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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案件的事实是否清楚?

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5)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法定从轻或者从重处理的情节?

(6)涉案人员在案件中的责任是否分清楚?

是否遗漏同案犯?

(7)涉案其他犯罪嫌疑人是否归案?

(8)是否需要补充工作,补充工作的内容是什么?

(9)对犯罪嫌疑人适用的强制措施是否适当?

(10)收集证据的方法和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存在非法证据?

(11)法律手续是否完备?

(12)办案单位对本案的定性是否准确?

提出的处理意见是否正确、合法?

阅卷的方法因案而异,一般按照法律手续、口供材料、证据材料、其他材料的顺序依次进行,先通阅全卷,再重点审核。

无论采取哪种阅卷方法,都要针对某一具体犯罪事实确定审查重点,选择阅卷的切入点,然后审阅相关证据材料,运用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

在审卷当中发现程序违法或者证据不足以及办案中的问题等,要区分不同情况,分别予以纠正或者提出解决问题的方式或建议,及时退回办案单位进行补充工作。

对于符合处理条件的,应当提出审核处理意见,向领导报批。

二、阅卷的基本方法

阅卷的基本规律是先通读全卷,再带着问题进行重点对照审查。

采取边阅边问的阅卷方法,可以有效利用时间,不必在阅卷之后再单独花时间整理下一步工作提纲,可以促使阅卷人集中精力,提高工作效率。

阅卷是一个审查卷宗的过程,思考问题的过程。

在通读全卷的时候,应当一边审卷一边制作阅卷笔录,围绕着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能否确认犯罪嫌疑人、犯罪行为轻重以及犯罪嫌疑人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等初步提出问题,并在阅卷中记载,以便在继续阅卷中寻找答案。

通过阅读全卷,法制承办人对整个案件收集证据的情况有个感性认识,就应当将阅卷中提出的问题加以整理,看是否已经找到答案。

有的问题,在阅卷开始时提出,阅到后来即可找到答案;

有的问题则是仅凭阅卷无法解决,这就是我们下一步应该向犯罪嫌疑人、证人认真问清的问题,也是我们需进一步收集证据加以证明的关键。

下一步就是带着问题有重点的进行审卷,针对每一件具体案件进行对照审查,分析现有证据材料能否确认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相应证明要求,并且要在审卷当中继续提出问题、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一)先供后证阅卷法

口供是违法犯罪嫌疑人就自己所犯罪行的供述,真实的口供最能直接反映犯罪事实,属于直接证据,证明力较强。

先供后证,就是将违法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作为阅卷的切入点,首先审阅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了解案件全过程,了解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情况及认罪态度,包括了解其无罪辩解的观点和理由,再审阅其他证据材料,进行对比审阅。

对于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较好的案件,这是最常用的方法。

1.适用于案情比较简单,犯罪嫌疑人又认罪的案件

对于案情比较简单,犯罪嫌疑人又认罪的案件,可以从审阅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开始,了解案件基本事实,然后审阅卷中所提供的其他证据材料,分析这些证据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否吻合,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犯罪构成的四个方面能否成立。

如果符合要求,则可以定案,否则就要退回办案单位补充工作。

对于共同犯罪案件,阅卷可以从主犯的口供材料开始,以主犯的口供为主线,再根据其他同案犯口供提供的情况,对照阅读证据材料,分析有关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能否成立,才能做到条理清楚,脉络清晰。

2.适用于犯罪嫌疑人供认的多次作案、流窜作案案件

对于多次作案、流窜作案的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能够供认自己的罪行阅卷,仍可以采取先供后证的方法,按照犯罪嫌疑人的系统口供对其整体作案情况进行初步梳理,以案件发生的时间为序,列明犯罪嫌疑人每次作案的情况,制作阅卷笔录。

其中每起案件都要列出发生的时、地、人、情、果,空出收集证据情况项目,然后再审阅其他证据材料,在列表的相应部分列出所收集证据的种类、证明的内容及证明力的大小,使本案组建证据体系的情况一目了然。

如果犯罪嫌疑人记不清犯罪时间、地点、方式等一些细节,阅卷者可以随时对照有关的证据进行审阅,要注意审查犯罪嫌疑人所交代的犯罪事实与案卷中其他证据所认定的事实是否一致,避免出现张冠李戴问题。

对于多次盗窃、多次抢劫等作案手段相同的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因为作案次数过多,无法说清作案的具体次数和每次作案的具体情况,只能说清大概作案多少次,在哪些区域内作案和获利情况,无法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其它证据材料进行一一对照审查的,法制承办人可以先对犯罪嫌疑人总的犯罪事实有个概括了解,然后对其他证据材料进行重点审阅。

3.适用于犯罪嫌疑人为自己辩解的案件

对于犯罪嫌疑人对自己作无罪或者罪轻辩解的案件,也可以采取先供后证的方法,先审查其辩解,分析其辩解是否具有合理性,能否提出新的事实和依据,然后根据其辩解对照审查其它证据,进而印证其辩解的可信程度。

对于犯罪嫌疑人辩解自己没有作案时间或者没有接触犯罪现场条件,而且提出相应证据的案件,法制承办人更要认真审查办案人员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出的证据进行复核,并针对新获取证据的情况进行证据分析。

对于犯罪嫌疑人曾经作过有罪供述后来又翻供的案件,应当仔细审阅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对其前后供述进行对照审查,反复阅读,判断其翻供理由能否自圆其说。

由于口供具有不稳定性,在审查卷宗材料时,即使犯罪嫌疑人能够供认自己有罪,法制承办人也要考虑,一旦犯罪嫌疑人推翻原供述,能否依靠其他证据材料定案,不能过重看待口供的证明价值。

在审卷方法上,即使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一直比较稳定,也应当按照犯罪嫌疑人没有交待犯罪事实的情况处理,分析口供以外的其它证据之间能否形成证据锁链,如果犯罪嫌疑人翻供,其他证据能否足以认定该案件事实。

对于证据不充足的,就不易认定。

(二)先证后供阅卷法

先证后供阅卷法,是指将被害人陈述或者证人证言等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之外的证据作为阅卷的切入点,先审查其他证据,然后再审查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进行对此分析和综合分析,最后认定案件事实。

1.适用于为自己作无罪辩解的案件

对于犯罪嫌疑人为自己做无罪辩解的案件,最好首先采取先证后供的方法,即首先审查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以外的证据材料,分析依靠这些证据能够组建完整的证据体系,能否认定犯罪事实,然后再审阅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分析其辩解能否成立,能否足以驳倒有罪证据,或者与有罪证据形成抗衡。

这种阅卷方法有利于解决承办人先入为主的错误意识,实现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刑事诉讼原则,有利于解决犯罪事实是否发生,是否应当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但是不利于解决犯罪嫌疑人与犯罪人是否同一问题。

如果侦查工作所收集的证据不达到一定数量,就难以在审卷人心中组建一个证据体系,用以肯定或者否定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

因此,对于犯罪嫌疑人为自己做无罪辩解的案件,法制承办人在审核案件时,一定要注意审查办案人员是否注重对其他证据的收集工作,在难以收集到直接证据的情况下,是否收集到一定数量的间接证据,这些间接证据的证明方向是什么,是否还有可收集的证据未予收集等。

对于这种案件审核的重点在于对现有证据的分析和判断,包括三个方面。

首先要分析单个证据的来源,包括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客观。

其次要对这些证据进行对比分析,分析这些证据与所要证明案件事实之间的相关性,分析该证据与哪些证据能相互印证。

第三要对所收集的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不同证据之间的证明方向是否相同,有哪些证据可以印证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哪些证据可以证实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综合分析就是审查证据的客观真实性问题,最终达到排除相反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目的。

2.适用于犯罪次数较多的案件

对于某些犯罪次数较多,延续时间较长、不同性质的相互犯罪交叉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自己往往记不清每次作案的详细情况,即使他愿意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也无法形成真实的系统口供,因此其供述对于证明每一起具体案件的意义不大,只能证明其犯罪的总体情况。

对于此类案件,在审卷时可以采用先证后供的阅卷方法,不宜在审查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上花费太多的精力。

在审卷时可以首先阅读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材料,将同一起案件的证据材料按照与案件事实之间关联性大小的顺序排列在一起,分析能否形成证据体系,再按照作案时间顺序将不同案件的证据材料进行排列,制作取证情况一览表。

其次,对照已经整理好的证据材料在口供材料中进行查找,分析犯罪嫌疑人对此有无供述,供述与其它证据之间是否一致,能否相互印证,从而发现取证中的问题,为下一步侦查工作提供帮助。

在将其他证据材料与犯罪嫌疑人供述进行对照审查时,不能从所有细节上强求供证一致,只要有几个关键点能相互印证即可认定案件事实。

3.适用于多人犯罪比较复杂的案件

在共同犯罪中,共同犯罪人之间往往避重就轻,相互推诿责任,给认定案件事实、甄别主犯与从犯带来一定困难。

在审核此类案件时,适宜于先从证据部分开始审查,通过阅读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以及现场勘查笔录,对共同犯罪进行初步定人、定位、定作用,然后再审查不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材料,找出其供述的共同点与不同点,分析哪些供述与其他证据一致,哪些不一致,进而分析哪些供述的虚假性比较大,哪些证据可以排除。

此类案件审查的重点应当在于确定不同的犯罪嫌疑人在每一个重要阶段的具体作用上,将犯罪事实分为几个重点阶段,分段查明。

因此应当同时采用对照审查的办法,既要将口供与其他证据对照审查、也要对不同的口供进行对照审查,以此解决共犯之间相互推卸责任、不易认定每人具体责任的问题。

(三)先简后繁阅卷法

涉及多人合伙作案、多次作案的案件,往往形成许多卷宗材料,有的多达十几本。

在这种情况下,要想理清全案,除详细阅读办案单位的呈报意见外,可以采取先简后繁,多次阅读的方法阅卷。

先审阅案情比较简单或者证据比较齐全的案件材料,整理出来可以认定的案件事实,然后再集中精力审阅案情比较复杂或者证据之间存在矛盾、证明方向不一致的案件材料,使问题更加明朗,这样可以提高审卷效率。

在阅卷顺序上,可以先用略读、跳读的方法,将案卷大体翻阅通读一遍,列出犯罪嫌疑人作案的大致情况,对全案有个初步印象,然后再根据略读产主的思路和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精读,包括认定犯罪的时间、地点、参加人、简要案情、犯罪特征和收集证据的主要问题。

阅卷时要反复对照审查,找到问题答案,或者提出补充工作提纲,最后再浏览一遍。

这种先简后繁的阅卷方法,有助于迅速形成对案件的整体印象,避免陷入卷宗的海洋里,理不出头绪。

对于多人多次作案,触犯不同罪名的案件,在采用先简后繁的阅卷方法进行审查时,可以采用分罪名、分时间段的方法化繁为简,理清头绪,分别审查,提高审卷效率。

(四)对照阅读法

对照阅读法是指针对某一个单个案件,将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和其他证据间进行对照审查,从而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罪行轻重。

对照阅读法既可以采取先供后正法,也可以采取先证后供法。

比如,对于多次盗窃案件,阅完犯罪嫌疑人对一次盗窃的供述后,及时审阅下一次犯罪事实,这样看似繁琐,实则比较准确,也能免去不必要的重复,并能及时发现供证不一的地方,如可以发现某一犯罪事实在口供中有而旁证不足,或旁证中有而口供中无,从而为及时补充证据做好准备。

无论是采取哪种阅卷方法,都要同时使用对照阅卷法,将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与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材料相对照,将被害人陈述与现场勘查笔录以及鉴定结论等证据形式相对照,这就是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证据只有经过审查判断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五)边阅边问法

边阅边问法是指在阅卷的同时发现问题,一边制作笔录,一边提出问题,在阅卷完毕之后,将阅卷过程中提出的问题加以整理。

有的问题则是仅凭阅卷所无法回答的,这些就是我们下一步应该向犯罪嫌疑人、证人认真问清的问题,也是我们需进一步调查证据加以证明的关键。

采取边阅边问的阅卷法,不仅可以促使阅卷者集中精力,而且可提高工作效率,不必在在阅卷之后,单独花时间拟讯问、调查提纲。

同对照审查法一样,边阅边问法也不是一种单独的阅卷方法,而是穿插于先供后证、先证后供、先简后繁等阅卷方法之中,多种审卷方法并用,提高审卷速度和效率。

三、阅卷的基本步骤

(一)审阅办案单位的呈报意见

法制承办人收到办案单位呈报的案件材料后,应当首先审阅其呈报意见,对办案单位认定的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社会经历、是否具有前科劣迹、涉嫌的犯罪事实以及适用法律情况有个简明扼要的认识,便于带着问题通阅全卷,对照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判断。

比如办案单位呈请对犯罪嫌疑人王某取保候审,理由是王某在参与盗窃作案时未满18周岁,而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放哨作用,事后没有参与分赃,只是跟着去宾馆吃了一顿饭,处于从犯地位,没有逮捕必要。

法制承办人审阅上述呈报意见后,在审卷时就应当特别注意核实两个问题,一是核实其年龄,甄别其作案时是否年满18周岁。

二是审查王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是否有证据证明其处于从犯地位,当然要在整个盗窃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甄别王某的作用。

(二)审阅案件来源、犯罪嫌疑人的到案情况和破案情况

1.审阅案件来源

案件来源,是指侦查机关根据什么线索发现该案件。

案件的来源包括报案、控告、举报、犯罪嫌疑人自首和群众扭送犯罪嫌疑人到案,也包括侦查机关在正常工作中发现违法犯罪线索,进而开展侦查工作。

审查案件来源,主要通过通过审查报案人或者被害人的《询问笔录》、《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刑事案件立案审批表》或《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等卷宗材料,查明侦查机关是根据什么线索发现该案件。

查明案件来源对判断相应证据、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具有重要意义。

2.审阅犯罪嫌疑人的到案情况和破案情况

犯罪嫌疑人的到案情况,是指犯罪嫌疑人是在什么情况下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的,这对于确认犯罪嫌疑人、甄别案件性质具有重要意义,而且直接影响到对该犯罪嫌疑人是否可以依法从轻处理的问题。

破案情况,是指犯罪案件发生后,侦查人员根据什么线索发现犯罪嫌疑人,收集了什么证据来确认犯罪嫌疑人,最终抓获犯罪嫌疑人的情况。

审查犯罪嫌疑人的到案和破案情况,主要通过阅读侦查单位制作的“破案报告”、“抓获经过”或者“到案说明”进行。

“抓获经过”属于小型“侦破报告”,是公安机关执法人员用于说明根据什么线索查破刑事案件,如何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到案的一种办案文书,常用于一般刑事案件。

“到案说明”是指有关犯罪嫌疑人的到案情况说明,在实践中的使用方法与“抓获经过”基本相同,但适用范围比“抓获经过”要宽,既可以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或者群众抓获归案的情况,也适用于说明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自首的情况。

而“抓获经过”就不适用于说明犯罪嫌疑人以投案自首方式到案的情况。

无论采用何种方式说明犯罪嫌疑人的到案情况,有关材料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根据什么证据确认的犯罪嫌疑人,根据什么线索发现的犯罪嫌疑人?

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其中时间要精确到某时某分)?

如何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包括使用何种法律手续)?

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后是如何交代其违法犯罪行为的?

是否起获赃物?

如何起获赃物?

如有同案,要写明同案人员是如何处理的。

犯罪嫌疑人的到案情况还应说明抓获(或其他)行为的职务性,职务行为人要在所出具的证明材料上签名、所在办案单位要盖章认可。

在审查犯罪嫌疑人到案情况时,如果相关证据材料没有阐述清楚,法制承办人应当把它作为一个问题在审卷笔录中记录下来,列入需要侦查人员补充工作的提纲,同时在审查证据材料时去寻找答案。

即使到案材料中表述十分明确,法制承办人也需要结合其他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判断,甄别犯罪嫌疑人的到案方式。

如果其他证据材料中没有相关反映,法制承办人也要通知侦查人员作必要的补充工作。

(三)审阅案件事实

案件事实包括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作案动机与目的、实施手段、侵害对象、危害结果,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法定从轻或者从重处理的情节,共同犯罪中每个犯罪嫌疑人的地位和应负的责任,有无遗漏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涉案人员情况和同案之间的关系等。

阅卷就是通过审查案件材料再现犯罪过程的过程,而再现犯罪过程是通过对相关证据的审查并进行分析、推理得以实现的。

因此,审阅证据材料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是案件审核的中心工作。

审卷证据包括审阅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音像资料等所有证据形式。

审查证据的任务,就是全面、准确掌握已收集证据的情况,通过对这些证据的单独审查、对比审查和综合审查,对其客观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有一个准确的判断,找出证据中的矛盾之处并分析其原因,提出排除矛盾的工作意见。

审查证据还必须分清哪些是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哪些是证明其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哪些能直接使用,哪些尚待查证。

总之,审查证据,就是对获取的全部证据进行审查、分析,以对其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作出判断。

(四)审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合法性、适当性的审查至关重要,它既可以确保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依法查清犯罪事实,又可以保障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此项工作通常是通过对拘传、拘留、逮捕、取保候审手续、监视居住手续的审查实现的。

法制承办人要注意从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犯罪的严重程度、办案工作是否达到采取此项强制措施的证明要求、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羁押的必要性等角度进行审查分析,并对适用强制措施的时间进行严格限定,确保依法适用强制措施。

(五)审阅其他材料

其它材料,是指审查与认定案件事实本身无关,但涉及应否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如何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相关问题。

包括案件的管辖,时效,犯罪嫌疑人的主体资格、身体健康情况、现实表现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关问题,也要审查侦查卷宗装订的是否规范。

1.审查案件的管辖问题

案件的管辖涉及到公安机关能否立案问题,这应当在受理案件时就予以考虑。

要通过对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审查确定案件的管辖权,解决三个问题:

此案件是否应当由公安机关管辖?

是否应当本地公安机关管辖?

是否应当由本级公安机关管辖?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的案件,审查时要注意甄别主要犯罪案件的发生地和犯罪嫌疑人的被抓获地是在哪里。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规定》,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对于管辖不明确的案件,可以由公安机关之间协商确定管辖,对于有争议或者情况特殊的案件,可以由共同的公安机关制定管辖。

法制承办人应当根据这个原则,提出有关管辖意见,为领导当好参谋。

2.审查犯罪案件的追究时效问题

治安案件与犯罪案件的时效不同,社会危害性不同的犯罪追究时效也不同。

审查犯罪案件的追究时效工作应当在案情已经基本查清,犯罪时间以及危害后果均已经确定的情况下进行判断。

3.审查犯罪嫌疑人的主体资格

审查犯罪嫌疑人的主体资格,主要是指审查犯罪嫌疑人作案时是否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问题,也包括对犯罪嫌疑人自然情况的审查,包括姓名、出生日期、民族、职业、住址等等。

如果涉及刑法对犯罪主体身份有特殊规定的案件,还应当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刑法对特殊主体的要求,如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属于司法工作人员等。

一是核实犯罪嫌疑人作案时是否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即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出生日期。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规定的一个人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所要达到的年龄,这涉及到能否追究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追究刑事责任问题,属于阅卷的重点。

在核实出生年月时,不仅要有其身份证的复印件,而且必须有其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加以证明。

如果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证记载情况与户籍证明情况以及本人口供交代情况不符,则要认真核实。

特别要注意对处于14周岁以下、14-16周岁、16-18周岁年龄段的犯罪嫌疑人核实出生日期。

对于在户籍材料中没有任何记载的,可以通过实地调查、司法鉴定等侦查措施进行核实。

在核实身份工作中要注意识破犯罪嫌疑人冒名顶替、伪装精神病等逃避法律制裁的伎俩。

二是注意审核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一个人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从而能够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这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

对刑事责任能力的审查,如果卷内有司法精神病鉴定材料,就必须对司法精神病鉴定结论进行全文审查,不能只看结论部分而不研究正文部分。

鉴定结论没有预定的证明力,只是一种专家意见,必须经过审查判断才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另外,对于没有进行精神病鉴定的犯罪嫌疑人,也应通过对其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时的动机、目的、行为及结果等,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其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心理态度,提出是否具有精神不正常嫌疑,提出是否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意见。

法制承办人如果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应当及时向领导提出补充或重新鉴定意见,为领导把好关。

4.审查犯罪嫌疑人的现实表现情况

犯罪嫌疑人现实表现,包括其是否受过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理,是否负案在逃等情况,对此审查可以通过审查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和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完成。

而对是否有前科劣迹情况的审查,则应当通过对已经收集的判决书、劳动教养决定书、收容教养决定书、治安处罚裁决书以及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等法律文书进行审查。

在审查时要注意这些法律文书是否加盖公章,如果是复印件则要审查是否加盖有关单位的档案章。

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执行刑罚或行政强制措施中被减刑、假释、提前释放或提前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则要审查有无提前恢复人身自由的证明文件入卷,这涉及到是否认定为累犯以及有无从重处理情节的问题。

5.审查犯罪嫌疑人的生理和身体健康情况

犯罪嫌疑人的生理和身体健康情况也是需要审查核实的一个方面,包括是否有不宜羁押的严重疾病,是否为聋哑人或者盲人等。

对于女性犯罪嫌疑人,则要注意审查其是否怀孕,是否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岁的婴儿,这涉及到对其如何采取强制措施问题。

如果犯罪嫌疑人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依照刑法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审阅时要注意审查有无相关证明材料。

(六)审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关问题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因犯罪行为使人身权利受侵犯或财物被损毁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在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同时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这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诉讼,只是为了方便被侵害人(代理人等),才统一由审判组织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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