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东莞市重点中小工业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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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东莞市重点中小工业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精

 

东莞市重点中小工业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精)

东莞市重点中小工业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

融资支持计划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及财政部关于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地方财政资金的放大效应和导向作用,鼓励银行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促进担保机构加大对重点中小企业的担保力度,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切实帮助中小工业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平稳实现转型升级,根据《关于实施重点中小工业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融资支持计划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称的中小工业企业是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在我市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在我市税务部门依法纳税,从事工业性生产活动,年销售额在3亿元以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内资企业。

本操作规程所称的加工贸易企业是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在我市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我市税务部门依法纳税,从事加工贸易业务(含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且上年度联合年检合格,海关类别管理为A、B类的外商投资企业。

本操作规程所称的银行机构是指与我市签订合作协议,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全国性、区域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东莞的分支机构。

本操作规程所称的担保机构是指与我市签订合作协议,在我市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市经贸局登记备案、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担保机构或全国性、区域性担保机构在东莞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市政府建立和完善我市重点中小工业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数据库,对纳入数据库名录中企业实施融资支持计划。

第四条融资支持计划由三部分组成:

一是对银行机构为名录中企业直接提供新增贷款而产生的风险实施直接贷款支持计划,其中新增贷款是指2008年10月1日以后新增发放的贷款(不含借新还旧贷款),具体业务品种是否计入贷款范畴,以人民银行的统计口径为准;二是对担保机构为名录中企业提供新增贷款担保而产生的风险实施贷款担保支持计划;三是对名录中获得新增贷款支持(不含短期票据融资和贸易融资)的企业实施贷款贴息计划。

第五条市政府设立“重点中小工业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融资支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融资支持资金),作为鼓励银行机构增加对名录中企业发放贷款,鼓励担保机构加大对名录中企业提供信用担保,以及对名录中企业获得新增贷款给予一定比例和额度贴息的政府引导性专项资金。

第六条融资支持资金由贷款风险补偿金、贷款担保风险补偿金及贷款贴息资金三部分组成。

贷款风险补偿金主要用于弥补银行机构为名录中企业提供新增贷款而产生的风险损失,奖励拓展贷款业务的银行机构业务人员;贷款担保风险补偿金用于弥补担保机构为名录中企业提供新增贷款担保而产生的风险损失,奖励拓展贷款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业务人员;贷款贴息资金用于对名录中获得新增信贷支持的企业按一定的比例和额度给予贴息,减轻企业的财务负担。

第七条融资支持资金来源于市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八条融资支持资金的主管部门是东莞市财政局、东莞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和东莞市经济贸易局(以下分别简称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经贸局),融资支持资金的划拨、使用应接受审计、财政、金融、经贸、外经、科技等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融资支持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财政资金使用透明、规范、安全、有效。

第二章部门和镇(街)政府职责

第十条市财政局负责审核融资支持资金的年度预算建议及决算管理;复核市金融办、市经贸局汇总核定的贷款风险补偿金、贷款担保风险补偿金及贷款贴息资金的使用情况;划拨贷款风险补偿金、贷款担保风险补偿金及贷款贴息资金;并对融资支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市金融办负责编制融资支持资金的年度预算建议;受理和审核银行机构的贷款风险补偿金申请;对贷款贴息资金的划拨作审核;定期召开银企需求对接会,加强对融资支持计划的跟踪、完善;配合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对融资支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市经贸局负责对重点中小工业企业的认定和复核工作,汇总重点中小工业企业、加工贸易企业名单,统筹企业数据库的建立、修正和公示工作;加强对担保机构的业务指导,协同市金融办共同编制融资支持资金的年度预算建议,受理和审核担保机构的贷款担保风险补偿金申请;配合金融管理部门加强对重点中小工业企业的征信管理;配合市财政局、审计局对融资支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东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以下简称市外经贸局)负责对重点加工贸易企业的认定和复核工作;配合市经贸局建立完善我市重点中小工业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数据库;配合金融管理部门加强对重点加工贸易企业的征信管理。

第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市人行)负责协调银行机构拟订年度重点中小工业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贷款增量计划,按季编制贷款贴息资金使用结算申请;完善对重点中小工业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的征信管理,拟定相应的企业信用信息采集项目,依托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构建我市中小工业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的信用征信系统;配合市经贸局和市金融办做好重点中小工业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数据库的建立健全及银企需求对接工作,会同市金融办共同审核银行机构贷款风险补偿金申请。

第十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东莞监管分局(以下简称银监分局)负责贷款风险补偿金、贷款贴息资金使用的业务指导及银行机构相关业务的日常监管;协助市人行协调银行机构拟订年度重点中小企业贷款增量计划,完善对重点中小工业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的征信管理;会同市金融办共同审核银行机构贷款风险补偿金申请及做好银企需求对接工作。

第十六条镇(街)人民政府负责加强辖区内企业与银行机构、担保机构的对接工作,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进入“政府重点支持中小工业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名录”,并按市镇的共担比例对名录中企业的新增贷款分担贷款损失补偿和贷款担保损失补偿。

第十七条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及其他相关的行业主管部门,协助市经贸局、市外经贸局、市人行,共同加强重点中小工业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数据库的建立、完善工作。

第三章重点中小工业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的认定

第十八条重点中小工业企业的认定条件。

满足本操作规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基础条件,只要企业及企业股东无不良信用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认定为重点中小工业企业:

(一)获得省级以上名牌名标称号的企业;

(二)获得我省百强民营企业、我市民营企业50强、市工业龙头企业、市级以上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和成长型中小工业企业称号的企业;

(三)在重大项目中标、拥有技术进步立项的企业(含国家重大产业技术开发专项、国家纺织结构调整专项、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粤港关键领域重点突破招标专项、省财政支持技术改造招标专项、省挖潜改造专项、省结构调整专项、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市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专项、市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市引进技术和设备再创新专项(市引进消化吸收专项)等);

(四)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试点企业和软件企业;省级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和软件企业、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省级知识产权战略试点企业、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软件企业;市民营科技企业、市专利试点企业、市专利培育企业及获得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和专利)奖的企业;

(五)我市信息产业百强企业、信息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专项领域企业、信息产业自主创新重点领域企业、信息产业“十一五”规划专项领域企业、创意产业园区运营主体及入园重点企业及信息化建设先进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

(六)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等产业政策方向的企业;

(七)被认定为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或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企业;

(八)被认定为我市上市后备企业的企业;

(九)经银行机构推荐或企业自主申请、镇(街)政府同意推荐,市经贸局复核认可的企业。

第十九条重点加工贸易企业的认定条件。

满足本操作规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基础条件,只要企业及企业股东无不良信用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认定为重点加工贸易企业:

(一)符合我市外资产业发展导向;

(二)被认定为国家、省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

(三)获得省级以上名牌名标称号的企业;

(四)被认定为我市上市后备企业的企业;

(五)市转型升级试点企业和各镇(街)重点扶持的企业;

(六)市“创建品牌”试点企业和内销试点企业;

(七)经银行机构推荐或企业自主申请、镇(街)政府同意推荐,市外经贸局复核认可的企业。

第二十条认定重点中小工业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采用银行机构推荐与企业自主申请两种方式,按分批受理、分批认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一条银行机构推荐认定的程序。

(一)银行机构按市人行设计的表式,对照认定重点中小工业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的基本条件及自身的授信要求,按月报送本机构拟推荐重点中小工业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名单,报市人行汇总。

(二)市人行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各银行机构推荐的名单进行归并汇总,填报《东莞市重点中小工业企业推荐认定汇总表》(见附表一)及《东莞市重点加工贸易企业推荐认定汇总表》(见附表二),分别送市经贸局、外经贸局复核(同时报送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

(三)经市经贸局、外经贸局复核后,由市经贸局统一汇总拟公示的重点中小工业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名单。

对不予纳入名单的受推荐企业,由市经贸局、外经贸局将不予纳入的企业名单和事由向市人行反馈。

第二十二条企业自主申请的程序。

(一)满足基本条件的中小工业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可经由企业自身提出申请,如实填妥《东莞市重点中小工业企业认定申请表》(见附表三)或《东莞市重点加工贸易企业认定申请表》(见附表四),提交企业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股东的,需提交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企业资质证明的有效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荣誉证书、项目合同和政府文件等)(有关资料均一式两份),交企业注册地所属镇(街)政府的经贸办或外经办(中小工业企业交经贸办,加工贸易企业交外经办)。

(二)镇(街)政府的经贸办或外经办受理申请后,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及我市认定重点中小工业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的有关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并于5个工作日内由镇(街)政府出具是否同意推荐的意见。

获镇(街)政府同意推荐的申请,属中小工业企业的,由镇(街)经贸办于每月5日前填妥《东莞市重点中小工业企业认定汇总表》(见附表五)连同企业填报的申请表、有关材料复印件,报市经贸局复核;属加工贸易企业的,由镇(街)外经办于每月5日前填妥《东莞市重点加工贸易企业认定汇总表》(见附表六)连同企业填报的申请表、有关材料复印件,报市外经贸局复核。

(三)经市经贸局、外经贸局复核后,由市经贸局统一汇总拟公示的重点中小工业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名单。

对不予纳入名单的申请,由市经贸局、外经贸局将不予纳入的企业名单和事由向企业注册地镇(街)政府反馈。

第四章重点中小工业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数据库的建立和完善

第二十三条重点中小工业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认定的公示程序。

市经贸局按月将拟认定的重点中小工业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进行汇总,通过市级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向市经贸局、外经贸局反映。

公示期间存在异议的企业应在一个月内主动说明情况,并将解释说明、证明文件等以书面形式按企业类别分别报送到市经贸局或市外经贸局复审。

放弃自行举证的企业将视同自动退出重点中小工业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的认定。

第二十四条重点中小工业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数据库的建立。

拟认定的重点中小工业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经公示程序,在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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