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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规范和标准

工程修复、加固和重建必须遵循下列规范和标准: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

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范JGJ116-98

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367-2006

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93

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032-2003

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DL5073-2000

建筑物移位纠倾增层改造技术规范CECS225:

2007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2006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2004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2001年版)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

泵站设计规范GB/T50265-97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97

给水排水工程埋地铸铁管管道结构设计规程CECS142:

2002

埋地给水排水玻璃纤维增强热固性树脂夹砂管

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CECS129:

2001

建筑给水内筋嵌入式衬塑钢管管道工程技术规程DB51/T5043-2007

建筑给水薄壁不锈钢管管道工程技术规程DB50/T5054-2007

室外给水球墨铸铁管管道工程技术规程DB51/T5055-2008

室外给水钢丝骨架塑料管管道工程技术规程DB51/T5056-2008

埋地聚乙烯给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101-2004J362-2004

埋地硬聚氯乙烯给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ECS17:

2000

给水排水工程埋地矩形管管道结构设计规程CECS145: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93

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50062-92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市建设部份)建标[2000]202号

其余国家和地方现行的相关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

1.2应急供水的水质安全保障

地震灾害对供水水质安全的潜在威胁在于原水水质恶化,水源遭受污染,管网破损等。

应根据城市供水水源水质可能遭受污染威胁的种类及可能造成的影响,立即针对性地制订保证城市供水水质安全的应急预案,要加强对城市供水水质安全的监管及对城市供水应急工作实行统一部署、统一指挥、统一调度和统一对外宣传,各地应在抗震救灾指挥部之下成立由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负责,建设、环保、卫生、水利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城市供水应急保障指挥中心,负责城市供水的保障和应急指挥工作。

地震造成的山体滑坡、地层扰动,会使地面水和地下水的浊度升高。

因此,以地面水作为水源的净水厂应该强化常规处理管理,适当增加混凝剂投加量,降低出厂水浊度。

以地下水(或河边的大口井)作为水源的水厂,应该进行洗井操作,待井水达到生活饮用水标准后,再经消毒处理向管网供水。

对于以河边的大口井作为水源的水厂,如果有过滤设施,则应马上投入运行,如果没有过滤设施,则应进行洗井操作。

水源地上游存在因危险品泄漏、杀虫防疫造成的化学污染和动植物尸体腐烂、大面积疫情造成微生物污染的可能性,因此需要做好预防化学污染和微生物污染的应急工作。

要建立建设、环保、卫生、水利等相关部门之间的联动机制,采取查明潜在威胁,进行水源保护,扩大水源监测范围,增加原水检测项目,提高原水监测频率,做好应急药品储备,做好投加准备工作,强化水处理过程等措施。

针对突发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理技术,可参考《城镇供水应急技术手册》。

现有城市供水水源出现的污染不能通过应急水处理手段消除时,应使用备用水源或临时水源供水。

因为地震灾害造成城市供水管网大面积破损,除了需要强化水处理过程之外,还要强化消毒过程,提高出厂水余氯水平,增加供水管网水质检测频率,确保饮用水安全。

应急供水期间的出厂水余氯含量不应低于0.7mg/L。

因地震造成的水厂化验设备、化验药品严重受损,致使多数水厂不能正常开展化验工作,因此需要采用水质监测车、水质化验车协助进行化验工作,也需要其他供水企业开展大量的对口支援工作,确保供水水质安全。

应急供水期间还应加强公共宣传,使每个人都知道饮水卫生的重要性,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1.3水源地

1.3.1抗震鉴定

1.地震后首先应进行应急危险度评估。

应急危险度评估主要依靠技术人员的经验以及简单的测试工具和仪器,短时间内对水源地进行快速的危险度评价,初步评定破坏程度,满足震后对水源地的快速评定要求。

2.对应急评估判定为危险和警告的水源地,应进行抗震鉴定,抗震鉴定应按《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95、《室外給水排水工程设施抗震鉴定标准》GBJ43—82执行,并应符合《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032—2003的规定。

3.抗震鉴定主要检查管井、大口井、取水头部和吸水管沿线的场地和地基情况、取水口的整体布置、穿管处堤岸结构及防渗、管材和接口等是否符合现行抗震设计规范,检查管井是否断裂、倾斜。

4.抗震鉴定应按调整后的《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为依据进行。

根据水源地构筑物的特点,地震破坏程度可划分为基本完好(含完好)、轻微破坏、中等破坏、严重破坏、垮塌五个等级。

其划分标准如下:

(1)基本完好:

承重结构完好;

个别非承重结构轻微破坏;

附属构件有不同程度破坏。

(2)轻微损坏:

个别承重结构轻微裂缝;

个别非承重结构明显破坏;

(3)中等破坏:

多数承重结构轻微裂缝,部分明显裂缝;

个别非承重结构严重破坏。

(4)严重破坏:

多数承重结构破坏或部分垮塌。

(5)垮塌:

多数承重结构垮塌。

5.抗震鉴定完成后,鉴定单位应出具相应的鉴定报告和结论,并根据不符合鉴定要求的程度、部位对结构安全性和抗震性能影响的大小,结合使用功能、城市规划和加固难易等因素,通过技术经济比较,提出相应的维修、加固、改造或重建等抗震减灾对策。

6.根据破坏程度,可按表1-1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表1-1破坏程度及处理措施

破坏程度

处理措施

基本完好

一般不需修理即可使用

轻微损坏

不需修理或需稍加修理,仍可继续使用

中等破坏

需一般修理,采取安全措施并经加固后方可使用

严重破坏

需大修或重建

垮塌

需拆除重建

1.3.2修复和加固方法

1.水源地工程设施包括给水厂的管井、大口井、取水头部、吸水管以及吸水管需穿越的堤岸等相关工程。

2.给水厂的水源地工程为城市重要基础设施,修复、加固应按设防烈度提高1度采取构造措施。

工程修复、加固应符合《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DL5073—2000和《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032-2003的规定。

3.遭受泥石流、泥砂淤积等灾害的水源地,应首先清掏水源地影响范围内的河床及取水口。

对清掏石块、泥砂可能引起取水设施更大破坏的工程,应视工程具体情况,选择合理的清掏时间进行取水条件的恢复。

4.取水头部遭受破坏时,应先修复、加固吸水管的支承结构。

必要时,修复、加固前可临时拆除取水头和吸水管,保证取水设施不受更大破坏和施工安全。

5.取水头部支承结构混凝土出现细小裂缝时,应采用压力注浆修补,注浆材料可采用环氧树脂类液剂。

支承混凝土结构出现较大裂缝时,可视裂缝的宽度,采用微膨胀细石混凝土或混凝土灌缝,并在混凝土中掺加早强剂。

6.头部支承混凝土结构发生局部塌落或破损时,应采用比原设计高一个等级的混凝土浇筑修补。

用于修补的混凝土应具有微膨胀性,并掺加早强剂。

修补时应先将原结构表面凿毛,对素混凝土支承结构,还应先进行植筋,保证新浇混凝土与原结构连接可靠。

7.头部支承结构发生倾斜时,应采取可靠措施进行调校恢复(钢架)或纠倾,纠倾施工应参照《建筑物移位纠倾增层改造技术规范》CECS225:

2007执行,使取水头部符合安全取水的条件。

8.吸水管穿越堤岸时应保证堤岸的安全和满足防渗的要求。

震后穿越处的堤岸发生损坏时,应立即在堤岸临水侧进行围堰和排水,避免发生管涌和更大的次生灾害,然后抢修堤岸。

堤岸加固、修复应按《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98执行,加强防渗处理,并符合《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DL5073—2000的规定。

9.管井发生倾斜影响正常工作时,应参照《建筑物移位纠倾增层改造技术规范》CECS225:

2007进行修复。

对断裂和倾斜严重修复困难的管井,应拆除重建。

10.水源地的管道修复、加固技术措施按3.5.2的内容实施。

11.大口井的修复、加固技术措施按3.4的内容实施。

1.3.3重建技术

1.水源地的工程场地应选择在对抗震有利的地段,避开地震时可能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和震陷等对抗震不利和危险的地段。

2.给水厂的水源地工程为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并且修复、加固较为困难,水源地工程的抗震设防类别应为乙类。

3.水源地工程的重建应严格按照《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98执行,并符合《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DL5073-2000和《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032-2003的规定。

4.水源地取水头部一般应以基岩或密实卵石层为地基持力层,并满足抗冲刷的要求。

水源地取水头部支承结构宜采用混凝土、钢筋砼或钢结构。

5.水源地取水管穿堤岸处应采用钢管,堤外设柔性接头。

6.水源地工程的重建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范、标准、技术规程的规定。

1.4给水处理厂及给水泵站

1.4.1构(建)筑物抗震鉴定及修复加固的一般规定

1.震害分析

给水处理厂及给水泵站[以下简称水厂(站)]的建(构)筑物在地震中有不同程度的破坏,建筑物的破坏形式和特点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类似,如:

框架结构填充墙开裂和倒塌、框架结构梁柱裂缝、砖混结构墙体开裂等,因为水厂(站)的建筑一般体量不大,楼层不高,地震破损的程度相对较轻。

水厂(站)内的构筑物也有震损,尤以上部结构更为严重。

2.水厂(站)在地震后首先应进行应急危险度评估。

应急危险度评估主要依靠技术人员的经验以及简单的测试工具和仪器,短时间内对建(构)筑物进行快速的危险度评价,初步评定和分类筛选建(构)筑物的破坏程度,满足震后对建(构)筑物的快速评定要求。

3.对应急评估判定为危险和警告的建(构)筑物,应进行抗震鉴定,抗震鉴定应遵照《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95、《室外給水排水工程设施抗震鉴定标准》GBJ43—82执行,并应符合《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032—2003的规定。

4.建筑物的抗震鉴定要求参照《地震灾后建筑修复加固与重建手册》执行。

5.抗震鉴定应按调整后的《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为依据进行。

根据构筑物的特点,构筑物的地震破坏程度可划分为基本完好(含完好)、轻微破坏、中等破坏、严重破坏、垮塌五个等级。

个别承重结构轻微裂缝;

多数承重结构轻微裂缝,部分明显裂缝;

多数承重结构破坏或部分垮塌。

多数承重结构垮塌。

6.抗震鉴定完成后,鉴定单位应出具相应的鉴定报告和结论,并根据不符合鉴定要求的程度、部位对结构整体安全性和抗震性能影响的大小,结合使用功能、城市规划和加固难易等因素,通过技术经济比较,提出相应的维修、加固、改造或重建等抗震减灾对策。

7.根据构筑物的破坏程度,可按表1-2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表1-2构筑物破坏程度及处理措施

轻微破坏

需拆除

8.地震中遭到山体崩塌、滚石、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损坏的水厂(站),应对其山崖采取削方、剥离、锚固、清理等技术措施,消除其威胁及影响。

9.对局部损坏较严重的构(建)筑物原则上宜拆除受损部分并采用原构(建)筑物相同的建筑材料和结构形式进行修复。

10.对水厂(站)中个别受损严重的构(建)筑物,可根据其受损严重程度采取局部修复或拆除重建等措施。

1.4.2生产系统破坏程度检查与评估

1.生产系统破坏程度评估

(1)水厂(站)地貌改变或泥石流、崩塌等次生灾害使系统全部毁损而完全失去水厂(站)的供水功能。

(2)地震波使水厂(站)构(建)筑物及设备彻底毁损而完全失去水厂(站)的供水功能。

(3)构(建)筑物、制水供水设备,供电系统、管道系统不同程度受到破坏,暂时丧失或影响水厂(站)向管网供水,但可修复,经修复和加固后能恢复和部分恢复水厂(站)供水能力。

2.供电系统的检查及评估

在地震后水厂(站)内电气与自控系统损坏现象:

(1)在大地震发生时,由于上级电气系统受损或破坏,或者由于保护系统检测到异常,自动切除负荷,会发生大面积长时间停电,因而使水厂(站)失去供电电源,导致无法运转。

(2)发生强烈地震时,导致水厂(站)主要电气设备如主变压器、开关柜等设备主体出现位移、扭转、变形、倾倒、绝缘支柱断裂、裂纹等损害。

(3)由于地震时墙体的倒塌、天棚跌落等造成电气设备设施损坏。

(4)地震造成部分电缆特别是控制电缆、信号电缆受损。

(5)现场控制箱、柜连接接头、端子松动、脱落,导致控制操作失灵、失效。

(6)部分检测仪表受损,失准、失效。

3.机械设备的检查与评估

震后机械设备损坏主要表现在结构和功能上,对受损设备可以分成四类。

Ⅰ类:

设备结构完好无损坏,只存在位移和位移过程中带来的紧固定位系统损坏而影响正常运行。

Ⅱ类:

结构基本完好,只有小量变形和损伤,而未影响结构强度,经校正后即可投入正常运行。

Ⅲ类:

结构受损,但经修补、加固后不影响正常使用或者基本恢复设备原有功能可继续使用。

Ⅳ类:

结构严重损坏,已无法使用,或修补后虽然可以勉强运转但严重影响原有功能和在运行中存在有安全隐患。

4.管道系统检查与评估

首先对地面管道进行检查,再进行地下管道检查。

损坏的管件为刚性的结构性破坏时,应对管件进行修补或更换;

破坏为柔性位移性破坏时,一般以校正修复后即可恢复运行。

管道检查包括管路上的联络设备(如阀门)、支墩及与各构(建)筑物之间的连接处。

内容如下:

阀门有无漏水和破损、支墩是否有效,与构(建)筑物连接处有无松动、渗漏或脱落。

管道的破坏,除被直接砸损破坏外,主要是位移造成的损坏,地下管道由于受地下土壤周边的约束,所以通常较地面管道破坏轻微。

5.化验设备与仪表检查与评估

(1)化验设备一般由玻璃器皿为主组成,地震的直接外力机械性破坏造成化验设备严重损坏。

(2)地震的外力机械性破坏同样造成精密检测仪器严重破坏,破坏程度由影响测量精度到完全不能使用。

(3)在线仪表除外力机械性破坏外,尚存在有外电源失电、短路等造成的破坏,所以损坏面很大。

1.4.3构(建)筑物修复和加固方法

1.建筑物修复和加固方法

建筑物修复和加固可以参考《地震灾后建筑修复加固与重建技术手册》中的相关内容进行。

2.构筑物修复和加固方法

本节所称构筑物指水厂(站)中的各种水池、泵房和井类。

地震后经检查评估属轻微破坏、中等破坏或虽属严重破坏但具有修复和加固价值的构筑物可按下列方法进行修复和加固:

(1)对在地震中受坍塌土体挤压或地面变形等原因引起倾斜且具修复价值的构筑物,可采取掏土、射水、降水等技术措施进行纠偏复位,设计、施工应遵照《建筑物移位纠倾增层改造技术规范》CECS225:

2007的有关规定。

(2)对水厂(站)中个别受损严重的构筑物,可根据其受损严重程度采取局部修复或拆除重建等措施。

(3)对局部损坏严重的构筑物原则上宜拆除受损部分并采用原构筑物相同的建筑材料和结构形式进行修复:

1)局部受损构筑物,可将受损部分凿去,将创面刷洗干净,充分润湿但无积水,浇筑新混凝土前在创面上刷一层水泥素浆,再用比原混凝土强度等级高一级的微膨胀混凝土灌筑,加强养护不少于14昼夜;

2)受损严重的构件,应拆除重新布筋浇筑,个别被拉断的钢筋可采用焊接或植筋予以补充和加强。

(4)对基本完好或局部轻微损坏或出现中等破坏的构筑物可采取下列针对性技术措施,加固方法和实施要点可参照《地震灾后建筑修复加固与重建技术手册》的相关部分:

1)构筑物的底版、壁板、梁、柱上的细小裂缝对构件的耐久性有影响时,可采取化学灌浆进行修复,以防钢筋锈蚀;

2)构筑物主要受力构件上出现结构性裂缝,对构筑物或构件承载力有影响时,可通过粘贴钢板或粘贴碳纤维复合材等补强措施进行加固处理;

3)化学注浆、粘贴碳纤维材料、粘钢必须由专业施工队伍施工。

(5)构筑物中的非承重墙受到破坏的,可视破坏轻重程度分别对待:

1)破坏较轻,仅出现少量裂缝,不影响墙体稳定的,可仅对裂缝采取注浆等方法进行修补;

2)破坏较重,裂缝较多,但不影响墙体稳定的,可采用面层加固砖墙体法或加钢筋砂浆墙垛等措施进行加固或局部拆除重砌等措施;

3)对破坏严重,裂缝较多,影响墙体稳定的,须拆除重新砌筑。

与承重构件间拉结筋断裂或原无拉结筋的,需通过植筋等措施加强墙体与承重构件间的连接。

不同材料的墙体,应根据其长度、高度、厚度等不同情况分别按各自的规范或标准图要求在墙内设置构造柱、拉结筋、墙带以及墙顶的稳定构造措施;

4)地震中,非承重墙体(如构筑物内的导流墙等)局部倒塌的,应重新砌筑,并在墙内设置构造柱及顶部设置拉梁等必要的稳定构件。

1.4.4机电设备的修复和更换

设备的修(恢)复和更换,首先应能尽快的在第一时间满足城、镇(乡)的基本供水要求,然后再按进度需要进行完善。

1.电气系统的修复、加固与更换

(1)在电气系统恢复运行前,应首先对变配电站、配电室等建筑物受损情况进行评估,以确定建(构)筑物能否继续使用或经修复加固后继续使用。

(2)震后恢复供水、设备抢修、检修等都需要对水厂(站)快速恢复供电。

如果地震对外部电网的损害不大,应尽量争取使用原供电网络进行供电。

如原供电网络不能满足供电,应尽快采用临时措施,如寻求第二电源、临时电源或采用柴油发电机组应急供电,力求尽快对水厂(站)恢复供电。

(3)变压器的震后修复。

变压器作为水厂(站)电气系统的主要元件其震害表现一般为位移、扭转、脱落轨道、倾倒、顶部绝缘瓷瓶破坏、散热器或外壳受损等,震后应对变压器受损程度进行检查,对受损部位进行修复、更换。

震后的变压器须进行电气性能检测,对通过检测可继续使用的变压器要进行复位、基础修复处理。

(4)开关柜设备的震后修复。

开关柜设备由于外壳的保护作用,如果没有大质量的建筑构件和坠落物的撞击,一般不会受到太大的损害,但可能出现基础断裂、移位、变形、联接电缆松动、脱落等损害。

修复时须清理建筑碎块,检查设备受损状况,检查柜内电气元件受损情况,对设备进行复位,检查和紧固联接缆线,对受损的电气元件进行修复和更换,检查工作接地和安全接地系统是否良好,做必要的电气性能检测。

(5)水厂(站)内配电电缆线路、控制电缆线路的震后修复。

水厂(站)内电缆线路的震害表现一般为电缆沟、电缆托盘托架的垮塌、变形、脱落,电缆绝缘层的损害,电缆与设备接头松动、脱落等。

修复时须对电缆线路沿线进行检查,对电缆与设备的接头进行检查、加固,对损害不能继续使用的电缆进行更换。

(6)水厂(站)检测仪表的震后修复。

水厂(站)内通常设有一些流量、压力、液位、pH、浊度、余氯等现场检测仪表。

地震发生时这些检测仪表可能受到损坏或损害,一般表现为仪表支撑体松动、脱落、仪表连接电缆脱落、断线、仪表失准、失灵等。

修复时须对仪表安装状况进行检查、复位,对电气、管道联接进行检查,对仪表进行校准。

对受损不能继续使用的仪表进行更换。

2.机械设备的修复、加固与更换

对受损程度Ⅰ、Ⅱ类设备只需进行按原样正位固定和作少量修理后即可投入运行;

对Ⅲ类设备应进行认真修补,确保基本上达到设备的原有功能时可投入运行,以后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更换予否;

对于Ⅳ类设备原则上不能使用,立即更换或用相似设备暂时取代。

如设备暂时无法更换需带病运行的应在严格的监测下进行运行并从速更换。

3.管道系统的修复与更换

(1)管道之间的连接处应进行修复,防止渗漏。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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