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医整办2号益阳市关于开展整顿规范药品医疗器械市场流通秩序专项治理活动的方案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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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实施方案制定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关注民生、维护民利,深入开展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的专项治理,进一步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购销行为的监督管理,切实规范药品、医疗器械市场流通秩序;

严厉打击药品购销领域中的商业贿赂和偷税漏税等违法犯罪行为,坚决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行业中的不正之风;

加强药品、医疗器械购销领域的制度建设和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推动建立“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良好市场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治理活动,使我市药品、医疗器械市场流通秩序得到有效规范;

使医疗机构以及药品流通市场得到有效监管;

使药品购销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

使人民群众就医用药负担得到有效减轻;

确保用药用械安全有效。

三、整治内容

(一)规范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行为

药品经营企业购进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应主动向供货方索要发票。

到货验收时,应依据发票所列内容,对照供货方销售出库单进行验收,做到票、账、货相符。

医疗机构支付货款时,提供方必须提供正规发票,严禁不开具正规发票,使用假发票报账和现金返点的违法违规行为;

严禁药品经营企业从事挂靠经营、承包经营、过票经营、买卖发票等违法违规行为。

严禁零售药店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严禁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和医疗器械。

(责任单位: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国家税务局)

(二)规范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购销行为

1、公立医疗机构应认真执行政府主导,以省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并按规定及时付清货款。

2、基层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制度。

3、加强医德医风教育,认真执行临床技术、诊疗、抗菌素临床应用、处方管理等规范;

严禁不凭本单位医师处方销售使用药品,患者要求提供纸质处方的,医疗机构必须提供;

严禁开大处方、滥用抗生素等医疗行为;

严禁将科室和医务人员的收入与药品、医用耗材等使用情况挂钩。

4、严禁医疗机构中的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

5、严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为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营销人员提供有关处方和医疗用品使用数量等信息。

禁止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兼职从事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等与医疗业务有关的销售工作或变相开展经营活动。

禁止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近亲属在本医疗机构从事上述与医疗业务有关的销售工作。

6、医疗机构对医药销售企业提供的发票应加强审核,利用网上查询系统做好真伪鉴别工作。

7、严禁医疗机构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和医疗器械。

购进药品、医疗器械应主动向供货方索要、查验、留存发票、销售出库单,做到票、帐、货相符。

8、医疗机构不得以邮寄、开放式柜台自选、试用等方式销售或变相销售药品。

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规范医疗器械、医用耗材招标采购行为

医疗器械的采购必须严格按规定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不得在场外交易。

植(介)入型高值医用耗材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实行集中招标采购制度,其他医用耗材和检测试剂以市为平台集中招标采购。

市纠风办、市卫生局)

四、整治措施

(一)严格对药品、医疗器械流通市场的监管

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单位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的监管,对药品和医疗器械单位的购销渠道进行检查,核查票、账、货是否一致。

将挂靠经营等违法违规检查列为全市药品稽查和GSP认证及追踪检查的重要内容。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进一步规范药品经营企业的发票管理。

坚决制止以药品经营企业名称代开发票的行为,严禁药品经营企业以其他方式代开发票。

市国家税务局)

(二)严格对医疗机构的监管

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设立医疗机构药事监督委员会,对医疗机构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医用耗材采购严格督促按程序。

要严格规范诊疗服务行为,促进合理检查、合理用药用械、合理治疗。

加强医德医风教育,深化院务公开,切实做好医疗服务项目的价格、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等信息的公开,严格实行医药费用查询制,大力推行费用清单制,提高收费的透明度。

建立卫生与医保部门联合监管机制,严格控制门诊病人人均费用和住院病人人均住院费用的上涨。

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加强医药市场价格检查,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力度,组织开展全市医疗服务和药品、医疗器械价格重点检查,严肃查处不执行明码标价政策、医药价格公示制度和不执行政府价格政策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

市物价局)

(三)严厉打击药品购销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

1、严厉打击药品购销领域中的偷税漏税违法犯罪行为,发现使用虚假发票和个人违规代开发票等手段偷逃税款的,除追缴税款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罚,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国家税务局、市公安局)

2、严厉打击药品、医疗器械购销领域中经营假劣药品、不合格医疗器械等违法犯罪行为。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

3、加强药品、医疗器械购销行为的日常监管,严厉查处药品、医疗器械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发布虚假医药广告等违法行为。

市纠风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严厉查处医疗机构中的工作人员在医药产品采购中的受贿犯罪和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等职务行为获取回扣、收受红包等违法犯罪行为,同时加大对单位受贿和行贿行为的打击力度。

市纠风办、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

(四)加强法制教育和医德医风建设

组织开展学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专题法制教育活动。

以案说法,对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单位从业人员及医务人员进行警示教育,营造治理药品、医疗器械流通秩序的舆论氛围。

深化医德医风建设,全面开展民主评议医院行风工作,发挥社会、群众对医疗机构的监督作用。

(五)加强药品购销领域制度建设

1、实行药品经营企业书面承诺制。

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亲笔签署统一格式的书面承诺书,对依法依规经营予以承诺,对挂靠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实行药品销售人员身份核查制。

到医疗机构销售药品的人员必须是药品经营企业的正式或依法办理聘用手续的员工,每家企业只允许1—2名业务员与同一家医疗机构联系业务,联系业务时药品销售人员应将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证明原件、质量保证协议原件以及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企业营业执照、GSP、GMP认证证书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本人的药品销售人员培训合格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的公章交医疗机构核查存档,由药监部门定期检查,发现药品销售人员挂靠经营的,按无证经营药品依法处罚,挂靠的企业一并处罚。

3、实行药事管理委员会票决制。

切实加强对药事管理委员会的监管,进一步完善药事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药事管理委员会人数不得少于11人,对进入医疗机构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实行不记名票决制,票决未通过不得采购。

药事监督委员会全程参与,履行监督职责。

市卫生局)

4、实行医务人员收受回扣惩戒制。

医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回扣,一经查实,情节较轻者,扣除全年绩效奖金,影响职称评定五年;

情节较重者,还要予以党纪政纪处分,同时给予高职低聘、解聘、换岗、待岗、吊销执业医生资格或护士执照等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加强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诚信体系建设

建立全市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的诚信体系,督促行业自律。

建立药品零售企业医保定点联合审查、审核机制,对于有挂靠经营、套税返点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药品经营企业,由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同时将处罚情况上报市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办公室,情节严重的取消药品招标采购资格;

对于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药品零售企业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请社保部门终止医保零售药店协议,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相关证照;

对于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医疗机构,由社保部门取消定点医保资格。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五、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1年6月底至7月15日)

1、成立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

成立益阳市整顿规范药品、医疗器械市场流通秩序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王刚强任组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谌训兵,市卫生局局长黄平任副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龚建夫任办公室主任,市纪委纠风室主任汤建仁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

此次专项治理活动由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医整办、市纠风办牵头,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物价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国家税务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

各成员单位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络工作。

2、制定工作方案。

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和工作要求,各职能部门按照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制定实施细则,组织实施专项治理工作。

3、召开整顿规范药品、医疗器械市场流通秩序专项治理动员大会。

通过召开会议,宣传发动,统一思想认识,营造浓厚的社会舆论氛围。

充分发挥媒体作用,开展专题宣传,公布举报电话,鼓励群众投诉举报,使治理活动深入人心。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1年7月16日至8月15日)

各医疗机构、医药经营企业及下属门店应严格按照本方案开展自查自纠,自查面要达到100%,确保不走过场、不留死角。

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写出书面报告,并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治理对策。

书面报告于2011年9月15日前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对自查中主动交待并积极整改问题的单位和个人,情节较轻的,免予处罚;

情节较重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检查抽查阶段(8月16日至10月底)

本阶段的工作分两段进行。

8月16日至9月底,由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本方案的目标任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组织力量,对各医疗机构、医药经营企业、药店进行地毯式排查。

10月份,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从各成员单位抽调力量,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市属医疗机构、医药经营企业及各区县(市)进行抽查。

重点抽查有商业贿赂行为、违法经营行为的用药用械单位和自查敷衍了事的单位,对排查中发现拒不交待问题或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四)整章建制阶段(2011年11月1日至12月底)

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要对这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认真做好总结,对存在问题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扎实抓好整章建制工作。

市治理领导小组根据治理情况,建立规范药品、医疗器械市场流通秩序的长效机制,确保治理成效,巩固治理成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按照纪委、监察局、医整办、纠风办牵头,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为主,其他部门各负其责的要求,建立健全责任机制,落实任务分工。

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

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抓好职责范围内的专项治理工作。

对专项治理监督整改不到位的职能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将严格问责追究。

各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

各区县(市)按《方案》要求,成立相应机构,安排部署好专项治理工作。

12月15日前将专项治理工作总结,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加强统筹协调。

把检查、整改、监督和完善制度有机结合起来,协调推进。

要把治理工作与日常监督结合起来,努力取得解决当前突出问题与促进工作长远发展的综合成效。

(三)加强督促检查。

要深入医疗机构、深入医药企业、深入人民群众,加强对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的检查,督促整改落实。

对整改工作迟缓的医疗机构和医药企业,要重点督促;

对拒不自查、掩盖问题或弄虚作假的要严肃查处。

(四)加强政策指导。

组织力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明确政策界限,实施业务指导,解决难点问题。

各职能部门及医疗机构、医药企业在治理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要及时向各级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请示和报告。

附:

整顿规范药品、医疗器械市场流通秩序专项治理工作自查表

附件:

(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填报)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人:

填报日期:

序号

项目

存在的主要问题

整改措施

1

企业及业务员是否有销售药品、器械的资质

2

是否建立有企业诚信、质量承诺制度

3

是否建立健全销售业务员授权委托管理制度

4

供货票据是否合规,票、帐、货是否相符

5

是否存在挂靠经营、承包经营、过票经营等违规行为

6

是否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医疗器械

7

有无现金返点、行贿、回扣等不正当交易行为

8

在工商、质监、税务是否有不良记录

注:

填报2010年以来的情况

(医疗机构填报)

购进药品参加集中招标采购比例(%)

集中招标采购中,是否按规定付清货款,有无二次议价行为

购进器械、耗材参加集中招标采购比例(%)

是否审核了供货方及业务员资质情况

购销票据是否合规,票、帐、货是否相符

进销价格是否经物价审核公示

是否实行了药事委票决制

9

医院收入分配有否与药品、医用耗材销售收入挂钩

10

工作人员是否有开大处方,滥用抗生素,收受回扣、礼金等行为

11

工作人员是否兼职从事药品、器械销售或变相销售活动

12

院级领导及中层骨干的配偶、子女、近亲属有否存在与本院从事药品、器械购销有关的工作

13

是否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及目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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