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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内不得做私活、办私事、中途溜号、脱岗窜岗或未经批准从事其它社会活动。

2.2 

工作时间

2.2.1 

上、下班时间:

公司机关执行每周5天工作制作息时间,其余生产单位执行本单位作息时间,不得随意改变和违反。

具体时间按各单位规定的新工作制度严格执行。

2.2.2 

上班时间不按时到岗位的,视为迟到,提前离开工作岗位的视为早退。

2.3 

工作时间职工不得个人之间互相协商调换工作,该上班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该休息不休息的按休息对待。

2.4 

为了保证安全生产和保护儿童的身心健康,一律不准携带小孩到生产工作岗位,如有带小孩者一律按事假处理。

2.5 

倒班职工,在工作时间内一律不得回家吃饭,严格按交班制度执行。

请假手续及批准权限

3.1 

凡职工因病、丧、婚、探亲、生育及其它特殊原因需要离开岗位的,必须事先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方可交清工作手续离开岗位,否则视为旷工。

3.2 

事假:

职工因事请假,各生产单位一天以内由值(班)长批准,五天以内(包括五天)由上一级领导批准,五天以上由单位(部门)领导批准;

公司机关5天以内(包含5天)由各科室批准,5天以上由公司领导批准。

3.3 

病假:

凡需请病假的必须持有医院证明才能请病假。

三天以内(包括三天)由各单位(部门)领导审批,三天以上需报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确需住院治疗的,凭特约医院证明,经单位(部门)领导审批后,按有关规定执行。

3.4 

婚、丧、探亲、产假由所在单位(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经所在单位办公室核准。

3.5 

工伤假:

职工因工负伤,由特约医院出据证明,确需休息者,视为工伤假,一律由厂司领导审批,各部门在五天内出据工伤事故报告报公司备案,否则视为病假,其后果由部门负责人承担。

请、消假的具体规定及工资待遇:

 

4.1 

事假

4.1.1 

请假期间,遇有休息日,法定节日不另给假,统一按事假计算。

按本人的基本工资、奖金除以22天按实际上班天数计发。

行政人员事假每季不超过四天,全年不得超过16天,经批准的事假不扣工资,当季有效,不得提前使用,跨季允许五天,平时因工作需要晚上加班不发加班费。

节日,休息日不能休息的发给加班费,超过事假天数的按上述规定扣减工资。

4.2 

病假

4.2.1 

具体规定

4.2.1.1 

职工因病请假,腊庄发电厂须由厂医务室或特约医院诊断出具休息证明,经电厂领导批准,其余单位(部门)须由指定医院出据证明并报经单位(部门)领导审批后方可休息,否则视为事假。

4.2.1.2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受伤(外出人员除外)一律在指定医院或特约医院就诊,自行到其它医院就诊开据的病休证明一律无效。

4.2.1.3 

职工患病,除领导批准到外地医院治疗和休息外,一律在指定地点治疗和休养,否则视为事假。

4.2.1.4 

职工在探亲假,事假期间,临时发生急诊,确实不能按时返回单位,必须就地医疗的,须持有当地乡(镇)以上医院的急诊证明,药费收据,回单位后经部门及班组负责人批准,可按病假处理,但最多不得超过6天,急诊后应立即回单位。

遇有特殊情况仍不能返单位的(住院除外),除县级人民医院(农村乡<镇>以上医院)的急诊证明外,还需凭化验报告,透视报告及其它物理检验报告,同医疗单据一并交单位医疗部门或特约医院审验后,再交所在部门审核批准,可按病假处理,但最多不得超过5天。

4.2.1.5 

长期病休职工,病假连续在三个月以上,病愈要求上班者,必须经医院提出病愈诊断证明,经部门及分管领导批准后方能上班。

上班后三个月之内,旧病复发,前后病假合并连续计算。

4.2.1.6 

长期患病全日休息一段时间后,经医务部门诊断,建议半日休息时,在半休期间两天按一天病假计算,其全休假天数应连续合并计算。

4.2.2 

病假的工资待遇

4.2.2.1 

假期在5天(包括5天)以内全额享受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技能工资)。

奖金及综合补贴除以22天后按实际请假天数计扣。

4.2.2.2 

假期在5天至10天(包括10天)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技能工资)按95%计发,奖金及综合补贴除以22天后按实际请假天数计扣。

4.2.2.3 

累计假期在10天至30天(包括 

30天)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技能工资)按90%计发,假期在一至三个月的技能工资按85%计发,三至六个月的技能工资按75%计发。

假期超过半年的工资只发技能工资的70%,假期在一个月以上的岗位工资全部扣除。

4.3 

婚、丧假

4.3.1 

4.3.1.1凡正式职工本人结婚或父母、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丧葬时,由部门领导批准(遇有星期日、法定节日,探亲假日不另补给假),如必须到外地办理的可给予路程假,路程假按事假处理。

4.3.1.1 

职工本人结婚,婚假三天,晚婚按国家规定执行。

4.3.1.2根据本县的具体规定,丧假为7天,只限于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路程假另计,经批准的婚、丧假工资照发,途中车、船费全部由职工自理。

4.3.1.3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婴儿死亡,不享受丧假。

4.3.2 

婚、丧假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享受原岗位待遇,月生产奖金除以22天后按请假天数计扣

4.4产假、哺育假

4.4.1 

按照计划生育政策,执行正常妊娠八个月以后才可请产假。

产假天数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产假期满必须回单位办理哺育假手续,哺育假满按时回单位到所在单位办公室销假后回单位,由单位根据情况安排工作。

产假,哺育假天数合并连续计算为两年。

4.4.2 

工资待遇

4.4.2.1 

产假期间全额享受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及综和补贴(含难产假、多胞胎生育假)。

4.4.2.2 

哺育假期间只享受技能工资及综和补贴,不足300元按300元计发。

4.5 

探亲假:

4.5.1 

4.5.1.1 

符合国务院规定享受探亲假的职工,必须在使用探亲假半月前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各部门应根据生产需要,提前做好安排,部门领导批准后,交办公室办理手续,交考勤员登记考勤。

探亲假必须是一次性享受,如确因工作需要经领导安排工作而不能按时享受者,可按加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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