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考试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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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是法的灵魂,是法的指导思想,核心内容,有法无规定时,更需要运用政策。
同时,政策实现也靠法。
区别:
法具有国家意志属性,规范性,稳定性。
有国家强制性保证实行,违反时要受到国家制裁。
政策可根据形势变化而修正。
2,法与道德的联系和区别:
都是一种行为规则,社会规范,两者在基本精神,任务和作用上都是一致的。
在剥削阶级社会不同阶级有不同阶级的道德,道德与法的产生和存在,调整对象和范围,表现形式以及强制力方面都不同。
3,*法与政策的关系实质上是国家和党的关系:
(见书9页)
4,*法与道德的关系在阶级社会内有不同的表现:
六.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法人具备的条件:
依法成立;
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能够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
3.法人的经营范围与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直接相联的。
4.法人的权利能力是指法人所具有的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与公民的权利能力不同,法人的权利能力因其经营范围和工作性质不同而各有区别,这与公民权利能力都一致的情况是不一样的。
此外,公民的有关人身的权利能力,法人也是不具备的。
5.法人的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的行为能力一般由法人的机关行使。
法人机关包括个人和集体两种形式,个人如厂长、经理、院长、校长等等;
集体如董事会、职工代表大会、社员大会等等。
法人的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都是与法人共始终的,这点与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不同,不存在无行为能力的问题。
6.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对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七.法人的定义和必须具备的条件: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一)依法成立。
即法人必须是经国家认可的社会组织。
在我国,成立法人主要有两种方式:
一是根据法律法规或行政审批而成立。
如机关法人一般都是由法律法规或行政审批而成立的。
二是经过核准登记而成立。
如工商企业、公司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成为企业法人。
(二)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法人必须拥有独立的财产作为其独立参加民事活动的物质基础。
独立的财产,是指法人对特定范围内的财产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独立支配,同时排斥外界对法人财产的行政干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法人的名称是其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的标志符号。
名称应当能够表现出法人活动的对象及隶属关系。
经过登记的名称,法人享有专用权。
法人的组织机构即办理法人一切事务的组织,被称作法人的机关,由自然人组成。
法人的场所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或社会活动的固定地点。
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法人的住所。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享责任。
指法人对自己的民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
法人的组成人员及其他组织不对法人的债务承担责任,同样,法人也不对除自身债务外的其他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八.代理及代理的特征:
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在代理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进行的,确立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一定法律关系的法律行为。
特征是:
1.代理是一种法律行为。
代理不仅在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确立代理关系,而且在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进行的也是具有法律意义,可能产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
2.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即代替被代理人进行的法律行为;
3.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授权范围内所为的独立意思表示;
4.代理人在代理授权内进行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归被代理人,代理人与第三人确立的权利义务(甚至于代理的不良后果和损失),均由被代理人承受,从而在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确立了法律关系。
九.所有权及所有权的法律特征: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的法律特征:
1.所有权具有绝对性;
2.所有权具有排他性;
3.所有权是一种完整、充分的物权。
5,占有权—-对财物实际控制的权利。
6,使用权—-依照财物的性能和用途加以运用和利用,发满足一定经济需要的权利。
7,收益权—-从财物上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
收益一般与使用联系在一起,是使用的结果。
8,处分板—-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置其财产,决定其财产命运的权利,如变卖,赠与等,都会导致所有权的消灭或转移。
(处分权是所有权权能的核心,是所有人最基本的权利。
)
9,*所有权与所有制的关系:
两者密切相联,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A,两者的联系:
1,所有权是由所有制决定的。
所有制是所有权的客观经济基础,所有权是所有制的法律形式。
B,两者的区别:
1,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核心,属经济基础;
所有权是所有制经过法律确认和调整后的法律形式,属上层建筑
十.债权制度:
1,债:
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即债权和债务关系。
债的性质:
在我国,债具有社会主义性质,是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加速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
债的种类:
A.按债的主体数量分类:
1,单一之债,2,多人之债(按份之债,连带之债)
B.根据标的物的属性分类:
1,特定物之债,2,种类物之债。
2,*债是一种当事人特定化了的相对法律关系
3,连带之债——债的多数主体享有连带权利或承担连带义务的债
十一、债权和所有权的区别
1.主体。
债的主体:
债权人、债务人都是特定的,而所有权主体则只有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则是不特定的;
2.内容。
债的内容即债权债务。
债权的实现必须借助于债务人的行为。
所有权则不同,所有权内容为对财产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义务人是除所有人外的一切人所承担的不侵犯义务。
所有权的实现勿须借助他方的行为,所有人完全可以自主和自动行使。
3.客体。
债的客体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物。
十二,时效制度
时效制度是指法律所确定的一定的事实状态继续存在一定期间便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制度
最长诉讼时效与其他时效的区别:
1最长诉讼时效是从权利被侵害时计算起其他诉讼时效则是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知道是计算的,最长诉讼时效不适用时效中止,时效中断的规定,其他所讼时效适用有关中止,中断的规定;
最长诉讼时效设置的目的在于稳定社会经济失序,其他诉讼时效设置的目的主要强调保护权利人的权利。
第二章:
经济法基础理论
一、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概念:
中国经济法是国家为了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的建立、完善和稳定协调发展而制定的有关调整经济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调整对象
国民经济管理关系是指国家在实施组织管理职能过程中所发生各类关系。
包括:
1)综合机关对社会组织的经济管理关系;
2)专业机关对企业组织的经济管理关系;
3)行业经济管理关系;
4)区域经济管理关系;
5)经济监督关系。
经营协调关系是指一定范围内的市场运行过程中发生的横向经济关系,也可称为经营协作关系。
1)经济联合关系;
2)经济协作关系;
3)经济竞争关系。
4)组织内部经济关系,主要是指企业、公司等生产经营性组织内部的一些重要经济关系。
5)涉外经济关系是指涉外经济领域内的具有涉外因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
其它关系
二.经济法的本质和功能:
1.经济法是综合系统调整法;
2.经济法是平衡协调法;
3.经济法是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立统一的法;
4.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
三.简述经济法律关系要素:
经济法律关系是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种要素构成的。
三者相互联结、缺一不可。
1.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构成者,是经济权利的享有者、经济义务的承受者,是经济法律关系客体中的物的所有者、经营者,是客体行为中的实施者,实现者。
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的第一要素。
2.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是经济法主体通过经济法律关系所追求的和所要达到的物质利益载体和经济目的;
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也只有通过客体才能具体地得到落实和实现。
没有客体的经济法律关系,是无目的的和无意义的。
3.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实体内容,是联系主体与主体之间、主体与客体之间的纽带。
它们实质上就是经济法律关系本身。
四.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遵循和综合运用客观经济规律的原则;
2.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原则;
3.市场调节企业、国家调控市场的原则;
4.物质利益原则;
5.经济效益原则;
6.责权利效相统一的原则。
六,经济法律关系概念、特征和种类
1,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法规对客观存在的经济关系进行调整之后所形成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是由主体,内容,客体三要素组成的。
经济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
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组织。
2,经济法律关系是组织管理要素与财产要素相统一的法律关系。
3,经济法律关系是国家意志与企业等社会组织意志直接协调结合的法律关系。
4,经济法律关系是采取较严格的法定程序和法定形式的法律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的分类:
1,按经济内容分类:
计划法律关系,经济合同法律关系,税收法律关系,信贷法律关系等。
2,按法律性质分类:
组织法律关系,财产法律关系。
3,按结构形态分类:
经济管理法律关系,经营协调法律关系。
七,经济法主体
1,经济法主体——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承担经济义务的组织或个人。
经济法主体的种类:
1,国家机关。
2,社会组织。
3,内部组织。
4,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其他公民。
2,*经济法主体主要是组织,但在法定条件下,个人也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
3,*经济法理论承认统一的法人制度但法人不能包容经济关系中各类组织主体,因此必须经济法主体概念
八.试述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
1.经济权利是由经济法律法规所确认的一种资格或许可。
其含义包括:
1)经济权利主体可以凭借这种资格,在经济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根据自己的意志,从事一定的经济活动,为或不为一定的经济行为,支配一定的财产或事务,以实现自己的利益要求;
2)经济权利主体可以凭借这种资格,依据经济法律、法规、合同、协议的规定,要求作为特定的经济义务主体的另一方,为或不为一定经济行为,以实现自己的利益和要求;
3)当经济义务主体不依法或不依约履行时,经济权利主体可以凭借这种资格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强制其履行或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以保护和实现自己的利益。
2.经济义务是由经济法律、法规所确认的一种责任。
1)经济义务主体必须依照经济法律、法规、合同、协议的规定,为或不为一定经济行为,以实现经济权利主体的利益和要求;
2)经济义务主体应自觉履行经济法律、法规、合同、协议所确定的各项要求;
如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面、正确履行,则要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制裁。
九.经济法对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
1.经济法对经济法律关系不只是保护,而且要管理;
不只要保证经济法律关系有一个安全的外部环境,排除一切妨碍和干扰,而且由外及里进行指导、规划和管理,为经济法律关系的确立和运行,打好坚实的内部基础;
2.经济法对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不是等发生问题后再去保护,而是从其产生及运行的全过程,自始至终地进行管理和保护,并且应在管理中予以事先与切实地保护;
3.经济法对经济法律关系的管理和保护,既是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是直接或间接地保证国家意志和社会利益的实现;
4.经济法对经济法律关系的管理和保护,是采用多种手段进行地管理和保护的。
十,经济法律关系客体
1,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和目的。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1,有形财物;
2,经济行为;
3,无形财富。
十一,经济法律关系的运行过程以及对其管理和保护
1,经济法律事实——凡能够引发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物即称为经济法律事实。
经济法律事实的种类:
1,事件:
客观上发生和存在的与经济法主体主观意志和自觉行为无关的,但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的发,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2,行为:
有一定的组织和个人在其主观意志支配下自觉实施的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活动。
十二,经济法律关系管理和保护的特点:
1,经济法对经济法律关系不只是保护,而且要管理,要保证有个安全的外部环境,并且由外及里地进行指导,规划和管理,为经济法律关系的确立和运行打好坚实的内部基础。
2,经济法对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不是等发生问题后再去保护,而是众其产生及运行的全过程,自始至终地进行管理和保护,使之能合法产生,依法运行,减少纠纷,获取利益。
3,经济法对经济法律关系的管理和保护,既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要直接或间接地保证国家意志和社会利益的实现。
4,经济法对经济法律关系的管理和保护是采用多种手段进行的,经济法可以有选择地运用或综合运用经济的,民事的,行政的或刑罚等多种手段,管理和保护经济法律关系。
3,*从经济法对经济法律管理和保护的特点进一步理解经济法的本质
七、相关经济法律制度
法人制度:
法人制度是民法学制度中的重要制度。
在1900年《德国民法典》对法人制度已有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也对法人制度作出了专章规定。
法人与自然人相对应构成民法的两大主体。
法人的概念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成立条件依法成立;
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能够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制度:
代理的概念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进行的,确立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一定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行为。
代理的法律特征
代理是一种法律行为;
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法律行为;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授权范围内所为的独立的意思表示;
代理人在代理授权范围内进行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归被代理人。
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
法定代理;
指定代理
所有权制度:
所有权则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属于上层建筑。
由于它是一种财产权,所以又称为财产所有权。
第三章企业法
一、企业的概念:
1.企业是依法成立的,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法律上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
(1).企业是一种经济组织;
(○)
(2).企业是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
(○)(3).企业是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组织;
(○)(4).企业是能够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法人。
2,企业法的调整对象:
1,企业的地位,性质,任务和经营方式。
2,经营管理关系。
3,企业财产经营关系。
3.企业法——企业法是有关确立企业的法律关系,调整以企业为中心所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和财产经营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企业法体系的构成:
一级企业法(企业法律,法规);
二级企业法(条例,办法)。
二,企业法主体
1,企业法主体——参加企业法律关系,依照企业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组织以及一定条件下的个人。
企业法主体的种类:
组织;
企业自身;
与企业发生经济管理关系的有关国家机关;
具有相对独立地痊和利益的内部组织;
个人。
2,企业主体资格取得的实体条件:
1,独立的组织形式和名称;
2,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3,有与其预定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必需的财产,奖金和生产经营条件;
4,必要的内部机构和人员;
5,有明确的经营范围;
6,能独立地承担财产责任。
企业主体资格取得的程序条件:
1,申请;
2,审批;
3,登记。
3,企业的经济权利的基本分类:
A.大致分类:
财产权;
管理权。
B.进一步分类:
人权;
财权;
物权;
供应权;
生产权;
销售权。
三,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1,企业法规定的法律责任的种类:
1,企业违反企业规定的法律责任。
2,企业产品质量责任。
3,企业领导人滥用职权的责任。
4,企业有关政府领导人及工作人员的过失和玩忽职守的法律责任。
5,职工或其他个人妨碍企业公务,扰乱企业秩序的法律责任。
6,企业违反其他经济法律,法规的法律责任。
7,一切组织和个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
四、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概念、性质和地位:
1.企业财产为全民所有,它是全民所有制经济组织;
2.经济上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是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
3.法律上具有法人主体资格,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经营权,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任务:
1,根本任务是根据国家计划和市场需求,发展商品生产,创造财富,增加积累,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
2,精神文明建设的任务。
五,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1,全民所有制企业的14项企业经营权:
1.生产经营决策权;
2.产品,劳务定价权;
3.产品销售权;
4.物质采购权;
5.进出口权;
6.投资决策权;
7.留用奖金支配权;
8.资产处置权;
9.联营,兼并权;
10.劳动用工权;
11.人事劳动权;
12.工资,奖金分配权;
13.内部机构设置权;
14.拒绝摊派权。
2,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经营责任。
具体有:
(1)分配责任制度。
企业分配的原则是企业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必须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
企业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必须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
(2)工资储备基金制度。
企业每年应从工资总额的新增部分中提取不少于10%的数额,建立企业工资储备基金,由企业自主使用。
工资储备基金累计达到企业一年工资总额的,不再提取。
(3)财务管理责任制度。
(4)经营性亏损处理制度。
对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亏损的,有关人员负相应的责任。
对政策性亏损企业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5)奖励制度。
《转机条例》规定,企业连续3年全面完成上交任务,实现财产增值,以及亏损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实现扭亏增盈的,政府主管部门对厂长、厂级领导干部给予相应奖励。
六,企业内部领导体制
厂长(经理)负责制。
1.厂长的地位及其条件。
厂长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企业的经营管理和生产指挥工作中处于中心地位,统一领导,全面负责。
2.厂长应具备的条件:
政治素质高;
企业能力强;
思想作风正;
文化学历高;
身体条件好。
3.厂长的产生和去职。
产生方式有主管机关委任或者聘任、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者推荐,基本原则是上下结合,以上为主。
4.厂长的去职情况有:
任期届满离任、辞职经批准离任、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罢免、主管机关决定免职、因能力不胜任或者严重失职行为由主管机关免职、调动。
5.厂长的职权有:
经营管理决策权;
生产指挥权;
行政领导干部任免权;
职工奖励权;
企业人财物的保护权,包括拒绝摊派权。
七,职工民主管理制度。
1.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机构,是全民所有制企业民主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
2.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主要有:
审议建议权;
审议通过权(审查同意或者否决企业职工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要么同一要么否决,无决定权);
审议决定权(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重大事项)(这是唯一的决定权);
评议、监督权;
推荐、选举权和集体合同签订权。
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的,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
1.合营企业的主体一方为中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但不包括个人;
2.一方为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3.位于中国境内,按中国法律规定取得法人资格,为中国法人;
4.为有限责任公司;
5.合营各方遵照平等互利原则,共同出资、共同经营、按各方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
总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合营企业的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
中国政府依法保护外国合营者的投资、应分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
八,合营企业设立的一般程序
1.项目申请:
中方合营者向其主管部门呈报拟合营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和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转报审批部门批准。
2.洽谈签约:
合营双方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设立合营企业事宜共同进行可行性研究,签订协议、合同和章程。
3.审查批准:
合同签字后,中方合营者报主管部门,并转报审批部门批准。
4.登记注册:
合营企业申请者在收到批准证书后1个月,凭证书到工商管理部门登记。
九.合营企业终止的原因:
合营企业的终止:
是指合营企业因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解散,情况如下:
1.合营期限届满;
2.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3.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5.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且无发展前途;
6.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出现。
7.除第一种外,其他情况发生时,均由董事会提出解散申请书,报审批机构批准。
十.企业设立的实体条件:
1.独立的组织形式和名称;
2.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3.有与其预定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必须的财产、资金和生产经营条件;
4.必要的内部机构和人员;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