十五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监控平台应当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以下简称联网联控系统),并按照要求将车辆行驶的动态信息和企业、驾驶人员、车辆的相关信息逐级上传至全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交换平台。
道路货运企业监控平台应当与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对接,按照要求将企业、驾驶人员、车辆的相关信息上传至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并接收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转发的货运车辆行驶的动态信息。
第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办理营运手续时,应当对道路运输车辆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及接入系统平台的情况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对新出厂车辆已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卸。
除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接入联网联控系统监控平台时按照有关标准要求进行相应设置以外,不得改变货运车辆车载终端监控中心的域名设置。
第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和维护道路运
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落实维护经费,向地方人民政府争取纳入年度预算。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逐级考核和通报制度,保证联网联控系统长期稳定运行。
第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间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通过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随时或者定期调取系统数据。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泄露、删除、篡改卫星定位系统平台的历史和实时动态数据。
第三章车辆监控
第二十一条道路运输企业是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的责任主体。
第二十二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监控人员。
专职监控人员配置原则上按照监控平台每接入100辆车设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2人。
监控人员应当掌握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经运输企业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
第二十三条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负责对个体货运车辆和小型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拥有50辆以下重型载货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