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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内不得做私活、办私事、中途溜号、脱岗窜岗或未经批准从事其它社会活动。
2.2
工作时间
2.2.1
上、下班时间:
公司机关执行每周5天工作制作息时间,其余生产单位执行本单位作息时间,不得随意改变和违反。
具体时间按各单位规定的新工作制度严格执行。
2.2.2
上班时间不按时到岗位的,视为迟到,提前离开工作岗位的视为早退。
2.3
工作时间职工不得个人之间互相协商调换工作,该上班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该休息不休息的按休息对待。
2.4
为了保证安全生产和保护儿童的身心健康,一律不准携带小孩到生产工作岗位,如有带小孩者一律按事假处理。
2.5
倒班职工,在工作时间内一律不得回家吃饭,严格按交班制度执行。
3
请假手续及批准权限
3.1
凡职工因病、丧、婚、探亲、生育及其它特殊原因需要离开岗位的,必须事先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方可交清工作手续离开岗位,否则视为旷工。
3.2
事假:
职工因事请假,各生产单位一天以内由值(班)长批准,五天以内(包括五天)由上一级领导批准,五天以上由单位(部门)领导批准;
公司机关5天以内(包含5天)由各科室批准,5天以上由公司领导批准。
3.3
病假:
凡需请病假的必须持有医院证明才能请病假。
三天以内(包括三天)由各单位(部门)领导审批,三天以上需报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确需住院治疗的,凭特约医院证明,经单位(部门)领导审批后,按有关规定执行。
3.4
婚、丧、探亲、产假由所在单位(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经所在单位办公室核准。
3.5
工伤假:
职工因工负伤,由特约医院出据证明,确需休息者,视为工伤假,一律由厂司领导审批,各部门在五天内出据工伤事故报告报公司备案,否则视为病假,其后果由部门负责人承担。
4
请、消假的具体规定及工资待遇:
4.1
事假
4.1.1
请假期间,遇有休息日,法定节日不另给假,统一按事假计算。
按本人的基本工资、奖金除以22天按实际上班天数计发。
行政人员事假每季不超过四天,全年不得超过16天,经批准的事假不扣工资,当季有效,不得提前使用,跨季允许五天,平时因工作需要晚上加班不发加班费。
节日,休息日不能休息的发给加班费,超过事假天数的按上述规定扣减工资。
4.2
病假
4.2.1
具体规定
4.2.1.1
职工因病请假,腊庄发电厂须由厂医务室或特约医院诊断出具休息证明,经电厂领导批准,其余单位(部门)须由指定医院出据证明并报经单位(部门)领导审批后方可休息,否则视为事假。
4.2.1.2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受伤(外出人员除外)一律在指定医院或特约医院就诊,自行到其它医院就诊开据的病休证明一律无效。
4.2.1.3
职工患病,除领导批准到外地医院治疗和休息外,一律在指定地点治疗和休养,否则视为事假。
4.2.1.4
职工在探亲假,事假期间,临时发生急诊,确实不能按时返回单位,必须就地医疗的,须持有当地乡(镇)以上医院的急诊证明,药费收据,回单位后经部门及班组负责人批准,可按病假处理,但最多不得超过6天,急诊后应立即回单位。
遇有特殊情况仍不能返单位的(住院除外),除县级人民医院(农村乡<镇>以上医院)的急诊证明外,还需凭化验报告,透视报告及其它物理检验报告,同医疗单据一并交单位医疗部门或特约医院审验后,再交所在部门审核批准,可按病假处理,但最多不得超过5天。
4.2.1.5
长期病休职工,病假连续在三个月以上,病愈要求上班者,必须经医院提出病愈诊断证明,经部门及分管领导批准后方能上班。
上班后三个月之内,旧病复发,前后病假合并连续计算。
4.2.1.6
长期患病全日休息一段时间后,经医务部门诊断,建议半日休息时,在半休期间两天按一天病假计算,其全休假天数应连续合并计算。
4.2.2
病假的工资待遇
4.2.2.1
假期在5天(包括5天)以内全额享受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技能工资)。
奖金及综合补贴除以22天后按实际请假天数计扣。
4.2.2.2
假期在5天至10天(包括10天)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技能工资)按95%计发,奖金及综合补贴除以22天后按实际请假天数计扣。
4.2.2.3
累计假期在10天至30天(包括
30天)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技能工资)按90%计发,假期在一至三个月的技能工资按85%计发,三至六个月的技能工资按75%计发。
假期超过半年的工资只发技能工资的70%,假期在一个月以上的岗位工资全部扣除。
4.3
婚、丧假
4.3.1
4.3.1.1凡正式职工本人结婚或父母、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丧葬时,由部门领导批准(遇有星期日、法定节日,探亲假日不另补给假),如必须到外地办理的可给予路程假,路程假按事假处理。
4.3.1.1
职工本人结婚,婚假三天,晚婚按国家规定执行。
4.3.1.2根据本县的具体规定,丧假为7天,只限于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路程假另计,经批准的婚、丧假工资照发,途中车、船费全部由职工自理。
4.3.1.3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婴儿死亡,不享受丧假。
4.3.2
婚、丧假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享受原岗位待遇,月生产奖金除以22天后按请假天数计扣
4.4产假、哺育假
4.4.1
按照计划生育政策,执行正常妊娠八个月以后才可请产假。
产假天数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产假期满必须回单位办理哺育假手续,哺育假满按时回单位到所在单位办公室销假后回单位,由单位根据情况安排工作。
产假,哺育假天数合并连续计算为两年。
4.4.2
工资待遇
4.4.2.1
产假期间全额享受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及综和补贴(含难产假、多胞胎生育假)。
4.4.2.2
哺育假期间只享受技能工资及综和补贴,不足300元按300元计发。
4.5
探亲假:
4.5.1
4.5.1.1
符合国务院规定享受探亲假的职工,必须在使用探亲假半月前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各部门应根据生产需要,提前做好安排,部门领导批准后,交办公室办理手续,交考勤员登记考勤。
探亲假必须是一次性享受,如确因工作需要经领导安排工作而不能按时享受者,可按加班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