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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会昌县骏力矿业有限公司下塘萤石矿在企业转让时,新股东要求原负责人在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后才正式签字转让;

二是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力度和安全投入明显加大,安全生产条件明显改善。

三是现场安全管理明显改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基础资料进一步完善,现场文明生产环境良好。

截止20xx年12月31日止,我省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非煤矿山单位1164个,其中:

地下矿山33个、尾矿库56座、小型露天采石场668个、露天矿山185个。

省地矿局和江铜业集团分别组织开展了地勘单位及采掘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试点工作。

3、树立了各种类型非煤矿山班组安全建设典型。

一是我省非煤矿山企业班组安全建设工作全面有序展开,班组安全建设“打基础、利长远”的管理效果逐渐显现。

如铜业公司明确了“三个方面、十二项具体内容”的创建标准化班组的管理规范。

二是以班组安全建设推动了非煤矿山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如省修水香炉山钨业有限公司开展“五型”班组建设活动,将企业安全文化分为理念梳理、价值认同、自我约束和固化提升4个建设阶段,达到了“以文化促管理、以管理促安全、以安全促发展”的效果。

4、全面实施了“万名班组长培训”工程。

一是完善了总局认可的班组长安全培训系列教材,组织编写了地质勘查单位分册。

二是印发了班组长安全培训及考核大纲,要求非煤矿山所有生产作业班组长须经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三是以班组长安全培训为重点,促进非煤矿山从业人员整体素质的全面提高。

(二)着力科技兴安,在推广非煤矿山先进实用技术、提高非煤矿山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上取得新成效

1、积极推进“六加一系统”(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及尾矿库在线安全监测系统)建设。

一是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强“六加一系统”建设的两个《通知》,明确了我省“六加一系统”建设思路、目标任务、工作职责和分类建设要求等,为我省“六加一系统”建设提供了政策支持。

二是三等以上尾矿库和列入中央财政资金治理隐患的尾矿库安装使用全过程在线安全监测系统建设全面启动;

三是全省“六加一系统”建设有序展开。

钨业集团有限公司、德兴铜矿等一批建设示范单位已进入建设实施阶段。

金山金矿、花桥金矿等已经通过竣工验收。

截止20xx年12月31日止,全省非煤地下矿山六大系统建设情况为:

监测监控系统57个、井下人员定位4个、紧急避险系统32个、压风自救系统156个、供水施救系统178个、井下通讯系统378个。

2、积极培育发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技术支撑机构。

一是安全生产标准化7家咨询机构和12家评审机构通过备案,为全省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有了保障基础。

二是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和尾矿库在线监测系统的8家专业技术支撑机构通过备案,并为全省非煤矿山提升安全保障能力提供技术支撑。

3、积极推广应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

截止到20xx年12月底,小型露天矿山采用中深孔爆破技术为1198家,同比增加了7.95%;

机械铲装1396家,同比增加了12.48%;

液压锤二次破碎1129家,同比增加了10.26%;

非电引爆系统748家,同比增加了3.26%;

尾矿库使用在线监测有10座,其中三等以上4座;

使用尾矿充填18座,尾矿干式堆排13座,尾矿综合利用29座。

市142家小型露天采石场中,100%已实现了中深孔爆破开采技术和机械铲装,136家小型露天采石场实现了液压锤二次破碎。

修水香炉山钨业、江钨漂塘钨矿等建立了地压微震监测系统,有效解决了困扰矿山安全发展的大难题。

同志们,20xx年是实施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承上启下的重要一年,也是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关键之年。

我们一定要真抓实干、锐意进取,切实把省委、省政府和省局党组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到位,全面完成今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任务,为建设富裕和谐秀美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胜利召开。

这次会议是经省安委办同意召开的,是我省首次由安监、国土、公安三家联合召开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现场会,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近期出台的关于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重要举措的具体行动。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认真总结非煤矿山汛期安全生产工作,深刻吸取近期我省露天采石场事故教训,开展现场安全警示教育,深入剖析露天采石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部署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专项整合整治工作任务,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

这次会议很有必要,通过现场警示教育,典型事故剖析,工作经验交流和座谈,进一步交流了思想、提高了露天采石场安全专项整合整治工作的认识,明确了露天采石场安全专项整合整治工作举措,是扭转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安全生产形势被动局面的重要会议。

会议期间,陈勇同志通报了4至5月省安委办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存在的问题,并对我省进一步强化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研判,分析深刻到位,直陈弊端,工作措施具体,可操作性强,很有针对性。

上高县政府胡宝成、省国土厅龙维明、省公安厅汤承同志针对目前露天采石场存在的矿权设置、爆破作业等问题和工作举措进行了分析及部署,讲得很好。

下面,我讲四点意见。

一、举一反三,深入剖析露天采石场存在的突出问题

我省自开展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以来,应该说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一是露天采石场的数量大幅减少,从20xx年的2600余家减少到现在的1200余家;

二是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由原20xx年的43起事故,死亡55人降低到20xx年的9起,死亡9人;

三是基本实现了中深孔爆破、机械铲装、液压锤二次破碎、分层分台阶开采。

但是,经过攻坚整治期后,采石场安全生产工作有所松懈,安全生产条件又有所降低,出现了反弹趋势,今年1至4月,全省露天采石场发生安全生产事故5起,死亡14人,其中较大事故2起;

尤其是上高县“3.29”死亡7人的较大事故,是近几年国内采石场罕见的生产安全事故,引起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高度重视,并对此事故进行了挂牌督办。

露天采石场事故频繁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发现诸多问题,暴露出露天采石场安全整治不彻底,“一面墙”开采反弹现象严重,未实现修路上顶、未实现平台上装运作业等突出问题。

究其产生问题的根源,既有企业重效益、轻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的原因;

也有地方政府重发展、轻安全,对露天采石场下不了重手、出不了重拳的因素;

同时也有各级职能监管部门把关不严,监管不力,执法不到位的因素。

(一)露天采石场先天条件不足。

采矿权设置时,一是以自然山界划定采石场矿区范围现象普遍,导致无法形成修路上顶、自上而下分层分台阶开采;

二是生产规模普遍偏小,大多为5至10万吨/年之间;

三是部分采石场采矿许可证期限仅为1年,业主短期行为严重,安全投入无保障;

四是部分采石场与周边民房最小安全距离不足300米。

五是部分区域一个独立山头多个开采主体的露天采石场仍未按照赣安监管一〔20xx〕157号文要求进行整合整治。

(二)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采石场重效益轻安全思想仍然严重,采石场台阶超高、坡脚偏陡、未修上山公路到最上平台装运矿、未形成台阶(分层)开采现象普遍,部分地区采石场无正规设计,未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整改设计。

对外包采掘施工单位“以包代管”,盲目随意开采现象严重等等问题,导致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形势强势反弹。

(三)外包采掘施工单位管理不到位。

一是违规发包,部分企业将未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程发包给外包单位,或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或资质不全的外包单位。

二是违规承包,采掘施工队伍资质挂科、层层转包的现象时有发生。

三是以包代管,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职责不明、流以形式,现场管理真空。

(四)民爆物品及爆破作业管理不到位。

一是部分地区营业性民爆公司数量及能力与需爆破服务的露天采石场不匹配。

据调查,宜春市露天采石场181家,174家无非营业性民爆作业单位资质,仅有7家营业性民爆公司,平均每家要承担25家左右露天采石场外包爆破作业。

二是部分营业性民爆公司在露天采石场进行外包爆破作业时,未结合露天采石场实际制定爆破作业方案,以包代管,实际为露天采石场自我随意安排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下的一面墙、高陡边坡下爆破作业。

三是营利性爆破公司不具备非煤矿山作业及管理的相应知识,且责任心不强,甚至部分营利性爆破单位唯利是图,违规安排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下的一面墙、高陡边坡下进行凿岩、爆破作业,形成严重安全隐患。

(五)基层安全监管力量薄弱,行政执法不严格。

基层安全监管专业干部匮乏,监管力量薄弱,且经常换岗轮岗。

部分地区安全监管部门行政执法不严格、事故查处“四不放过”落实不够、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把关不严、安全监管举措不落实现象还不同程度存在。

在落实江西省安委办《关于上高县锦程矿业有限责任公司“3.29”较大坍塌事故的通报》中7类重大隐患处置上,九江等市严格对照标准,严格按照停产、设计、整改的程序,对全市露天采石场进行全面整治;

但仍有一些地区执行不到位,有的仍在借整改之名,行生产之实。

同志们,我们一定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深入剖析问题,敢于暴露问题,勇于担当,切实解决问题;

要举一反三,强化各项工作举措,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切实扭转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被动局面。

二、狠抓落实,全面推动露天采石场专项安全整治工作

关于进一步强化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工作的材料发给了大家,座谈时大家提出了不少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将印发实施。

现在关键是抓好落实。

我们要深入贯彻学习关于“一厂(矿)出事故、万厂(矿)受教育,一地有隐患、全国受警示”的重要指示精神,要把历史上的事故当成今天的事故看待,警钟长鸣;

把别人的事故当成自己的事故看待,引以为戒;

把小事故当成重大事故来看待,举一反三;

把隐患当成事故看待,防止侥幸心理酿成大祸。

要统一思想、创新工作方法,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确保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取得成效。

(一)以最坚决的态度,坚守红线,切实推动整合整治工作

要切实提高露天采石场安全专项整合整治工作的认识,严格执行露天采石场安全专项整合整治工作举措。

要坚守安全准入制度,对非法违法生产、违规建设行为予以坚决打击,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露天采石场坚决按要求处置到位,以最坚决的态度推动整合整治工作。

一是对省安委办赣安办字〔20xx〕26号文明确的7条安全专项整治对象的露天采石场,要坚决一律责令停产限期整改;

二是整改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整改设计,经安监部门审查批复后,按整改设计施工申请验收。

三是整改设计必须有以下三方面内容:

(1)能够在平台上采、装、运作业的上顶公路;

(2)每一阶段采剥顺序;

(3)台阶高度、宽度及边坡角,最终边坡角,安全平台宽度以及整改工程量等内容。

四是要求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停产整改的企业实行逐个验收制度,切实做到合格一个,恢复一个;

未经验收合格的,一律不得恢复生产。

(二)以最严格的要求,强化安全整合整治责任的落实

要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真正建立起“党政同责、部门监管、企业负责、群众参与、社会监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党委要强化对安全生产重点工作的领导,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职能部门和社会各方面都要齐抓共管,企业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一是露天采石场企业要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进行自查自纠,对存在7类整治对象之一的,一律立即停止生产并报当地县级安全监管、国土资源(矿管)、公安部门。

二是各级地方党委、政府要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切实加强对露天采石场安全整合整治工作的领导。

三是各级安全监管、国土资源(矿管)、公安部门要切实落实安全监管责任,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要求,严格对照省安委办赣安办字〔20xx〕26号文及即将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规定,立即组织对辖区内的露天采石场进行全面排查,并对发现的问题及隐患严格按要求处置。

四是安全评价单位要充分发挥技术支撑作用,立即组织人员对本单位自20xx年6月至今开展安全评价的露天采石场进行一次现状评价回访服务,并将回访结果书面报省、市、县三级安全监管部门。

(三)以最严厉的手段,深化隐患排查治理,严肃事故责任追究

要完善隐患排查整改制度,实现隐患自查自报自改、分级分类、建档备案。

严厉查处事故和追究责任,对所有事故的处理结果和调查报告要全文及时向社会公布,血的教训决不能再用血的代价去验证。

要从严执法,切实加大企业违法违规生产成本。

一是凡未对照本通知要求进行自查自纠或自查自纠不到位的露天采石场企业,一律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整改。

同时,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上限实施经济处罚,撤销(降低)安全标准化达标等级。

二是对经整合整治验收合格后,再次出现破坏分层分台阶开采、上顶公路、台阶高度、平台宽度不符合设计要求等隐患的露天采石场,各地安监部门、国土(矿管)、公安部门要直接吊销其相关证照,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

三是对整合整治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将在全省范围通报,并向省政府报告。

对工作开展不力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对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一律依法严厉查处,追究责任。

四是对未按本通知要求开展回访工作或回访工作开展不力的中介机构,一律暂停单位及个人资质;

对未按要求报送或隐瞒回访结果的中介机构,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一律依法严厉查处,追究责任。

(四)以最有效的措施,营造安全专项整合整治的浓厚氛围

要拓宽安全宣传渠道,加强露天采石场安全专项整合整治宣传工作,有效引导舆论,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并监督露天采石场安全专项整合整治;

要加强安全警示教育,切实以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

一是各部门要迅即将本次会议精神向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汇报。

二是各地要迅即贯彻这次会议精神,将露天采石场安全专项整合整治工作要求及时传达到县级部门及露天采石场企业,全面部署露天采石场安全专项整合整治工作。

三是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引导舆论,营造安全整合整治浓厚氛围。

四是各设区市要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典型案例进行深入剖析,加强安全警示教育,切实推动整合整治工作。

必要时,可通过媒体进行曝光。

(五)以最大的勇气,推进整合整治工作的创新

要在严格安全准入的同时,创新安全监管模式,强化部门联合执法,探索事故退出机制,切实推进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形势好转。

一是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国土资源(矿管)、公安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协作,建立联席会议、联合执法、信息通报等制度。

二是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国土资源(矿管)、公安等部门要及时通报信息,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商、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共同加大对露天采石场的监管工作。

三是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国土资源(矿管)、公安等部门要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尤其要对非法违法生产、违规建设、拒不执行监管指令的露天采石场实施严厉打击。

四是建立事故退出机制,对一年内连续发生2起以上(含2起)死亡1人事故或发生1起死亡3人以上(含3人)事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型露天采石场,一律吊销相关证照,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六)以最严明的纪律,落实安全专项整合整治工作举措

要坚持从严抓管理、从严抓落实,切实提高依法行政及监管执法水平,真正做到懂抓治本、会抓预防、善抓落实、能抓遏制,构建良好的露天采石场矿业秩序。

要求务必做到“四个到位”,即:

一是将整合整治工作要求报告、传达、宣传、动员、部署落实到位。

二是将安全准入条件落实到位。

三是要按照“全覆盖”要求逐一督查到位。

四是对存在问题及隐患的露天采石场企业,必须按要求处置到位。

三、强化举措,确保非煤矿山安全渡汛

目前我省已进入主汛期,大部分地区均出现强降雨天气,非煤矿山安全渡汛到了最关键时期。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5月13日下发紧急通知,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深刻吸取5月份以来部分地区因自然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教训,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抓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对汛期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再部署、再落实,进一步加大监管监察力度,全面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做到超前预防有力,严密防控到位。

5月15日,省委、省政府常务副省长、省防总总指挥莫建成就防汛工作作出指示,江西省已进入主汛期,也是防汛关键时期,各级防总一定要落实好强卫书记、鹿心社省长的指示精神,并强调一是确保防汛安全就是保证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安全;

二是各级防汛系统一定要积极主动加强防汛值班、隐患排查、信息报送、及时反馈;

三要加强应急管理、细化各种预案、抢险队伍及物料都要到位,确保人民生命安全。

对非煤矿山汛期安全生产工作,我再强调几点:

一是要抓汛期隐患自查。

非煤矿山企业要严格按照《江西省安监局关于切实加强非煤矿山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赣安监管一字〔20xx〕42号)要求,再次开展汛期安全检查。

尤其要针对地下矿山防透水、淹井事故,露天矿山要防高陡边坡和山体滑坡、泥石流事故,尾矿库防漫顶、垮坝溃坝事故进行专项检查,对存在隐患的,一律停止生产。

非煤矿山矿区各工业厂房、居民生活区、工棚凡存在泥石流、滑坡、坍塌等隐患的地方,要求一律撤出人员。

二是要抓汛前整改落实。

对汛前排查出的问题,查是否按照“五落实”要求整治到位。

省安监局去年对上饶市铅山县陈坊银铅矿尾矿库检查时,发现该尾矿库斜槽全被混凝土浇盖,责令其限期整改,今年5月份汛期督查,发现去年要求整改的隐患一直没有落实。

三是要抓督查督办。

各级监管部门要将督查督办工作抓实,要严格按照标准规范及相关要求开展督查工作,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一律责令停产,限期整改。

设区市安委办要借鉴省安委办的做法,将辖区内各县非煤矿山存在的突出问题,以督办函的形式下发县级人民政府,对隐患进行挂牌督办。

四是要抓责任落实。

要学习借鉴赣州的经验,一是实行领导包片、干部挂点等防汛度汛模式,严格落实地方政府尤其是县、乡两级政府防汛责任人。

二是将尾矿库防汛责任人名单在媒体公告公示。

五是要抓值班值守。

各单位要严格值班值守及报告制度,实行全天24小时值班制度。

严格执行信息报送制度,有事报情况,无事报平安。

六是要抓应急管理。

建立应急抢险与救援体系,足额储备应急物资,一旦出现险情,有关领导和人员必须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立即采取有力措施开展应急处置。

四、紧咬目标,有序推进各项重点工作

进入6月份,全年时间近半,各地要围绕我省年初确定的总体思路和总体目标,有序推进各项重点工作,确保顺利完成各项工作目标。

下面突出强调以下几项重点工作:

(一)外包工程及采掘施工企业安全专项整治。

一是严厉打击非法违法,严把外包工程安全准入关,严禁资质挂靠、层层转包。

二是规范安全管理,所有外包工程必须严格按照总局62号令要求,签订规范格式的外包工程施工合同及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三是严格登记制度,对进入非煤矿山作业的采掘施工单位,责令一律严格执行报告登记制度;

对不符合安全准入条件的采掘施工企业,一律清退。

四是严格合同登记制度。

营业性爆破服务公司进入非煤矿山从事爆破工程服务的,应纳入外包工程管理。

非煤矿山企业应与营业性爆破服务公司签订规范格式的爆破服务合同,明确爆破项目配备的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安全员,明确各自承担的安全生产职责,并将合同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报告登记。

(二)尾矿库综合治理工作。

一是要强化尾矿库综合治理工作举措,对采用中央财政资金进行的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项目,要求于8月底前完成综合治理竣工验收工作。

二是对国家安监总局挂牌督办的10座危库、4座险库、16座病库,必须于20xx年底前,完成隐患治理工作。

(三)重点县攻坚克难工作。

一是各地要对本次攻坚克难工作方案进行认真研究,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是各地要督促辖区内的重点县市,按照省局印发后的攻坚克难工作方案要求,扎实开展各项工作。

三是各地要在重点县推进基础数据库建设、“五化”建设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试点。

四是各地要组织专家对辖区内的重点县开展一次会诊式检查和隐患排查,并将结果报省安监局。

(四)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

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是安全生产管理理念、监管机制、监管手段的创新和发展,对于促进企业由被动接受安全监管向主动开展安全管理转变,由政府为主的行政执法排查隐患向企业为主的日常管理排查隐患转变,从治标的隐患排查向治本的隐患排查转变,实现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规范化、法制化,推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省安委会专门成立了全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在工矿商贸行业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上开展了一系列前期工作,下一步将出台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范。

按照重点任务分工,作为高位行业的非煤矿山领域,要在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基础上先行先试,探索经验:

1.明确企业自查频次。

要求企业层面每半个月不得少于1次隐患排查,厂(矿)层面每周至少1次,工区层面每天1次,班组层面严格一班三检,重要岗位每班作业前、作业中、作业后按作业规程进行检查。

2.企业建立完善检查表。

非煤矿山企业要根据省安监局制定的六类检查表,结合企业实际,完善本企业的隐患排查表。

3.明确隐患报告制度。

企业应每月向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至少报送1次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4.明确督查考核制度。

对未按要求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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