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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统一行政效能(赋予执法手段、保证政令有效);

行政责任(行政违法或不当应承担法律责任)

合理性合理行性符合正常理智;

公平公正对待;

考虑相关因素、不考虑无关因素;

符合比例原则

高效便民行政效率(积极履行职责、及时履行职责);

便利当事人(减轻当事人程序负担)

诚实信用行政信息真实(行政机关对信息真实性负责);

保护信赖利益(行政行为不得随意变更)

行政主体的内涵与标准(表-4)

标准具体含义

权自己享有并行使行政职权;

否则可能是民事主体

名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活动;

从签名盖章上体现

责必须能够独立承担因行政活动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各类机关、机构、组织的行政主体资格(表-5)

中央机关与机构

是主体

①国务院

②国务院组成部门

③国务院直属单位和特设机构

④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机构

⑤经授权的内设机构

⑥经授权的议事协调机构

非主体

①国务院办公机构、办事机构

②XX的内设机构

③XX的议事协调机构

  

国务院组成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5.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1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1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8.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19.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20.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2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25.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2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7.中国人民银行

28.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

国务院直属机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国家税务总局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5.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6.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7.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8.国家新闻出版署

9.国家体育总局

10.国家统计局

11.国家林业局

1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4.国家知识产权局

15.国家旅游局

16.国家宗教事务局

17.国务院参事室

18.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务院办事机构

1.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2.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4.国务院研究室

5.国务院振兴东北办公室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1.新华通讯社

2.中国科学院

3.中国社会科学院

4.中国工程院

5.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6.国家行政学院

7.中国地震局

8.中国气象局

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0.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1.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2.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13.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1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1.国家信访局

2.国家粮食局

3.国家烟草专卖局

4.国家外国专家局

5.国家海洋局

6.国家测绘局

7.国家邮政局

8.国家文物局

9.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10.国家外汇管理局 

地方机关与机构

是主体

①各级人民政府

②县以上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特设机构

③三种派出机关(行署、区公所、街办)

④中央机关或机构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

⑤经授权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

⑥特定条件下的综合执法机构

非主体

①地方政府办公机构、办事机构

②XX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

非政府组织与个人

①被授权的企业组织

②被授权的事业单位

③被授权的社会团体

④被授权的村居委会

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

★★中央与地方行政机关、行政机构(表-6)

一、部门的设、增、减、并

1.国务院

组成部门须经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决定,其它可自主决定

2.省级政府/市级政府/县级政府

报上一级政府批准设地区行署须经国务院批准,

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二、派出机关的设立

大区制度已废除

2.省级政府

设地区行署须经国务院批准

3.市级政府

无派出机关

4.县级政府

县级政府设区公所须经省批准,

市辖区或县级市设街办须经上一级政府批准

★★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表-7)

行政授权行政委托

对象机构、组织机关、机构、组织、个人

依据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授予没有明确依据,不违背特别规定即可

方式直接授权;

间接授权实际委托;

推定委托

后果获得行政主体资格没有行政主体资格

行政法规制定的权限与程序(表-8)

机关国务院

权限①执行法律规定的事项

②宪法规定的国务院职权事项

③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的事项

立项①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报请立项

②由国务院法制机构拟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报国务院审批

起草①由有关部门起草或法制机构起草、组织起草

②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送审

审查①国务院法制机构负责审查

②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切身利益的可举行听证会,

有关行政许可的必须听证③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建议提请审议,

调整范围单一、各方面意见一致或法律配套法规可以传批.

决定①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

法制机构或起草部门做说明,

或直接由国务院审批

②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施行

公布①标准文本为国务院公报文本

②公布后30日后施行,

涉及国家安全、外汇汇率、货币政策确定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规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③公布后30日内由办公厅报请备案

解释①属条文本身问题的,国务院各部门和省级政府可要求解释,

由国务院法制机构拟订解释草案报国务院同意后,

由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公布

②属具体应用问题的,

国务院各部门与省级政府的法制机构可请求解释,

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解释答复;

涉及重大问题的由其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同意后答复

授权立法中的特殊问题(表-9)

法律绝对保留事项1.犯罪与刑罚、

2.剥夺公民政治权利、

3.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与处罚、

4.司法制度

授权立法的义务1.严格按照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该权力;

2.权力不得转授;

3.立法须报授权规定机关备案

授权立法的终止1.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报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2.立法后原授权立法及授权终止

其它抽象行政行为中的问题(表-10)

部门规章

1.制定机关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

2.报请立项部门工作机构

3.决定部务会议或委员会会议决定

4.公布标准文本为本部门或国务院公报

5.备案公布后30日内法制机构报请备案

地方性规章

1.制定机关省级政府和较大市政府

2.报请立项政府工作部门或其下级政府

3.决定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决定

4.公布标准文本为地方政府公报

其它

其它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仅限于执行:

①上位法

②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决议

③上级行政机关决定和命令

★★★★抽象行政行为的效力与监督(表-11)

法律

1.效力低于宪法

2.批准与备案无须备案

3.冲突与适用授权立法与法律冲突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行政法规

1.效力低于宪法、法律

2.批准与备案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3.冲突与适用

地方性法规

1.效力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上级地方法规

2.批准与备案市级法规须经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3.冲突与适用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冲突,国务院可决定适用地方性法规,

应适用部门规章的应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1.效力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2.批准与备案报国务院备案

3.冲突与适用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冲突的由国务院裁决

1.效力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本级以上地方法规、上级地方规章

2.批准与备案省级规章报国务院和本级人大常委会;

市级规章报国务院、省级与本级人大常委会、省级政府备案

3.冲突与适用省级规章与市级法规冲突的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处理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与经济特区法规

1.效力类似本级地方法规,但可做变通规定在本区域内优先适用

2.批准与备案类似本级地方法规,但可做变通规定在本区域内优先适用

3.冲突与适用经济特区根据授权做出的变通规定与法律冲突难以决定适用的,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冲突与适用的共同规定

①特别规定优先

②新规定优先

③有利溯及既往

④新一般规定与旧特别规定冲突的,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其它由制定机关裁决

审查与撤销

①全国人大可改变或撤销其常委会立法,或撤销其批准的条例

②全国人大常委会可撤销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或其批准的条例

③省级人大可改变或撤销其常委会立法或其批准的法规

④各级人大常委会可撤销本级政府立法

⑤国务院改变或撤销规章

⑥上级政府可改变或撤销下一级政府立法

⑦授权机关可撤销被授权机关的立法乃至撤销授权

⑧国务院、中央军委、高法、高检、省级人大常委会认为法规、条例同宪法法律抵触,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其他主体只能提出审查建议。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表-14)

一、拘束力

1.针对方所有人

2.产生条件一经生效立即产生

3.后果当事人应履行;

行政主体不得随意更改;

他人不得随意干预

二、确定力

2.产生条件争议期过后产生

3.后果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再争议,不得更改

三、执行力

1.针对方当事人

2.产生条件法定或合理期限后

3.后果使用国家强制力实现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义务安排

具体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与废止(表-15)

一、无效

1.条件行为明显重大违法;

如要求行对人去犯罪、行为毫无法律依据、毫无事实根据

2.效力自始不发生任何效力

3.后果可随时主张无效;

随时宣告无效;

可获国家赔偿

二、撤销

1.条件一般违法或明显不当

2.效力被撤销前推定为有效,撤销后溯及为自始无效

3.后果需依法定程序撤销;

撤销后可获国家赔偿

三、废止

1.条件原有法律依据已改变;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行为目的已实现,无须继续存在

2.效力废止前有效;

废止后无效

3.后果因信赖保护可获国家补偿

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表-16)

一、可以设定许可的事项

1.直接涉及公共利益或个人重大利益的特殊活动(安全);

2.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的配置或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特许);

3.特定职业行业资格、资质的确定(资格);

4.特定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的检验、检测、检疫(技术);

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主体)。

二、可不设定许可的标准

1.能够自主决定的;

2.市场能够调节的;

3.能够自律管理的;

4.能够事后监督的。

三、停止实施许可的标准

省级政府对行政法规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许可,认为符合可以不设定许可的标准的,报国务院批准后可在本区域内停止实施。

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与形式(表-17)

一、法律

可以设定各种形式的许可

二、行政法规

法律未设定的,必要时可以决定方式设定;

实施后除临时性许可外,应及时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或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三、地方法规

上位法未设定

四、省级地方规章

上位法未设定许可的,必要时可设定临时性许可;

实施满1年需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五、注意

1.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可在上位法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但不得增设许可,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2.地方法规和省级地方规章不得设定

①由国家统一确定资格资质的许可

②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许可

③限制外地生产、经营、服务、商品进入的许可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表-18)

一、授权实施

1.权力归属者被授权组织

2.实际实施者被授权组织

3.须注意问题以自己名义

二、委托实施

1.权力归属者委托机关

2.实际实施者受委托机关

3.须注意问题委托应公告;

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

不得转委托

三、集中实施

1.权力归属者多个机关

2.实际实施者一个机关

3.须注意问题国务院批准,省级政府决定

四、统一办理、联合办理

1.权力归属者多个机关或多个部门

2.实际实施者多个机关或多个部门

3.须注意问题统一受理、统一送达、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但分别决定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表-19)

一、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1.申请人的权利义务

①可委托他人申请,特殊情况例外

②可通过多种灵活方式申请许可

③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陈述申辩

2.行政机关权力义务

①行政机关有推行电子政务的义务

②需核实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应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

③须跨级上报的许可,下级机关应将有关材料直接上报,上级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材料

④准予许可的决定应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3.重要时限

①补正告知应在5日内1次做出,否则视为受理申请

②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决定,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

统一、联合、集中办理不超过45日,经本级政府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③跨级上报的,下级机关应在20日内审查完毕

④准予许可的,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送达许可证或加贴加盖

⑤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等时间不计

二、变更与延续

当事人要求变更或延续许可的,应当提出申请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准予变更或延续

①需延续的应当在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

②行政机关应在许可有效期届满之前做出决定,逾期视为准予延续

三、听证程序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

2.行政机关权力义务

①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间重大利益的,应告知听证权

②应指定审查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作为听证主持人

③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决定

①权利人应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申请听证

②行政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

③行政机关应于举行听证7日前告知听证时间与地点,必要时予以公告

行政许可实施的特殊程序(表-20)

国务院实施的许可其程序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特殊规定

特许事项的决定应通过招标、拍卖等竞争性方式作出决定

资格资质的许可对公民根据考试成绩等决定,对组织根据考核结果决定

有数量限制的许可多人符合条件的,应当根据受理申请的顺序决定

★★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表-21)

一、责令改正

1.情况

①资源使用许可未履行开发利用义务

②市场准入许可未履行收费与服务等义务

③直接关系重要安全的设备设施存在隐患

2.后果

情况①②应责令限期改正

情况③应责令停建停用,并立即改正

二、撤销许可

1.情况

①行政机关违法准予许可: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超越职权;

违反程序;

授予不具备资格条件者等

②申请人违法获得许可:

欺骗贿赂等

情况①可获赔偿;

情况②不能;

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三、注销许可

①许可期满未续 

②主体丧失能力

③撤销撤回吊销

④不可抗力等等

2.后果

许可终止

★★行政处罚的种类(表-22)

1.自由罚行政拘留;

劳动教养

2.行为罚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

3.财产罚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

4.声誉罚警告

5.其它处罚可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行政处罚的设定(表-23)

可创设

法律各种处罚

行政法规限制人身自由之外的

地方性法规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之外的

例如可设定暂扣企业营业执照的处罚

部门规章警告;

罚款

1.罚款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2.直属机构规定处罚须经授权

地方性规章警告;

罚款限额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

行政处罚的执行(表-27)

1.罚缴分离

①罚缴机关分离、罚缴人员分离

②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2.当场收缴

①适用简易程序处20元以下罚款或适用简易程序但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可当场收缴

②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

3.特殊地区

①边远水上或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银行缴款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可当场收缴

②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自抵岸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在2日内交至指定银行

4.强制执行

①日处罚款数额3%的执行罚

②直接强制

③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政府采购方式(表-32)

注意:

工程采购原则上进行招标,具体方式适用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方式

1.公开招标

①是最主要的政府采购方式

②采购货物和服务需要采用其它方式的,应获得市级以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

2.邀请招标

①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②采用公开招标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的

3.竞争性谈判

①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标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②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而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③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④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单一来源采购

①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②发生不可预见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③为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要求,需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金额不超过原采购金额10%的

5.询价

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价格变化幅度小

★★★★政府采购合同(表-33)

1.成立

中标、成交通知书均具有法律效力

2.履行

经采购人同意可以分包,原供应商负全责,分包商就分包项目负责

3.补充

需追加相同标的的,双方可签订补充合同,补充金额不得超过原采购金额10%

4.变更、中止、终止

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

5.特殊规定

①采购人对代理机构的授权委托书是合同附件

②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等部门有权规定合同必备条款

③采购人向同级政府的采购监督管理等部门报备合同副本

政府采购的解纷机制(表-34)

一、询问

1.提出者供应商

2.处理者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3.适用条件有疑问

二、质疑

1.提出者供应商

3.适用条件供应商权益受损

三、投诉

2.处理者政府采购监管部门

3.适用条件不满质疑答复或未及时答复

四、行政复议

2.处理者复议机关

3.适用条件不服投诉处理决定或逾期未处理提出者

五、行政诉讼

2.处理者法院

受案范围(表-39)

一、行政诉讼

(一)、受案标准

1.职权标准:

具有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

2.行为标准:

①具体行为②违法行为

3.结果标准:

损害合法权益

(二)、受理

1.法律:

①行政处罚案件

②强制措施案件例如对行政强制决定不服

③侵犯经营自主权案件

④行政许可案件

⑤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

⑥行政给付案件

⑦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例如三乱或者收费没有收据

2.学理:

①行政裁决案件

②部分行政确认三大责任事故认定是否可诉需要辨析

③行政检查案件

④部分行政合同行政合同中的单方行为可以提起行诉

3.司法解释:

①公平竞争权案件②国际贸易案件③反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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