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培训ppt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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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方式⑦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偿付赔偿金以及意外事故的处理等),法律规定责任范围的按规定;
没有的,双方协
议。
⑧解决争议的方法(或裁或审制)详解。
3、合同的示范文本与格式条款合同
(1)《合同法》第12条2款: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2)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为重复使用而事先拟定出一定格式的文本,未经协商且不更改。
《合同法》为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
39、40、41作出专门的限制性规定。
①提出的一方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权利义务。
合理方式提清对方注意相应条款,予以说明。
②具有《合同法》中第52、53条规定情形的及免除提供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
无效。
③对格式条款理解争议,按通常理解解释、两种以上解释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方、格式与非格
式条款不一致的,采用非格式条款。
《合同法》规定5种合同无效:
一方欺诈、协迫,损害国家利益;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
第三人;
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损害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规定以下免责条款无效: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
故意、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
的。
4、要约与承诺
要约与承诺是订立合同的必经程序,一方要约一方承诺,经签字、盖章,合同成立。
是法律行为,双方一旦作出相应的意思表示,就要受到法律的约束,否则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1)要约:
指一方向另一方提出订立合同的要求,并列明合同条款,限一定期限承诺的意思表示:
①内容具体确定;
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约束。
我们还应掌握要约生
效、撤回、撤销的法律概念。
(2)承诺:
在有效期内,“完全”同意要约条款的意思表示。
①承诺在何种情况下生效?
:
a、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b、承诺内容与要约内容完全
一致c、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
②受要约人对要约人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和承诺的非实质性变更:
a实质性:
合同的标的、数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
B非实质:
以
外的,如增加建设性、说明性条款。
■要约邀请:
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如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商业广告等。
《售楼书》:
购房人大多认为是开发商的承诺,从法律意义上是要约邀请,当
然,相关的司法解释对此予以了调整。
为避免纠纷,写进合同为宜。
5、缔约过失
在订立合同中,一方因未履行依诚实信用而应承担的义务,导致另一方当事人、受到损失,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合同法43条3种情形)
(1)恶意磋商;
(2)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情
况;
(3)其它违反诚信。
(案例)甲、乙出版社就某项购销协议进行洽谈,其间乙出版社采取了保密措施的市场开发计划(商业秘密)被甲方得知,甲推迟与乙签约,开始针对性吸引乙的潜在客户,导致乙的
市场份额锐减。
(不正当的竞争,承担责任)
三、合同的效力
1、合同的生效:
(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2)法律、法规,应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其规定。
(举例)如:
2、无效合同,不具备或违反了法定条件5种情形:
(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
(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
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的合同。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下订立的合同,受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的
合同。
4、无效或被撤销合同的法律效力。
(1)自始无效和部分无效;
(2)有关解决争议的条款不受影响。
四、合同的履行
1、
(1)全面履行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源于罗马法“契约必须严守”规则);
(3)
公平合理原则;
2、价格制裁条款(价格的执行不利于违约方的原则)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按期交付的,政府调价,按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逾期交付的,价涨,按原价。
价降,按现价。
逾
期提取标的物或付款,价涨,按新价,价降,原价。
3、合同履行中条款空缺的法律适用。
(1)处理办法:
协商补充、按照有关规定或交易习惯
确定。
如仍然不能确定,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质量标准:
按照国家、行业标准;
没有的,通常标准,符合合同的特定标准。
2、价款或报酬:
订立合同时履行地市场价;
依法执行政府定价、指导价,从其规定。
3、履行地点:
给付货币,在接受货币一方;
交付不动产,在不动
产所在地,其它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
履行期限、费用、方式(略)。
4、当事人的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
互负债务,无先后,一方在对方履行前、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2)先履行抗辩权(应先履行未履行或不符合约定,后者可拒绝)(3)不安履行抗辩权(证据、否则违约)①经营状况恶化;
②转移资产;
③丧失商誉;
④其他情形。
(4)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及部分履行债务(部分履行,债权人可拒绝,但不损害权人利益除外)。
五、合同的变更、转让
(1)合同变更:
当事人应协商一致。
遵守法定形式(规定办批准、登记手续的,依照其)
变更内容明确,否则视为未变更
(2)合同的转让:
a债权转让:
通知债务人即可。
不得转让之情形a、合同性质、约定、法律规定;
b、债务转让:
应经债权人同意,否则无
效。
新债务人不得使用抵销权,这与债权转让不同。
(3)当事人合并、分立后债权、债务的规定:
合并后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的,除债权人、
义务人有约定,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六、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1)约定解除①协商一致;
②按合同中约定条件解除;
(2)法定解除五种①不可抗力:
效力--------法定解除权、免除违约责任。
义务------及时通知、举证责任。
(举例)②一方口头、行为表明不履明主要债务;
③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仍未履行;
④违约行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⑤其它规定情形。
(2—5)系
非违约方解除权。
(3)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未履行,终止;
已履行,恢复原状,要求赔偿,其他补救措施。
七、违约责任
未履行合同义务或不符合约定,应承担损害赔偿金(补偿金)、继续履行、补救措施。
《消法》49条目前唯一惩罚性赔偿金(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服务有欺诈行为)举例:
王某和企老板,某日打的,说去某宾馆签约须8点40分赶到,否则损失8万元,李司机(个
体户):
没问题。
加油、绕道、堵车、撞人,过期。
王签约未成,诉李赔8万元,属实。
怎
样结果?
违约金:
过高(超过30%为标准,适当减少。
)低于造成的损失,可要求增加。
违约金和
约定损害赔偿金不可并存。
定金和损害赔偿金可并存。
定金、违约金可以选择适用。
定金合同从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最高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
八、解决合同争议方式
协商和解、调解、仲裁、起诉。
附件:
分则
一、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
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1)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除外。
规定:
①不动产自登记之日转移;
②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买受人交清最后一笔款时转移。
约定:
自合同成立时转移。
(案例):
甲售名画给乙,约一个月后交付。
丙知,出高价。
甲售丙,当场交画(转
移)但丙未付款。
如何?
(2)标的物交付内容和时间:
内容(包括有关单证、资料)、代办托运:
货交承运人即完
成交付。
(3)交付地点。
(4)标的物风险转移:
以交付为界,但法律有规定、当事人有约定除外。
举例:
甲购货,约6月10日提货,因故未提。
10日夜雷击起火,货毁。
谁承风险?
■在途货物,合同成立,买受人承担风险;
因标约物质量不符要求,买方可拒收,解除合同,风险由出卖人负责。
例:
甲乙订水果购销合同,约甲送货,甲丙订运输合同,如期发9万元水果一车,途中路坏,迟到、水果微烂,乙拒收、丙无奈,且发现果烂扩大,即定6万元出手。
损失谁负?
甲、丙
处理水果费用谁负?
(5)买受人的验货责任:
有约定期,期内验。
没约定,及时验。
收货之日2年内或标的物
质保期内(质量异议期)。
出卖人恶意,不受此限。
篇二:
公司合同法培训讲座
公司《合同法》专题培训讲稿
作者:
杨洪时间:
XX-06-16
公司合同法专题培训讲稿
培训内容:
合同法基本知识,签订、履行合同的实务操作和风险防范
今天借这个机会,准备和大家共同交流的话题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关于合同法的基本知识,包括日常中经常容易出错、混淆,同时又是非常重要的一些概念、术语;
二是对于在合同订立、履行、管理方面的实务操作和操作中的风险防范。
这中间我会结合公司以前订立的合同存在的问题和一些现实案例来讲解。
我们知道,现今法律正日益逐步完善,企业依法管理、规范经营也要求越来越高,特别是随着企业一步步发展,做大做强之后,再靠以前的简单操作,甚至君子协议之类的方式就行不通了。
随着交易的增多,和日益复杂的交易环境,又特别是在我国诚信体制还不健全的环境下,合同对于企业的经营和发展就显得越来越重要,可以说,企业的方方面面都离不开合同,不管是内部还是外部,不管是买进还是卖出,都离不开订立合同。
既然合同对于企业如此重要,那么订立好、履行好、管理好合同就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可以这样讲,合同的工作做好了,企业的纠纷就少了,企业的运行就顺畅了,企业的经济效益就会提高,企业的发展也就实现了。
首先,我们进行第一部分的内容,关于合同法的一些重要的基本知识。
1、我国现行的合同法是1999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可以说是我国的一部基本大法,共有428个条款,共对买卖合同等15种合同作了规定。
在合同法施行之前,我国对于合同方面的法律共有三个,一个是《经济合同法》,第二个是《技术合同法》,第三个是《涉外经济合同法》。
现行的合同法将以前的三个合同法融合在一起,以前的三个合同法在现行合同法生效后就废止了,退出了历史舞台。
今年是在二月份还是三月份,我在审查公司的一个合同时,居然发现在合同中对一个违约条款是这样约定的:
违约责任依照“经济合同法”的规定确定。
经济合同法废止接近10年了,尽然还在约定依照“经济合同法”的规定。
这是一个基本东西,应该清楚,合同对外代表一个公司的形象,不要犯低级错误。
2、谈谈无效合同。
合同有效无效非常重要,不仅关系到合同是否能履行,履行后能否达到订立合同的目的,还关系到我们的行为是否违法。
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5种合同无效的情形: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这里我想特别说明的是第五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问题,这是合同无效的最普遍的形式。
合同法实际是放宽了对合同无效的限定,从合同法的该条规定可以看到,合同只有在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才是无效的。
哪些是法律、行政法规?
法律即全国人大及人大常委会颁布的,行政法规即国务院颁布的。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除了法律、行政法规外,还有各部委规章的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等。
也就是说,合同内容违反了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章等,不会被认定为无效。
有很多时候别人咨询我签订合同的问题的时候,很多都问到,我签的这个合同是不是有效,不要成个无效合同就麻烦了。
这样的意识还是很好的,我们确实应该尽量避免签订无效合同。
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59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如果是因为违反了合同法52条前4款的情况而导致合同无效的,那确实麻烦了,相关财
产会被收归国有或返还。
如果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要区别对待了,有可能对你没有影响,但却会产生一些潜在的风险,有可能你就会承担很大的赔偿责任。
案例:
一公司准备在厂区内修建生产用房,找到一个包工头,请他承建,说又不想办产权证之类,也不用要他挂靠,节约了管理费,所以降低费用承包给他,双方签订了100万元工程款的“施工合同”。
施工中包工头偷工减料,房子建了大半的时候,垮塌了,并导致一个工人死亡。
发包方已花费了材料款70万元,发包方起诉到法院要求包工头赔偿,法院审理认为合同违反《建筑法》和《合同法》认定合同无效,但由于双方都有过错,所以判决包工头承担70%的责任,发包方自己承担30%的责任。
而死亡工人的赔偿诉讼,法院判决发包方和包工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约20万元。
这样的一个无效合同,实际双方都是受伤的,如果发包方找有资质的建筑公司,签订有效的合同,他也就不会有这些损失了。
提出无效合同的话题,是希望大家在订立合同中,要谨慎,擦亮眼睛,避免签订无效合同,不要签订了无效合同还是我方的过错,因此承担大的法律责任。
3、表见代理。
《合同法》第49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某手机公司,在某报刊登广告,一直是其推广部的人员经办,在某报刊登过多次广告,合同是经办人签字后再拿回公司盖章,后来某手机公司由于宣传方式改变,没有再进行报刊广告,但后来却收到法院的传票,某报起诉其支付广告费5万元。
看某报举示的合同,原来是其公司推广部的经办人和某报签的合同,某报也进行了广告刊登,并有报纸为证。
某手机公司说合同未盖章,也没有授权该经办人签该合同,但某报理由是,以前你刊登的广告都是该人经办,而且这次合同的内容和以前也是一样,因此有理由相信他是代表你公司签订的该合同。
后法院认定属于表见代理,支持了某报的主张。
某手机公司承担了责任后,起诉该经办人承担擅自签订合同的责任,最后该经办人承担了相应责任。
提出表见代理是需要我们的公司和经办人员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公司在授权方面,要有具体的授权范围和期限;
二是经办人员在履行职务或处理授权事务的过程中千万要注意不要被对方随意利用了你的表见代理权,否则不但公司要承担责任,你自己也会最终承担责任。
4、几个概念和名词的法律含义与区别
(1)订金和定金的含义、区别
要进行某种交易,在签订正式合同之前,签订什么“意向协议”、什么“预购合同”交点订金,或直接在合同中约定定金,是常有的事。
比如我们打算购买商品房,看房满意后,售楼小姐往往会让你交点定金,说将房子给你留到。
这就是通常的情况。
但两个定金却又很大的学问。
订金,是预付款性质,合同签订后可直接冲抵货款,合同不能签订时退回。
定金,是《担保法》规定的五种担保方式之一。
五种担保方式为:
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合同法中规定的定金就是这个。
它才适用定金罚则。
合同法第115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两个定金在实际运用中要注意分情况使用。
在主要需要约束对方的合同或意向性协议中,最好就使用定金,可以约束对方,对方不履行将不退回定金。
如果主要约束的是我方,那么就最好使用订金,我方如果要改变主意,就返还订金就行,而不会双倍返还。
案例、、、、、、、
(2)罚款、罚金、违约金的法律含义和区分
日常合同中大量可见约定什么罚款,罚金,不知道他们的具体法律含义,乱用
罚款不是一个合同法用语,而是行政处罚的一种方式,只有享有行政处罚权的机关,才可行使行政处罚权,如交通违法行为,交警队作出的罚款处罚。
罚金是刑事处罚方式,法院在刑事判决中经常用,比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等情况。
违约金才是合同法对违约责任承担的一种方式。
实际中应很好的运用,约定明确的违约金。
合同法114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违约金没有具体标准,现在只有商品房买卖中司法解释对违约金的上限做了明确规定,不高于损失的30%。
其他均没有明确的规定。
某公司被判与余款同额的违约金,30万元。
一顾问单位给一总包公司做一学校的塑胶操场,完工后,对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尾款30万元,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工程款150万元的30%,对方提出违约金过高,法院最后适当减少,判对方承担与尾款同额的违约金。
我方实际就损失一点利息。
注意:
违约金和定金不能同时适用。
合同法第116条规定:
当事人即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第二部分,关于实务操作和风险防范。
我们前段时间在对公司以前签订的合同进行全面审查时发现了不少的问题,而且有些还是非常重要的问题,比如付款时间不明确、履行期限不明确、无合同签订时间、无违约责任的约定、对方未盖章、未约定管辖机构或管辖地、合同内容表述不清、有歧义等等。
这些合同在履行中很容易出现争议,而且一旦诉讼,对公司就很不利。
如何签订规范的、对权利义务约定明确的合同,如何防范合同订立和履行当中的风险,下面就来谈谈。
一、先谈谈在合同订立阶段的操作和风险防范。
1、签订合同前对合作对方的审查(调查):
了解合作对象的基本情况,有助于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在供货及付款条件上采取相应的对策,避免风险的发生。
(1)对合同主体资格的审查,要清楚合同相对方是独立的法人还是分支机构还是公司的一个部门,不能与没有授权的部门签订合同。
还有就是审查经办人是法定代表人还是委托代理人。
审查合同主体资格最有效的方法就是查看一下对方的营业执照和企业参加年检的证明资料。
不能仅凭其名片、介绍信、工作证、公章、授权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件,因为从实际案例中我们发现有的企业由于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已经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了解合作方的基本情况后,要求其提供并保留营业执照复印件,如果合作方是个人,应详细记录其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电话。
了解这些信息有利于我方更好地履行合同,同时,当出现纠纷的时候,有利于我方的诉讼和法院的执行。
(3)审查合作方有无签约资格。
我国法律对某些行业的从业资格做了限制性规定,比如建筑施工合同,就需要建筑单位有相应资质。
没有从业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特定的业务,如果我方与没有资格的主体签订此类合同,那么合同就可能无效,可能会给我方带来损失。
(4)调查合作方的商业信誉和履约能力。
尽可能对合作方进行实地考察,或者委托专业调查机构对其资信情况进行调查。
重大合同订立时必须对对方进行调查,在工商登记机关查询其登记档案,是否年检,进行第一项和第四项的工作。
在公司的《合同管理办法》我们作了规定。
2、在拟定合同条款时,各主要条款要完备,清晰明确
除即时清洁的交易,都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合同法第11条规定: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第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这里我要特别说一下的是,进出口公司可能经常使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完成交易,这就特别需要注意保存好往来的传真、电子邮件等,最好不要用业务员自己的电子邮箱发送资料,避免人员流动带来的证据流失。
最好统一用公司的邮箱。
对电子邮件等要及时清理,对重要的可能要进行诉讼的材料,要进行证据保全,请公证处作证据保全的公证,是最好的办法。
同时还要注意收集进出口的相关单据、交接货的依据
等。
当然,对于这种交易,最有效的防范是尽量先款后货或控制货款数量金额等。
当然这是合同履行中需要特别注意的,在这里顺便提出来。
回到我们谈的合同条款的订立,一定要做到用词准确,表达清楚,约定明确,避免产生歧义。
我在审查公司的合同时,发现很多都存在语句不通,表达有歧义等情况。
同样,这一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给出的任何书面的东西也要做到。
比如一公司的对账单这样写的:
XX年6月双方经对账,甲共欠乙货款10万元,至XX年10月,还欠款一万元。
合同内容要注意通俗易懂,要让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看得懂,看得明白。
为什么这样说,合同不仅仅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问题,在发生争议时还关系到法官,律师等第三方,争议双方必然是对合同约定有各自的理解,特别是在是否违约方面,往往是你说我违约,我说你违约,要法官如何来判断,还得依据合同的约定,如果合同内容第三方看不明白,那如何来判定。
各种重要条款具体来说(以买卖合同):
(1)规格数量条款:
要对各型号产品的具体规格及数量做出明确约定,避免出现差错。
比如酒类买卖中,如果只约定购买“一千箱啤酒”,就有可能出现“一箱12支”或“一箱24支”这样两种相差巨大的结果。
(2)质量标准条款:
根据我方的产品质量情况明确约定质量标准,并约定质量异议提出的期限。
(3)包装条款:
对于购货方提出的特殊包装方法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4)交付方式条款(送货条款):
交付时间和方式(送货还是自提)要明确,合同中应列明收货方的经办人的姓名。
这样做的目的是防止经办人离开后,对方不承认收货的事实,给诉讼中的举证带来困难。
(5)付款条款:
应明确约定付款的时间。
模棱两可的约定会给合作方找到拖延付款的理由。
以下付款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