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进修培训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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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进修培训规定
中共广西区委党校广西行政学院
关于教职工外出培训进修的规定(修订)
(2008年4月9日)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院)教职工外出培训进修(含攻读学历、学位,下同)工作,不断提高教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更好地适应学校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在对我校(院)原有的相关文件进行修改的基础上,制定本规定。
专职教师培训进修
第一条选送参加培训进修的原则
(一)专业为主,按需培养;
(二)以到区外重点高校脱产培训进修为主;
(三)鼓励攻读高层次学历学位,特别是攻读博士研究生;
(四)选送对象以中青年骨干教师为主。
第二条培训进修的方式
(一)国内学历学位教育
1.以国内定向和委托培养的形式离职带薪攻读博士学位为主,适当考虑在岗攻读硕士、博士学位。
原则上不资助到国外攻读学历、学位(国家或自治区统一安排的除外)。
2.报考硕士、博士学位的教师一般应在校工作满1年以上,思想政治表现良好,报考专业符合学校学科建设需要。
(二)国内非学历教育
1.教师在国内的培训进修,主要有访问学者和到高等院校进修专业课程(含研究生主要课程和单科课程进修)两种形式。
为保证质量,进修地点应以外省重点院校(含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为主,时间为半年。
2.以访问学者身份进修学习的,应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专业方向对口,年龄在55周岁以下。
(三)国(境)外培训进修
主要指由国家、自治区或学校选送人员到国(境)外进行的培训进修。
选送的人员应符合送培单位提出的条件。
第三条培训进修期间的待遇
(一)经学校同意在国内攻读学历(学位)的,在规定的学习期间内享受本人在岗时的工资待遇,津贴补贴参照相应行政教辅人员的发放办法和标准执行。
(二)在国内进修培训的,学校承担以下费用和补助:
1.学费、培养费:
(1)离职带薪攻读博士或硕士学位、国内访问学者、教师课程培训进修的,培养费(学费)由学校支付。
(2)在岗攻读博士学位的,培养费(学费)由学校支付90%,个人支付10%。
(3)在岗攻读硕士学位的,培养费(学费)由学校支付70%,个人支付30%。
2.交通费:
(1)赴外地报考博士、硕士研究生的教师,可以报销1次往返交通费(火车或汽车——不含火车软卧、软座,下同)。
(2)在外省攻读学历学位、作访问学者、参加课程进修班的教师,每学期可以报销1次往返交通费。
3.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1)到外省就读的,学校承担由就读学校安排的学生校舍住宿费。
如所收的培养费(学费)中已含住宿费用的,学校不再另行给予住宿补助。
(2)离职带薪到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学习的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校学习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5元。
(3)离职带薪参加其他非学历教育的短期学习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校学习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6元。
(4)离职带薪参加学历教育的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校学习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5元。
(三)由国家或自治区统一安排到国外攻读学历学位的教师,有关费用及待遇按国家或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留学期间,个人的工资、津补贴等收入,由财务处立户存入银行,待其履约归国返校工作后,连本带息一次性发还本人。
第四条报批程序
(一)教师有外出参加培训进修要求的,须向教研部并组织人事处写出书面报告。
报告应写明参加培训进修的理由、就读学校、专业、学历、学位、学习方式及费用,教研部领导签署意见后送组织人事处审核。
由教研部统一做出培训进修安排的,须将有关计划送交组织人事处。
(二)组织人事处根据教师个人的发展方向、专业工作需要,以及全校当年的培训经费等情况综合平衡后,报分管副校长或者校委批准。
不经以上程序即外出培训进修的,视为自费学习,一切费用由本人支付。
第五条其他管理
(一)由学校资助攻读研究生班以上学历学位及离职带薪培训进修时间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均须与学校组织人事处签订书面协议。
取得博士学位后,至少在校服务8年;取得硕士学位后,至少在校服务5年;离职带薪培训进修一年以上(含一年)的,返校后至少在校服务3年。
(二)为不影响工作,教研部要有计划地妥善安排在职人员的进修培训。
攻读学历学位的人员,同时在读人数一般不超过本部人数的40%。
(三)同一人员由学校资助送培多次的,一般从第2次起每次间隔3年左右,硕士博士连读的除外。
(四)培训进修结束后,当事人须向组织人事处提交学习汇报档案及学习总结报告。
行政、教辅人员培训进修
第六条进修培训形式及费用支付办法
(一)行政、教辅人员主要在本校进行培训,以本校制定的干部培训计划为主,辅之以专题送培。
(二)行政、教辅人员攻读学历学位的,根据自治区财政厅桂财文字[1995]57号及桂党校字[1999]23号文件的规定,不再由国家财政和学校提供资助,一切费用均由本人自理。
(三)岗位技能培训,必须是本岗位业务急需的技术技能培训,并有实质性的技术技能培训内容。
经费由学校支付。
(四)个别人员特别是教学科研管理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必须送省外高等院校和有关机构加强培训的,相关费用参照教员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报批程序和管理
(一)报批程序参照本规定第四条的
(一)
(二)款办理。
(二)其他管理参照本规定第五条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下文之日起执行,2006年颁发的《关于教职工外出培训进修的规定》(桂党校字[2006]4号)同时停止执行。
第九条本规定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教学和教辅人员学习进修管理办法
类别:
规章制度
发布时间:
2010-5-3116:
08: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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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
为了提高教师、教辅人员的教学科研及管理水平,优化教师、教辅人员队伍结构,加强学科专业建设,从而建设一支高水平的教师队伍和能适应教学需要的教辅人员队伍,使教学、教辅人员学习进修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学习进修的原则
1、按需选派的原则;
2、学习进修内容与专业建设、学科建设或本岗位工作需要相一致的原则;
3、业余为主,脱产为辅,国内为主,国外为辅的原则;
4、重点建设学科、重点扶持学科和一般扶持学科的人员优先的原则。
二、学习进修的形式
(一)非学历教育1、公派出国进修公派出国进修,是指利用国家留学基金、学校专项基金以及经学校批准的利用社会资金全额资助派到国外的各类进修。
进修时间一般为3-6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
公派出国申请者除外语水平要求达到国家规定的考试出国标准外,其中,高级访问学者申请者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有符合专业方向的高层次研究项目、论文或其它成果,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普通访问学者申请者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获硕士以上学位,有符合专业方向的较高层次研究项目、论文或其它成果,年龄在45岁以下;研究或合作研究申请者应当符合学科建设需要,并获校外机构或个人全额资助。
2、国内进修
(1)岗前培训 凡新分配来校或新调入本校但未获得高校教师资格证的教师均需参加岗前培训。
(2)骨干教师进修班 申请者一般应是省级中青年骨干教师和校级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
进修时间一般为6个月。
(3)访问学者 申请者应当符合学科建设需要,具备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有较强的独立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的能力,并具有一定实践经验的副高及以上职称人员。
进修时间一般为6个月至1年。
(4)学术假 学校对学科带头人实行学术休假制度。
鼓励他们利用学术假期到国外或兄弟院校进修、访问,或去企业、机关调研,以便为他们提供更广阔的学术研究空间。
凡年龄在55周岁以下、在校工作满5年,且2年之内没有外出学习进修或从事合作科研的学科带头人,可享受一次学术休假,时间一般为3个月。
(5)短期进修申请者应当为课程建设、学校发展所急需,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或教辅人员,时间一般为6个月。
3、博士后流动工作站进站人员进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的人员,要求具有博士学位和较强的科研能力。
进站工作时间一般为2年。
(二)学历(学位)教育本办法学历(学位)教育仅指攻读委培、定向博士、硕士研究生或在职博士、硕士学位。
申请者应当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报考博士、硕士研究生基本条件的在职教师与其他教学辅助人员。
三、学习进修的选派条件
1、选派对象应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安心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和进取精神;
2、符合学校审定的单位(部门)年度进修计划;
3、一般要求专任教师在本校工作满2年,教辅人员在本校工作满3年,在校工作期间表现良好;
4、第二次申请一年以上的学习进修,原则上要求距离前一次一年以上的学习进修(含国内外培训),至少相隔2年;
5、身体健康。
四、学习进修的组织和管理
1、教学、教辅人员学习进修工作在校行政的领导下,由人事处和各院(系)、部组织实施。
人事处具体负责审核、落实各单位的学习进修计划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全校性的学习进修计划;负责办理学习进修人员的相关手续以及检查各单位进修培养计划的执行情况。
各院(系)、部负责教学、教辅人员外出学习进修期间的管理、考核,要求指定一名领导分工负责教师教辅人员的学习进修工作,并有专人具体负责联络和落实。
2、各院(系)部要根据学科专业发展及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拟定本单位教学、教辅人员进修培养规划和年度计划。
年度计划包括培养人数、培养方向、培养方式、学习时间、经费预算等。
在制定计划时既要考虑当前教学工作的实际需求,防止出现有课无人上和教师教学任务负担过重的问题,又要有利于加快本单位的师资队伍建设。
在每年的9、10月间,各院(系)、部将次年教学、教辅人员的学习进修计划报人事处。
人事处根据各单位拟定的教学、教辅人员学习进修计划,拟定全校的教学、教辅人员学习进修年度计划,提交院长办公会审定后执行。
3、为保证学习进修计划的落实,对按计划已安排的进修培养任务,各院(系)、部一般不得取消。
参加进修培养的教师,应服从本单位的进修培养计划及方式,无正当理由和特殊情况不得变更。
五、学习进修人员的经费使用学校设立教师、教辅人员学习进修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教师、教辅人员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和国内外学习进修、培训等费用支出,归口人事处掌握使用。
1、学校送出去学习的定向、委培博士研究生和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在学习期间所需要的培养费、差旅费、住宿费等费用及所发放的工资,一律由本人向财务部门以个人名义借款,在毕业获得学位回校上岗并满规定的服务期后,培养费、差旅费、住宿费等费用由财务部门根据学校规定办理报帐手续,工资由财务部门归还借据。
2、经学校同意送出去的定向、委培硕士研究生和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人员,学习期间的培养费、差旅费、住宿费等费用自理。
学习期间所发放的工资,一律由本人以个人名义向财务部门借款,在毕业获得学位回校上岗并满规定的服务期后,由财务部门归还借据。
3、参加脱产短期培训、访学和一年以上访学、进修的人员,其学费由学校报销。
实验费等相关费用应先报学校同意后再予以报销。
住宿费按每年1500元包干。
差旅费限报学习地与我校间的直行硬卧车票(绕道部分不予报销),一学期报销一个往返,途中按公务出差规定享受出差补助。
4、享受学术休假人员的经费使用参照培训、访学人员的标准和办法执行,住宿费按实际费用报销。
5、凡新分配来校或新调入本校教师的岗前培训费用自理。
六、学习进修人员的义务
1、选派学习进修的教学、教辅人员须与学校人事处签订学习进修协议。
委培、定向培养的硕士、博士研究生和在职攻读硕士以上学位人员服务期为5年,一年以上的外出进修、访问学者服务期为3年,短期进修访学的服务期为2年。
服务期从获得毕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