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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犯罪。

(二)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1)生效时间:

1997年10月1日。

(2)溯及力:

从旧兼从轻原则。

犯罪构成

1.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的特征。

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

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2.犯罪主体

(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2)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并且不适用死刑。

(3)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间歇性精神病人,在其精神正常情况下实施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

(5)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单位犯罪,一般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或者本单位全体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实施的,且刑法明文有规定的犯罪。

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1)双罚制;

(2)单罚制。

3.犯罪主观方面

(1)犯罪故意

①直接故意:

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必然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②间接故意:

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犯罪过失

①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②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提示: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4.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5.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在客观上必须具备的条件。

1.)危害行为

危害行为专指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的行为,即由行为人的意识、意志支配的违反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1)作为

作为,即积极的行为,是指以积极的身体举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2)不作为

不作为,是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

2.)危害结果

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作用于犯罪对象而对犯罪直接客体造成的法定的实际损害或现实的危险状态。

3.)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犯罪客观方面中的危害行为同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1.为了保护国家、公共、他人或本人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2.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的,构成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不是独立罪名,应当根据犯罪构成要件确定相关罪名。

3.特殊正当防卫: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4.紧急避险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较小的另一方的合法利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5.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

1.犯罪预备:

行为人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犯罪未遂:

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使犯罪未得逞的犯罪形态。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犯罪中止:

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因而未完成犯罪的犯罪形态。

对于中止犯且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共同犯罪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一)成立条件

(1)必须二人以上(主体)。

(2)必须有共同故意(主观)。

(3)必须有共同行为(客观)。

(二)排除情形

(1)同时犯。

(2)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

(3)间接正犯。

三、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

(一)主犯及其处罚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二)从犯

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胁从犯及其处罚

胁从犯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即在他人威胁下不完全自愿地参加共同犯罪,并且在共同犯罪中起较小作用的人。

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四)教唆犯及其处罚

教唆犯是指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图实施犯罪,教唆人即构成教唆犯。

刑罚体系与种类

1.主刑是指只能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

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我国的主刑有五种,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2.管制:

由法院判决,3个月以上2年以下,不予关押,实行社区矫正。

3.拘役的期限:

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4.有期徒刑的期限:

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5.禁止适用死刑的对象:

(1)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

(2)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3)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不适用死刑包括不适用死缓。

6.死刑案一审审判权——中级以上人民法院。

7.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死缓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8.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

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9.附加刑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附加刑有四种: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10.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

(1)选举权、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国家权利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在这些机关任职就意味着参加管理国家的活动;

(一般职务也不行)

(4)担任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一般职务可以,领导职务不行)。

刑罚裁量制度

1.一般累犯: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2.特殊累犯: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救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3.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不得适用缓刑和假释。

4.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坦白:

犯罪分子被动归案之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本人罪行的。

6.立功: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缓刑

(一)对象

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

(二)条件

(1)犯罪情节较轻。

(2)确有悔改表现。

(3)无再犯可能性。

(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三)缓刑适用的特殊规定

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四)缓刑的考验期限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

(五)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此外,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如果被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这说明,缓刑的效力不及于附加刑。

(六)缓刑的结果

(1)在缓刑考验期内,如果遵守一定条件,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并予以公开宣告。

(2)缓刑撤销:

①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

②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刑罚执行制度

1.减刑适用于:

被判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

2.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

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

3.减刑建议书应由执行机关向中级法院提出。

4.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5.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假释

假释,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部分犯罪人,在执行一定刑罚之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

假释只适用于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提前释放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人。

(三)限度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实际执行13年以上,才可以假释。

(四)禁止条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五)考验期

有期徒刑以剩余刑期为考验期限;

无期徒刑的考验期限为10年。

(六)被假释的犯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2)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七)假释的撤销

(1)犯新罪。

(2)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的漏罪。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

刑法分论

1.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2.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3.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4.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绑架罪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实施绑架并杀害人质,以故意杀人罪处罚。

5.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6.抢劫罪“两个当场性”原则:

即当场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

7.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盗窃、抢夺、诈骗犯罪,为抗拒抓捕实施暴力的,不能构成转化型抢劫罪。

8.诈骗罪的行为结构:

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相对人产生错误认识→受骗者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因此取得财产→受骗者遭受财产损害。

9.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构成盗窃罪。

10.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11.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12.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13.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14.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15.因被勒索给予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16.为了谋取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不是行贿;

行贿罪的构成在主观方面必须是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17.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

18.滥用职权罪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非法地行使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或者超越其职权实施有关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9.玩忽职守罪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0.转化犯

(1)携带凶器抢夺的,定抢劫罪而不定抢夺罪。

(2)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转化为抢劫罪。

(3)聚众“打砸抢”,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对首要分子,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21.抢劫罪的加重情节

(1)入户抢劫;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

(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7)持枪抢劫;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22.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23.抢夺罪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直接夺取他人紧密占有的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夺取他人紧密占有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24.侵占罪

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

25.拐卖妇女、儿童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26.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是指故意用金钱或财物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

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7.绑架罪

绑架罪,是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

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8.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29.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30.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31.遗弃罪

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32.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索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3.危险驾驶罪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险驾驶行为。

本罪行为表现为:

①追逐竞驶,情节恶劣;

②醉酒驾驶机动车;

③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

④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34.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35.侮辱国旗、国徽、国歌罪

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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