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服装协会的章程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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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章程修改更加明确和具体化了即维护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坚持以服务为根本,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保障行业公平竞争。

第二章业务范围

原章程中提出的业务范围有十条、章程修改后增加了五条:

1、代表本行业向国家机关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本行业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2、发展行业公益事业(如创办服装专业学校、研究所、信息技术服务平台等)。

3、对违反本章程、行规、行约有损行业形象的会员,按本会章程规定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

4、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或会员与消费者之间就行业经营活动产生的争议、矛盾,代表行业参与行业性谈判,提出涉及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5、组织行业开展质量评优和行业品牌评比活动。

第三章会员

1、原章程中规定协会会员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修改后将“协会团体会员改为协会设单位会员”。

2、关于会员义务、原章程规定会员“按规定交纳会费”现修改为“按规定缴纳与其在本会地位相对应的会费。

第四章组织机构

原章程为会员大会和理事会,按“文本”明确修改为组织机构。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共计十五条。

这一章内容修改较大,对原章程中的第四、五、六章的内容进行了综合。

按“文本”要求规定了会员大会的职权、理事会职权、常务理事会职权,增加了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任职条件,并按要求规定了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的最高任职年龄。

为体现本会的组织原则,设会长办公会议制度。

本章程明确规定,协会理事会是协会的法人单位,按“文本”规定,本会法定代表人不能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秘书长是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经费及资产管理

本章共计五条规定了协会经费的来源和使用方向,并规定协会必须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

第六条章程的修改程序,共计两条。

规定对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和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报省经委和省民政厅批准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共四条。

本章规定了协会终止的程序和财产处理办法。

第八章附则、共三条。

说明了章程生效的程序和解释单位。

以上是对四川省服装(服饰)行业协会章程修改情况说明,请各位代表审议通过。

 

中国服装协会的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名称:

中国服装协会英文名称:

ChinaNationalGarmentAssociation缩写:

(CNGA)。

  第二条本协会是全国从事服装、鞋帽和相关服饰、配件生产、科技、教育、流通以及有关联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自  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全国性行业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以振兴和发展中国服装行业为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在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根据党和国家经济建设的总任务,结合行业情况,积极地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  令。

在会员和政府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传达政府部门的意图,当好政府部门的参谋和助手,反映会员的愿望与要求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竭诚为会员提供多方面的服务。

  第四条本协会经民政部核准注册登记,业务上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纺织工业协会指导,并接受民政部  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的会址设在北京。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接受政府部门委托,开展全行业基本情况的调查、收集、汇总、分析工作;

研究行业的发展方向和战略;

拟定行    业的长远发展规划;

向政府部门提出全行业的技术、经济政策和行业立法的建议,并协助政府贯彻实施。

    

(二)制订服装行业《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促进企业平等竞争,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三)搞好全行业各种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包括技术标准、经济标准、管理标准,组织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

开展行    检、行评,全行业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开展重要产品的质量认证,以及名牌产品、优秀企业、优秀企业家、优秀设计师    的推荐表彰工作。

    (四)加强行业经济运行研究和统计工作。

研究预测行业产销发展趋势为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为企    业经营决策提供服务。

    (五)建立健全行业产业保护机制,协调解决贸易磨擦。

    (六)受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对行业内重大的投资、改造、开发项目的先进性、经济性、可行性进行前期论证,并参与    项目责任监督。

组织行业内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的开发与应用,组织科技成果的鉴定和推广工作。

    (七)加强行业信息网络建设,促进信息与情报交流,编辑出版行业期刊。

    (八)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各类专业培训。

组织行业经营、生产、管理、技术的交流和咨询服务工作,举办国内外服装    专业性展览、展销会。

    (九)加强与国外同行业组织及相应团体的联系与交往,组织会员单位开展国际间生产与技术、贸易、科教、信息诸多    方面的合作与交流,参加国际专业会议等有关活动,接待国外来访团组。

    (十)承办政府部门,其他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的有关本行业的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服装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凡从事本行业生产、科技、教育、流通,并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地方协会或相关的社会团体,承认    本会章程,缴纳会费者,均可申请入会为单位会员。

单位会员的法人代表为参加协会的正式代表。

    凡从事本行业生产、管理、科技、教育、流通,对本行业有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企业家、工程技术人员和热心支    持促进本行业发展的知名人士,承认本会章程均可申请入会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获得本会出版的有关书刊和资料,享用本会提供的各项咨询服务;

    (四)可向本会提出对本单位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调研和帮助改进工作的要求;

    (五)会员的科研成果论文专著等方面资料可在本会出版物上优先发表;

    (六)有提请本会保护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力;

    (七)个人会员享有(三)、(五)、(六)项权利。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及行规行约;

执行协会决议;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二)承担协会委托的工作;

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为协会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三)在协会组织下有协助解决其他会员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科技开发、人才培训方面的问题的义务;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个人会员只承担

(一)、

(二)、(三)项义务。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单位因下列原因之一,应办理退会:

    

(一)自行停业或转产;

    

(二)破产;

    (三)被依法撤销;

    (四)严重违反协会章程、行规行约,经劝告拒不改正,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及行规行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审定会费缴纳标准;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并讨论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  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聘请协会总顾问、顾问;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秘书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四、六、七、  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服装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委员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  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并  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常务副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  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根据工作需要会长可授权常务副会长行使

(一)、

(二)职权。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秘书处、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     定;

    (四)决定秘书处、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  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  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民政  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在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民政部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  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04年4月2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解释权属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服装协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

                                二OO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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