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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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办法

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办法

(2007年11月12日浙江省建设厅浙建建[2007]106号)

为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以下简称《意见》)和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资质申请和许可

(一)许可权限

一、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许可:

(1)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

(2)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三级资质;

(3)水利、交通、信息产业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

(4)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二级资质;

(5)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不分品级资质、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不分品级资质。

二、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许可:

(1)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2)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

(3)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民航、铁路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4)专业承包序列不分品级资质(不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序列和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序列的不分品级资质)。

3、由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的许可:

(1)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2)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3)劳务分包序列资质;

(4)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二)申报程序

一、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核准的资质,经企业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上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准的资质,由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上报。

3、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准的资质,由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核准;其中企业所在地在扩权县(市、区)的,其资质(不含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电力等资质)由扩权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准,并报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结果、颁发资质证书。

4、上述涉及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电力等资质核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送同级相关专业部门审核,相关专业部门应在20日内将审核意见返回同级建设主管部门,超期未返回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

五、所在地在本省行政区域,按《规定》应当在本省申请资质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企业,其资质申请按上述程序办理。

(三)申报资质的一般规定

一、建筑业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资质,申请多项资质的,应被选择一项作为主项资质,其余为增项资质。

企业的增项资质品级不得高于主项资质品级。

经原资质许可机关批准,企业的主项资质可以与增项资质互换。

二、选择总承包序列某一类别资质作为本企业主项资质的,可申请总承包序列内各类资质。

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再也不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覆盖范围内的各类专业承包资质,即可承揽相应的专业承包工程。

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揽其资质覆盖范围之外的专业工程,须具有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施工总承包企业不得申请劳务分包资质。

施工总承包资质覆盖的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按建设部相关规定执行。

3、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伙质、行业甲级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但申请品级最高不超过一级,且应知足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

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完成相应规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工程业绩申报资质。

4、企业申请资质升级不受年限限制。

(四)资质审查的一般规定

一、直接受理企业资质申请资料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查对企业申请资料中的复印件与原件是不是相符。

二、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核查其近一年内有无《规定》第二十一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有无《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中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所列行为,并将核查结果作为资质许可的重要依据。

3、资质许可实行实地核查制度。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核查情况予以记录,并成立核查档案。

4、资质许可实行公示公告制度。

资质许可结果的公示公告通过网络或报刊等新闻媒介进行发布。

五、资质许可机关对建筑业企业的所有申请、审查等书面材料应当至少保留五年。

六、上级建设主管部门有权对下级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的企业申请材料、初审部门的审核材料进行监督检查。

7、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资质许可决定后30日内,将资质许可的决定,通过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同级相关专业部门。

八、申请特级资质的,依照《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设部建市〔2007〕72号)进行审批,申请其他资质的,仍沿用《建筑业企业资质品级标准》(建设部建建〔2001〕82号)进行审查。

二、申请资料

(一)一般要求

一、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企业申请资质需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含电子文档)及相应附件资料;附件资料按本办法规定的顺序进行装订。

书面申请资料含《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附件资料一套。

其中涉及到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电力等专业部门资质的,每涉及一个专业部门,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二份、附件资料一套。

3、资质申请资料第一次接受机关负责查对企业提供的资料原件,原件由企业保留备查。

资质许可机关正式受理后,所有资料一概不得改换、修改。

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资料有疑异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关资料原件。

4、附件资料应按“综合伙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的顺序排列装订,规格为A4(210×297mm)型纸,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请说明,逐页编写页码。

企业申报的资料必需利用中文。

资料原文是其他文字的,须同时附中文译本并翻译准确。

五、申请资料必需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齐全、笔迹清楚,复印件必需清楚、可辨。

(二)综合伙料(第一册)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3、企业章程;

4、企业近三年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

五、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

六、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

7、企业领导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

八、如有设备、厂房等要求的,应提供设备购买发票或租赁合同、厂房的衡宇产权证或衡宇租赁合同样相关证明,和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九、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劳务分包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预拌商品混凝土等企业可不提供);

其中,第一次申请资质的企业,不需提供上述二、4、五、9的资料,但应提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件。

10、申请特级资质的,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

(1)企业近三年银行授信凭证;

(2)企业近三年上缴建筑业营业税税票或境外工程的工程结算凭证;

(3)省、部级(或相当于省部级)以上企业技术(研发)中心,或分中心认证的证书或有效核准文件;

(4)国家级工法的认定文件、专利技术的认定证书;

(5)国家科技进步奖获奖证书或主编过工程建设国家、行业标准的发布通知(或发布令)、封面、目次、前言和引言等资料;

(6)企业信息化建设及应用情况的说明(具体内容见附件);

(7)企业技术负责人的代表工程业绩证明资料。

(三)人员资料(第二册)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证书;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养老保险凭证;

3、部份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需具有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还应提供相应证书及反映专业的证明材料;

4、劳务分包企业应提供标准要求的人员职位证书、身份证明。

(四)工程业绩资料(申请最低品级资质不提供)(第三册)

一、工程合同、中标通知书;

二、符合国家规定的完工验收单(备案表)或质量核验资料;

3、上述资料无法反映技术指标的,还应提供能反映技术指标要求的工程照片、图纸、工程决算资料等。

(五)已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第一次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申请资料应按第一次申请资质的要求办理;申请除最低品级的施工总承包资质的,还应提供本办法“二、申请资料中第(四)工程业绩资料”所要求的全数资料。

三、资质延续

资质证书延续按本办法规定的申报程序办理,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4、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

五、企业注册人员的注册证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四、资质变更

(一)企业名称变更

一、企业申请变更资质证书中涉及企业名称变更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负责办理。

二、企业名称变更提供以下资料:

(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工商变更记录表;

(3)企业原有资质证书正、副本;

(4)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文件。

(二)企业人员变更(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企业注册资金变更、企业地址变更

一、涉及省级及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资质证书内容变更(不含名称变更)均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资质证书变更由原许可机关办理。

二、企业人员变更(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提供以下资料:

(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原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资质申请要求的人员相应证明资料。

3、企业注册资金变更提供以下资料:

(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原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验资报告。

4、企业地址变更提供以下资料:

(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原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注册地变更

一、具有《规定》第九条资质的企业申请工商注册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的,企业应向新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原工商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

(2)变更前原工商营业执照注销证明及变更后新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申请资质的全数材料。

二、其他企业申请工商注册地变更的,若涉及到许可机关变更的,参照上述程序办理。

五、企业改制、重组、分立

(一)企业新设分立、派生分立、经济性质变更按建设部建市[2007]292号文件从头核定资质。

(二)从头核定资质时,除需提供本办法“二、申请资料中

(二)、(三)(四)”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列入第一册综合伙料):

一、企业改制、重组、分立方案(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资产、人员、工程业绩的分割情况);

二、企业改制、重组、分立的批准文件或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3、企业改制、重组、分立的,应提供原企业和新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

4、企业归并的,应提供原企业工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注销证明。

企业分立的,原企业和新企业应同时申报。

五、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三)企业吸收归并、新设归并、整体改制的,按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办理。

具体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整体改制变更:

(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原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文件;

(5)相关部门整体改制的批准文件。

二、归并后不申请资质升级和增加其他专业资质的变更:

(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2)原归并企业营业执照证书注销证明;

(3)原归并企业资质证书注销证明;

(4)归并后新企业营业执照、章程;

(5)归并前原企业重组批准文件或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6)归并后新企业验资报告。

六、资质证书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由建设部统一制定,实行全国统一编码,具体编码办法按建设部相关规定执行。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包括一个正本和六个副本(特级十二个副本)。

企业因经营需要申请增加资格证书副本数量的,应持增加证书的申请报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资格证书副本到原发证机关办理。

企业资质副本最多增加三本(特级不超过六本)。

(三)各级建设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四)建筑业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可以申请补办。

补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补办资质证书的报告;

二、《建设工程企业证书增补审核表》;

3、在全国性建筑行业报纸或省级综合类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五)企业因变更、升级、注销等原因需要换发或收回资质证书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负责收回原资质证书并销毁。

(六)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的起始时间:

以企业第一次取得最高品级主项资质的日期为资质证书有效期计算起始时间。

企业资质发生变更的,有效期不变,其中涉及到主项升级,或分立、重组事项的,按新批准时间作为有效期的起始日。

(七)资质证书的续期

一、企业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按原资质申请途径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

经资质许可机关审查同意的,在其资质证书副本上签发有效期延续五年的意见;不同意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对其资质情况进行从头核定。

二、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0日内申请资质延续的,资质受理部门可受理其申请,但自有效期到期之日至批准延续的时间内资质证书失效。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仍未提出延续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

如需继续开展工程建设活动,企业必需从头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七、监督管理

(一)监督管理的内容包括对建筑业企业在建筑市场中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检查和企业资质条件的监督检查。

(二)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应对本辖区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成立信用档案,按照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资质许可的层级监管办法和监管标准,运用网络信息化手腕对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实施监督管理。

对于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惩罚结果或处置建议及时告知该企业的资质许可机关,同时将惩罚结果记入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资质许可机关及时核查其资质条件。

(三)资质许可机关应成立资质惩罚信息公示制度,及时将有关惩罚信息向社会发布,并报上一级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四)监督检查方式为按期检查、抽查和专项稽察。

具体办法依照《浙江省建筑业类企业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执行。

八、过渡期的有关规定

(一)《规定》实施前已取得建筑业资质的过渡期。

《规定》实施前已取得建筑业资质的企业,在《规定》实施后其资质证书暂不统一换发,在建设部新的标准公布实施前,原资质证书继续有效。

在过渡期内,暂按以下规定执行:

施工总承包企业申请的专业工程类别资质不超过5项,但不得申请劳务分包类别资质。

选择专业承包序列某一类别资质作为本企业主项资质的,可申请不超过5项的专业承包序列内各类别资质,但不得申请劳务分包序列的各类别资质,不得增项总承包资质;达到资质标准的,可以申请不超过现有主项资质品级的总承包资质,但须将总承包资质变更为主项资质,且主增项资质符合前款要求。

劳务分包序列企业可以申请本序列内各类别资质。

(二)特级资质企业的过渡期。

在《特级标准》公布前已取得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自《特级标准》发布之日起设三年过渡期。

原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到2010年3月13日。

过渡期内企业按原资质证书的承包范围承揽业务;过渡期届满三个月前,企业应依照《特级标准》从头申请资质;有效期届满,企业原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过渡期内,持原特级资质证书的企业提出资质分立、改制申请的,在原企业的企业名称、资质大体条件未发生转变的前提下,对分立、改制后的企业除特级之外的其它资质全数进行从头核定,但原企业特级资质的注册资本、人员等条件必需知足原特级标准要求。

(三)项目领导的过渡期。

过渡期内,项目领导资质证书与建造师注册证书暂同样利用,其中一、二建造师暂与同品级项目领导相对应,三级项目领导暂由企业自聘。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有新规定的,按新的规定执行。

附件:

有关指标说明

 

 

 

 

 

 

 

 

 

 

 

附件:

有关指标说明

 

一、关于工程业绩

一、一项工程业绩同时知足多项技术指标的,只能作为一项指标考核。

例如,衡宇建筑工程按层数计算过业绩,就不能再按高度或跨度等计算业绩。

1项工程,即便层数、高度、跨度、造价等均达到考核标准,也只能算1项业绩。

二、业绩要求的“×项中的×项”必需别离知足,不能彼此替代。

例如衡宇建筑一级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完成“6项中的4项以上工程”,是指企业完成的工程中,层数、高度、单体面积、单跨跨度、住宅小区、单项建安合同额等6项指标中至少知足4项,不足4项即为业绩不达标。

某企业别离完成了层数、高度、单体建筑面积达标的多个工程,但只能算3项业绩,仍达不到要求完成的4项以上业绩,故该企业业绩仍为不达标。

3、企业申请多项资质的,工程业绩应当别离知足各项资质标准中所要求的条件。

4、签定衡宇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的,主体结构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作为工程总承包业绩计算。

五、同一个工程项目分期发包,且中标单位均为同一家企业的,可以将各期工程累加。

若是累加后能够达到标准要求的某一项,可以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不属同一个工程项目的不能累加;超过标准规按时限和承揽范围要求的不能累加。

六、企业与业主签定了施工总承包合同,不论该工程是不是实行分包,可计入该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业绩。

合法分包该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也可将承包的专业工程作为专业业绩申报资质。

7、施工总承包企业申请专业承包资质晋级的,应提供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作为工程业绩,而不能利用施工总承包工程作为工程业绩。

八、标准中要求的“近5年”或“近10年”,是指自申报年度起逆推5年或10年完工验收合格的项目。

如:

申报年度为2005年,“近5年”的业绩年限从2000年1月1日算起。

九、代表工程的合同资料。

指企业承包工程所签定的能反映合同两边名称、工程概况、合同价钱、承包方式、施工工期、质量约定等内容的建设工程合同协议书或含有上述内容的合同部份。

10、质量验收资料。

指业主或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完工验收报告或工程质量鉴定书。

国外工程依照国际老例出具工程完工证明文件。

1一、衡宇建筑业绩标准中涉及的“单位”、“单体”、“单项”工程,均指单体建筑或连体建筑(连体建筑应提供该建筑物为同一基础的证明)。

1二、轻钢结构、网架结构的跨度业绩不能作为衡宇建筑跨度业绩。

13、衡宇建筑工程的高度应为从标高正负零算起至檐口的高度。

14、网架工程边长按短边进行考核。

1五、超越本企业资质品级范围的代表工程业绩无效。

1六、工程设计综合伙质和行业资质的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完成相应规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作为工程业绩申报资质。

二、关于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

一、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超过60周岁的人数比例不得超过15%,技术负责人年龄限制在60周岁及以下。

二、企业人员在两家及以上企业注册或受聘的不予认可,其证书上的单位必需与申报单位名称一致。

3、申请特级资质的,对应承包范围内各类别工程,企业具有相应专业注册建造师不该少于5人。

4、对企业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的专业考核,按企业申请的主项资质要求进行。

五、企业申请多项资质的,其注册建造师(或项目领导)人数依照企业申报的各类资质标准中的最高值进行考核。

三、其它指标

一、注册资本金:

是指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标明的注册资本金,以实收资本为考核指标。

申请多项资质的,企业的注册资本金依照企业申请各类别资质标准的最高值进行考核。

二、净资产:

企业总资产减去总欠债后的余额。

申请多项资质的,依照企业申请的各类别资质标准中的最高值进行考核。

3、工程结算收入:

是指本企业承包工程实现的工程价款结算收入。

按企业财务报表份年度填写。

新设立企业不填此项。

核定企业的工程结算收入时,应按企业完成的各类工程结算收入计算,不包括工程之外的其他业务收入(如房地产开发收入);申请多项资质的,依照企业申请的各类别资质标准中的最高值进行考核。

4、企业财务报表:

指企业经审计的最近三年的资产欠债表、损益表。

五、建筑业企业的注册执业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工程业绩(包括境外工程业绩)等条件,均是以独立法人企业为审核单位。

企业(集团)的母、子公司在申请资质时,上述各项指标不得重复计算。

六、按照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或直接经济损失,将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个品级;具体标准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置条例》。

国家公布有其他专业工程事故分级标准的,按与上述分级对应的标准考核。

7、第一次申请资质的企业提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

知足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应“三类”人员数量要求的考试合格证明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四、涉及特级资质标准的指标解释

一、建筑业营业税:

指企业在承包范围内开展的施工总承包、施工图设计、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所交纳的营业税;企业申请多项特级资质,每增加一项,营业税增加5000万元;境外工程结算收入可按当期汇率与国内建筑营业税税率折算建筑营业税。

二、银行授信额度:

指银行授予企业的年度信贷额度。

多家银行的授信额度不能累加计算,以其中的最高额度为准。

3、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过的代表工程:

指其担任项目负责人、项目领导、总工程师或主持完成技术标(并签字)、总设计师等职务时所完成的工程项目;企业应提供工程合同及工程完工证明或设计合同及工程图纸,上述材料均需提供技术负责人本人签字页。

4、财务负责人:

指企业主管财务工作的主要负责人。

五、企业设计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参照行业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标准人员配备表的规定。

六、企业技术中心:

指符合《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科学技术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3号)规定的认定标准(或相当于该水平的标准),并经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含分中心)。

企业应提供有关批准文件或认定证书。

7、企业科技活动经费:

主要包括科技开发经费支出、信息化建设支出、科技培训费支出和科技开发奖励经费支出。

科技开发经费一般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各类实验费、技术资料购买费、研究机构人员工资和科技研究有关的其它经费或委托其它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

依照企业财务或统计报表中“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栏目进行考核。

八、科技进步奖:

指按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务院第396号)、《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由国家科技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评审,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科技进步奖。

企业应提供获奖证书。

九、主持编制过国家或行业标准:

指企业主持编制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的属于国家或行业级别的工程建设标准,而且已经正式出版。

企业应提供标准的发布通知(或发布令)、封面、目次、前言和引言等资料。

10、申请多项特级资质的,其企业“资信能力”、“科技进步水平”中的各项指标及企业具有注册建造师数量不需叠加计算,但设计专业技术人员和代表工程业绩应别离知足标准要求。

五、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资质的界定

一、涉及铁道方面的资质包括:

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铁路电务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铁路铺轨架梁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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