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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取得进展,我认为我们需要认清这种主叙事背后的本质。

多元文化主义的兴盛与衰落都是很曲折的过程,其兴衰取决于问题的本质以及相关国家的国情,如果我们要建立一个更具可持续性的包容多样性模式,我们就需要理解这些因素。

  从其最简单的形式来看,这种主叙事与上述兴衰论相类似(这种兴衰论叙事声称它适用于各西方民主国家,学术界就其作出的颇有影响的论述,参见Brubaker2001;

Joppke2004;

Baubock2002)。

也有许多人论述了多元文化主义在某些国家的式微、退却或发生危机,如荷兰(Entzinger2003;

Koopmans2006;

PrinsandSlijper2002)、英国(Backefal.2002;

Hansen2007;

Vertovec2005)、澳大利亚(Angandstratton2001)和加拿大(Wongetal.2005)。

  ●从20世纪70年代至90年代中期,西方民主国家普遍出现一个明显的趋势,即通过采取一系列多元文化主义和保护少数人权利的政策,进一步承认和容纳多样性。

这些政策既得到了许多国家国内层面的认可,也得到了国际组织的认可,它们涉及对早先单一化、同质性的国家(nationhood)观念的摈弃。

  ●然而,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们目睹了对多元文化主义的某种反冲和多元文化主义的退却,打造国家、共同价值观和共同身份认同及单一公民身份等观念受到重申,甚至出现了趋向于同化的回归。

  ●这种退却,某种程度上是受到了多数群体当中的下述恐惧所推动:

对多样性的容纳走得太远了,以至于正在威胁自己的生活方式。

这种恐惧经常表现为本土主义、民粹主义右翼政治运动的兴起,如捍卫“丹麦人的丹麦”这种旧观念的丹麦人民党。

  ●不过,这种退却也反映了中左翼人士的一种认识,即多元文化主义未能真正帮助它意图帮助的对象——少数群体本身,因为它未能触及这些群体遭受社会、经济和政治排斥的深层根源,相反,它甚至有可能无意地导致这些群体的社会孤立。

结果,甚至起初拥护多元文化主义的中左翼政治运动,如欧洲的社会民主党——也在多元文化主义方面有所退却,转向一种强调融合、社会凝聚力、共同价值观和共同公民身份的话语(关于欧洲社会民主党对这些问题的态度,参见Cuperusetal.2003)。

还有某些关于多元文化主义的政治观点超越了民粹主义右翼和社会民主左翼的思想。

例如,激进左翼传统上认为,多元文化主义是一种国家领导的改良主义计划,目的是遏制底层政治运动潜在的变革倾向,从而预先消除更为激进地批判资本主义民族国家的可能性(Day2000;

1997)。

法国的共和传统,无论是左翼还是右翼,也都普遍反对多元文化主义,认为它阻碍了其平等和解放愿景的实现(Laborde2009)。

不过,由于激进左翼和共和主义者从来都不赞成多元文化主义,因此他们的反对立场并不能解释这种叙事的兴衰。

这种叙事预先假定,从前的多元文化主义支持者现在已经失去了这种信仰,而我却认为,主要是在社会民主党人中间,我们才能看到这种兴衰。

  ●从强调必须形成一种更具包容性的国家认同并且必须反对种族主义和歧视来看,社会民主党人的国家融合话语与激进右翼的话语是不同的,但它却使其本身与多元文化主义的言辞和政策拉开了距离。

“后多元文化主义”这一术语经常被用以指称这种新的思路,它在避开重申同质化民族主义意识形态的压制性主张的同时,试图克服幼稚的、给人误导的多元文化主义的局限,这种局限已经被人们感知到。

进步知识分子和学界曾提到后多元文化主义,他们将此与激进右翼的反多元文化主义区别开来,有关这方面,可参见阿里哈伊-布朗(Alibhai-Brown2000,2003,2004)关于英国的著作,利(Ley2005)和贾普(Jupp2007)关于澳大利亚的著作,以及金(King2004)和霍林格(Hollinger2006)关于美国的著作。

  总之,上述就是关于多元文化主义的主叙事。

它有助于把握我们当前的辩论的重要特征,然而,它在某些方面又具有误导性,可能模糊我们面临的真正机遇和挑战。

  在本文的余下部分,我将论证这种主叙事混淆了过去40多年进行的多元文化主义试验的本质特征,夸大了这些试验被人们抛弃的严重程度,误解了这些试验所面临的真正困难和局限。

然后,我将讨论这种辩论对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国际组织的行动所隐含的意义。

  什么是多元文化主义

  许多关于后多元文化主义的文献将多元文化主义的特点概括为:

热情支持族群文化的多样性,鼓励公民承认和拥护多族群社会的各种习俗、传统、音乐和饮食等优秀文化。

阿里哈伊-布朗将萨摩萨饼(samosas)、钢鼓(steeldrums)和莎丽(sari)称为英国多元文化主义的“3S”模型(Alibhai-Brown2000)。

多元文化主义珍视烹饪、音乐和服装这些熟知的族群文化标志,认为它们是需要族群成员加以保护的正宗文化实践,而且是其他群体可以安全消费的文化展演。

因此,它们应该在多元文化的教学课程中传授,在多元文化节日中展现,并在多元文化媒体和博物馆中展示等。

  然而,这种多元文化主义的“3S”图景遭到了许多强有力的批判:

  ●它完全忽视了经济和政治不平等问题。

即使所有的不列颠人都欣赏牙买加人的钢鼓音乐或印第安人的萨摩萨饼,这些东西也丝毫不能解决英国的加勒比人和南亚社群面临的实际问题:

失业、教育成果差、居住上被隔离、糟糕的英文水平和边缘化的政治地位。

这些经济和政治问题并不是简单地靠颂扬文化差异就能解决。

  ●甚至对于促进更好地理解文化差异这一(合法的)目标来说,集中于颂扬每个群体所独有的具体而正宗的文化实践,这种做法也具有潜在的危险性并给人误导。

首先,在某个特定群体中,并不是所有的习俗(如强制婚姻)都是值得赞颂或者在法律上可以容忍的。

为了规避这种风险,出现了一种倾向,即选择那些保证不具冒犯性的文化实践,如烹饪和音乐,作为多元文化主义集中颂扬的东西,即广大社会成员可以欢愉地消费的实践。

但是,这样做又会产生另一种相反的风险,即导致文化差异被矮化或被娱乐化(Bissoondath1994),而忽视文化价值观和宗教教义的差异可能引起的真正挑战。

  ●其次,多元文化主义的“3S”模型可能促使人们对族群形成某种封闭、静态的概念,以为每一群体都创造自己独特的正宗实践。

多元文化主义的意图可能是鼓励人们分享各自独特的习俗,但正是这种认为每个群体都有自己独特习俗的假定忽视了文化适应、融合和混合的过程,让新出现的文化共通性变得无影无形,因而有可能强化认为少数群体永远是“他者”的感知。

  ●再次,这个模型可能最终造成少数群体内部权力不平等和文化限制性的加剧。

在决定哪一种传统是正宗以及如何对其进行解释和展示时,政府通常会征求群体内部的传统精英(通常是老人)的意见,而忽视这些传统实践(和传统精英)经常遭到内部改革者的挑战,这些改革者对许多问题有不同的看法。

因此,该模型将人们囚禁在文化的牢笼之中,人们不得质疑这些文化,也不得围绕这些文化展开争论。

  根据后多元文化主义者(post-multiculturalists)的看法,正是对这些缺陷的逐渐认识,解释了多元文化主义的退却,以及对新的后多元文化主义公民模型的探索,这种模型强调政治参与和经济机会优先于文化承认的象征性政治,人权和个人自由优先于对文化传统的尊重,建立包容性的共同国家认同优先于承认宗族的文化认同,以及文化变革和文化融合优先于静态文化差异的物化(reification)。

  后多元文化主义的批判准确、合理吗?

如果多元文化主义基本上就是以具体民间实践的形式赞颂差异性,那么这种批判的确是合理的。

然而,下文我将要论证的是,“3S”的说法是对过去40年在西方民主国家发展起来的多元文化主义现实的一种讽刺,至少是对它在公共政策中得到确认和体现的多元文化主义现实的一种讽刺。

毫无疑问,“3S”图景的确准确地描述了现代社会某些圈子中存在的某种流行心态或感受。

在这些圈子中,能够欣赏世界各地的各种烹饪和文化产品,被视为成熟和开明的标志。

但是,作为一套公共政策的多元文化主义从来不仅仅是,甚至基本上不是为了营造这种文化消费流行心理。

如果我们将多元文化主义视为一套公共政策而非一种特定的文化体认,那么我相信,我们将会发现一种非常不同于后多元文化主义批判所呈现给我们的图景。

  因此,在本文的余下部分,我将关注多元文化主义政策的兴衰,也就是说,我将多元文化主义视为一项政治工程,它试图通过实行新的法律、政策或制度来重新界定少数文化族群与国家的关系(因此,除非特殊说明,下文中的“多元文化主义”指的就是“多元文化主义政策”)。

我将关注的是这种意义上的多元文化主义兴起的原因、它所采取的形式以及它产生的结果和面临的障碍。

  在这里,我不可能述说多元文化主义的全部历史。

但是我认为,将多元文化主义置于历史背景之下考察是很重要的。

从某种意义上说,多元文化主义的历史与人类的历史一样久远——各种文化一直都能找到和平共处的方式,尊重多样性是历史上许多帝国的常见特征,例如奥斯曼帝国。

但是,那种据说出现过兴衰的多元文化主义更多的是一种很特殊的历史现象,它首先出现在20世纪60年代的西方民主国家。

这个时间点是重要的,它有助于我们在二战后这一更大的社会转型的背景下审视多元文化主义。

  更具体地说,可以将多元文化主义视为族群和种族多样性方面一场更大的人权革命的一部分(关于多元文化主义与这场人权革命之间关系的详细讨论,参见Kymicka2007,下面的三个段落即是引用自此书)。

在二战之前,西方族群文化和宗教多样性的特征是一系列不自由、不民主的关系——包括征服者与被征服者、殖民者与被殖民者、主人与奴隶、移民定居者与原住民、种族歧视与种族平等、正常与反常、正统与异端、文明与野蛮,以及盟友与敌人。

这些等级关系被种族主义意识形态赋予了合理性,后者明确鼓吹某些民族和文化具有先天的优越性,有权统治其他群体。

这些意识形态在西方世界被人们普遍接受,而且通过国内法律(如具有种族偏见的移民和公民权政策)和对外政策(如对海外殖民地的政策)来巩固。

  然而,二战后,世界形成了对希特勒狂热而残忍地利用这种意识形态的反冲力,联合国对其进行了决定性的驳斥,并倡导种族和族群平等的新意识形态。

这种关于人类平等的新假定引发了一系列政治运动,与过时的等级制度挥之不去的幽灵相抗争。

这种政治运动有三次浪潮:

第一次是集中发生于1948—1965年间的非殖民化运动,第二次是1955—1965年间反对种族隔离与歧视的民权运动,非裔美国人首开先河,而且是民权运动的典型代表,第三次是从20世纪60年代末开始的呼吁多元文化主义、争取少数群体权利的斗争。

  上述运动都利用那场人权革命及其有关种族和民族平等的基本意识形态来挑战族群和种族等级制度的遗毒。

的确,人权革命在这里发挥了双重作用——不仅鼓舞了斗争,而且限制了运动所允许利用的手段和所能达到的目标。

历史上遭受排斥或羞辱的群体,以平等的名义反抗早先的等级体系,就此而论,他们也必须谴责自己在对待妇女、同性恋者、混血人群和宗教异议分子等的排斥和压制传统。

人权的框架以及更一般意义上的自由民主宪政框架,为解决这些斗争中的争论提供了一个指导性的框架。

  因此,上述每一种运动,都可以视为对民主的公民化(citizenization)进程作出了贡献——就是说,将早先的等级关系转变成自由民主的公民关系,这既表现在少数群体成员与国家之间的垂直关系上,也表现在不同群体成员之间的横向关系上。

过去,人们通常认为,推动这种公民化进程的唯一方式,是将单一一种无差别的公民身份模式施加于所有个体。

但是,20世纪60年代兴起的多元文化主义奉行的观念和政策始于这样一种假定:

复杂的历史演进将不可避免并恰逢其时地产生因群体而存在差异的族群政治诉求。

公民化的关键不是压制这些存在差异的诉求,而是通过人权、公民自由和民主问责(democraticaccountability)的语言来对其进行过滤和框定。

这就是多元文化主义运动的目的所在。

  随之而来的多元文化改革的确切特征随群体的不同而不同,由各个群体曾经面对的独特历史所塑造。

所有这些改革的起点,都是作为民权运动之基的反歧视原则,但改革也超越了这种原则,以挑战其他形式的排斥或羞辱。

在大部分西方国家,明显由国家发起的针对族群、种族或宗教少数群体的歧视,由于民权运动的影响,在20世纪60—70年代已经大部分终止。

但是,族群和种族等级体制的余孽依然存在,在许多社会仍然清晰可见,无论是从经济不平等、政治代表性不足和社会耻辱,还是从文化被埋没(culturalinvisibility)等方面来衡量,情况都是如此。

于是,各种形式的多元文化主义得到发展,以帮助克服这些挥之不去的不平等。

  我们可以将西方民主国家中出现的多元文化主义大致区分为三种类型。

首先,我们看到了向原住民族(如新西兰的毛利人、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的土著居民、美国的印第安人、斯堪的纳维亚的萨米人和格陵兰岛的因纽特人)实行新形式的赋权。

赋予原住民族的这些新型多元文化公民身份,通常包含以下9种政策的某种组合[这里以及下文的多元文化政策清单,取自班廷和金里卡(BantingandKymlicka2006)创设的多元文化政策指数]:

  ●承认土地权利和土地证

  ●承认自我管治权

  ●遵守历史条约和(或)签订条约

  ●承认文化权利(语言、狩猎、捕鱼、神圣场所)

  ●承认习惯法

  ●保证在中央政府中拥有代表和协商机构

  ●从宪法或法律上确认原住民族的独特地位

  ●支持和批准旨在保护原住民权利的国际协议

  ●采取平权措施(affirmativeaction)

  其次,我们看到了向次国家民族群体(sub-satenationalgroups)——如西班牙的巴斯克人和加泰罗尼亚人、比利时的弗兰德人和瓦龙人、英国的苏格兰人和威尔士人、加拿大的魁北克人、南蒂罗尔的德意志人、芬兰的瑞典人等提供的新形式的自治和权力分享。

赋予这些少数民族的新型多元文化公民身份,通常包含以下6种要素的某种结合:

  ●联邦的或准联邦的领土自治

  ●语言在该地区或全国范围内的官方地位

  ●确保在中央政府或宪法法院中拥有代表权

  ●为使用少数群体语言的大学、中学和媒体提供公共资助

  ●由宪法或议会确认多元文化主义

  ●赋予国际人格(例如,允许这种次国家地区参与国际性机构,允许它们签订条约,或者允许它们拥有自己的奥运代表队)

  最后,我们看到了赋予移民以新型的多元文化公民身份,可能包括以下8项政策的某种组合:

  ●通过宪法、立法或议会确认中央、地区和市政各级的多元文化主义

  ●在学校课程中采纳多元文化主义

  ●将族群代表性和敏感性纳入公共媒体或媒体许可证的管理之中

  ●(通过法令或法院判例)豁免着装法规和礼拜日关闭立法等

  ●允许双重公民身份

  ●资助各种族群组织开展文化活动

  ●资助双语教育和母语教学

  ●采取惠及弱势移民群体的平权措施

  尽管上述三种多元文化主义模式存在重要的差异,但每一种都可以作为消除早先等级制的遗产,帮助建立更加公平、更具包容性的民主社会的途径。

  因此,我认为,多元文化主义首要的是建立基于人权理念的民主公民新模式,以取代早先野蛮、不民主的等级制和排斥性关系。

毋庸讳言,这种将多元文化主义视为公民化的说法,与赞颂静态文化差异的“3S”多元文化主义说法大相径庭。

公民化解释认为,准确地说,多元文化主义就是建构新型公民和政治关系,以克服正式歧视废除之后仍然持续存在的根深蒂固的不平等。

  显然,重要的是要确定这些说法中的哪一种更准确地总结了西方多元文化主义的经验。

在决定是欢呼还是哀叹多元文化主义的衰落,抑或用后多元文化主义取而代之前,首先需要确保我们知道多元文化主义事实上之所指。

我在其他地方曾经尝试更充分地论证我的说法(Kymlicka2007,pp.63-167),因此,我在这里仅仅指出“3S”说法将对人们造成误导的三种方式。

  第一,认为多元文化主义仅仅或主要涉及符号性文化政治的观点,其依据完全误解了实际政策。

如果观察上述三种政策清单,我们立即就可以发现它们很明显融合了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等维度。

让我们考察一下原住民族土地诉求这个例子。

尽管对许多原住民族来说,重新获得对自己传统领地的控制权具有重要的文化和宗教意义,但这种控制也会产生深刻的经济政治影响。

土地既是经济机会又是政治自治的物质基础。

或者,再让我们考察一下少数民族的语言权利。

赋予某一少数族群的语言以官方语言地位,可以视为象征性地承认了一种历史上曾经遭受羞辱的语言,这可以部分地提升该语言的价值。

但是,这种做法也是一种经济和政治赋权形式:

少数族群的语言越是被更多地运用到公共机构之中,这种语言的使用者就越可能获得就业机会并参与决策议程。

的确,原住民族和少数民族的多元文化主义斗争具有明显的政治和经济维度:

这些斗争正是重构国家制度的一部分——包括重新分配重要公共资源和自然资源的政治支配权。

  因此,那种认为多元文化主义只是在非政治意义上赞颂族群民间习俗的观点是没有道理的,仅仅当它指涉的对象是移民群体时,这种观点才貌似合理。

诚然,烹饪、服饰和音乐的展示经常是学校和媒体践行多元文化主义的最明显体现。

因此,毫不奇怪,当后多元文化主义者讨论多元文化主义时,他们几乎总是忽视原住民族和少数民族的问题,而仅仅关注移民群体的情况,因为“3S”说法原本就更适合用于解释与这一群体相关的现象。

  但是,甚至在这种背景下,如果回头看看上文列举的针对移民群体的8项多元文化主义政策,我们就会即刻发现,这些政策也涉及经济、政治和文化因素的复杂组合。

尽管移民(有理由)关注就其文化所遭受的屈辱历史进行的抗争,但是,针对移民的多元文化主义也包含主要关注获得政治权力和经济机会的政策,如平权措施、政治协商机制、资助族群自我组织、推动移民获取公民权等政策。

  因此,这三种常见的多元文化主义类型(分别针对原住民族、少数民族和移民群体)均包含文化承认、经济再分配和政治参与。

在这方面,后多元文化主义批判多元文化主义忽视经济和政治不平等是毫无道理的。

[然而,人们在设计多元文化主义政策时已经意识到这些不平等并试图消除这些不平等,这一事实并不说明这些政策能够有效地解决不平等问题。

像所有的公共政策一样,多元文化主义政策也可能产生预期不到的不利后果;

多元文化主义无意地掩盖或加剧了不平等,或者削弱了福利国家,这种情况是可能发生的。

不过,一项关于多元文化主义对福利国家的影响的重大跨民族研究表明,这种预期不到的后果并不存在(BantingandKymlicka2006)]。

  第二,后多元文化主义认为多元文化主义忽视了普遍人权的重要性,这同样是错误的。

相反,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多元文化主义本身就是一场基于人权的运动,既受到普遍人权和自由民主宪政原则的启示,也受到它们的制约。

多元文化主义的目标,是挑战种种传统的族群和种族等级制度,这种制度已经因战后人权革命而臭名远扬。

按照这种方式理解,作为公民化进程的多元文化主义并不赞成保护或者容忍少数群体中的各种反自由的文化行为,这些行为也是这场人权革命抨击的对象。

我们支持作为公民化进程的多元文化主义的人权理由,也正是我们拒斥反人权的文化行为的理由。

的确,这就是我们在各个西方民主国家中看到的情况。

无论多元文化主义的公共政策被运用于哪个地方,它们在概念和制度上都是与更大的人权规范联系在一起的,都要服从于自由民主宪政秩序的核心原则。

没有哪个西方民主国家会为了维持一些陋习或恶习(比如强迫婚姻、加罪叛教者、女性生殖器切割等)而让移民群体免受保障人权的宪政规范的约束。

在此,人权应该置于承认文化传统之上这一后多元文化主义观点,也只是再次重申了多元文化主义理论与实践的应有之义。

  这反过来又指出了后多元文化主义以下观点的缺陷:

多元文化主义忽视或否认文化变迁的现实。

相反,作为公民化进程的多元文化主义是一项具有深刻(和有意识的)变革意义的政治工程,既是为了少数群体,也是为了多数群体。

它要求主导群体和曾经的从属群体都参与新的实践,形成新的关系,接受新的概念和话语,所有这些,都深刻地改变着各民族的认同与实践状况。

  这一点,可能最明显地体现在以下情况当中:

历史上曾经在各个国家居于主导地位的多数民族被要求祛除其种族优越的狂想,放弃对国家的排他性所有权主张,抛弃仅仅以本民族的形象塑造公共制度的企图。

事实上,多元文化主义的漫长征程,很大一部分正是确定和批判那些曾经排斥或羞辱少数群体的根深蒂固的传统、习俗和象征。

关于多数群体认同的转变、如何践行及其可能引发的反冲力,人们已经作过很多著述。

  但是,多元文化主义同样也会导致少数群体认同和行为的转变。

许多这样的群体都经历过族群和种族偏见、反犹主义、种姓与性别排斥、宗教胜利论(triumphalism)和政治独裁主义的历史,所有这些都因自由民主的多元文化主义和少数权利的规范而被非法化。

而且,即使某个少数群体的传统实践并无不自由和不民主的因素,但它们也可能含有一定程度的文化封闭性,因而无法在多元文化主义的环境下产生吸引力,也难以具有可持续性。

这些实践起初可能是为了回应早期遭受多数群体歧视、羞辱和排斥的经历而出现,但是,随着那种激励性体验在人们的记忆中褪色,这些行为就可能逐渐失去吸引力。

例如,某些少数群体因遭到大社会制度上的排斥或歧视,发展出了有关自助、同族结婚和内部冲突解决办法的独特规范。

随着族群和种族等级制度的瓦解,以及群体成员感到他们更容易与其他群体成员进行交往并能参与国家制度,上述规范可能会失去存在的理由。

多元文化主义非但不保护多数群体或少数群体的传统生活方式,相反,它向这些生活方式提出了多重挑战。

在此,后多元文化主义关于承认文化变迁必要性的观点,也是只不过重申了多元文化议事日程的一个长期使命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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