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标检查手册试行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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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十八条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安监总办〔2015〕27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1.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2.落实“党政同责”要求。
董事长、党组织书记、总经理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承担领导责任;
3.主要负责人作出安全承诺,组织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安全生产方针目标、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
4.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企业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教育培训工作计划,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
5.安全投入有效实施情况;
6.主要负责人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会议;
7.落实领导干部带班制度;
8.主要负责人参与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整改工作;
9.事故发生后主要负责人报告事故情况。
查文件:
1.“党政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形成记录文件;
2.安全生产方针目标、年度工作计划、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安全目标责任书、安全生产会议记录或纪要;
4.安全投入台账;
5.领导干部带班记录及考核记录;
6.主要负责人组织参与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工作履职记录;
7.主要负责人报告事故记录文件。
询问:
1.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2.企业安全管理工作情况;
3.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和基层工作情况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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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1.主要负责人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教育,具备与本企业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2.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在任职半年内经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考核合格证书;
3.按规定每年组织并参加再培训。
安全考核合格证书、培训合格证书及培训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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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条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21号)
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2.企业负责人直接组织救援抢救,妥善处理,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按照规定的报告时限、内容、方式等要求,及时、完整、客观地报告事故,不得瞒报、谎报、迟报;
4.企业负责人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5.落实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健全事故登记和处理档案,如实记录各类事故事件真实信息。
1.应急预案、事故台账、调查处理记录、事故调查报告。
2.企业制定的事故报告工作制度。
企业负责人是否熟悉应急预案,了解事故报告职责、时限和内容。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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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主任。
设置安委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主任或组长。
1.安委会或领导小组成立文件;
2.安委会或领导小组人员构成及职责。
3.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网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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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1.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2.按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1.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文件;
2.注册安全工程师聘任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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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
1.组织或参与拟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救援预案,安全教育培训,应急救援演练;
2.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
3.组织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查处“三违”,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
2.组织或参与拟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救援预案记录文件;
3.企业年度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计划及执行情况;
应急救援演练实施方案;
4.安全检查,隐患排查,“三违”查处履职工作记录。
1.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了解《安全生产法》等相关规定的安全职责;
2.各级管理人员对各自职责是否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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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
1.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工作条件,并赋予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在考核中的“一票否决”权限;
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3.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4.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等依法得到保障;
5.高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书面告知安监部门。
1.赋予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权文件;
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职记录;
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免文件。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权利、待遇保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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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国家安监总局44号令
国家安监总局(安监总厅宣教〔2015〕94号)
1.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教育,具备与本企业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2.高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任职半年内经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考核合格证书;
3.按规定参加每年再培训。
1.安全合格证书、培训合格证书及培训档案。
2.企业年度培训计划及培训档案;
3.现场抽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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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
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
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
1.严格执行安全检查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2.安全检查明确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标准或依据、检查结果等内容。
3.对安全检查所查出的问题进行原因分析,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时间、责任人,并对整改情况进行验证,保存相应记录。
4.对各级组织和人员检查出的问题和整改情况定期进行检查。
5.事故隐患按程序依法报告处置。
1.安全检查计划;
2.各种安全检查表;
3.安全检查台账记录;
4.隐患整改通知单;
5.隐患报告处置记录。
企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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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七条
1.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政府其他有关要求的管理制度;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FF1B©
4.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1.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政府其他要求的清单和文本数据库,并定期更新记录;
2.安全生产责任制;
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安全生产会议、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安全设施和设备管理、职业病防治管理、安全生产检查、危险作业管理、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安全生产奖惩、事故应急救援及报告,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4.企业安全标准化实施方案和实施记录及达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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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
1.制定安委会和各管理部门及基层单位的安全职责;
2.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定主要负责人、所有领导班子成员、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职责;
3.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机制;
4.对企业负责人、各级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定期考核,予以奖惩。
1.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考核制度;
2.考核、奖惩决定文件,及奖惩兑现情况。
现场检查:
财务记录、行政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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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四十四条
1.安全投入保障机构、主要负责人以及责任;
2.根据国家及当地政府规定,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
3.按照国家及地方规定合理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4.建立安全生产费用台帐,载明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
1.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
2.安全生产费用台帐。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
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与台帐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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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
1.企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上岗。
从业人员每年接受再培训。
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学时;
2.企业按规定对新从业人员进行厂级、车间(工段)级、班组级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新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学时;
3.企业从业人员转岗、脱离岗位一年以上(含一年)者进行车间(工段)、班组级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4.企业对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及安全注意事项的培训教育;
5.企业对承包商的作业人员进行入厂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发放入厂证;
6.进入作业现场前,作业现场所在基层单位对作业人员进行进入现场前安全培训教育,保存安全培训教育记录;
7.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1.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2.安全培训教育需求记录;
3.安全培训教育计划;
4.安全培训教育记录。
抽查有关人员参加培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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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
1.企业应对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新产品投产前进行风险分析;
2.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新产品投产前,对有关人员进行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风险分析记录、岗位操作规程、员工培训记录。
员工对岗位安全信息掌握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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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
国家安监总局30号令
1.特种作业人员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教育,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2.特种作业操作证定期复审;
3.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台账。
1.特种作业人员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台账;
2.特种作业操作证;
3.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教育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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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36号)
1.确保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的设立阶段、设计阶段、试生产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规范管理;
3.对建设项目的施工过程实施有效安全监督,保证施工过程处于有序管理状态;
4.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变更严格执行变更管理规定,履行变更程序,对变更全过程进行风险管理;
5.安全设施投资经费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1.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立项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资料;
2.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资料;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资料;
4.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试生产方案及备案资料;
5.安全设施投资经费资料。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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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70号)
1.根据作业场所的实际情况,按照GB2894及企业内部规定,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作业场所和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进行危险提示、警示,告知危险的种类、后果及应急措施等;
2.在设备设施检维修、施工、吊装等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域和警示标志,在检维修现场的坑、井、洼、沟、陡坡等场所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
安全标志一览表,载明每个安全标志使用的场所。
危险场所和设备设施安全标志设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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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1.建立安全设施台账,严格执行安全设施管理制度;
2.安全设施配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
3.安全设施有专人负责管理,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
4.安全设施编入设备检维修计划,定期检维修。
安全设施管理制度、台账。
安全设施的配备运行情况、维护保养检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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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
1.建立特种设备规范管理制度;
2.建立特种设备台账和档案;
3.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4.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至少每月进行1次检查,并保存记录。
5.对在用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保存记录;
6.在特种设备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7.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及时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1.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2.特种设备台账和定期检验报告;
3.特种设备维护保养记录;
4.特种设备报废记录。
特种设备检验合格标志、日常维护保养状态,是否有报废但仍在使用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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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1.工艺、设备淘汰目录;
2.企业工艺、设备台账。
对照检查是否使用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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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40号)
1.按照GB18218辨识并确定重大危险源,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
2.按照有关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设置安全监控报警系统,设置重大危险源标识,进行必要的危险告知;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
4.重大危险源的设备、设施定期检查、检验,并做好记录;
5.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救援器材、装备,每年至少进行1次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6.将重大危险源及相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送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7.重大危险源的防护距离满足国家标准或规定。
1.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和执行情况;
2.重大危险源运行档案记录;
3.安全评价报告或安全评估报告,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
4.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记录;
5.安全监控报警设施运行记录。
1.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报警系统运行情况;
2.重大危险源防护距离,重大危险源标识;
3.重大危险源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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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40号)
1.组织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对隐患进行分析评估,确定隐患等级,登记建档;
2.隐患限期治理,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3.建立重大隐患项目档案,档案内容包括:
(1)评价报告与技术结论;
(2)评审意见;
(3)隐患治理方案,包括资金概预算情况等;
(4)治理时间表和责任人;
(5)竣工验收报告;
(6)备案文件。
4.定期公布隐患治理情况;
5.不具备整改条件的重大事故隐患,采取防范措施,纳入计划,限期解决或停产。
1.隐患治理制度;
2.隐患治理台账;
3.隐患治理记录;
4.重大隐患治理项目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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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储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