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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结构形式:

/

6、工程立项、规划批准文件号:

7、资金来源:

市财政投资性

第五条合同工期

1、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30

2、从年月日开始施工,至年月日竣工完成。

3、合同工程有单位工程和分部分项工程的,各单位工程和分部分项工程部位的名称、范围、计划竣工时间节点工期分别是:

按第三十四条约定。

4、合同工程的工期从监理或业主签署同意开工令的时间开工日期开始计算。

禁止合同双方当事人随意压缩工期。

第六条工程承包范围及承包方

1、承包范围:

(1)按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招标文件及相关答疑资料所涵盖的全部工程;

(2)发包人指定的有关工程内容或新增项目。

2、承包方式:

对前款所列承包范围,实行包工、包料、包施工机械、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生产、包文明施工、包劳保(金)、包验收、包联动调试、包竣工验收(含竣工图绘制)、包保修维修。

3、漏项、错项或新增加项目的处理

(1)如系招标工程,因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漏项、错项及计算错误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且工期不作顺延;

(2)如系在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施工图预算书中存在漏项、错项,或者因设计变更、发包人增加等原因从而产生的在本合同中所没有列明的项目,均视为新增加项目――其具体的价款、工期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并由双方以补充协议或以现场签证方式确定,但该等新增加项目之质量标准仍按本合同已有的约定执行,除非新增加项目之补充协议所约定的标准高于本合同已约定的标准。

第七条合同价

1、合同总价:

人民币:

元。

该合同总价已包括暂列金额、安全文明施工费、劳动保险金、应由发包人承担的第十一条项下的保险金、项目措施费。

2、本工程采用:

综合单价包干,工程量按实结算。

3、项目单价:

√详见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招标工程)。

详见经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非招标工程)。

第八条暂列金额

合同工程的暂列金额为:

元主要用于变更或调整本合同已明确的各项目的资金列支,承包

人无权擅自使用。

第九条安全文明施工费

1、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金额为元,其已包在合同总价中。

2、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内容和范围:

以现行广东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规定为准。

3、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支付:

按进度款同比例同期支付;

进度款中已包含相应的安全文明施工费。

4、承包方违反安全文明施工约定的,须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金按本条第1款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金额的比例(即当期进度款的比例)计算。

5、施工总承包管理和专业工程配合服务费:

暂按工程合同价扣除暂列金后的3%向总承包单位缴纳,最终金额以财评结算评审为准。

第十条劳动保险金

1、按广州市建筑工程劳保金管理办法执行。

劳保金之计算基数以第七条所列合同总价为准,且不因存有漏项、错项或新增加项目而增减。

2、劳保金应视为发包人的预付款。

在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款时冲抵。

第十一条保险费用

1、承包人代理发包人办理下列保险,发包人支付保险费;

保险期从办理保险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1)工程开工前,为合同工程办理工程一切险,包括合同工程本身因不可抗力原因而导致损坏或灭失险――该项保险费已包含在本合同总价款之中,保费金额为人民币元。

支付时间为:

在办理“第十条劳动保险金”支付手续时,一并支付给承包人。

2、承包人应按照下列规定自行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保险期从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1)工程开工前,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包括分包人在内)办理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该项保险费已由发包人以劳保金方式支付给承包人(承包人可自由决定另行投保意外伤害险),按现行《广州市建筑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穗人社发〔2015〕73号)执行;

(2)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施工设备、其采购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该项保险费用已包含于合同总价款之中;

(3)为第三者办理第三者责任险――该项保险费用已包含于合同总价款之中。

3、双方提供保险单和凭证

一方当事人应按照本合同要求向另一方提供有效的投保保险单和保险凭证。

4、未按规定投保的补救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遵守本条规定办理有关保险事项。

如果未按规定投保的,应按下列规定补偿:

(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合同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合同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则,该项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5、发生保险事故双方应尽的责任:

当合同工程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提供有关资料。

合同双方当事人有责任采取合理有效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并应相互协助做好向保险人的报告和理赔工作。

6、工程变更被保险人应尽的责任

当合同工程的性质、规模或计划发生变更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在合同履行期间按照本条规定保证足够的保险额,由此造成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7、保险赔偿金的用途

从保险人收到的因合同工程本身损失或损坏的保险金,应专项用于修复合同工程这些损失或损坏,或作为对未能修复合同工程这些损失或损坏的补偿。

8、双方当事人对本条第1款和第2款项下的投保事项的详细约定:

(1)投保内容:

(2)保险费与投保险金额:

(3)保险期限及相关责任:

(4)其它事项:

 

第十二条工程款与支付方式

1、以承包人完成的工程进度为支付依据,具体分为:

5次(期)付款:

期次

付款条件与方式

额度(比例)

(1)

经双方确认承包人完成工程进度达到30%的,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付款票据资料日后的15个工作日内,提交支付凭证资料给广州市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由其向承包人核拨、办理财政国库集中支付。

合同价款30%工程进度款(不含暂列金、劳保金和第十一条第

(1)项下的保

险费)

(2)

经双方确认承包人完成工程进度达到60%的,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

付款票据资料日后的15个工作日内,提交支付凭证资料给广州市财

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由其向承包人核拨、办理财政国库集中支付。

合同价款30%工程进

度款(不含款项,同

上)

(3)

经双方确认承包人完成工程进度达到100%的,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

的付款票据资料日后的15个工作日内,提交支付凭证资料给广州市

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由其向承包人核拨、办理财政国库集中支付。

合同价款25%工程进

(4)

工程业经竣工经验收合格,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全部工程竣工

结算资料后日的15个工作日内提交给广州市财政局评审中心办理工

程结算评审;

评审后,由财政局向承包人核拨合同价款10%的工程结

算余款。

工程结算余款与新增

项目款之总和的95%:

但计算在该95%时,上

列“不含款项”、甩项

和违约金等在本次结

算中直接冲减。

(5)

余款5%,为质保金。

自工程质保期届满之日,由承包人提交付款申

请书并附具相应的付款票据资料,由发包人审核后提交财政局支付该

余款。

2、关于工程新加增项目(含变更项目)而导致增加或减少价款,双方特别约定:

除非合同双方另行协商一致,该增减价款的支付(含暂列金的支付)必须在承包人已完成工程进度达100%后,才一次性支付85%;

余下15%须在工程竣工结算款中一并并审定和并按本条前款第(4和5)期的约定进行结算支付。

3、工程价款支付方式:

由广州市财政局划入承包人指定的银行帐号帐。

4、鉴于广州市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办理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手续可能存在时滞,故发包方向广州市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提交支付手续之日可视为甲方付款之日,但发包方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督促或确保合同款能付至承包人。

第十三条竣工结算与结算款

1、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发包人按本合同第十二条第1款第(4)项(期)进度款和第2款的约定支付工程结算款(含暂定工程量的结算、劳保金的冲抵等)。

具体操作流程为: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工程质量管理有关部门颁发的验收合格报告后,承包人按招标文件和本合同条款约定中的报价编制方法,编制本工程的结算书送监理单位审核;

经监理单位审核后,送发包人复审;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结算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复审完毕且在此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财政有关规定报送广州市财政局评审中心作出工程结算评审,待最终评审结果出来后,按规定向承包人核拨工程竣工结算款等手续,并由广州市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办理财政国库集中支付。

本工程最终的造价与结算款必须以广州市财政部门审定为准。

2、若发包人有其他相关造价审核规定,以相关规定为准。

项目的结算造价以广州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的工程结算价作为本合同的最终结算造价。

第十四条合同担保履行

1、本“履约保证金”非为质保金,其系为保证承包人正确、全面履行工程质量之外的各合同事项而设立的保证制度。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

人民币:

3、履约保证金的支付时间、方式:

承包人持中标通知书于本合同签订之前,以下列第

(1)种方式,将合同履约保证金交付到发包人财务处;

并且凭付款凭证签订本合同。

(1)以现金支付方式。

该履约保证金的返还时间为:

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自收到承包人要求付款通知及票据后的十个工作内全数返还(不计息)。

承包人必须在验收合格之日后的两年期限内提出返还请求,否则视为其自愿放弃该履约保证金。

(2)以银行出具履约担保函方式:

①为正确履行施工合同,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前或在签订合同之时按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的要求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函。

履约担保的有效期,是从提供履约担保之日起至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发包人应在担保有效期满后的14天内将履约担保函退还给承包人。

②发包人就履约担保提出索赔要求前,应书面通知承包人,说明导致此项索赔的原因,并及时向担保人提出索赔文件。

担保人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并无须征得承包人的同意。

③履约保函的额度是合同额的10%;

且为无条件的兑现保函。

亦可采用“备用信用证”作为履约担保。

④履约担保函之具体担保内容、方式和责任等,见《履约银行保函(范式)》。

第十五条施工设计图纸

1、施工设计图纸由发包人提供。

其中:

(1)施工设计图纸提供、设计文件的时间:

招投标文件中已列明的,从投标时间;

未列明的,在合同成立后的开工前十天内。

但前述的时间,并不影响双方在缔约过程中、在履行或变更合同过程中存在的现场提供与接受行为时间。

(2)施工设计图纸提供的数量:

3套图纸。

若承包人额外需要的图纸,发包人可协助加晒,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约定:

开工前二天内

(4)其他约定:

2、施工设计图纸由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计图纸提供时间为:

/;

施工设计图纸提供的数量为:

/。

3、承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资料转让、外借、扩散等,也不得用于与本合同之履行无关的领域。

如承包人违反本项约定,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工程分包

√1、禁止分包:

本合同项下的工程内容(项目)为一整体工程;

禁止承包人将本合同项下的工程内容以任何方式,包括合同转让、转包或者肢解后分包给他人的方式履行合同。

2、允许分包

(1)指定分包工程为:

(2)分包工程价款的支付方式:

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

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3)如果发包人承包人特别约定工程分包的,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

第十七条发包人完成下列基础性工作

1、施工所需水、电接驳:

(1)施工期间发包人只向承包人提供水、电接驳口;

(2)通讯线路发包人不提供。

(3)水电接驳口提供时间:

根据承包方要求;

(4)提供地点:

属于发包方的距施工地点最近或最便利的接驳口。

2、施工现场道路或通道的约定:

通道按现状;

不论其满足施工要求与否,该通道及施工便道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已包含在工程报价之内。

3、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形关系和做好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工作的约定:

发包人协助承包人做好上述保护工作的协调处理,除文物保护外,其它保护工作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中。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临时办公和生活设施的时间和要求:

现场不提供。

5、办理有关所需证件的约定:

委托承包人办理应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费用已包含在工程价款中,发包人不再支付相关费用。

6、提供施工场地和现场交验的时间:

7、提供其他的有关资料的时间:

本合同有约定的,从约定时间;

无约定时间的,从双方实际签领时间。

8、除上列事项之外的其他工作:

/

第十八条承包人完成下列基础性工作

1、水电:

除发包人提供水电接驳口之外,连接至施工场地内水电管线、水电表等,均由承包人根据施工需要自行解决,且必需符合国家安全要求。

有关费用,包括施工期间所发生水、电费均由承包人承担。

2、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做好施工现场人员、材料、器材的保卫工作。

施工现场要求半封闭管理,二十四小时保卫值班。

若承包人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项目、财产、人身伤害等,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2、、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按广州市有关规定办理。

3、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工程完成且在交付发包人之前,对已完工项目的保护工作及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4、设施与文物保护:

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对只能部分腾空的施工场地所滞留的家具、陈设等采取保护措施,完全由承包人负责保护并承担一切费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1)按广州市相关法规和发包人相关规定执行,且要求达到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施工现场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其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报价中,不另作调整。

(2)在办理工程竣工交付手续之时,应当无条件清退施工设备或设施,保障无任何工作人员现场居住,保障施工场地和已建工程整洁、清洁、卫生,并满足发包人的要求。

6、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1)承包人对工地所有作业和施工方法的适当性、可靠性、安全性负责。

(2)承包人按投标文件承诺进场的设备机械未经发包人许可,不得撤出现场。

(3)承包人办理应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费用已包含在工程价款中,发包人不再支付相关费用。

(4)不准在工程现场生活、住宿(自行搭建)。

工人的生活、住宿场地,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5)施工场地若有植物需迁移的,由承包人负责迁移至发包人指定地方,发包人不再支付相关费用。

(6)道路通行权与场外施工道路的约定:

按施工场所外之现状;

道路通行权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7)超大件和超重件运输的约定:

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发包人代表及其权力的限制

1、发包人任命为发包人代表,其联络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

2、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权力做如下限制:

(1)负责合同履行并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联系协同办理验收、变更、登记及其他有关事项的手续。

凡涉及工程项目变更者,须经双方签字并盖章确认始生效力,该指派代表无权以个人名义作最终确认。

(2)发包人指派的代表,其个人现场签发的变更或增加工程项目的签证,不能作为本合同甲乙双方结算凭据;

因特殊需要变更或增加工程项目的,须由发包人出具正式书面文件后承包人才能施工,并依据文件向发包人结算。

3、专项批准事件的签认:

由承包人书面申请,由监理单位加注审核意见并报发包人,最终由发包人批准或确认。

第二十条承包人代表

1、承包人任命为承包人代表,其联络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2、承包人任命项目经理机构:

项目经理姓名;

职务

3、承包人代表的基本责任:

(1)、承包人必须按照投标文件中所做出的承诺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现场管理机构,并执行《建

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236—2001)。

(2)、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员在开工前必须全部到位(项目经理和现场技术负责人在开工后必须常驻现场),并接受总监理单位和发包人代表的查验。

未全部到位的负责人,从开工第一日起计,每人每天罚款合同总价的0.5‰作为违约金,该罚款在工程进度款中抵扣。

(3)承包人所投入的工程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应与投标文件保持一致,发包人未明确要求更换的,承包人不得更换。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现场管理机构主要部门负责人的承包人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4)、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现场管理机构主要部门负责人必须全职在现场办公,不得兼职或者擅自离岗;

因特殊情况需短暂离岗的,应当事先报发包人、项目管理公司批准,且必须妥善安排工地现场的工作交接。

具体按下列约定执行:

①离场1天内,须将工作交接情况知会现场发包人和监理单位;

②离场2~3天,须将工作交接情况知会现场发包人、监理单位,并经现场业主和总监理单位批准;

③离场3天以上,须将工作交接情况知会发包人和总监理单位,并经发包人批准;

④但一个月内累计离场时间不得超过5天(含节假日)。

(5)、项目经理或现场管理机构主要部门负责人的实际工作能力和工作表现,达不到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或投标文件的承诺或工作态度存在严重不足,不适应现场工作需要,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出撤换。

承包人可以提出整改意见,如发包人不予接受,或认为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则承包人必须在7天内无条件撤换,所调换来的人员资质、资历、学历、职称、业绩及实际工作能力不低于原投标文件中所承诺人员的综合能力。

如果发包人的撤换通知下达7天后,承包人仍拒不执行,则视为该部门负责人空缺,承包人需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直至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

对于项目经理和主要技术负责人,无论是承包人擅自更换或发包人要求撤换,承包人都应分别向发包人支付20万元和5万元的违约金。

(6)、若违反上述规定,业主、总监理单位可发出停工令,待人员回到岗位后才批准复工,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损失和一切经济损失。

(7)、项目经理必须出席由发包人主持的每周例会(书面通报本周进度完成情况,并提出下周进度计划)及重要协调会。

第二十一条进度计划、报告与周例会

1、承包人编制施工进度报告和修订进度计划的时间要求:

在进场施工前3天报发包人审核确定。

承包人负责在开工前向发包人提供项目管理人员架构表、施工组织设计、工程总进度计划,并在每单项工程开工前3天向发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向发包人提供相应进度、材料计划及有关统计计报表:

2、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开工前3天,对发包人提出的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及时采纳并重新提交。

进度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当发现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进度滞后时,发包人将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项目按计划进行。

若经督促进度仍然比计划工期滞后达10天,或已明显造成对主工期的不利影响,发包人有权采取措施将本合同工程的部分或剩余的全部工程分包给第三方,以保证工程进度,同时保留向承包人追究相关责任及赔偿的权利。

3、发包人确认的时间:

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在七天内答复批准或要求修改(其中项目管理单位在四天内审核并签署意见,发包人在三天内审核并签署意见)。

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4、承包人负责参加周例会(提交本周完成进度报表、下周进度计划报表)、各类施工协调配合例会,按时向发包人提供开竣工报告、隐蔽工程验收报告、质量自检记录、交工验收报告以及工程事故报告(如果发生的话)等资料;

做好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5、承包人所有发向发包人的函件均应符合发包人的表格或形式。

该表格形式和要求由发包人给予说明。

6、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开工

1、开工条件:

工程开工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开工条件,并已经领取了施工许可证。

2、工程开工:

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后的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开工申请书,并附上表明已做好开工准备的有关资料。

除另有约定外,监理工程师应在本合同签订后的/天内报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开工令;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令后的7天内开工,并一直保持合同工程连续均衡施工,直至其被改变为止。

3、承包人未按时开工的处理程序和责任:

承包人未能按照时开工,应在接到开工令后立即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要求并说明理由。

监理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书面予以答复,否则视为同意。

由此造成的损失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4、发包人推迟开工的处理程序和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在本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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