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指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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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指引Word格式.docx

(3)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

(4)有证据证明被请求人涉嫌实施了专利侵权行为。

(5)属于受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管辖范围和受理事项。

(6)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并且双方没有仲裁约定。

立案后发现请求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撤销立案通知书,并通知不予立案。

2.1.3.1.1请求人的资格

请求人的资格审查,适用2.1.2.1的有关规定。

2.1.3.1.2本国请求人

请求人是个人的,应当要求其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并与原件进行核对。

请求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请求书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请求书的附件中应当包括以下材料,并将其作为请求书的附件:

(1)加盖本单位公章的法人证书复印件或者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2.1.3.1.3外国或者港澳台请求人

请求人是外国人的,执法人员应当要求其提交所在国公证机关的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请求人是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执法人员应当要求其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2.1.3.1.4本国申请人与外国或者港澳台申请人共同申请专利的请求人

本国申请人与外国或者港澳台申请人共同申请专利的,向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处理请求,本国请求人适用2.1.3.1.2的规定,外国或者港澳台请求人适用。

2.1.3.1.5请求人是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的

请求人是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的,执法人员应当要求其出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正本,并提交复印件。

2.1.3.2明确的被请求人

被请求人的资格审查,适用2.1.2.2被请求人的有关规定。

明确的被请求人一般指有确定的被请求人姓名或者名称,有确切的住址或者地址。

2.1.3.3请求书

请求人应当提供请求书正本一份并按照被请求人的数量提供相应请求书副本。

请求书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请求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的姓名、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及其他事项,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的姓名和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

(2)被请求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的姓名、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及其他事项。

(3)请求事项、理由和侵权事实,其中,侵权理由如:

侵权分析对比;

侵权事实,应当说明侵权的基本情况,如:

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购买被控侵权产品时间、地点以及过程等。

(4)附证据材料清单。

(5)请求人的签章。

(6)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请求人提出的请求事项,不得超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法定职权范围。

2.1.3.4授权委托书

请求人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代理人,委托他人作为代理人时,必须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载委托事项和权限。

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请求、进行和解,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授权委托书记载的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的,应当要求请求人明确特别授权的具体事务。

未明确委托权限的,应当对其能够代理的和不能代理的行为予以明确。

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形成的授权委托书,应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办理公证、认证或其他证明手续。

授权委托书为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本。

中文译本应当经过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翻译,由翻译人员签名并加盖翻译机构公章。

未提供中文译本的,退回其授权委托书并通知其在指定期限内将中文译本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

2.1.3.5专利证明文件

2.1.3.5.1专利证书、专利公告文本

执法人员应当要求请求人提交专利证书、专利公告文本(公告页、附图、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等)复印件,并提供专利证书原件以供核对。

2.1.3.5.2专利法律状态证明

执法人员应当要求请求人出具专利登记簿副本的原件,或者专利证书和当年缴纳专利年费的收据等能够证明涉案专利有效存在的证明。

2.1.3.5.3专利权评价报告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

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在2009年10月1日之前的实用新型专利,涉及专利侵权纠纷,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出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作为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

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在2009年10月1日之后(含该日)的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涉及专利侵权纠纷,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出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

2.1.3.6实施专利侵权行为的相关证据

实施专利侵权行为的相关证据,是指请求人提交的能够证明被请求人实施侵权行为的相关物证、书证等证据。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是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交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经受理该案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权的,执法人员应当要求请求人提供该产品是新产品的证据。

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处理程序中,只有在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前提下,才能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

第一,依照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应当是新产品,所述“新产品”是在专利申请日以前在我国未曾出现过的产品;

第二,被请求人制造的产品与采用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相同。

执法人员应当要求请求人提交被控侵权产品的实物及相关购物凭证的公证文书,因特殊情况无法获得发票的,应当要求请求人提交购物收据。

宣传画册、网站资料等形成证据链的,可以作为证明侵权产品的证据。

2.1.3.7.1实施专利侵权行为的相关证据

2.1.3.7.1.1公证文书

执法人员对请求人提交的公证文书,只做形式上的审查。

如果公证文书在形式上存在严重缺陷,例如缺少公证人员签章,执法人员可以要求其补正。

2.1.3.7.1.2域外证据

(1)请求人提交外文证据的,执法人员应当要求其提交中文译本;

未提交中文译本的,该外文证据视为未提交。

请求人可以仅提交外文证据的部分中文译本;

该外文证据中没有提交中文译本的部分,不作为证据使用。

(2)域外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2.1.3.7.1.3港澳台证据

请求人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执法人员应当要求其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2.1.3.7.2相关证据材料的审查

2.1.3.7.2.1证据材料提交时间

执法人员应当要求请求人在提交请求书的同时提交有关证据材料。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要求其在举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延期提交证据材料的请求,并说明原因。

对于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案件合议组提出意见,经办案处(科)室负责人审定后,报局领导审批。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2.1.3.7.2.2外文证据的初步审查

执法人员在接收当事人提交的外文证据时,应当审查其是否提供中文译本;

未提供中文译本的,退回其外文证据并通知其在指定期限内将中文译本和外文证据原件一并提交。

2.1.3.7.3证据材料的签收

(1)执法人员在接收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后,应当审查其是否是原件;

不是原件的,应当将复印件与原件核对后,在复印件上加盖“核对无误”公章,并由核对人签章。

(2)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对证据材料进行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

(3)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时,执法人员应当填写《接收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清单》,并由当事人签名确认。

《接收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清单》一式二联,第一联附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2.1.4立案步骤

2.1.4.1接收材料,出具清单

执法人员接收请求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后,根据2.1.3的规定进行初步审查。

符合受理要求的,由执法人员对有关复印件与原件进行核对,加盖“核对无误”公章并签名。

将提交文件的名称、份数、页数、原件或者复印件、收件时间以及提交证据材料情况填写《接收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清单》一式二份,由请求人或其代理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2.1.4.2审查与报批

请求人提交证据材料完毕后,执法人员应当根据2.1.3的要求进行立案审核,提出是否立案的意见,并填写《立案审批表》,经办案处(科)室负责人审定后,报局领导审批。

2.1.4.2.1批准立案

执法人员认为符合立案要求的,提出立案的意见或者建议报办案处(科)室负责人审定。

办案处(科)室负责人经审查认为可以立案的,应当指定3名或3名以上单数执法人员作为案件合议组成员,包括合议组组长一名和合议组成员若干,报局领导审批。

经局领导批准,同意予以立案的,案件合议组组长应当负责对案件编写案号,制作《受理通知书》、《答辩通知书》等文书。

2.1.4.2.2不予立案

执法人员认为不符合立案要求的,提出不予立案的意见或者建议报办案处(科)室负责人审定后,报局领导审批。

局领导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的,执法人员应当制作和报批《不予受理通知书》,在收到请求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请求人。

《不予受理通知书》应当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应告知当事人如不服本通知,可以在60日内向有行政复议权的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也可以就请求处理的事项另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1.5送达文书

批准立案后,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收到请求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请求人送达《受理通知书》;

在立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送达被请求

人,并以《答辩通知书》的形式要求其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

被请求人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处理。

送达应当有送达回证,由执法人员和被请求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

2.1.6答辩书

(1)答辩书提交时间:

自被请求人收到请求书副本和《答辩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受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间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作出书面答复。

(2)答辩书提交数量:

提交正本一份,并按当事人数量提交副本。

(3)答辩书形式:

答辩书上无被请求人签名或盖章的,应当通知被请求人在3日内重新提交,否则视为未提交答辩书。

(4)被请求人是个人的,应当要求其提交身份证明;

被请求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要求其提交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证明。

(5)当事人提供证据,应当要求其提供原件或者原物。

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第2节调查收集证据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根据需要依职权调查核实有关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查取证。

2.2.1申请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查收集证据

2.2.1.1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申请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查收集证据:

(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2)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2.2.1.2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程序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申请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查收集证据,执法人员应当要求其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为符合依申请调查取证条件的,应当按照申请进行调查取证;

认为不符合依申请调查取证条件的,可以不按照申请进行调查取证。

2.2.2现场检查

立案后,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依法对案件进行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对被请求人有关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销售等情况进行调查,查清相关事实。

2.2.2.1现场检查时可以采取的方式

(1)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等有关文件。

(2)询问有关当事人和证人,调查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3)采用测量、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

(4)检查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抽样取证。

(5)涉嫌侵犯方法专利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被调查人进行现场演示。

2.2.2.2现场检查前的准备

在现场检查前,执法人员应当完成下列工作:

(1)阅读和研究案卷,了解案情,掌握需要调查的主要事实。

(2)研究确定现场检查的时间、分工和内容,应当重点查清的问题,以及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及处置方案。

(3)准备必需的文书、文具和执法装备,如相机、摄影机、录音笔等

(4)是否需要联络其他单位进行联合执法

(5)调查被请求人的具体地址

(6)确定是否需要通知请求人到场参与现场检查

(7)需要准备的其他事项。

2.2.2.3现场检查的程序

2.2.2.3.1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

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查验执法证件、要求执法人员回避的权利,并且应当履行配合检查、如实回答执法人员询问、按照执法人员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义务。

2.2.2.3.2检查

执法人员进人现场后,应当对被请求人的生产场地、贮存仓库、陈列展示柜台等有关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对相关的产品、模具、模板、专用工具以及包装物等物品予以测绘、拍照,或者对现场检查过程予以录音、录像。

2.2.3收集证据

(1)执法人员对涉嫌侵犯专利权的产品予以清点,抽取样品。

被抽取样品的数量应当以能够证明事实为限。

执法人员应当填写抽样取证物品清单,载明抽取样品的数量、规格、型号等,由被调查人和执法人员签字或盖章,一式二联,第一联附卷,第二联交被调查人或者有关人员。

被调查人拒绝签字或盖章的,应当记载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并由其他在场人员签名。

被调查人和其他在场人员拒绝签字或盖章的,由执法人员在抽样取证物品清单上注明情况。

(2)对于无法进行抽样取证的证据,应当拍照、录像或者进行证据登记保存。

(3)涉及方法专利的,要求被调查人进行现场演示,应当对生产方法和工艺过程进行拍照和录像。

(4)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档案、图纸、资料、账册等证据,复制件应当要求被调查人签名或加盖公章,同时注明“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检查笔录。

2.2.4证据登记保存

现场检查中,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不适宜提取或者难以提取的证据,执法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登记保存,并在7日内对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例如对于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应决定进行鉴定。

对不能作出其他处理决定的,应当决定解除登记保存。

2.2.5制作检查笔录

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当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同时可以使用录音、录像设备进行记录。

现场检查笔录应当交由当事人及有关人员核对、确认,并要求其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及有关人员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现场检查笔录上注明原因,并可以要求其他在场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予以证明,其他在场人员拒绝签字或盖章的,由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笔录上注明情况。

2.2.6现场询问笔录

执法人员根据案情需要,可以现场询问被请求人并制作现场询问笔录。

2.2.6.1现场询问笔录需记载的主要事项:

(1)案号、执法人员姓名、制作的时间、地点。

(2)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包括:

姓名和身份证号、职务和所负责的工作等。

(3)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包括:

主要生产的产品、产品的销售地(国内、国外的具体地点)等。

(4)被控侵权产品的基本情况,包括:

①被控侵权产品的名称、型号。

②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时间(从何时开始生产)。

③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数量。

④被控侵权产品的库存数量(成品、半成品)。

⑤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情况。

⑥其他。

被控侵权产品模具的基本情况,包括:

如模具的名称、型号、数量、存放地点等。

(5)涉及方法专利的,还应当询问其具体的生产工艺、步骤和方法。

2.2.6.2制作现场询问笔录注意事项:

(1)一份笔录只得包含对一个被询问对象的询问记录,由一个被询问对象签名。

(2)用语规范,字迹工整,名称准确,笔录中的涂改部分应当由被询问人签名或者捺指、盖章予以确认。

(3)笔录最后应当由执法人员注明“以下空白”字样并且由当事人在后面注明“以上情况属实”字样并签名注明日期。

2.2.7现场指认

现场检查一般不允许请求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进人现场,但请求人没有提供侵权产品样品,被控侵权产品现场无法辨认时,可以根据案情需要,要求请求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配合现场检查,但危及其人身安全的,不得进人现场。

请求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进人现场后,应当要求其在执法人员指定的范围内配合现场检查,不得擅自行动,不得拍照、录音、录像。

指认完毕后即要求指认人员离开被请求人生产经营现场。

2.2.8技术鉴定

2.2.8.1技术鉴定的提出

合议组可以根据案情需要或者当事人的申请,委托有关部门进行技术鉴定。

鉴定机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合议组指定。

2.2.8.2鉴定书审查

合议组人员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

(1)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

(2)委托鉴定的材料。

(3)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4)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5)明确的鉴定意见。

(6)鉴定人的鉴定资格。

(7)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

第3节案件审理

2.3.1口头审理前的准备

2.3.1.1口头审理的决定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决定是否进行口头审理。

2.3.1.2口头审理的通知

(1)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程序中,确定进行口头审理的,应当向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及《口头审理回执》,《口头审理通知书》及《口头审理回执》应当确保当事人在口头审理3个工作日前接收到。

通知进行口头审理的时间、地点等事项,并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交《口头审理回执》。

(2)口头审理的时间、地点一经确定一般不再改动,遇特殊情况需要改动的,应当提前通知双方当事人。

(3)《口头审理通知书》的送达应当按照1.5.2的规定执行。

(4)专利侵权纠纷请求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口头审理的,视为撤回口头审理请求;

被请求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可以缺席审理。

2.3.1.3口头审理准备工作

在口头审理开始前,合议组应当完成下列工作:

(1)案情比较复杂、证据材料较多的案件,可以在口头审理前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并先行质证。

(2)合议组成员阅读和研究案卷,了解案情,掌握争议的焦点和需要调查、辩论的主要问题。

(3)举行口头审理前的合议组会议,研究确定合议组成员在口头审理中的分工,调查的顺序和内容,应当重点查清的问题,以及口头审理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及处置方案。

(4)准备必要的文件。

(5)除不公开进行口头审理以外,口头审理3个工作日前应当公告该口头审理的有关信息,包括:

请求人姓名或者名称、被请求人姓名或者名称、审理时间、地点、涉及的专利号、专利名称等。

(6)口头审理其他事务性工作的准备。

2.3.2口头审理的举行

(1)口头审理应当按照《口头审理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

(2)口头审理应当公开进行,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3)当请求人与被请求人相同、被控侵权物相同,涉及多个专利权的,可以合并审理。

案件合并审理时,各案件的案号、专利号、具体事实、理由、证据、当事人的陈述等应当分开记录写明。

(4)口头审理可以分成五个阶段:

2.3.2.1第一阶段:

口头审理开始

口头审理由案件合议组组长主持。

(1)查明参加口头审理到庭人员情况,确认其是否有参加口头审理的资格。

(2)宣布口头审理开始

(3)宣布口头审理纪律:

所有参加人员关闭通信设备;

未经允许不得拍照、录音、录像;

不得随意走动,当事人发言应当征得合议组组长同意;

旁听者无发言权;

不得向参加口头审理的当事人传递有关信息。

(4)简要介绍案由。

(5)宣布合议组成员及书记员名单。

(6)介绍出席口头审理的人员,有双方当事人出庭的,还应当询问双方当事人对于对方出席人员资格有无异议。

(7)宣读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8)询问当事人是否请求合议组成员及其书记员回避,是否请证人出庭作证或请求实物演示。

2.3.2.1.1宣布当事人的权利

(1)当事人有权请求合议组成员及其书记员回避。

(2)双方当事人有权进行和解。

(3)当事人有权请求出具过证言的证人就其证言出庭作证,并请求实物演示。

(4)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5)请求人有权撤回请求。

2.3.2.1.2宣布当事人的义务

(1)应当遵守口头审理纪律,维护口头审理的秩序。

(2)发言应当征得合议组组长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打断另一方当事人的发言。

(3)辩论中应当摆事实、讲道理。

(4)发言和辩论仅限于合议组指定的与审理案件有关的范围。

(5)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举证责任,反驳对方主张的,应当说明理由。

(6)口头审理期间,未经合议组许可不得中途退庭。

请求人中途退庭的,按撤回请求处理,被请求人中途退庭的,合议组可以缺席审理。

2.3.2.2第二阶段:

口头审理调查阶段

口头审理的调查阶段一般按照以下顺序进行:

(1)请求人陈述和被请求人答辩;

(2)质证,由请求人、被请求人分别出示证据;

(3)进行专利侵权对比;

(4)总结双方争论焦点,进行辩论;

(5)最后意见陈述;

(6)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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