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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过去在没有合法的途径来降低税收负担的情况下,企业采取偷逃税行为还情有可原的话,在目前政府已经提供了合理避税途径的条件下,再有偷逃税行为是不能够容忍的,将会受到严惩。

3.第三条道路:

纳税筹划

第三条道路也是规范化或者说是政府不予追究的方式,我们称之为纳税筹划。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专门有一批社会中介组织和专家队伍帮助纳税人合理筹划自己的纳税事务。

这种纳税筹划,建立在遵守法制的前提下,遵守游戏规则。

它既不像第一条道路那样消极面对,也不像第二条道路那样采取违法手段。

纳税筹划是现代法治社会里纳税人可以使用的权利。

1937年英国首次提出了纳税筹划的概念,在传统的仅仅强调纳税人应尽的义务之外,提出了纳税人的一系列权利。

1945年,美国也提出了类似的纳税人权利的概念。

我国提出纳税筹划的概念是在1999年。

我国纳税筹划的开始以两个事件为显著标志:

(1)1999年开始,国家税务总局的官方刊物《中国税务报》每周推出一期税收筹划周刊,标志着官方对税收筹划合法性的确认。

(2)1999年开始,高校开设了纳税筹划课程。

纳税筹划得以产生,或者说纳税筹划之所以能够实施,还在于两个关键条件的成熟:

(1)法制的完备。

税收筹划有了生存的空间,使得人们愿意去开创新的事业,在按规定缴纳税费的前提下充分发挥聪明才智去进行纳税筹划。

(2)国际惯例。

目前,纳税筹划已经成为一种国际惯例,纳税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聘用专业人员进行税务筹划。

小知识

我国纳税人的权利

2001年4月28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赋予纳税人的权利中涉及到的基本权利有:

税务登记、账证管理、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税务稽查、听证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十个方面共133项。

其中基本权利的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在不违反国务院、财政部规定的各项财务会计制度情况下,有选择会计核算方法与制定内部会计制度的权利;

第八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

这几条为纳税人合理避税提供了法律基础。

第2讲“第三条道路”理论(下)

【举例】

2004年4月6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偷税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偷税罪判处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罚金人民币710万元,以偷税罪判处被告人靖军有期徒刑3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纳税义务人,于1996年至2001年期间,违反税收征管规定,偷逃各种税款共计人民币6679069.6元。

被告人靖军于1996年9月至2001年在被告单位任总经理职务,主管财务工作,在任职期间对单位实施的偷税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在1997年、1998年和2000年拍摄电视连续剧《逃之恋》、《皇嫂田桂花》过程中,将已代扣的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共计人民币418574.43元隐瞒,不予代为缴纳。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各年度的偷税数额占当年度应纳税额的比例均在30%以上,鉴于被告单位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已在法院判决前将偷税款全部补缴之情节,故对被告单位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靖军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相关链接:

2002年7月24日,晓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晓庆因涉嫌偷税漏税,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2003年8月16日,刘晓庆被取保候审。

最后的庭审阶段,刘晓庆没有列在被告人名单当中。

                 (新华社2004年4月7日报道)

从刘晓庆逃税案件中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四个方面的启示:

1.现行税制的启示

现行税制本身还有许多不合理、不健全的地方,这就增加了企业偷漏税的可能性。

最主要的一点就是名义税率跟实际税率不符,名义税率过高,造成偷税严重。

适当降低名义税率,提高税制的透明度,涵养税源,拓展税基,这是今后税制改革的方向。

窄税基高税率的不利之处

过去我们国家一直采取窄税基高税率的税收政策,而且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的人为色彩较重,这必然会造成两个问题:

一是纳税人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去取得税收优惠,偷税漏税,而且助长了税收系统的不正之风;

二是税负的不公平性,有关系的人可以争取免税,没有关系的人只能承担高税率,这种不公平必然会激发后一部分人去偷税漏税。

所以窄税基高税率的两个不利方面相互作用,形成恶性循环。

2.家族企业启示

家族企业的运营要规范起来,内部任命要实行防火墙制度。

CEO和CFO(财务总监)均为职业经理人,是由董事会(董事长)聘请或任命的,他们和董事长(董事会)之间责任有别。

企业偷税,CEO和CFO承担首要责任,董事长则承担连带责任。

民营企业家广纳人才,这种人才既要有能力又要忠诚。

任人唯亲,某种程度上解决了忠诚问题,但是能力上很难保证。

只有拥有必备知识的CEO和CFO才能够为公司合理解决各类问题。

3.税务律师启示

当企业发展壮大以后,就应该聘请税务顾问,或者称为税务律师。

美国有100万个专门的税务律师,95%的纳税人有纳税顾问。

税务律师懂得财务、会计、税法三方面知识,是一种复合型人才。

聘请税务律师,有三大作用:

首先,有了税务律师,纳税人就可以避免相关问题的出现,规避法律风险;

其次,有了税务律师,可以促进企业内部财务能力的提高;

最后,因为他们是专业性人才,成本效益比较高。

综上所述,在规避企业税收风险方面,我们可以建立起三道防火墙:

首先聘请有能力而且忠诚的管理人员,并把他们放在重要的岗位,这是第一道防火墙;

其次,给这些管理人员如CFO、CEO等进行税收知识的专门培训,这是第二道防火墙;

最后,要舍得花钱聘请税务律师或顾问,这是第三道防火墙。

【自检】

税务律师对企业来说有哪些作用()

A.避免税务纠纷

B.提高财务能力

C.帮助企业逃税

D.节约相关成本

E.替相关责任人顶罪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A、B、D

【本讲小结】

本讲的重点内容在于:

面对税收,我们应该如何去思考。

从情理上讲,每个自负盈亏的企业实体都会有一种想尽量减少税负的内在要求,过去我们只能够采取限制企业发展或偷逃税的方法,现在法律和社会环境已经为我们进行合理避税提供了条件,这就是我们在本讲课程中要深入介绍的“第三条道路”—纳税筹划。

关于偷逃税的案例不胜枚举,名人因偷逃税落马的也不在少数。

我们从这些惨痛教训中应该学会一些基本的纳税筹划的方法,比如建立防火墙制度等。

只有这样才能将税收筹划做得既有效,又合法。

【心得体会】

第3讲税务律师理论(上)

事实关

税务律师有哪些作用,他们的任务是什么?

概括地讲,税务律师的主要作用就是引领纳税人过“四关”。

纳税大多数发生在业务实施的过程中,而财务人员只是在事后反映企业经营活动的财务成果,很少参与纳税的计算和具体实施过程。

所以,我们主张在企业各项事务发生过程中,CEO都应当让税务律师参与进来,即事前介入。

在下列八个阶段的业务过程中,税务律师都应该参与:

1.投资预测阶段

在预测投资的过程中,投资规模多大、投资结构怎样安排、组织机构怎么选择、在什么地点投资和注册?

这些问题都需要税务律师的参与。

是投向同一个行业还是不同的行业;

是投向产业链的上游还是下游;

是新设立一个部门还是重新建立一个公司等等以及诸如此方面在税收上有哪些相应的政策,对投资决策的影响有多大等,这些问题往往由于比较专业而使许多企业望而生畏。

2.融资阶段

目前,我国主要有五大融资渠道—股票市场、债券市场、集资、MBO、银行贷款,它们的财务处理方法都是不一样的。

对于不同的融资渠道,企业所承担的财务成本(利息处理)不一样,税务处理方式不相同,从而会造成融资的成本也大不一样。

因此在融资阶段,哪一种融资方式对企业来说更合适,只有依靠税务律师专业的技能和专门的分析,才能够给企业老总提供一个最佳的决策建议。

3.采购阶段

采购如何定价,如何开具相关单据,相关税负如何扣缴,将直接涉及到税率的高低。

采购阶段除了设备、原材料的采购还包括人力资源的引进,其中薪酬怎么发放等问题,都涉及到纳税筹划的技巧。

比如说股票期权就比现金形式的年薪更能替员工节省个人所得税。

4.生产阶段

生产过程中,是来料加工好还是委托加工好,是用两个车间的组织形式配置好还是用两个企业好,也涉及到税负问题。

通过研究,设计科学的生产环节,同样可以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

5.销售阶段

在常用的销售模式中哪一种最好,是买一送一好还是打七折好,或是返券实惠,哪一种方式对企业最适合?

应该让老总知道不同的销售模式在税负上是有很大差别的。

6.利润分配阶段

在利润分配阶段,选择何种利润分配方式,比如是固定分配方式,还是变动分配方式;

选择利润分配时机,是本年分配还是留待来年分配,或是转增资本。

这些专业性较强而且与企业税收关系重大的决策,都需要税收律师的参与。

7.重组阶段

在企业重组或并购过程中,有很多的税收问题,需要税收律师参与进来。

重组过程中的资产剥离、组合,业务流程优化等各项安排都涉及到企业税负的问题。

8.破产清算阶段

最后一个阶段就是破产清算阶段。

清算可能是为了重组,也可能是为了破产。

在破产清算过程中,纳税筹划也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

税务律师应该参与企业的哪些活动:

()

A.购并一家上游企业

B.决定是给客户打折还是赠送礼物

C.准备购买一条产品线还是外包生产

D.决定是融资租赁还是股权投资

E.企业年终利润分配方式:

现金股利还是股票股利

F.对高层管理者的激励制度

A、B、C、D、E、F。

第4讲税务律师理论(下)

证据关

适用法律关

程序关

大量的财务人员在工作中追着单证跑,他们更需要提高自己的纳税筹划水平。

与税务律师相比,财务人员存在如下四大差距。

CFO应该着力提高财务人员这四个方面的能力,这也是税务律师应该帮助CFO加以改善的方面。

(1)第一个差距:

财务人员尤其是CFO在节税意识上有待提高,不断提高自己在纳税筹划方面的意识。

(2)第二个差距:

要加强沟通。

优秀的财务是三分财务,七分沟通,所以纳税筹划尤其需要沟通。

(3)第三个差距:

纳税筹划的技巧。

这正是本课程要重点介绍的内容。

(4)第四个差距:

全面准确地理解各项财税政策信息。

财务人员只有掌握了更多的财税信息,纳税筹划的意识才会更强,技巧才会更多。

无论是CEO还是CFO,要想在纳税筹划上有所突破,就要学会利用税务律师手中更多的财税政策信息的资源优势,尤其是大量适用的法律文件,这样才能在筹划上如鱼得水,才能够把筹划工作做好。

涉税法律的三种类型:

→第一,标准税法,经过人大批准并公布的涉税法律。

→第二,政策法规,没有经过人大批准程序而由政府相关部门直接发布的涉税法规政策。

→第三,其他与纳税筹划相关的法律法规。

对于第二、第三种涉税法律法规,由于其比较分散,可能只有专业的税务律师才对其有详细了解,所以企业过法律关需要税务律师的帮助。

税务律师的参与,有助于促进司法程序的公正,也有助于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的司法公正性。

税法具有三个特性,即无偿性、强制性和固定性。

纳税人相对处于弱势地位。

特别是在目前的中国,税务法制的环境还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之中,权大于法、税务机关行为不规范等现象仍有存在,这就更需要税务律师的存在和帮助。

本讲是纳税筹划实务的第二讲。

税务律师应该引领纳税人过“四关”:

事实关、能力意识关、适用法律关、程序关。

财务人员自身从事纳税筹划业务有很多能力上的欠缺,税务律师应该帮助他们提高。

要变财务人员的事后反映型为税务律师的事前参与型。

税务律师利用掌握各项税务法规、会计、财务等知识的优势,参与企业的各项活动,可以为企业开源节流、提高效益作出重要的贡献。

第5讲涉税零风险理论(上)

涉税零风险概述

多缴税的风险

(一)

纳税是财务的核心工作之一,企业不应该等到问题发生以后再去找税务律师,而应该在事前定期与税务律师沟通,请他们对企业进行诊断。

这种诊断的目的是使企业在涉税事项上呈零风险状态,做到税既不多缴也不少缴。

最佳纳税、涉税零风险,不仅仅是为了防止企业多缴税,做到合理避税,也包括防止和减少企业少缴税的风险。

少缴税了,一旦被查出来,就有可能是偷税、漏税等,将面临罚款,并且会被记录在有不良行为的企业黑名单系统中,对企业今后的发展和企业的形象都是极为不利的。

下面关于涉税零风险的表述正确的是()

A.涉税零风险的目的是企业做到最佳纳税

B.它主要强调的是合理避税

C.在任何制度下都不可能有公司自愿多缴税

D.纳税筹划可以完全做到零风险

A

多缴税的风险

(二)

企业多缴税,可能是多方面原因引起的,总体来看有以下四方面原因会导致多缴税的风险:

1.政策信息风险

多缴税很多时候是因为政策信息上的缺失,也就是信息不对称,尤其是不太会利用优惠政策信息所造成的。

很多企业经营者往往只关心与自己经营业务相关的少数税收优惠政策,实际上与自己所在的整个产业相关的优惠政策都需要全面收集。

由于产业间都是相联系的,特别是上下游的联系尤为紧密,所以把视野扩展到行业之外,可以了解更多的税收政策信息,认真解读这些信息,对避免政策信息导致的纳税风险至关重要。

【案例】

秦池酒厂倒闭的思考

通过分析有关秦池酒走向没落的信息,我们可以发现秦池酒厂倒闭与他们没有很好对待政策信息的变更并及时做出调整有很大关系:

其一,政策改变,规定所有档次和价位的酒每瓶缴纳消费税0.5元。

对酒厂而言,正确的应对方式应该是提高产品档次和价位,这样才能够使税负占产品价格的比重降低,从而降低企业税负,比如四川“全兴大曲”从中低档品牌战略转向“水井坊”高档品牌战略就是一个非常成功的案例。

但是秦池却完全忽视了该政策信息,仍然大量生产低价酒,没有及时向高档酒转变,企业税负较同业竞争对手大大增加,竞争力大大削弱。

其二,以前勾兑酒作为原材料时可以抵扣增值税,后来国家推出新规定:

勾兑酒不再抵扣增值税。

在政策推出之前,秦池的酒大部分都是使用勾兑酒来生产,在政策出来前后秦池没有及时调整生产的组织结构。

由于秦池并没有对税收政策变化引起足够的重视,仅这两条税收政策就使秦池每年多缴纳大量税费,不堪重负,成为导致企业倒闭的一项重要因素。

对于政策信息风险,没有特别具有针对性的办法来解决。

只有广泛收集政策信息,尤其是围绕自己的产业去收集,或是专门聘请专业人士帮助收集、分类,认真解读,作出提前应对之策,才有可能规避政策风险。

2.业务流程风险

避免政策信息风险的关键是如何收集情报、如何解读情报的问题,而业务流程的调整则是针对政策的变化,对企业的业务流程进行的调整。

如果不能依据政策信息变化及时对业务流程进行调整,就会产生业务流程风险。

比如上面案例中提到的秦池酒厂,在政府的税收政策出现变化以后,企业应该对自己的业务流程进行调整,比如升级产品、创造新品牌,改造生产线、创办新企业、专门打造一个新概念,提升品牌档次等。

这些业务流程改造都是因为政策信息发生变化所必需进行的。

纳税筹划的最简单分解就是解读政策信息,并据此调整业务流程。

常用的筹划方法就是这两者之间的结合,其中90%的纳税筹划都属于业务流程调整,而财务对筹划的科目进行处理,只占10%左右。

所以税收筹划不仅仅是财务的部门事情,更是老总应该决策的战略问题。

如何适应政策信息改造企业作业流程

上海有一家做手套的民营企业,其产品90%销往美国。

有一年,美国突然对中国出口到美国的手套等纺织品加收40%的惩罚性关税,许多同行业的竞争对手无计可施纷纷退出该行业。

就在该企业生死存亡命系一瞬之际,企业老板找到该条款原文,发现关税惩罚率分为两种:

一种是产成品出口美国,是成价竞争;

另一种是半成品出口美国,是成量竞争。

如果按半成品出口美国,惩罚力度只有成价竞争的1/3。

于是,该企业开始调整业务流程,将手套盒子打开,然后把左手手套集中起来出口,右手手套也集中起来出口,在海关验货时全部为半成品。

到达目的地后只要重新装一下盒子就可以正常销售了。

于是该企业产品仍然能够顺利出口到美国市场。

3.灵活处置风险

由于税法执法过程中有很大的灵活性,这种灵活性有的是政策法规的灵活性,有的是人为的灵活性。

这种灵活性很可能使企业的税负也具有了人为的灵活性。

人情税、关系税、权利税削弱了法律税的地位。

面对这种灵活处置风险,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三个步骤来应对:

首先,计算灵活缴税的数目和严格按照税法缴税的数目,相比较后,如果灵活缴税的数目较低,此时就不会存在灵活处置风险,所以就不妨采用灵活缴税方式;

但是如果灵活缴税的数目较高,则不能够接受这种灵活缴税方式,此时就会存在灵活处置风险。

其次,对于灵活处置风险,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并联系同行,联络行业协会,共同向税务部门反映,严格按照税法程序来征税。

最后,如果上述方法无效,则可以通过专门的税务师事务所来解决。

为什么要找税务师事务所来解决

如果采取书面沟通或公开解决的方式均无效,可以有两种方式继续努力:

一是通过向税务部门行贿,二是通过税务师事务所来解决。

相对于行贿的法律风险,后一种方法要更为妥当,所以聘请税务师事务所来解决这些问题,相当于给企业建立了一道防火墙,可以防患于未然。

第6讲涉税零风险理论(下)

少缴税的风险

4.制度安排风险

所谓制度安排风险,是指出于制度的原因而使纳税人愿意多缴税。

因为多缴税有好处可占,税内损失可以税外去补。

制度安排风险下的多缴税案例

案例一:

部分国企为了完成所谓的利润指标、为了粉饰成绩,企业领导人达到升迁的目的,虚报利润,明明是亏损,却为了操纵股价或获得奖励而虚增利润,这就是自愿多缴税的典型例子。

这种多缴税对公司来说无疑是有害无益的。

案例二:

外商通过提供设备来筹建合资公司时,常常对设备价值高估,尽管对设备价值高估越多,设备进口所需缴纳的关税和增值税越多,但是外商还是愿意缴纳这部分税收,因为它只需要出很少的现金就可以取得相当份额的企业股份。

1.故意偷税风险

故意偷税,属于违法行为,达到一定比率或一定额度就构成犯罪。

我国对故意偷税的有形、无形的惩罚是相当严重的,它给企业和其领导者造成的法律风险、经济风险、道德风险将给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带来严重影响。

2002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偷税、抗税的刑事法律解释明确规定:

如果在纳税期内,偷税的金额超过1万元人民币,而且偷税金额达到在该纳税期间内应缴税金额的10%以上,当上面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时,就意味着这种偷税行为不仅仅是违法,而且构成犯罪。

企业管理者应该对“故意偷税”的法律规定有明确的认识。

3.空白漏税风险

在某些情况下,企业没有就相关事项缴税或没有缴足税费,且并不是出于主观故意,这种情况下出现的少缴税被称为空白漏税,而不属于偷税。

为了证明企业少缴税是属于空白漏税,而不是属于偷税行为,企业可以采用以下两个手段:

要求税务部门举证

如果税务部门在举证过程中,找不到相关的法律条文,那就说明是立法空白。

既然存在立法空白,税务部门就不能够将企业的少缴税行为认定为偷税。

不同的司法解释是否冲突

对于少缴税行为的认定,可能会同时存在不同的司法解释,不同解释之间如果存在冲突,就会出现无法认定的情况。

此外,对于同一司法解释,如果出现解释歧义,也就是说对这个司法条文的解释,纳税人持有一种理解,而稽查部门持有另一种理解,这两个理解也许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而实际上真正的司法解释要义可能双方都没说到。

这时也属于无法认定的情况。

既然无法认定,也就无法确定偷税行为。

上述两种方法,是根据法律的缺陷来合理维护企业自身的利益。

尽管有这种无法律规定和有不同司法解释现象的存在,但税务部门可能仍然会按偷漏税来处理,这就是空白漏税风险。

3.弹性寻租风险

我们提倡跟税务机关搞好关系,但绝不能去搞行贿等违法行为,要控制好风险。

税务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往往有一些“自由裁量权”,特别是对某些优惠政策的给予与否等等存在政策理解和政策掌握上宽严程度的不同,企业往往就能向他们寻租以获得好处。

但是随着制度建设越来越透明,立法水平越来越高,税务部门人员素质的提高,这种以少缴税为目的的弹性寻租空间越来越小,风险会越来越大。

这就是利用政策弹性和执法弹性寻求短期利益的弹性寻租风险。

4.纳税筹划风险

尽管纳税筹划是合理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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