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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财产赔偿原则。

财产赔偿原则是指侵权行为无论是造成财产损害、人身损害还是精神损害,均以财产赔偿作为惟一方法,不能以其他方法为之。

对于财产损害、人身损害还是精神损害,都只能以财产赔偿,不得以其他方式如支付劳务的方式代替财产赔偿。

凡是有人身制裁性质的措施,都不得用来偿付财产损失。

财产损害贯彻的是等价有偿的赔偿原则。

对人身损害,无论是致伤、致残还是致死,都应以财产的方式补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损失多少,赔偿多少。

对于精神损害造成的财产损失,也应当以财产赔偿。

3过失相抵原则。

过失相抵,是指就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受害人也有过失,法院可依其职权,按一定的标准减轻或免除加害人赔偿责任,从而公平合理地分配损害的一种制度。

过失相抵从表面上看是指将加害人和受害人的过失两相抵消,实际“抵消”不过是一种形容之语,在双方对损害的发生互有过失时,并不能简单地发生过失的抵消,而应根据过失程度决定责任的范围和由哪一方负责。

所以,过失相抵和比较过失同为过错责任的具体体现,并且都是作为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方法运用的。

4损益相抵原则。

损益相抵是指赔偿权利人基于发生损害的同一原因受有利益,决定损害赔偿额时,将利益从全部损害额中扣除,而由赔偿义务人就差额予以赔偿的规则。

损益相抵不是解决损害赔偿责任应否承担的规则,而是在损害赔偿责任已经确定应由加害人承担的前提下,确定加害人究竟应承担多少赔偿责任的规则。

5衡平原则。

衡平原则是指在确定损害赔偿范围时,必须考虑诸如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因素,使赔偿责任的确定更公正。

衡平原则适用的条件主要是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如果加害人的经济状况不好,全部赔偿以后将使其本人及其家属的生活陷于极度困难时,可依据具体情况适当减少其赔偿数额。

衡平原则实际上是由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所决定的,因为损害赔偿责任是财产责任,如果加害人的经济状况很差,没有财产或财产很少,无力负担这种责任,这时对他们施以财产制裁实际上是不可能的,同时还要考虑加害人的生存条件问题。

据此,有人认为衡平原则与全部赔偿原则相对立。

其实不然,衡平原则并不否定全部赔偿原则,只是在适用全部赔偿的基础上,因某种条件而可能使判决结果不公正时,对其进行补充、修正。

因此,两个原则同是赔偿原则,是相辅相承的。

195、什么是人身损害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造成致伤、致残、致死的后果以及其他损害,要求赔偿义务人以财产赔偿的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侵权法律制度。

196、人身损害赔偿的内容

①侵害身体权所造成的损害,这种损害,不以受害人感受身体上的痛苦为必要,也不以肉体上的实际损伤为必要。

②人体致伤,以人体造成伤害为起点,以伤害经治愈为临界点,与人体致残相区别。

③人体致残,以造成人体伤害为前提,以经治疗仍留有残疾为必要条件,与致伤、致死相区别。

④致人死亡,以受害人生命丧失为必要条件的人身权侵害,仍以人身伤害为必要前提。

⑤侵害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所致的精神损害,其中对身体权、健康权受损害的受害人来说精神损害是受害人自己所受的损害,侵害生命权则是受害人的近亲属受的精神损害。

197、什么是生命权

生命权是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利益为内容的独立的人格权,它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维持为客体,以维护人的生命活动延续为基本内容,其保护的对象,就是人的生命活动能力。

侵害生命权,以自然人的生命丧失为标准,侵权行为作用于人体,使人的生命活动能力丧失,就是侵害生命权。

对此,民法对侵害生命权的确认标准是客观标准,是以生命丧失的客观结果论,而不像刑法确认侵害生命权所采用的主观标准,即必须有侵害生命权的故意或者造成死亡的过失。

凡是造成自然人死亡的,就是民法上的侵害生命权的侵权行为。

198、什么是健康权

健康是人体各器官发育良好,功能正常,体质健壮,精力充沛并且有良好的劳动状态,或者人体生理机能正常,没有缺陷和疾病。

从法律学的角度上讲,健康是指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生理机能的正常动作和功能的完善发挥。

简言之,健康就是人体生理机能的完善性。

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以其机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以其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它的基本功能,就是维护人体机能和功能发挥的完善性。

侵害健康权,是侵权行为作用于人体,使人的机体生理机能的正常运作和功能的完善发挥受到了破坏,使受害人的人体生理机能、发育、体质等综合发展状况在原有的水平上下降,不能保持原有的水平。

侵权行为造成了这种后果,就构成侵害健康权。

199、什么是身体权

在汉语中,身体是指人和动物的生理组织的整体即躯体,而不是像英语中的body专指人的身体。

身体包括肉体的整个构造以及附属于身体的所有部分。

从法律角度上讲,身体专指自然人的身体,是指自然人生理组织的整体即人的躯体,包括①主体部分,即头颅、躯干、肢体的总体构成。

②附属部分,即毛发、指(趾)甲等附属于身体的其他人体组织等组成的整体。

因此,身体的基本特征在于其组成的整体性和完全性。

身体权就是自然人维护其身体组成部分的完整、完全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人格权。

身体权的基本功能,一方面是对身体组成的完整性的维护,另一方面是对自己身体组成的部分的支配。

侵害身体权,就是侵害身体组成部分的完整性,包括身体组成部分的实质性完整和形式上完整。

因此,侵害身体权的行为是多种多样的。

200、什么是人身权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作为法学用语,既可指人身权利,又可指人身权、人身权法律关系制度。

就其人身权利含义讲,凡是与公民的人身或者法人的组织体紧密联系在一起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均可称为人身权利。

作为人身权制度,它规定有关人身权问题,调整人身权法律关系。

人身权制度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它为人身权关系的产生、实现和保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行为标准。

人身权法律关系则是指民法调整人身关系而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它是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用法律上规定的权利义务来调节人身关系,使之按照法律的要求运转。

人身权在民法上是与财产权相对应的概念,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两部分。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固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为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自由权、名誉权、荣誉权、名称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贞操权等。

身份权指存在一定身份之上的权利,其客体为特定身份关系的对方当事人,包括监护权、亲权、父权、夫权等。

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最基本的民事权利,也是现代社会中人们赖以生存的必不可少的社会条件。

一个人可能因某种原因不享有某些具体的财产权,却不可能不享有人身权。

不享有人身权的人是不存在的。

但人身权并不是与生俱来的,其取得也依靠国家法律的规定。

国家通过法律手段对人身关系进行调整,对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进行保护,旨在满足其人格尊严和身份保障的需要,以保持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201、什么是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可支配收入,是指城镇居民可用于最终消费支出和其他非义务性支出以及储蓄的总和,即居民家庭可以用来自由支配的收入。

它是家庭总收入扣除交纳的所得税、个人交纳的社会保障费以及调查户的记账补贴后的收入。

计算公式为:

可支配收入=家庭总收入—交纳所得税—个人交纳的社会保障出

—记账补贴

其中的家庭总收入是指生活在一起的所有家庭成员在调查期得到的工薪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的总和,不包括出售财物和借贷收入。

收入的统计标准以实际发生的数额为准,无论收入是补发还是预发,只要是调查期得到的都应如实计算,不作分摊。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按家庭常住人口平均的可支配收入。

202、什么是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是指农村住户当年从各个来源得到的总收入相应地扣除所发生的费用后的收入总和。

它包括四个部分:

即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是按家庭常住人口平均的纯收入水平,反映的是一个地区或一个农户的平均收入水平。

这里的家庭常住人口,是指全年经常在家或在家居住6个月以上,而且经济和生活与本户连成一体的人口。

外出从业人员在外居住时间虽然在6个月以上,但收入主要带回家中,经济与本户连为一体,仍视为家庭常住人口。

在家居住,生活与本户连成一体的国家职工、退休人员也视为家庭常住人口。

但现役军人、中专及以上(走读生除外)的在校学生、以及常年在外(不包括探亲、看病等)且已有稳定的职业与居住场所的外出从业人员,不应当作家庭常住人口。

计算方法为:

纯收入=总收入—家庭经营费用—税费支出—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赠送农村外部亲友支出。

纯收入主要用于再生产投入和当年生活费支出,也可用于储蓄和各种非义务性支出。

203、什么是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是指城镇居民人均用于满足家庭日常生活消费需要的全部支出,包括食品、衣着、家庭设备及服务、医疗保健、交通和通讯、娱乐教育文化服务、居住、杂项商品和服务等八大类。

204、什么是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是指农村住户用于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方面的支出。

生活消费支出包括食品、衣着、居住、家庭设备用品及服务、医疗保健、交通和通讯、文化教育娱乐用品及服务、其他商品和服务等消费支出。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是按家庭常住人口平均的生活消费支出,反映的是一个地区或一个农户的平均消费水平的指标。

205、什么是职工平均工资

“职工平均工资”是指(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

(在岗职工人数+不在岗职工人数)。

在岗职工工资总额,是一个看似简单实际上非常复杂的概念。

它是指单位在报告期内直接支付给在岗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计件工费、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过节费、交通费、洗理费、书报费、伙食补助(出差人员在途的误餐补贴统计在工资外收入中)、住房、租房补贴以及由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住房基金、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房水电费等。

在统计工资总额时不管是预算内资金,还是预算外资金;

不管是单位自筹的资金,还是上级(或政府财政部门)下拔的资金;

在财务账目上不管是工资科目,还是其他科目,只要符合工资统计指标的规定,就应统计在工资总额中。

各企、事业、机关单位发放的住房提租补贴、通信工具补助、住宅电话补助应计入工资总额项中的各种津贴。

房改一次性补贴款,如补贴发放到个人,可自行支配的则计入工资总额内;

如补贴为专款专用存入专门的账户,不计入工资总额统计。

单位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暂不做工资总额统计,其他各种商业性保险如储蓄性保险其性质为劳动报酬,因此应计入工资总额统计;

单位给职工个人实报实销的职工个人家庭使用的固定电话费、职工个人使用的手机费、职工个人购买的服装费(不包括工作服)等各种费用,其实质为岗位津贴或补贴,应计入工资总额统计。

有些地区为不休假的职工发放一定的现金或补贴,其性质为劳动报酬,计入工资总额统计;

试行企业经营者年薪制的经营者,其工资正常发放部分和年终结算后补发的部分属于劳动报酬性质,应计入工资总额统计。

工资总额不包括以下项目:

①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在重大体育比赛中的重奖。

②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

具体有:

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医疗卫生费或公费医疗费用、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工会文教费、集体福利费、探亲路费等。

③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④支付给聘用或留用的离休、退休人员的各项补贴。

⑤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

工作服、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按照国务院1963年7月19日劳动部等七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作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⑥支付给外单位人员的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⑦出差伙食补助费、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⑧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的从业人员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⑨实行租凭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⑩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11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12因使用劳务派遣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和管理费。

13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14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15支付给个人的医疗卫生费补贴。

16解除合同后企业一次性支付的各种费用。

17由单位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18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托儿补助、独生子女费、奶费、工作服洗补费、计划生育补贴、献血员营养补助、节约归自己的出差补助、保健食品待遇等。

19支付给从保安公司招用的人员的补贴。

20一些单位职工集资入股或购买企业债券后发给职工的股息分红、债券利息以及职工个人技术投入后的税前收益分配。

21劳保福利费用统计、工资外收入统计有明确规定的。

206、“上一年度”的概念

这实际上是损害赔偿计算的标准时的规定。

所谓损害赔偿计算的标准时,它是指依据有关赔偿参数计算损害赔偿金额的大小时,应当以哪一时间为标准进行计算。

例如残疾赔偿金,其赔偿参数是“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该“上一年度”具体是指侵权行为发生时的“上一年度”抑或侵权结果发生时的“上一年度”,或者是指损害结果确定时的上一年度?

审判实践中过去从未明确界定。

理论上对侵权损害赔偿计算的标准时主要有两个时间点:

其一是侵权行为时,具体也有区分为侵权行为发生时及侵权结果发生时的;

其二是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

后一时间点靠近对受害人损失的实际填补,通常对受害人较为有利。

但传统观点认为应当以侵权行为发生时作为损害赔偿计算的标准时。

我国立法对损害赔偿计算的标准时没有统一的界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规定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从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本质上并不是对损害赔偿标准时的规定,而是对赔偿年限起算时间的规定。

司法本解释鉴于涉及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时的主要是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其对赔偿权利人利益损失的填补主要是指向未来,因此确定以最近实际填补时间的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作为损害赔偿计算的标准时。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207、侵害生命权造成的损害和损失

侵害生命权,是造成受害人的生命丧失,使受害人的主体资格消灭。

这是侵害生命权的最直接的后果。

生命权丧失所造成的其他损失包括:

①为救治受害人所支出的常规费用。

受害人受到人身损害,但没有造成立即死亡结果的,会发生抢救、治疗等财产的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等财产损失。

②丧葬费的损失。

受害人死亡后,需要支出丧葬费,为寿衣、火化、殡葬、棺椁等支出的费用。

③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扶养费的损失。

死者生前扶养的人由于受害人的死亡而丧失扶养费的来源,这种损失与致人残疾的残疾者以前扶养的人的这类损失是一样的。

④死亡赔偿金。

受害人受到损害死亡的,在生命权丧失的同时,也意味着受害人丧失了本有可能取得的收入。

从本质上而言,这也是一种损失。

⑤受害人近亲属的精神痛苦。

侵害生命权,死者的近亲属因为丧失亲人而造成的精神痛苦,是这种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精神损害。

208、侵害身体权造成的损害和损失

侵害身体权,可能造成两种损害。

一是人体完整性的实质损害,例如,擅自剃除人的毛发,擅自剪除人的指(趾)甲,擅自抽取人的血液、脊髓以及其他体液,而没有造成健康权损害后果的,都是对人体组成完整性的侵害。

二是对人体形成完整的侵害,例如,没有造成伤害的殴打,擅自搜查身体,对他人的身体进行戏弄等。

这两种损害,都可能伴随着产生以下损失或者损害:

一是财产利益的损失,例如,以手作为模特的人,必须保证手的健美,包括指甲的完整和美观。

侵权行为造成其指甲的损害,使其在一定时期内不能从事专业工作,就会造成预期财产利益的损失,这种损失是财产损失。

二是财产利益的其他损失,例如,强行抽取人的血液、脊髓、精液等体液,虽然没有造成受害人健康的损害,但是恢复体力需要一定的经济力量,因而,会造成财产利益的损失。

三是精神损害,即侵害身体对受害人造成精神痛苦或者人体疼痛的损害。

209、侵害健康权造成的损害和损失

侵害健康权的直接损害,就是破坏人体生理机能的正常运作和身体功能的完善发挥。

其表现形式如前述的一般伤害、造成残疾和其他疾病。

由于这种损害,可以产生以下的损失或者损害:

① 

医疗费损失。

受害人的人体遭受损害,最主要的损失就是为治疗人身损害而支付的金钱。

这是一种财产上的损失。

这种损失是侵害健康权所直接造成的财产损失后果。

②误工费损失。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不能正常进行身体没有遭受损害之前所进行的工作,就会造成预期财产利益的损失。

这是侵害人身造成健康损害所必然引起的结果。

按照性质上说,这种财产损害是一种间接损失,是应当得到由于遭受损害而没有得到的财产利益。

但是在人身损害赔偿中,区别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没有特别意义,因此,一般不强调这种损失的性质是间接损失。

③住院伙食费和营养费损失。

人身遭受损害以后,需要住院治疗的,在住院期间,要增加伙食费上的支出,有些特别的人身损害,还要增加必要的营养,因此要增加营养费的支出。

这些损失,也是侵害健康权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后果,是侵害健康权的直接损害后果。

④护理费损失。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之后,如果行动不能自理,需要有人进行护理的,就要增加护理费的支出。

这种支出,也是侵害健康权所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后果,是人身损害的财产损失。

⑤交通费损失。

如果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之后,需转院治疗的,要支出转院治疗的交通费。

即使是没有转院治疗的,受害人在受到伤害以后到医院进行治疗,也会有一定数量的交通费支出。

这些支出的交通费,也是人身损害的直接后果,是一种财产上的损失。

⑥食宿费损失。

受害人在转院治疗中,以及护理人员在护理中,如果需要住宿,则要支付住宿费。

住宿费的损失,也是人身损害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⑦残疾赔偿金。

由于人身损害造成受害人残疾,致使劳动能力部分丧失或者全部丧失,会造成受害人正常收入的减少或者丧失,因而,残疾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以后,会减少或者丧失自己的收入。

这种损失,是人身损害的直接后果,是一种财产损失。

⑧残疾辅助器具费损失。

受害人因人身损害造成残疾,为了生活的需要,有些需要配置残疾用具。

例如,伤害四肢造成残疾的,需要配置假肢。

造成腿部残疾的,需要配置轮椅、拐杖等。

致盲的,需要配置义眼等。

配置这些残疾用具费的支出,是财产上的损失。

⑨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损失。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造成残疾,全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减少工资收入,除了对自己的生活造成损害以外,还会给其以前扶养的人的生活造成损害,使其丧失扶养费的来源。

这种扶养费来源的丧失,有的是全部丧失,例如受害人丧失全部劳动能力,丧失全部收入,因而使其原来供养的人的生活费全部断绝。

有的是部分断绝,那就是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收入部分减少,就减少的部分所供养的人的扶养费,是扶养费来源的部分丧失。

⑩精神痛苦和身体疼痛损害。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必然会造成精神上的痛苦和身体上的疼痛。

这种精神损害的程度取决于侵害健康权所造成损害的程度,这就是,伤害越严重者,其精神损害的程度越重,伤害越轻者,其精神损害的程度越轻。

210、什么是赔偿权利人

赔偿权利人,是指基于损害事实,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受害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的规定,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由此可见,赔偿权利人包括直接受害人和间接受害人。

其中,直接受害人是指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

间接受害人是指因直接受害人伤残、死亡而遭受生活资源损失的被扶养人以及直接受害人的近亲属。

211、什么是赔偿义务人

赔偿义务人是指对造成受害人人身损害的损害事故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3款规定,“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由此可见,赔偿义务人包括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人、因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人。

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种:

①因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自己责任的赔偿义务人。

②因他人的侵权行为承担替代责任的赔偿义务人。

③因动物致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义务人。

④因物件致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义务人。

212、人身损害赔偿项目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食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213、人身伤残赔偿项目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214、人身死亡赔偿项目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费等其他合理费用。

215、什么是医疗费

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必须支出的费用。

医疗费的赔偿,应以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疗费的单据为凭。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医疗费的项目大致有以下几种:

①挂号费,包括医院门诊挂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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