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和资质标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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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4)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
(5)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许可不包括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
3、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的许可: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以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3)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输变电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4)施工劳务资质;
(5)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6)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许可不包括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
(三)许可程序与期限
1、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许可的资质,经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2、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许可的资质,经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
3、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许可的资质,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许可程序,并向社会公布。
4、申请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许可的资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申请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许可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
上述涉及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电力等资质核准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相关专业部门审核,相关专业部门应在20日内将审核意见返回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逾期未返回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
6、企业所在地在本省行政区域,按《规定》应当在本省申请资质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企业,其资质申请按上述程序办理。
7、在本省行政区域的军队所属企业,由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申请。
(四)资质审查
1、受理企业资质申请资料的案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对企业申请资料中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原件已核章。
企业资质申请资料受理后,申请资料不得修改更换。
2、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核查其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做出前有无《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核查结果作为资质许可的重要依据。
3、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专业部门对企业申请资料有疑异的,可以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资料原件和证明材料,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
4、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其门户网站公布企业资质许可结果。
5、资质许可机关对建筑业企业的所有申请、审查等书面材料应当至少保存5年。
6、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对其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要求的资产和主要人员是否满足标准要求进行检查。
7、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按《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和《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实施办法》(建市〔2010〕210号)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承包范围第4条改为“取得特级资质的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600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
《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中“房屋建筑”改为“建筑”,“冶炼”改为“冶金”。
8、企业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等相关资质的,企业完成的工程业绩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发布信息为准,无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未按规定进入发布平台的企业业绩,将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在发布平台中的信息不能证实满足相应资质标准的,企业应按规定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资质许可机关应向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业绩情况,核实不符的,不予认定。
9、资质标准要求的主要人员以“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内的相关信息为准,未录入“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的人员将不予认定。
二、申请资料有关要求
(五)一般要求
1、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2、企业申请资质,应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含电子文档)及相应附件资料等书面申请资料。
书面申请资料含《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1份,附件资料一套。
其中涉及到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电力等专业部门资质的,每涉及一个专业部门,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份、附件资料一套。
如企业同时申请了应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资质,则至少应提供三套申请资料。
企业在提交书面申请资料的同时,应进行网上申请(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3、附件资料应按“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的顺序排列装订,规格为A4(210×
297mm)型纸,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请说明,采用软封面封底,逐页编写页码。
4、企业申报的资料必须使用中文。
资料原文是其他文字的,须同时附中文译本并翻译准确。
5、申请资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辨。
(六)申请材料
企业首次申请资质,申请资质升级、增项、延续、简单变更、遗失补办证书,以及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跨省变更等事项后申请资质的,分别按照以下有关要求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附件6)要求,提交相应材料:
1、不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按照首次申请要求提交材料。
2、已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同类别高一等级资质的,以及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的企业直接申请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按照升级要求提交材料。
3、已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增加其他类别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按照增项要求提交材料。
4、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的企业,申请延续证书有效期的,按照延续要求提交材料。
5、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跨省变更等事项,企业性质由内资变为外商投资或由外商投资变为内资的,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中所列情形提交材料。
6、企业遗失资质证书,需补办资质证书,按照遗失补办要求提交材料。
三、资质证书
(七)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印制。
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规格为297mm×
420mm(A3);
副本规格为210mm×
297mm(A4)。
资质证书增加二维码标识,公众可通过二维码查询企业资质情况。
资质证书实行全国统一编码,由资质证书管理系统自动生成,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码规则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规则见附件5。
(八)每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包括1个正本和1个副本。
同一资质许可机关许可的资质打印在一套资质证书上;
不同资质许可机关做出许可决定后,分别打印资质证书。
各级资质许可机关不得增加证书副本数量。
(九)企业因变更、升级、注销等原因需要换发或收回资质证书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负责收回原资质证书并销毁。
(十)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证书有效期是指自企业取得本套证书的首个建筑业企业资质时起算,期间企业除延续、重新核定外,证书有效期不变;
重新核定资质的,有效期自核定之日起重新计算(按简化审批手续办理的除外)。
(十一)资质证书变更的相关规定
1、企业名称变更
(1)企业申请变更资质证书中涉及企业名称变更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负责办理。
(2)企业名称变更需提供资料详见附件6。
2、其它内容变更
(1)涉及省级及省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资质证书内容变更(不含名称变更)均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资质证书变更由许可机关办理。
(2)企业人员变更(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企业注册资金变更、企业地址变更需提供的资料详见附件6。
3、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以及跨省变更等事项,企业性质由内资变为外商投资或由外商投资变为内资的,承继原资质的企业应当同时申请重新核定,并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有关规定办理。
(十二)资质证书的延续
1、企业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按原资质申请途径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
企业净资产和主要人员满足现有资质标准要求的,经资质许可机关审查同意的,更换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有效期自批准延续之日起计算。
2、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申请资质延续的,资质受理部门应受理其申请,但自有效期到期之日至批准延续的时间内资质证书失效,企业不得承接相应资质范围内的工程。
3、企业不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不批准其相应资质延续,企业可在资质许可结果公布后3个月内申请重新核定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
超过3个月仍未提出申请,从最低等级资质申请。
4、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仍未提出延续申请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
如需继续开展建筑施工活动,企业应从最低等级资质重新申请。
四、监督管理
(十三)监督管理的内容包括对建筑业企业在建筑市场中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检查以及企业资质条件的监督检查。
(十四)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本辖区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建立信用档案,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资质许可的层级监管办法和监管标准,运用网络信息化手段对建筑业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资产和主要人员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和市场行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核查。
(十五)企业应当接受资质许可机关,以及企业注册所在地、承接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十六)对于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罚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该企业的资质许可机关,同时将处罚结果记入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平台公布。
企业工商注册地不在本省区域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通过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告知该企业的资质许可机关。
(十七)资质许可机关应建立资质处罚信息公示制度,及时将有关处罚信息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对由上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资质的建筑业企业,需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违法事实查实认定后30个工作日内,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报送违法企业的资质许可机关;
由资质许可机关依法做出相应行政处罚。
(十八)监督检查方式为定期检查、抽查和专项稽查。
具体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过渡期的有关规定
(十九)自《规定》施行之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
(二十)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应于2016年12月31日前,按照《规定》和《标准》及本实施意见的要求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换证)。
对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符合《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颁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自2017年1月1日起,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对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不满足《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不批准其相应资质换证,企业可在换证结果公布后3个月内提出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换证。
过渡期内,企业资质有效期届满申请资质延续的,按原标准执行,延续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所需资料按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建发[2012]259号)要求提供。
(二十一)企业应按照《规定》的许可程序一次性提出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申请,并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中换证要求提交相应材料。
企业最多只能选择5个类别的专业承包资质换证,超过5个类别的其他专业承包资质按资质增项要求提出申请。
(二十二)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按规定同时申请资质换证。
(二十三)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原则上可申请《标准》中同类别同等级资质换证,其中:
1、按原标准取得预拌商品混凝土、园林古建筑、机电设备安装、机场空管工程及航站楼弱电系统、附着升降脚手架、送变电工程等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申请《标准》中名称变更后的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换证。
2、按原标准取得建筑防水、防腐保温、建筑智能化、电子、港口装卸设备安装、通航设备安装、水上交通管制工程等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申请《标准》中合并后的专业承包资质换证。
3、按原标准取得高耸构筑物、电信工程、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堤防、水工大坝、水工隧洞、火电设备安装、炉窑、冶炼机电设备安装、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管道工程等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申请《标准》中1项低于原资质等级并入的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资质换证;
其中,按原标准取得堤防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也可申请不高于原资质等级的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换证。
4.按原标准取得轨道交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申请一级及以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换证。
5、按原标准取得建筑防水、防腐保温、建筑智能化、电子、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等三级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申请《标准》中相应二级专业承包资质换证;
按原标准取得建筑防水工程二级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申请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一级专业承包资质换证。
6、按原标准取得公路交通工程、水上交通管制工程等不分等级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申请《标准》中相应一级专业承包资质换证。
7、按原标准取得模板作业分包、脚手架作业分包资质的企业,可申请《标准》中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换证。
(二十四)过渡期内,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原则上按照《标准》对应的资质类别及等级的承包工程范围承接工程,其中:
1、按原标准取得被合并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按照《标准》中合并后的专业承包资质承包范围承接工程。
2、按原标准取得被并入相应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专业承包资质企业,仍可在其专业承包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工程。
3、按原标准取得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仍可在其专业承包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相应工程。
4、按原标准取得建筑防水工程二级、三级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分别按《标准》中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一级、二级专业承包资质承包范围承接工程。
5、按原标准取得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幕墙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防腐保温工程、电子工程等三级资质的企业,按原标准承包工程范围内承接工程。
6、按原标准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按《标准》中施工劳务资质承包范围承接劳务作业,不再划分类别和等级。
按原标准取得模板作业分包、脚手架作业分包资质的企业,在承接业务时只能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二十五)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实施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时,对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按《规定》和原标准进行;
对按《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按《规定》和《标准》进行。
(二十六)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相关要求另行通知。
六、其他
(二十七)资质标准修订情况
1、对于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以下简称原标准)中被取消的土石方、混凝土预制构件、电梯安装、金属门窗、预应力、无损检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等7个专业承包资质,在相应专业工程承发包过程中,不再作资质要求。
施工总承包企业进行专业工程分包时,应将上述专业工程分包给具有一定技术实力和管理能力且取得公司法人《营业执照》企业。
拆除作业按工程性质由具有相应资质类别的企业承担。
专业承包资质修订情况对照表见附件2。
2、对于原标准中并入了相应施工总承包资质的高耸构筑物、电信、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堤防、水工大坝、水工隧洞、火电设备安装、炉窑、冶炼机电设备安装、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管道、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12个专业承包资质,在相应工程承发包过程中,可按工程性质和规模由具有相应类别和等级的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
其中,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由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企业承担;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中车站建筑由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企业承担。
(二十八)企业申请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按《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城〔2007〕250号)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有新规定的,按新的规定执行。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建建〔2007〕106号)同时废止。
八、舟山、义乌按有关规定参照执行。
附件:
1、有关指标说明和指标解释
2、专业承包资质修订情况对照表
3、工程设计资质与施工总承包资质类别对照表
4、技术负责人(或注册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5、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码规则
6、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
附件1
有关指标说明和指标解释
一、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资质情况
1、涉及公路方面的资质:
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2、涉及水运方面的资质:
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航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通航建筑物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港航设备安装及水上交管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3、涉及水利方面的资质: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4、涉及通信方面的资质:
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5、涉及铁路方面的资质:
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铁路电务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铁路铺轨架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铁路电气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6、涉及民航方面的资质:
机场场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民航空管工程及机场弱电系统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机场目视助航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7、涉及多个专业资质:
桥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隧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核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海洋石油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二、中央建筑业企业
中央建筑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主业为建筑业或下属一层级企业中建筑业企业数量较多的企业,共12家,具体名单如下:
序号
企业名称
1
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2
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3
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
4
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5
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6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7
中国冶金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8
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9
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
10
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11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12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中央建筑企业下属一层级企业是指中央建筑企业全资或绝对控股的建筑业企业。
三、企业资产
1、企业净资产以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中净资产指标为准考核。
首次申请资质的,以企业《营业执照》所载注册资本为准考核;
申请多项资质的,企业净资产不累加计算考核,按企业所申请资质和已拥有资质标准要求的净资产指标最高值考核。
2、厂房包括企业自有或租赁的厂房。
四、企业主要人员
1、企业主要人员包括:
注册执业人员、技术职称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等4类人员。
2、《标准》中所称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是指设区的市级及以上人事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评审的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
3、现场管理人员是指与企业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由企业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取得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应岗位证书的人员,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可的行业协会颁发的相应岗位证书的人员。
相应岗位证书包括:
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
岗位证书涵盖的岗位名称包括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材料员、资料员、劳务员、造价员、测量员、试验员、标准员等11类。
岗位证书认可的颁证机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布为准。
4、技术工人是指与企业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由企业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认可的机构或建筑业企业颁发的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
企业以其全资或控股的劳务企业技术工人作为企业主要人员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技术工人社会保险应由其全资或绝对控股的劳务企业缴纳。
技术工人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认可的颁证机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布为准。
5、企业主要人员应满足60周岁及以下且由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要求。
6、企业主要人员在两家及以上企业受聘或注册的,不作为资质标准要求的有效人员考核。
7、技术负责人的资历、专业职称、业绩等方面按企业所申请资质的相应标准要求进行考核。
企业应按所申请资质类别明确对应的1名专业技术负责人。
8、中级及以上职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