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章学校保护资料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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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章学校保护资料Word格式.docx

一、未成年人保护的总原则

(一)特殊、优先保护原则。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条第1款规定,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对未成年人给予特殊、优先保护,即“未成年人优先”原则。

其基本含义是指,对未成年人的权利,对未成年人的生存、发展和保护,国家和社会都要予以高度重视。

无论在什么情况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应把未成年人放在最优先考虑的地位。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在总则中突出规定了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它是保护未成年人工作的一项总原则,是贯穿全法的一根红线,如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在社会保护一章中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

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在司法保护一章中规定:

“在司法活动中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的原则,是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规律性认识的升华,是国际社会保护儿童先进理念在国内法中的集中体现。

(二)平等保护原则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条第3款规定了对未成年人平等保护的原则,即“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我国现行法律既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的一般保护,又规定了对特殊未成年人或者未成年人特殊情况的保护。

忽视未成年人的一般法律保护是不对的;

忽视对对特殊未成年人或者未成年人特殊情况的保护同样是不对的。

所谓的平等保护应是一般保护与特殊保护的有机结合,而不是说所有的儿未成年人应该同等对待。

二、未成年人保护的基本原则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基本原则,也是未成年人法律保护的原则,是指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起着指导作用的准则。

根据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条的规定,保护未成年人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

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人格尊严也就是人格权,人格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人格权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狭义的人格权通常是指名誉权。

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仅是从保护未成年人的人格权的角度讲的,更多的是从尊重未成年人独立的人格尊严,使未成年人的自尊心不受伤害、个人价值不被贬低的角度讲的。

法律确认每一公民都具有同等的人格权,公民的人格尊严依法应当受到尊重。

未成年人在成长发育期要不断树立人的自尊、自立、自信、自强的品格,这就要求社会与成人把孩子当成朋友对待,改变孩子是父母的私有物的旧观念。

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是法律规定的义务。

尤其是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更需要尊重他们的人格,以正确的方法,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教育、感化他们。

(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包括两个方面:

身体的发展(结构形态与生理机能)和心理的发展(认识能力和心理特性、知识技能和思想品德)。

未成年人正处于成长中,在生理、心理上与成年人有着本质的不同。

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有着自己的规律和特点。

1、身心发展的不平衡性。

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同一方面的发展速度在不同的年龄阶段变化是不平衡的。

二是不同方面发展的不平衡性。

因此,要适应身心发展的不平衡性,抓住关键期,适时地进行教育。

在这一时期中,对个体某一方面的训练可以获得最佳成效,并能充分发挥个体在这一方面的潜力。

错过了关键期,训练的效果就会降低,甚至永远无法补偿。

2、身心发展的顺序性和阶段性。

个体的心理和生理发展都是一个由低级到高级、由量变到质变的不断发展的过程,表现出一定的阶段性和顺序性。

每一个阶段都有其共同的规律和特点,并且有后一阶段的不同表现和不同需求,要适应身心发展的顺序性和阶段性,循序渐进,既不要超越阶段、超之过急,也不要一味等待,坐失良机。

3、人的身心发展的互补性。

如,人的精神力量、意志品质、情绪状态对整个肌体能起到调节作用,帮助人战胜疾病和残缺,使身心依然得到发展。

但如果一个人的心理承受能力太差,缺乏自我调节能力和坚强的意志,那么,就算不严重的疾病和磨难也会把他击倒。

互补性告诉我们,发展的可能性有些是直接可见的,有些却是隐现的,培养自信和努力的品质是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

4、身心发展的个别差异性。

个别差异性在不同层次和程度上存在。

需要说明的是个体发展水平的差异不仅是由于个人的先天素质和内在机能的差异造成的,他还受到了环境及发展主体的发展过程中的努力程度和自我意识水平、自主选择的方向的影响。

在教育工作中,在了解未成年人身心发展一般规律的同时,又要关注个体差异,调整教育方法,因材施教。

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要遵循这些共同的规律,这些规律制约着我们的教育工作。

遵循和利用这些规律,可以使教育工作取得好的效果。

反之,则可能事倍功半,甚至挫伤学生的学习热情,降低教育的效能。

为此,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总则中规定了遵循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应遵循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的原则。

作为该原则的具体体现,如在家庭保护一章中,增加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的内容;

在学校保护一章中规定,“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在社会保护一章中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在司法保护一章中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并适应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教育和保护是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两个主旋律,相互结合,相辅相成,不能只讲保护,忽视教育,也不能忽视保护,只讲教育。

未成年人身心正处于发展过程之中,容易接受新事物,是受教育的最佳阶段。

必须通过教育才能使其成为社会所需要的人才,并且通过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可以使未成年人的身心得到发展,促使其完善,大大增强抵御外界侵害的能力,实现自我保护。

从这个意义上讲,教育对未成年人具有保护作用。

但是教育不等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也不能取代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因此,在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的同时,还需要全社会给予未成年人保护。

不过,讲保护,不能过度保护,不能溺爱。

在选择保护手段时,要同时考虑教育的因素,在实现保护的同时促进教育而不能忽视甚至对教育产生负面影响。

也就是说要把保护措施和教育措施有机地结合起来,融保护于教育之中,在保护中加强教育,切实贯彻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2008年修订)

  一、爱国守法。

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

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

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爱岗敬业。

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

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

不得敷衍塞责。

  三、关爱学生。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

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

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

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四、教书育人。

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

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

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五、为人师表。

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

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

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

作风正派,廉洁奉公。

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六、终身学习。

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

潜心钻研业务,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

中长期发展纲要第四章义务教育

(八)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水平。

义务教育是国家依法统一实施、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具有强制性、免费性和普及性,是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

注重品行培养,激发学习兴趣,培育健康体魄,养成良好习惯。

到2020年,全面提高普及水平,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基本实现区域内均衡发展,确保适龄儿童少年接受良好义务教育。

巩固义务教育普及成果。

适应城乡发展需要,合理规划学校布局,办好必要的教学点,方便学生就近入学。

坚持以输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确保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研究制定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的办法。

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动态监测机制。

加快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优先满足留守儿童住宿需求。

采取必要措施,确保适龄儿童少年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就学困难、学习困难等原因而失学,努力消除辍学现象。

提高义务教育质量。

建立国家义务教育质量基本标准和监测制度。

严格执行义务教育国家课程标准、教师资格标准。

深化课程与教学方法改革,推行小班教学。

配齐音乐、体育、美术等学科教师,开足开好规定课程。

大力推广普通话教学,使用规范汉字。

增强学生体质。

科学安排学习、生活、锻炼,保证学生睡眠时间。

大力开展“阳光体育”运动,保证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不断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

提倡合理膳食,改善学生营养状况,提高贫困地区农村学生营养水平。

保护学生视力。

(九)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均衡发展是义务教育的战略性任务。

建立健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障机制。

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均衡配置教师、设备、图书、校舍等资源。

切实缩小校际差距,着力解决择校问题。

加快薄弱学校改造,着力提高师资水平。

实行县(区)域内教师、校长交流制度。

实行优质普通高中和优质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名额合理分配到区域内初中的办法。

义务教育阶段不得设置重点学校和重点班。

在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近进入公办学校的前提下,发展民办教育,提供选择机会。

加快缩小城乡差距。

建立城乡一体化义务教育发展机制,在财政拨款、学校建设、教师配置等方面向农村倾斜。

率先在县(区)域内实现城乡均衡发展,逐步在更大范围内推进。

努力缩小区域差距。

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义务教育的转移支付力度。

鼓励发达地区支援欠发达地区。

(十)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

过重的课业负担严重损害儿童少年身心健康。

减轻学生课业负担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政府、学校、家庭、社会必须共同努力,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把减负落实到中小学教育全过程,促进学生生动活泼学习、健康快乐成长。

率先实现小学生减负。

各级政府要把减负作为教育工作的重要任务,统筹规划,整体推进。

调整教材内容,科学设计课程难度。

改革考试评价制度和学校考核办法。

规范办学行为,建立学生课业负担监测和公告制度。

不得以升学率对地区和学校进行排名,不得下达升学指标。

规范各种社会补习机构和教辅市场。

加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丰富学生课外及校外活动。

学校要把减负落实到教育教学各个环节,给学生留下了解社会、深入思考、动手实践、健身娱乐的时间。

提高教师业务素质,改进教学方法,增强课堂教学效果,减少作业量和考试次数。

培养学生学习兴趣和爱好。

严格执行课程方案,不得增加课时和提高难度。

各种等级考试和竞赛成绩不得作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与升学的依据。

充分发挥家庭教育在儿童少年成长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家长要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掌握科学的教育方法,尊重子女的健康情趣,培养子女的良好习惯,加强与学校的沟通配合,共同减轻学生课业负担。

国家课程标准的意义和功能是什么

《纲要》指出:

国家课程标准是教材编写、教学、评估和考试命题的依据,是国家管理和评价课程的基础。

应体现国家对不同阶段的学生在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等方面的基本要求,规定各门课程的性质、目标、内容框架,提出教学建议和评价建议。

从以上规定中可以看出,课程标准包括以下内涵:

☆它是按门类制定的;

☆它规定本门课程的性质、目标、内容框架;

☆它提出了指导性的教学原则和评价建议;

☆它不包括教学重点、难点、时间分配等具体内容;

☆它规定了不同阶段学生在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等方面所应达到的基本要求。

由于课程标准规定的是国家对国民在某方面或某领域的基本素质要求,因此,它毫无疑问地对教材、教学和评价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是教材、教学和评价的出发点与归宿。

因为无论教材还是教学,都是为这些方面或领域的基本素质的培养服务的,而评价则是重点评价学生在这些方面

或领域的表现如何,是否达到了国家的基本要求。

因此,无论教材、教学还是评价,出发点都是为了课程标准中所规定的那些素质的培养,最终的落脚点也都是这些基本的素质要求。

可以说,课程标准中规定的基本素质要求是教材、教学和评价的灵魂,也是整个基础教育课程的灵魂。

这也正是各国极其重视课程改革,尤其是极其重视课程标准研制工作的重要原因。

现在英美等国纷纷组织全国最强的力量、投入大量物力经费研制各科课程标准,表现出他们对国家课程标准的日益重视。

无论教材怎么编,无论教学如何设计,无论评价如何开展,都必须围绕着这一基本素质要求服务,都不能脱离这个核心。

但是,课程标准是教材、教学和评价的基本依据,并不等于课程标准是对教材、教学和评价方方面面的具体规定。

课程标准对某方面或某领域基本素质要求的规定,主要体现为在课程标准中所确定的课程目标和课程内容,因此,课程标准的指导作用主要体现在它规定了各科教材、教学所要实现的课程目标和各科教材教学中所要学习的课程内容,规定了评价哪些基本素质以及评价的基本标准。

但对教材编制、教学设计和评价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如教材编写体系、教学顺序安排及课时分配、评价的具体方法等),则不做硬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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