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并联审批工作规程试行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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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投资其他类项目;

  Ⅳ类:

财政投融资房屋建筑类(含市政场站设施)项目;

  Ⅴ类:

财政投融资市政线性工程类项目。

  第四条 

在强化前期项目生成机制基础上,各类审批项目向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审批阶段收敛,每个审批阶段由一家部门牵头,实行“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并联审批运作模式。

牵头部门统一制定本阶段各类申报材料,并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实现审批事项内部流转,信息共享。

  第五条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主要包括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选址意见书核发、用地预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等。

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主要包括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等。

施工许可阶段主要包括消防、人防等设计审核、备案确认和施工许可证核发等。

竣工验收阶段主要包括规划、国土、消防、人防等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等。

  其他行政许可、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中介服务、公示(公布)、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事项纳入相关阶段办理或与相关阶段并行推进。

每个审批阶段由牵头部门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开展审批,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第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按关联性和并行审查的可能性整合为四个并联审批阶段(模块),阶段内审批事项实行联合、并行审查。

  阶段内审批事项分为牵头审批事项和参与审批事项,其承办部门分别列为牵头部门和参与审批部门。

  第七条 

办理时限

  本市社会投资类建设项目从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到竣工验收阶段所需的主线审批时间最长为75个工作日;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所需的主线审批时间最长为90个工作日。

其他相关审批事项、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中介服务等与主线审批事项并行推进或纳入相关阶段办理。

公示(公布)、专家评审、三委会报审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一)社会投资一般工业、仓储类项目办理时限

  社会投资一般工业、仓储类项目从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到竣工验收阶段所需的主线审批时间最长办理时限为35个工作日。

其中,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办理时限为即办(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除外):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即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即办)、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即办,内部推送);

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与施工许可阶段合并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

施工图设计联合审查(10个工作日),联合勘验、施工许可证核发(5个工作日);

竣工验收阶段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

竣工验收(15个工作日)、竣工验收备案(5个工作日)。

  

(二)社会投资中小型民用类项目办理时限

  社会投资中小型民用类项目从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到竣工验收阶段所需的主线审批时间最长办理时限为60个工作日。

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

设计方案联合审查(12个工作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8个工作日);

施工许可阶段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

施工图设计联合审查(15个工作日),联合勘验、施工许可证核发(5个工作日);

  (三)社会投资其他类项目办理时限

  社会投资其他类项目从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到竣工验收阶段所需的主线审批时间最长办理时限为75个工作日。

施工许可阶段办理时限为35个工作日:

施工图设计联合审查(27个工作日),联合勘验、施工许可证核发(8个工作日);

  (四)财政投融资房屋建筑类(含市政场站设施)项目办理时限

  财政投融资房屋建筑类项目从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到竣工验收阶段所需的主线审批时间最长办理时限为90个工作日。

其中,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5个工作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8个工作日)、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审批(12个工作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3个工作日);

  (五)财政投融资市政线性工程类项目办理时限

  财政投融资市政线性工程类项目从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到竣工验收阶段所需的主线审批时间最长办理时限为90个工作日。

  第二章 

并联审批部门职责

  第八条 

并联审批实行牵头部门负责制。

其中,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由规划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施工许可阶段、竣工验收阶段由建设管理部门牵头负责:

  

(一)负责整合各阶段内的审批事项的办事指南和所需材料,制定统一的办事指南和申报表格;

  

(二)落实各阶段内审批事项的协调和会审制度,组织审批协调、会审会议,督促出具协调、会审意见;

  (三)负责确认因补件、退件而导致的审批时限延长。

  第九条 

 

参与并联审批的相关部门职责:

  

(一)按照牵头部门的要求,梳理各审批阶段内审批事项、审批要件及开展公共服务事项,向社会公开审批过程中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

  

(二)及时按照取消、调整、转换方式的审批事项、要件对申请表提出修改意见;

  (三)严格按承诺时限进行审查,及时出具批准文件;

  1

  第十条 

各审批部门应根据并联审批的要求进行内部工作分工的调整,明确审批工作流程、工作时限和权限划分,畅通内部协调和沟通渠道。

  第十一条 

由市政府指定的专门机构分别负责建立维护并联审批内部流转平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窗口(以下简称为“综合窗口”)统一开展并联审批申请的受理登记、补退件及时限延长的确认登记、批准文件发放工作,并可接受牵头部门委托协助从事阶段内审批事项的内部流转工作。

  第三章 

收件

  第十二条 

咨询

  

(一)咨询内容:

各相关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自愿选择,为其提供以下审批前的咨询服务:

审批事项中涉及专业性较强或审批要件较为复杂的内容;

设计方案是否符合相关管理部门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

具体可包括技术经济指标、建筑日照和间距等是否符合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和相关管理部门的法规要求等。

  

(二)设计方案咨询:

建设单位可以统一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咨询。

规划管理部门收件后,经当场清点齐全后,向申请人出具收件凭证。

收件凭证一式两联,一联规划管理部门留存,一联建设单位留存。

建设单位可根据出让前辅导确定的土地挂牌方案提前编制深化后续设计文件。

  第十三条 

接收

  

(一)对于符合并联审批条件的项目,各阶段牵头部门应向申请人一次告知并联审批所涉及的具体审批事项、申请条件以及申请材料目录等内容。

建设单位可在网上下载或现场申领的方式获得统一印制的“一张申请表单”,同时申办并联审批阶段内各审批事项,并按公布的办事指南要求提供审查资料。

  申请人的申请涉及前置审批未纳入并联审批范围的,申请人需自行向相关审批部门办理该前置审批项目。

  

(二)牵头部门应当设置综合窗口,统一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当场清点齐全后,向申请人出具收件凭证。

  区市县(先导区)设立行政审批集中办理场所的,应当参照上述要求,在集中办理场所设立并联审批综合窗口,统一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第十四条 

分送

  牵头部门应当自出具收件凭证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制作《并联审批材料交接签收单》,涉及多部门并联审批的事项应连同《并联审批意见征询单》和相关申请材料一并分送相关并联审批部门。

《并联审批材料交接签收单》一式两联,一联由并联审批部门留存,一联由牵头部门留存。

  有以下特殊情况的,牵头部门可以延长1个工作日分送申请材料:

  

(1)牵头部门与并联审批部门不在同一区(县)的;

  

(2)因天气、交通因素等不可抗力的;

  (3)其他特殊情况的。

  并联审批部门应当指定专门部门统一负责与牵头部门交接申请材料。

  第四章 

受理

  第十五条 

受理与补正

  

(一)各并联审批部门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收件审核,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经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并联审批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填写《抄告单》反馈给牵头部门;

经审核,认为需要补正材料的,并联审批部门应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同时填写《抄告单》反馈给牵头部门。

牵头部门综合窗口应于收到《补正材料通知书》的当日转送建设单位,即时在审批系统上作补正处理,并及时通知申办人和其他审批部门。

  

(二)建设单位应在收到《补正材料通知书》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符合要求的补正材料电子文件送达综合窗口或上传至联合审批平台。

并联审批部门收到全部补正材料,并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填写《抄告单》反馈给牵头部门。

建设单位逾期未补正的或补正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牵头部门作退件处理,并通过《抄告单》转告各并联审批部门。

  (三)牵头部门在收到所有并联审批部门决定受理的信息后出具《并联审批受理通知书》,视作并联审批的正式受理,并通过《抄告单》转告其他并联审批部门。

  并联审批部门未在规定的3个工作日内将受理或要求补正材料的信息反馈给牵头部门的,视为该部门正式受理。

  (四)经相关审批部门确认,须补正材料属于可容缺受理的,申办人签订按时限补正材料的承诺保证书后,综合窗口推送至各审批部门,提前开展相关审查工作,待申办人补正材料后,正式予以受理,容缺受理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五)审批事项补正期间,其后审批事项时限顺延;

其后审批事项在其计算时限前完成补正的,原时限不延长。

阶段内审批事项删、减或另行办理的,阶段审批总时限相应缩短。

  牵头部门决定补正的,已办结的参与批准文件可先行发放。

  第十六条 

退件

  

(一)审批申请表内容不符合要求或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可以予以退件,并由综合窗口统一出具退件通知书。

在申办人重新申报后予以受理并开始计算审批时限。

  

(二)审批过程中发现有符合退件情形的,可予以退件,审批时限按照不同情况予以顺延或重新计算。

  (三)审批事项因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而退件的,阶段内其后审批事项根据具体情况予以时限顺延或同时退件;

因资料欠缺退件的,在补齐资料后重新予以计算时限,其后审批事项时限顺延。

  (四)退件的审批事项属于阶段内其后审批事项的,在其开始计算期限之前重新申报并受理的,原时限不延长;

超过计算时限的,予以顺延。

  (五)退件应及时通知综合窗口并出具书面退件通知书,综合窗口即时在审批系统上做退件处理并将退件信息(包括退件理由)通知其他审批部门;

接到退件信息的部门应在当天决定是否同时予以退件并告知综合窗口。

综合窗口应及时将退件信息通知申办人。

  第五章 

审批

  第十七条 

牵头部门在汇总各并联审批部门以及本部门审理意见的基础上,及时作出审批意见,并将审批意见连同各并联审批部门的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建设单位,并通过《抄告单》将审批意见告知参与并联审批的其他管理部门。

  参与并联审批部门的审批意见存在不同意见的,牵头部门应进行综合协调。

综合协调时,可邀请建设单位和涉及的相关并联审批部门一同参加,对意见分歧部分进行专题研究。

经综合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的,相关并联审批部门应当予以批准;

有关专业管理技术要求无法达标的,相关并联审批部门应通过告知承诺的方式明确相关整改要求,由建设单位承诺在下阶段方案深化中符合要求;

各并联审批部门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牵头部门应依法作出审批不同意的意见。

  第十八条 

对需会审的审批事项,牵头部门负责在承诺的时限内组织会审,督促参与审批部门出具会审意见。

  第十九条 

并联审批会审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相关牵头部门直接填写会审意见表;

  

(二)召开会议,形成会审纪要或填写会审意见表。

  第六章 

签章(办结)

  第二十条 

各阶段审批部门负责本部门批复证件、文件、图纸的校对和签章,并应在各阶段本部门审批时限至少提前1天,将相关批复证件、文件、图纸推送相应阶段综合窗口。

  第七章 

发件

  第二十一条 

各阶段综合窗口牵头单位负责汇总本阶段各审批部门批复的证件、文件、图纸,及时通知申报单位在网上下载或现场取件。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有特殊要求,需延长审批时限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应由相关审批部门依法依规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由市工程建设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从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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