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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物料管理关键环节操作还应建立质量记录,便于质量追溯

●管理的要求:

建立并执行操作程,并有记录。

●管理的流程:

接收,贮存,发放,使用和发运等关键环节进行控制。

(全过程)

●管理的目的:

四防:

防止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

第104条

物料供应商的确定及变更应当进行质量评估,并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采购。

●根据98版规范第四十一条有关供应商管理管理的条款,根据对供应商管理控制要求,修订时在原条款基础上,明确质量管理部是确定供应商的主要责任部门,同时增加对进行供应商质量审计或评估的要求。

●物料供应商的确定及变更管理要求:

--审批部门:

可以质量管理部门批准,也可以质量管理部门审核,质量负责人批准

--审批程序:

批准后方可采购

--企业应有“合格供应商清单”,作为物料购进,验收依据。

第105条

物料和产品的运输应当能够满足其保证质量的要求,对运输有特殊要求的,其运输条件应当予以确认。

●新增条款

●对储运条件有特殊要求的物料和产品是物料管理的重点和难点,贮运条件的保持需要有些的控制,提出对运输环节,延长了有特殊贮到运要求的管理范围,从厂内延伸到厂外。

●另外对运输环节的实际储运条件也要求采用一定的方式进行确认,突出对物料和产品保护要求。

 

第106条

原辅料、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和印刷包装材料的接收应当有操作规程,所有到货物料均应当检查,以确保与订单一致,并确认供应商已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

  物料的外包装应当有标签,并注明规定的信息。

必要时,还应当进行清洁,发现外包装损坏或其他可能影响物料质量的问题,应当向质量管理部门报告并进行调查和记录。

  每次接收均应当有记录,内容包括:

  

(一)交货单和包装容器上所注物料的名称;

  

(二)企业内部所用物料名称和(或)代码;

  (三)接收日期;

  (四)供应商和生产商(如不同)的名称;

  (五)供应商和生产商(如不同)标识的批号;

  (六)接收总量和包装容器数量;

  (七)接收后企业指定的批号或流水号;

  (八)有关说明(如包装状况)。

●物料接收是物料进入厂内的第一个环节,是物料管理的重要工作环节,增高物料接收管理要求,有助于企业建立物料管理系统的基础工作,本条款明确了物料接收时需要进行的主要关键操作活动,并统一物料标示的相关信息。

第107条

物料接收和成品生产后应当及时按照待验管理,直至放行。

●.完善条款

●根据98版规范第四十二条的有关不合格物料管理要求条款,根据原条款内容修订时拆分为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二条等三个条款进行编写

●对待验物料和产品在释放前的控制,有助于防止差错的发生。

在条款中要求对待验物料和产品的质量状态,标示,贮存位置按待验质量状态进行有效管理。

第108条

物料和产品应当根据其性质有序分批贮存和周转,发放及发运应当符合先进先出和近效期先出的原则。

●根据98版规范第四十三条有关物料贮存管理的条款,进一步完物料贮存条件的管理要求,强调根据物料和产品的性质设置存储条件,以适应不同企业的实际仓库区域的设计和物料管理模式的需要。

●先进先出控制原则是GMP物料管理的基本原则之一,增设先进先出管理原则条款,其目的为企业实施先进先出提供明确的依据,同时也基于物料管理的实际情况,也增设了“近效期先出”优先的控制要求。

●贮存的依据:

质量标准规定的贮存条件的要求,物料和产品的性质及类别,包装的密封性。

●贮存的要求:

--规定的储存条件:

a.温度:

冷藏:

2-10℃;

阴凉:

20℃以下;

常温:

10-30℃.冷冻:

按物料或产品的质量标准规定执行。

b.相对湿度:

一般为45%-75%,特殊要求按规定储存,如空心胶囊。

c.储存要求:

遮光,干燥,密闭,密封,通风等。

第109条

使用计算机化仓储管理的,应当有相应的操作规程,防止因系统故障、停机等特殊情况而造成物料和产品的混淆和差错。

  使用完全计算机化仓储管理系统进行识别的,物料、产品等相关信息可不必以书面可读的方式标出。

●考虑到部分企业采用计算机化系统来实施物料信息化管理,基于风险控制的原则,增高紧急情况下,物料计算机信息化的应急处理措施管理要求,有助于企业回避风险发生。

●使用计算机化仓储管理的,应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

●计算机化仓储管理的操作规程,必须包括防止因系统故障,停机等特殊情况而造成物料和产品的混淆和差错的内容。

●使用完全计算机化仓储管理系统进行识别的,物料,产品等相关信息可不必以书面可读的方式标出。

注:

相关信息是批包括质量状态,所在货位,名称及代码,规格,批号等内容。

第二节 原辅料

第110条

应当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采取核对或检验等适当措施,确认每一包装内的原辅料正确无误。

●确保物料原包装的内容物与标示一致性,是物料入库接收时重要控制的目标,基于生产实际控制需要,企业可基于风险控制的原则,采取一种或多种手段以保证物料的正确性。

●可采取的方式:

a.通过对供应商的系统控制(供应商评价/供应商审计与审计报告/质量协议等),并对每一个包装进行目视检查,并刻录

b.近红外鉴别检测,红外检测(称量时)等方式。

c.按药典规定的鉴别方法取样作鉴别检查。

d.建议生产注射液每一包装均应进行物理或化学检测。

第111条

一次接收数个批次的物料,应当按批取样、检验、放行。

●调整条款

●原规范附录二无菌药品中有关物料进货检验分生产批次进行取样的规定适用于所有剂型,修订时将此条款调整到通则中,并对文字进行调整,重新描述。

●强调多批号一次接收的物料需按生产批号分别取样,检验放行。

●多批号一次收货的物料需要按生产批分别取样,检验和放行。

●对于同一批号多次接收的物料,也应该分别取样,检验和放行。

●本条款适用范围“物料”(指原料,辅料和包装材料等),增加了“包装材料”。

●本条款也是对供应商发货的要求。

(如包装材料也不能混批号发货)

第112条

仓储区内的原辅料应当有适当的标识,并至少标明下述内容:

(一)指定的物料名称和企业内部的物料代码;

(二)企业接收时设定的批号;

(三)物料质量状态(如待验、合格、不合格、已取样);

(四)有效期或复验期。

●增加物料标示的要求,对于原辅料入库接收时应进行标识

●对于物料质量状态标示通常要求合格,不合格和已取样进行逐个包装(或拖报)标识。

●标识内容:

至少标明本条款规定的内容。

●标识方法:

(1)对于原辅料合格,不合格和已取样质量状态标示,通常要求进行逐个包装标识(不是最小包装)

(2)对于待验的状态可以按托板或货位进行标识。

第113条

只有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放行并在有效期或复验期内的原辅料方可使用。

●根据质量管理部的工作职责,提出质量管理部门对物料放行控制的条款,有助于强化质量管理部对物料的管理明确的责任

第114条

原辅料应当按照有效期或复验期贮存。

贮存期内,如发现对质量有不良影响的特殊情况,应当进行复验。

●根据98版第四十五条有关物料贮存期限管理的条款,修订为:

●复验的控制对象仅是原辅料;

●取消原文“无效期物料不得超过三年,存放时间过长时要求复验”的缺乏依据的规定

●突出物料的贮存期限为有效期或复验期。

●第四十五条物料应按规定的使用期限储存,无规定使用期限的,其储存一般不超过三年,期满后复验。

储存期内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复验。

●复验的规定:

(1)复验期内的复验:

如发现对质量有不良影响的特殊情况,应进行复验。

(2)达到复验期的复验。

(复验合格,仍在有有效期内的原辅料可以使用)

(3)我国《药品管理法》规定,使用变质的,被污染的原辅料药品生产药品按假药论处,使用超过有效期的原辅料生产药品按劣药论处。

第115条

应当由指定人员按照操作规程进行配料,核对物料后,精确称量或计量,并作好标识。

●称量操作是药品生产一个关键控制环节,其风险主要为交叉污染,污染和差错,增设对称量操作的规范要求,提出原则性的要求,有助于企业建立完善的称量操作程序

●指定人员应为经过相应称量岗位操作的培训和考核的人员

●应建立配料操作规程

●称量操作前后应核对物料的名称,代码,质量状况,数量,包装等

●核对正确后,进行称量(固体)或计量(液体),整件物料也必须称量,不可按标示量直接记录。

●称量后,逐件作好标识(名称,代码,批号,数量及质量状态)

第116条

配制的每一物料及其重量或体积应当由他人独立进行复核,并有复核记录。

●称量操作是药品生产的一个关键控制环节,其风险主要为交叉污染,污染和差错。

●“他人独立复核”是指称量操作过程及以外,具有称量操作资格的人员来进行复核。

●如在仓储区称量配料室称完后,进入车间后应由他人复核名称,质量状态后,再称一次。

●目的是防止物料转移过程的数量和质量的变化

●应有复核称量记录

第117条

用于同一批药品生产的所有配料应当集中存放,并作好标识

●物料贮存和发放环节是较容易出现差错环节,物料集中存放和集中发放有助于减少存放和发放的差错发生。

●标识应注明已称量物料的对应产品的名称,产品批号,物料代码,物料名称,物料批号,物料数量等信息。

第三节 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

第118条

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应当在适当的条件下贮存。

●增加对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贮存条件的要求,确保企业对产品保护的控制。

●贮存条件不得对产品产生不良影响,与产品的工艺要求保持一致。

●中间产品的和待包装产品的质量取决于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

包括是否按批准的生产工艺生产;

人员培训是否到位;

机器设备是否对中间产品产生影响;

厂房环境尘粒是否微生物是否达标;

储存条件是否符合要求等等。

●生产过程中的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贮存条件应有规定,应和产品的工艺要求保持一致,确保其质量不发生变化。

(空气净化系统如停机,物料间推荐也送风,保持正压,控制温湿度)

●贮存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时,其贮存条件(适当的条件)应经过稳定性考察预以确认,贮存条件的确定应有依据。

●贮存过程不得对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产生不良影响,(生产过程中,不一定要求生产环境与成品的储存条件)

第119条

 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应当有明确的标识,并至少标明下述内容:

  

(一)产品名称和企业内部的产品代码;

  

(二)产品批号;

  (三)数量或重量(如毛重、净重等);

  (四)生产工序(必要时);

  (五)产品质量状态(必要时,如待验、合格、不合格、已取样)。

●为防止多品种,多规格产品同时存放,由于包装容器相同或相似,设置合理的标识,对标示的内容进行具体规定,增加目视管理的有效性,防止差错的发生。

●通常使用标签方式进行标识。

●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逐包装或容器均应有明确的标识,通常采用标签,最好内外包装层都有标签,外层包装标签最好不要贴在桶盖上。

●标签的内容按本条款的规定填写。

第四节 包装材料

第120条

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和印刷包装材料的管理和控制要求与原辅料相同。

●鉴于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和印刷包装材料的特殊性,也考虑包装材料管理是国内制药管理薄弱环节之一,增加对包装管理从采购,管理和控制的原则性要求,强化制药企业对包装材料加强控制的意识。

●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和印刷包装材料的采购,贮存,发放,使用等管理和控制要求与原辅料相同

●包括对每一包装内的包装材料的确认,按批取样检验放行的规定,标识的规定,有效期或复验期规定等。

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的生产条件)

第121条

包装材料应当由专人按照操作规程发放,并采取措施避免混淆和差错,确保用于药品生产的包装材料正确无误。

●根据98版规范第四十七条的有关包装材料相关管理要求条款,根据原条款内容修订时拆分为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等五个条款进行编写。

●根据原规范条款的内容,本条款规定包装材料发放时的控制目的和基本要求。

●制定包装材料发放操作规程

●确定经培训的专人,按包装材料发放操作规程发放包装材料

●这里包装材料包括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印刷包装材料,但不包括发运用的外包装材料。

第122条

应当建立印刷包装材料设计、审核、批准的操作规程,确保印刷包装材料印制的内容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一致,并建立专门的文档,保存经签名批准的印刷包装材料原版实样。

●根据98版规范第四十六条有关印刷包装材料印制管理的条款,根据印刷包装材料印制前的审批控制流程,进一步明确管理要求。

--明确要求建立印刷包装材料印刷前的设计,审批管理程序。

--要求建立相关的档案,保存印刷包装材料的原版实样,便于质量追溯。

--要求供应商建立印刷原版的管理规程

1.印刷包装材料印制管理的目的:

(1)确保印刷包装材料印制的内容,式样等与药品监管管理部门核准的一致(合法性)

(2)防止印刷包装材料的流失,确保印刷包装材料的质量(可控性)

2.建立印刷包装材料印刷前的设计,审核,批准(包括备案,注册等)管理程序。

(文件化管理)

3.其次要求建立相关的档案,保存印刷包装材料的原版实样(印刷样张),便于质量追溯(可追溯性)

4.要求印刷厂商建立印刷原版的管理规程。

第123条

 印刷包装材料的版本变更时,应当采取措施,确保产品所用印刷包装材料的版本正确无误。

宜收回作废的旧版印刷模版并予以销毁。

●由于印刷包装材料的印刷样(模)板是印刷文字,实样正确性是最关键的控制要素;

●若发生印刷包装材料变更时,需要针对包装材料印刷所使用的菲林片等印刷模板进行受控发放。

●当有变更时,需要对作废的印刷模样进行销毁,已防止印刷出现差错发生。

●针对包装材料印刷所使用的菲林片等印刷模板进行受控管理。

1、版本变更控制:

印刷包装材料版本变更时按变更程序处理

2、对印刷厂商的控制:

规范印刷厂商的模版管理。

3、宜收回作废的旧版印刷模版及时进行销毁,有销毁人,监销人签名,并有记录,已防止印刷出现差错发生。

第124条

印刷包装材料应当设置专门区域妥善存放,未经批准人员不得进入。

切割式标签或其他散装印刷包装材料应当分别置于密闭容器内储运,以防混淆

●根据98版第四十七条的有关包装材料相关管理要求条款,根据原条款内容修订时拆分为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等五个条款进行编写。

●强调印刷包装材料贮存的管理要求,由原条款设置专柜或专库的要求,修订为“妥善存放,未经批准人员不得进入”的要求,已便于企业在实际工作根据贮存区域的大小,包装材料各类与数量的多少,因地制宜的选择贮存方法。

●另外对于分散式的印刷包装材料可能在转动时散落,为避免差错的发生,应采取密闭包装方式进行转运,并应在密闭包装容器外做好标识。

第125条

 印刷包装材料应当由专人保管,并按照操作规程和需求量发放。

●根据98版规范第四十七条的有关包装材料相关管理要求条款,根据原条款内容修订时拆分为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等四个条款进行编写。

●本条款对印刷包装材料的发放方法进行重新描述,由原先规定“凭批包装指令发放,按实际需要量领取”方式,修订为“按照规程和需求量发生(放)”避免出现企业对包装材料的领用发放方法的误解,导致按照实际包装数量计数发放,工作差错增加。

●发放方法由原先规定“凭批包装指令发放,按实际需要量领取”,修订为“按照操作规程和需求量发放”;

●避免出现企业对包装材料的领用发放方法的误解,导致均按实际包装数量计数发放,使生产工作效率降低,记录不真实的问题出现。

●需求量可以是整件,也可以计数发放。

第126条

每批或每次发放的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或印刷包装材料,均应当有识别标志,标明所用产品的名称和批号

●为防止多品种,多规格产品同时包装,设置合理的标识,增加目视管理的要求,防止差错的发生。

●标识可以采用托板卡,货物标签等方式,标明所对应的材料的名称和批号

解读:

标识可以采用托板卡,货物标签等方式,标明所有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或印刷包装材料的名称,批号,数量以及对应的产品的名称和数量

第127条

过期或废弃的印刷包装材料应当予以销毁并记录。

●根据原规范第四十七条的有关包装材料相关管理要求条款,根据原条款内容修订时拆分为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等五个条款进行编写。

●本条款根据原条款的基本内容,进一步明确了需要销毁的包装材料的类别

第五节 成 品

第128条

成品放行前应当待验贮存。

●增加对成品释放前的控制,对其质量状态,标识,贮存位置按待验质量状态进行管理,防止差错的发生

第129条

成品的贮存条件应当符合药品注册批准的要求。

●增加对成品贮存条件的要求,强化企业依照产品注册标准要求进行生产和成品贮运管理。

第六节 特殊管理的物料和产品

第130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包括药材)、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及易燃、易爆和其他危险品的验收、贮存、管理应当执行国家有关的规定。

●根据原条款第四十四条有关特殊物品管理条款的内容,采用原条款的相关内容。

增加了“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各类。

“保管”改为“管理”(包括运输等)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验收,贮存,管理按2005年国务院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执行

●医疗用毒性药品(包括药材)的验收,贮存,管理按1988年国务院的《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执行

●放射性药品验收,贮存,管理按1989年国务院《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执行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验收,贮存,按理按2010年卫生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2号)执行。

●易燃,易爆和其它危险品的验收,贮存,管理按2008年全国人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执行。

注9类易燃易爆和其它危险品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验收,贮存,管理应执行国家有关的规定国务院2004年发布的《反兴奋剂条例》的规定

第七节 其 他

第131条

 不合格的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的每个包装容器上均应当有清晰醒目的标志,并在隔离区内妥善保存

●强调不合格控制对象由原条款规定的仅限于物料扩展到不合格的中间,待包装产品及成品。

●对于不合格物品的贮存方法根据目前企业的实际执行做法,由原先规定要专区存放,修订为要存放在足够的隔离区内,便于企业有效控制不合格物品。

“隔离区”应为单独的房间或其它物理隔离措施,便于企业有效控制不合格品。

●为防止差错,每个不合格包装容器上均应有清晰醒目的标志。

第132条

不合格的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的处理应当经质量管理负责人批准,并有记录。

●根据98版规范第四十二条的有关不合格物料管理条例,根据原条款内容修订时拆分为第一百三十二条,四个条款进行编写。

●明确质量管理负责人负责不合格物品的处理审评的职责

第133条

产品回收需经预先批准,并对相关的质量风险进行充分评估,根据评估结论决定是否回收。

回收应当按照预定的操作规程进行,并有相应记录。

回收处理后的产品应当按照回收处理中最早批次产品的生产日期确定有效期。

●提出对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成品的回收处理的相关规定。

●要求企业在执行回收操作时,需进行质量风险评估,并建立相关的程序规定和生产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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