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注册会计师与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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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注册会计师也许指派了不合格助理人员去执行审计任务,未能发现应当发现财务报表中存在重大错报。

审计风险是指财务报表中存在重大错报,而注册会计师刊登不恰当审计意见也许性。

由于审计中固有限制影响注册会计师发现重大错报能力,注册会计师不能对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绝对保证。

特别是,如果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精心策划和掩盖舞弊行为,注册会计师尽管完全按照审计准则执业,有时还是不能发现某项重大舞弊行为。

在绝大多数状况下,当注册会计师未能发现重大错报并出具了错误审计意见时,就也许产生注册会计师与否恪守应有职业谨慎这一法律问题。

如果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没有尽到应有职业谨慎,就属于审计失败。

在这种状况下,法律普通容许因注册会计师未尽到应有职业谨慎而遭受损失各方,获得由审计失败导致某些或所有损失补偿。

但是,由于审计业务复杂性,判断注册会计师未能尽到应有谨慎也是一件困难工作。

尽管如此,注册会计师如果未能恪守应有职业谨慎普通由此承担责任,并也许致使会计师事务所也遭受损失。

二、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逐渐拓展社会因素和体现形式

(一)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逐渐拓展社会因素

从当前看,注册会计师涉及法律诉讼数量和金额都呈上升趋势。

由于审计环境发生很大变化,公司规模扩大、业务全球化以及公司经营错综复杂性,使会计业务更加复杂,审计风险变大。

同步,政府监管部门保护投资者意识日益加强,监管办法日益完善,惩罚力度日益增大。

在这种状况下,利益有关者起诉注册会计师案件逐渐增多,注册会计师败诉案例也日益增多。

这是律师有非常强烈动机,以或有收费为基本向利益有关者提供法律服务,无论与否有道理,都将注册会计师作为起诉对象。

总体来说,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逐渐加重社会因素可归结为如下几种方面:

(1)消费者利益保护主义兴起。

随着美国20世纪30年代初期《证券法》通过和证券市场发展,投资者和债权人更多开始使用经审计财务报表作为决策根据。

这种现象提高了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工作盼望,也极大增强了依赖注册会计师工作投资者和债权人由于遭受损失而向注册会计师获取补偿欲望。

这可以视为对消费者权益与商业利益之间浮现利益失衡进行一种补偿,表白人们开始对消费者利益逐渐结识和注重。

(2)关于审计保险论运用。

社会公众将注册会计师看作是财务报表保证人。

因而,当注册会计师作为“保证人”被看作是一种拥有经济实力团队时,投资者和债权人在每次遭遇困境时,往往将注册会计师作为索取补偿对象,当作承担责任“深口袋”。

这就是所谓“深口袋”理论(deep-pookettheon)(即任何看上去拥有经济财富人都也许受到起诉。

无论其应当受到惩罚限度如何)和“风险社会化”(即把责任推向那些被以为可以避免损失或或可以通过向其她人收取更高费用转嫁损失人),注册会计师越来越明显地被看作是担保人而非独立、客观审计者和报告者;

(3)注册会计师对商业领域参加日渐拓展。

(二)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逐渐拓展体现形式

“诉讼爆炸”(1itionexplosion)是注册会计师责任加重重要体现形式。

近十近年来,公司经营失败或者因管理层舞弊导致破产倒闭事件剧增,投资者和贷款人蒙受重犬损失,注册会计师因而被指控未能及时揭示或报告这些问题,并被规定补偿关于损失。

迫于社会压力,许多国家法院判决逐渐倾向于扩大注册会计师在这些方面法律责任。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不断扩大,履行责任对象随之拓宽,这些都使得注册会计师很容易被指控为民事侵权,“诉讼爆炸”也由此产生。

在当前法律环境下,注册会计师职业引人关注一种问题是,指控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执业不当诉讼案件和补偿金额日益增多。

20世纪90年代美国专家预计,由于法律诉讼和补偿金额激增,美国会计师事务所诉讼直接费用支出占其审计收入20%。

诉讼补偿不但是大型会计师事务所面临问题,也是中小会计师事务所提供鉴证服务应当考虑问题。

在国外,政府和民间诉讼者同样,也越来越多地就注册会计师执业不当提出诉讼,并从法律上规定进行补偿。

例如,美国联邦储备局和美国司法部联合对与一家重要金融机构审计失败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诉讼,英国政府也曾经在美国起诉一家与一种现已不存在汽车制造公司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以求弥补损失。

诉讼范畴并不局限在美国。

一家大型国际保险经纪公司总裁在一次发言中说,对注册会计师指控案件至少在70个国家中有所增长。

保险危机是注册会计师责任加重另一种体现形式。

随着着诉讼迅速增长趋势,浮现了此外一种重要现象:

职业过错保险赔付急剧增长,而保险赔付增长又不可避免地导致保险费用攀升。

例如,在美国,在对执业不当审判中,凡涉及大额赔付,陪审团裁决基本就是以为补偿金额普通由保险公司而非被告承担。

陪审团裁决表白她们已先人为主地以为被告都事先投了保。

很明显,在陪审团眼中,保险金额支付就像天上掉下来馅饼。

初期司法制度倾向于限定注册会计师对第三办法律责任,但自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不少法官巳放弃上述判例原则,转而规定注册会计师对已知第三方使用者或财务报表特定用途必要承担法律责任。

当注册会计师涉及民事侵权案件时,诉讼带来直接后果就是导致补偿金额持续上涨。

这又导致注册会计师由于支付高额保险费用而引起提供服务价格持续上涨。

兰、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认定

(一)违约

所谓违约,是指合同一方或多方未能达到合同条款规定。

当违约给她人导致损失时,注册会计师应负违约责任。

例如,会计师事务所在商定期间内未能提交纳税申报表,或违背了与被审计单位订立保密合同等。

(二)过错

所谓过错,是指在一定条件下,没有保持应有职业谨慎。

评价注册会计师过错,是以其她合格注册会计师在相似条件下可做到谨慎为原则。

当过错给她人导致损失时,注册会计师应负过错责任。

过错可按限度不同区别为普通过错和重大过错。

普通过错,有也称普通过错,普通是指没有保持职业上应有职业谨慎;

对注册会计师而言则是指没有完全遵循专业准则规定。

例如,未按特定审计项目获取充分、恰当审计证据就出具审计报告状况,可视为普通过错。

重大过错是指连起码职业谨慎都没有保持。

对注册会计师而言,则是指主线没有遵循专业准则或没有按专业准则基本规定执行审计。

(三)欺诈

欺诈又称舞弊,是以欺骗或坑害她人为目一种故意错误行为。

作案具备不良动机是欺诈重要特性,也是欺诈与普通过错和重大过错重要区别之一。

对于注册会计师而言,欺诈就是为了达到欺骗她人目,明知委托单位财务报表有重大错报,却加以虚伪陈述,出具无保存意见审计报告。

与欺诈有关另一种概念是“推定欺诈”,又称“涉嫌欺诈”,是指虽无端意欺诈或坑害她人动机,但却存在极端或异常过错。

推定欺诈和重大过错这两个概念界限往往很难界定,在美国,许多法院曾经将注册会计师重大过错解释为推定欺诈,特别是近年来有些法院放宽了“欺诈”一词范畴,使得推定欺诈和欺诈在法律上成为等效概念。

这样;

具备重大过错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就进一步加大了。

四、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种类

注册会计师因违约、过错或欺诈给被审计单位或其她利害关系人导致损失,按照关于法律规定,也许被判承肩负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

这三种责任可单处,也可并处。

行政责任,对注册会计师而言,涉及警告、暂停执业、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对会计师事务所而言,涉及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执业、撤销等。

民事责任重要是指补偿受害人损失。

刑事责任是指触犯刑罚所必要承担法律后果。

第二节国外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重要涉及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这里重要以美国为例,重点简介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

美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重要源自普通法和成文法。

所谓普通法,指不是通过立法而是通过法院判例引申而成各项法律;

所谓成文法,则是由联邦或州立法机构以文字所制定法律。

在运用普通法案件中,法院甚至可以不按以往判例而另行创立新法律先例;

但在成文法案件中,法院只能按照关于法律字面进行解释。

一、注册会计师对于客户责任

注册会计师向客户承担责任是基于直接合同关系以及侵权行为法关于规定。

依照普通法规定,注册会计师违背合同规定,要向客户承担违约责任。

依照侵权法规定,注册会计师由于普通过错,要向客户承担责任。

同样,如果注册会计师由于重大过错或欺诈行为给客户导致损失,也要向客户承担责任。

因而,在普通法下,如果由于注册会计师过错(虽然是普通过错)给客户导致了经济损失,注册会计师就对客户负有法律责任。

遭受损失客户往往指控注册会计师具备过错,从而向法院提起规定注册会计师补偿诉讼。

一旦客户对注册会计师提起诉讼,在普通法下,客户(即原告)就负有举证责任,即必要向法院证明其已受到损失,以及这种损失是由于注册会计师过错导致。

客户往往以普通过错向注册会计师提起诉讼,即指控注册会计师没有保持应有职业谨慎。

如果财务报表中存在重大错报,而注册会计师没有尽到应有职业谨慎以发现该重大错报,客户就有理由对注册会计师提起诉讼。

客户普通基于过错原则,将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没有发现员工挪用公款行为,或者高估公司资产或收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由于这种诉讼是由客户提起,因此注册会计师和客户当事人构成了共同关系。

在大多数案件中,挪用公款人都被当作诉讼一方当事人。

然而,到挪用公款被发现时,挪用公款人往往耗费掉了非法获得财产,无法支付法院判决规定补偿金额。

因而,客户往往规定注册会计师予以补偿。

美国大多数州采用相对过错原则。

也就是说,将客户过错、注册会计师过错以及其她当事人责任在比例分派基本上进行比较,所有当事人将依照各自过错限度按比例承担责任。

值得指出是,采用相对过错原则多数州也同步合用某种形式连带原则。

.依照这个原则,祈求权人可以从任何有责任被告那里主张所有或某些损失补偿,而不必考虑被告过错比例大小。

由于在许多案件中,其她被告没有财产或参加保险,只有注册会计师可以补偿,普通因其“深口袋”而对判决中所拟定所有损失承担补偿责任。

注册会计师在受到指控时,普通采用如下一种或几种理由进行抗辩:

一是无提供服务义务。

无提供服务义务,是指注册会计师声称会计师事务所和客户没有隐含或明确服务合同。

例如,注册会计师向客户提供是审视或编制财务报表服务而未提供审计服务,如果客户以员工挪用公款向注册会计师提出诉讼,注册会计师可以辩护,由于没有提供审计服务,没有执行相应审计工作,上述服务局限性以发现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

因而,注册会计师举证无提供服务义务普通做法,就是运用业务商定书。

许多专家也以为,会计师事务所与客户签定业务商定书,是注册会计师减少不利诉讼有利手段。

二是审计中无过错行为。

审计中无过错行为,是指注册会计师声称依照审计准则规定执行审计工作,只要审计工作是恰当,虽然没有发现财务报表存在错报,也不承担责任。

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只能提供合理保证,如果规定发现所有错报,实质上将其置于财务报表担保人地位。

三是共同过错。

共同过错,是指原告受到损失是由于她自身同样具备过错而导致。

如果客户自身行为,或者是导致索赔损失基本,或者干预了审计工作,注册会计师就可以共同过错为由进行抗辩。

例如注册会计师未能查出客户钞票短缺而具备过错,但客户由于没有设立恰当钞票内部控制制度就具备共同过错。

共同过错抗辩事实上也是表达注册会计师过错并非客户受损直接因素一种方式。

这种抗辩在美国视司法管辖区域而定,在某些州或许会减少甚至所有免除注册会计师责任。

四是缺少因果关系。

如果客户指控注册会计师,必要证明注册会计师过错和客户损失之间具备密切因果关系。

例如注册会计师未能在商定日期成审计工作,客户指控由此导致银行未能按期发放一笔贷款。

如果客户以此规定注册会计师承担有关损失,注册会计师可以缺少因果关系进行辩护。

二、普通法下注册会计师对于第三者责任

在普通法下,注册会计师除了也许被客户提起诉讼外,还也许对第三者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者涉及既有和潜在股东、供应商、银行和其她债权人等。

如果第三者由于信赖存在重大错报财务报表而遭受损失,注册会计师也许要对第三者承担法律责任。

(一)注册会计师对于受益第三者责任

受益第三者这个法律概念,重要是指合同(业务商定书)中所指明人,但此人既非要约人,又非承诺人。

例如,注册会计师懂得客户委托其对财务报表进行审计目在于为了获得某家银行贷款,那么这家银行就是受益第三者。

客户之因此可以获得归因于注册会计师普通过错损害补偿权利,源自普通法下关于合同判例。

受益第三者同样具备客户和会计师事务所所订合同中权利,因而也享有同等追索权。

也就是说,如果注册会计师过错(涉及普通过错)给依赖经审计财务报表受益第三者导致了损失,受益第三者也可以指控注册会计师具备过错而向法院提起诉讼,追回遭受损失。

(二)注册会计师对于其她第三者责任

客户和受益第三者对注册会计师过错具备损害补偿追索权,由于它们具备和会计师事务所所订合同中各项权利。

那么其她依赖经审计财务报表却无合同中特定权利许多第三者与否也有追索权呢?

也就是说,注册会计师对于其她第三者与否也有责任呢?

这在普通法下和成文法下有些不同。

一方面看一下普通法下注册会计师责任。

1931年美国厄特马斯公司对杜罗斯会计师事务所一案,是关于注册会计师对于第三者责任一种划时代案例,它确立了“厄特马斯主义”老式做法。

在这个案件中,被告杜罗斯会计师事务所对一家经营橡胶进口和销售公司进行审计并出具了无保存意见审计报告,但其后不久这家公司宣布破产。

,厄特马斯公司是这家公司应收账款代理商(公司将应收账款直接卖给代理商以期迅速获得钞票),依照注册会计师审计意见曾予以它几次贷款。

厄特马斯公司以未能查出应收账款中有70万美元系欺诈为由,指控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过错。

纽约上诉法院(即纽约州最高法院)鉴定意见是犯有普通过错注册会计师不对未曾指明第三者负责;

但同步法院也以为,如果注册会计师犯有重大过错或欺诈行为,则应当对未指明第三者负责。

可见,注册会计师对于未指明第三者与否负有责任,“厄特马斯主义”核心在于要看过错限度大小。

普通过错不负责任,而重大过错和欺诈则应当负责。

但是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许多法院扩大了“厄特马斯主义”含义,鉴定具备普通过错注册会计师对可以合理预期第三者负有责任。

所谓可以合理预期第三者,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正常状况下可以预见将依赖财务报表人,例如资产负债表日有大额未归还银行贷款,那么银行就是可以合理预期第三者。

在美国,当前关于普通法下注册会计师对于第三者责任依然处在不拟定状态,某些司法权威依然承认“厄特马斯主义”优先地位,以为注册会计师仅因重大过错和欺诈对第三者有责任;

但同步也有些州法院坚持以为,具备普通过错注册会计师对可以合理预期第三者也有责任。

普通法下注册会计师对于第三者责任案中,举证责任也在原告,即当原告(第三者)提起诉讼时,她必要向法院证明:

(1)她自身受到了损失;

(2)她依赖了令人误解已审财务报表;

(3)这种依赖是她受到损失直接因素;

(4)注册会计师具备某种限度过错。

作为被告注册会计师仍处在辩驳原告所做指控地位。

三、成文法下注册会计师对于第三者责任

与普通法同样,成文法(正式立法颁布法律)在注册会计师执业过程中也占据着重要地位。

对注册会计师职业产生影响成文法涉及《联邦邮件欺诈法》、《股票买卖控制法》.以及日后发布《贪污欺诈损害组织法案》。

影响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最重要成文法是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以及《贪污欺诈损害组织法案》、1995年《非公开交易证券诉讼法改革法案》和《萨班斯一奥克斯利法案》。

(一)1933年《证券法》

在某种限度上,1933年《证券法》。

被以为是一项重要规范信息披露法案。

详细而言,该法案出发点是为新发行证券潜在购买者提供信息,从而使购买者据以做出投资决策。

1933年《证券法》规定:

凡是公开发行证券(涉及股票和债券)公司,必要向证券交易委员会呈送登记表,其中涉及由注册会计师审计过财务报表。

如果登记表中有重大误述或漏掉事项,那么呈送登记表公司和它注册会计师对于证券原始购买人负有责任,注册会计师仅对登记表中经她审核和报告误述或漏掉负责。

1933年《证券法》对注册会计师规定颇为严格,体当前:

其一,只要注册会计师具备普通过错,就对第三者负有责任;

其二,将不少举证责任由原告转向被告,原告(证券购买人)仅需证明她遭受了掼失以及登记表是令人误解,而不需证明她依赖了登记表或注册会计师具备过错,这方面举证责任转向被告(注册会计师)。

但是,1933年《证券法》将有追索权第三者限定在二组有限投资人——证券原始购买人。

在1933年《证券法》里,注册会计师如欲避免承担原告损失责任,必要向法院正面证明自身并无过错,或其过错并非原告受损直接因素。

因而,1933年《证券法》建立了注册会计师责任原则,即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她普通过错行为导致损害负责,并在解脱责任时,必要提供证据证明其无辜,而非单单辩驳原告非难或指控。

(二)1934年《证券交易法》

与1933年《证券法》相比,1934年《证券交易法》有如下特点:

一方面,1933年《证券法》仅合用于新发行证券购买者,而1934年《证券交易法》既合用于已发行证券买者,又合用于已发行证券卖者;

另一方面,从对证据规定看,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8、(a)某些规定原告举出证据,多于1933年《证券法》第11某些规定。

1934年《证券交易法》规定:

每个在证券交易委员会管辖下公开发行公司(具备100万美元以上总资产和500位以上股东),均须向证券交易委员会呈送经注册会计师审计过年度财务报表。

如果这些年度财务报表令人误解,呈送公司和它注册会计师对于买卖公司证券任何人负有责任,除非被告确能证明她自身行为出于善意,且并不懂得财务报表是虚伪不实或令人误解。

与1933年《证券法》相比,1934年《证券交易法》涉及财务报表和投资者数目要多。

1933年《证券法》将注册会计师责任限定在登记表中财务报表和那些原始购买公司证券投资者,但在1934.年《证券交易法》中,注册会计师要对上市公司每午年度财务报表和买卖公司证券任何人负责。

但是,1934年《证券交易法》对注册会计师责任有所减轻。

由于1934年《证券交易法》规定“除非被告确能证明她自身行为出于善意,且并不懂得财务报表是虚伪不实或令人误解”。

这就将注册会计师责任限定在重大过错或欺诈行为,而1933年《证券法》则涉及注册会计师普通过错。

1934年《证券交易法》将大某些举证责任也转向被告。

但与1933年《证券法》不同是,原告应当向法院证明她依赖了令人误解财务报表,也就是说要证明这是她受损直接因素。

此外,1933年《证券法》规定注册会计师证明她并无过错,而1934年《证券交易法》比较宽敞,只规定注册会计师证明她行为“出于善意”(即无重大过错和欺诈)就可以了。

(三)1995年《非公开交易证券诉讼改革法案》

1995年12月,美国国会通过了《非公开交易证券诉讼改革法案》,商业公司和专业团队近年来不遗余力努力目的终于初见成效。

原告律师滥用诉讼体系做法终于被关注,并受到限制。

法案较为重要内容如下:

1.连带责任(指任一被告均有承担所有损失补偿责任)被在一定条件下比例责任(在非故意状况下,每一被告仅按其责任比例承担最后判决补偿数额中相应某些)所代替;

2.对原告诉讼律师申诉规定了更加严格原则,从而减少了对执业行为吹毛求疵也许性,有效地控制了运用专业原告进行诉讼行为;

3.“安全港”条款开始施行。

依照此条款,以诚实、公正态度出具预测报告,在联邦证券法下,不必承担相应责任;

4.证券欺诈行为不再被以为是《贪污欺诈损害组织法案。

》中“本质行为”,从而使原告不能在证券诉讼法案中任意提出高额损失补偿。

(四)《贪污欺诈损害组织法案》

《贪污欺诈损害组织法案》是美国国会于1970年通过,这是防止有组织犯罪一种有力武器。

犹如谋杀、纵火、贿赂等罪名同样,该法案试图细化和特别制定出确切欺诈罪名,例如邮件欺诈罪和证券交易欺诈罪等。

很明显,符合“诈骗模式”行为都是非法,而“诈骗模式”被界定在内进行了两种或两种以上违法行为。

该法第三条对于注册会计师和其她被指控人影响较大:

1.容许公民提出民事诉讼;

2.原告方只要举出诉讼证据优势(而不是刑事诉讼案所规定“超过合理怀疑”举据原则),即可证明她们诉讼规定合理性;

3.在诉讼中获胜原告可获得3倍补偿。

(五)《公众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案》

针对安然、世通等财务欺诈事件,美国国会出台了《公众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案》。

该法案由美国众议院金融服务委员会主席奥克斯利和参议院银行委员会主席萨班斯联合提出,又被称作《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

该法案对美国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做出不少修订,在会计职业监管、公司治理、证券市场监管等方面做出了许多新规定。

其中与注册会计师有关内容重要涉及:

1.成立独立公众公司会计监察委员会,监管执行公众公司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

2.加强注册会计师独立性;

3.加大公司财务报告责任;

4.强化财务披露义务;

5.加重对违法行为惩罚。

第三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国内建立和完善,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地位越来越重要,发挥作用越来越大。

如果注册会计师工作失误或犯有欺诈行为,将会给客户或依赖经审计财务报表第三者导致重大损失,严重甚至导致经济秩序紊乱。

因而,强化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意识,严格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以保证职业道德和执业质量,就显得愈来愈重要。

近年来国内颁布不少经济法律中,均有专门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条款,其中比较重要有:

《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证券法》及《刑法》等。

此外,为了对的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补偿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有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民法通则》、《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结合审判实践,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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