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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租赁合同违约Word下载.docx

一、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

二、原告拖欠水电费,将商铺改做仓库使用,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原告要求赔偿的数额不实,租金应扣除已经经营的部分,履约保证金,由于原告违约,依合同约定,不予退还;

四、原告要求赔偿预期收益的请求,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应不予支持。

被告李国兵为支持其辩解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1、被告李国兵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曹雯(华鑫服饰写字楼3088号的业主)的身份证复印件、租赁合同、解除合同协议,证明原告违约的事实,原告将商铺改作他用;

3、公证书,证明原告违约及拖欠水电费的事实,且原告的违约给其他业主造成损失;

4、公开信,证明被告已经告知原告;

5、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票据,证明原告苏合攀拖欠水电费的事实;

6、工程队的抄表记录,证明原告拖欠水电费的数量;

7、何晶的租赁合同,证明证人何晶知道事情真相。

被告刘建平辩称:

原告是与被告李国兵签订的租赁合同,与被告刘建平没有任何关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刘建平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庭审质证,被告李国兵对原告苏合攀提供的证据质证认为:

对证据1、2、3、4无异议;

对证据5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

对证据6无异议。

被告刘建平对原告苏合攀提供的证据质证认为:

对证据1、2真实性无异议,由于被告李国兵无异议,所以被告刘建平也没有异议;

对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被告刘建平只是提供担保,对于其中的查封只有一次是针对被告刘建平的50%,并且被告刘建平没有收到任何通知;

对证据4无异议;

对证据6的具体情况不清楚,不予质证。

原告对被告李国兵提供的证据质证认为:

对证据1无异议;

对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但证人证言应当出庭作证,且对关联性有异议,曹雯并不是本案的当事人;

对证据3真实性、关联性有异议,不能用公正的方式取代证人出庭,且与本案无关;

对证据4有异议,原告并没有看见该公开信,并不能证明该公开信送给了原告;

对证据5有异议,不能因为票据来确定原告拖欠了多少水电费,且与本案无关,如果被告要主张水电费,要么反诉,要么另案起诉;

对证据6有异议,只是一张便条,不具有法律效应,且与本案无关;

对证据7有异议,该租赁合同都是用白纸条粘贴后复印的(原告要求被告提供合同原件,被告没有提供)。

被告刘建平对被告李国兵提供的证据无异议。

综合全案,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作如下认证: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3、4、5、6的真实性,被告无异议,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但证明目的综合认定;

对被告李国兵提供的证据1、2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但证明目的综合认定;

对证据5,由于被告提供的是存根联的收款收据,根据商业习惯,不能证实原告拖欠水电费的事实,对此证明目的不予采信;

对证据7,原告要求提供原件核对,但被告未提供,对此证据,不予采信;

对证据3、4、6,需结合案件事实,综合认定。

经审理查明,20XX年7月27日,被告李国兵以株洲市芦淞区华鑫服饰商务写字楼(合同中简称甲方)的名义与原告苏合攀(合同中简称乙方)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是:

第一条:

租赁场地、用途、期限;

1、乙方租赁甲方市场三楼六号商铺,面积90平方米,从事品牌服装经营。

2、合同期限自20XX年7月31日至20XX年7月30日,租期十年。

第二条:

租金及相关费用交纳时间和方式;

1、乙方所租赁的商铺的月租金为35元/平方米,十年租金共计378000元,考虑到乙方交租方式,租金优惠20%,共计需要租金302400元,该实交租金在签订本合同之日交纳50%,计151200元,剩余租金151200元,在本合同履行满四年之日一次性缴纳。

2、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交纳10000元履约保证金。

3、乙方需交纳综合管理费300元,(面积50平方米以下交200元/月,面积在50平方米或50平方米以上交300元/月)。

4、公用水电费或公共设施维护费由市场内全体承租按户平均分摊,商铺内水电费按表计收(按楼层表计算,电费1.1元/度,水10元/月)。

5、乙方应在每月28日前缴清当月综合管理费、水电费等。

第三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提供水电、消防等配套设施,乙方负责商铺的装修,并承担装修费用(甲方对市场进行整体装修,费用由租户平均分摊,乙方对店内进行装修时需要按消防要求施工,并经甲方同意)。

2、甲方负责市场公共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乙方商铺内的维修甲方负责派人,施工,但材料由乙方承担,乙方也可以自行对店内进行维修。

3、乙方进场经营,须按工商、税务、技术监

督等职能部门的要求办理证照,做到合法经营,明码标价。

4、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遵守市场的各项管理制度,维护市场声誉。

5、乙方在商铺内不得使用电炉,电暖气,电磁炉等电器设备,不得使用燃气用具,不得承接或改变电器线路,否则甲方有权查封和处乙方违约金,最高可处违约金5000元。

6、乙方未经同意擅自装修或装修不符合消防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并恢复原状,还可处乙方最高5000元违约金。

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时,店内装修无偿归甲方所有。

7、十年合同期内租金不变,如遇到市场行情发生,甲方若调整综合管理费,须甲乙方双方协商解决。

8、乙方必须亮证经营,并须与甲方签订有关消防及计生责任书。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应在20XX年8月1日之前向乙方提供商铺,逾期15天未提供商铺,应向乙方付违约金5000元,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退还乙方已交的全部费用。

2、甲方应保证公共设施和乙方商铺的正常使用,一般问题24小时内修复(配件和技术原因赔偿除外),重大问题应在合理时间内修复,否则,造成乙方停业的,甲方应赔偿乙方损失100元/天。

3、乙方如需转让或转租须提前告知甲方,擅自转租的甲方有权无条件收回商铺,终止合同。

4、租赁期内,乙方必须按甲方市场规定的时间开门经营,未经甲方允许擅自关门歇业者,乙方应向甲方交纳100元/天的违约金,连续5天不开门营业的商户,甲方有权无条件收回商铺,终止合同并扣留全部履约保证金。

5、租赁期内,乙方必须保证商铺存货价值在五万元的,视为假开门歇业论处,既无条件收回商铺,扣留全部履约保证金。

6、乙方必须按时缴纳相关费用和租金,每月水电费和管理费逾期交纳的,每天处1%的滞纳金,逾期两个月不足额交纳的,甲方有权无条件收回商铺,终止合同,扣留履约保证金,第二期不按时交纳的,按每天1%收滞纳金,逾期15天以上的甲方有权无条件收回商铺,终止合同并扣留全部履约保证金。

合同签订后,原告苏合攀于20XX年7月27日向株洲市华鑫服饰商务写字楼交纳门面租金151200元,门面装修费25000元,门面押金10000元后,原告开始经营。

另查明,是株洲市华鑫服饰商务写字楼未进行工商登记,产权人是刘建平和李国兵。

20XX年10月28日,被告李国兵向株洲市天元区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贷款3200000元,并提供该房产作为抵押,现由于李国兵逾期未还款,该房产(含刘建平的)被拍卖处置。

20XX年12月26日,株洲市华鑫市场张贴通告,由于华鑫市场一期改造,要求各租赁户清场搬出,原告于当日搬出市场,未再经营。

后双方因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未果,由此酿成纠纷。

本院认为,原告苏合攀与株洲市华鑫服饰商务写字楼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

原告已向株洲市华鑫服饰商务写字楼交纳了各种费用,被告应向原告交付商铺并确保商铺的

正常使用,但由于株洲市华鑫服饰商务写字楼于20XX年12月26日张贴通告,要求各租赁户迁出,导致原告不能继续经营,应承担违约责任;

由于株洲市华鑫商务写字楼未进行工商登记,应由实际产权人李国兵、刘建平承担责任;

被告刘建平认为虽然自己是写字楼的产权人,但未与原告签订合同,不承担责任的辩解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收取的门面租金、押金、装修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但由于原告已实际占有并使用商铺29个月,原告要求返还全部的租金和装修费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

被告认为原告应交纳实际使用商铺的租金和公摊装修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由于合同租赁期限为10年,现原告还有91个月未经营,原告要求按合同约定按100元/天的标准计算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但由于原告仅交纳5年的租金,应按实际交纳租金的期限计算损失,即31个月(60个月-29个月),原告要求按91个月的时间计算损失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

被告李国兵认为由于原告拖欠水电费,违反合同约定,被告有权解除合同,但通过庭审查明,被告提供的水电费的存根联不能证实原告拖欠水电费的事实,对此项辩解主张,不予支持;

被告李国兵认为原告将商铺改作仓库使用,违反合同约定,被告有权解除合同,但被告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上述主张,对此项辩解理由,不予支持;

综上,被告应返还原告租金78120元(151200元-151200元÷

60个月×

29个月),押金10000元,装修费18958.3元(25000元-25000元÷

120个月×

29个月),赔偿损失93000元(30天×

100元/天×

31个月),以上合计200078.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李国兵、刘建平在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返还原告苏合攀交纳的门面租金78120元,门面押金10000元,装修费18958.3元;

二、由被告李(:

商铺租赁合同违约)国兵、刘建平赔偿原告苏合攀预期可得利益损失93000元;

三、驳回原告苏合攀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6192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8212元,由原告苏合攀承担2212元,被告李国兵、刘建平承担6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诉讼费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

现金交纳的,直接向农行驻株洲中级人民法院收费点缴纳;

汇款或转帐的,开户行:

中国农业银行株洲市红广支行,收款单位:

代收法院诉讼费财政专户,帐号:

161101040002686。

逾期未缴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

篇二:

商铺租赁合同纠纷中弱势承租人维权成功的案例

作者:

来源:

阅读:

原告:

张小姐。

代理人:

杨生顺律师。

被告:

昆明某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住所:

昆明市西昌路。

原告诉状: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退还原告租金29400元、押金2940元和物管费1260元,支付违约金2940元,赔偿装修费损失42800元。

以上款项合计为79340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原告在报纸上看到被告“昆某之春”服装商城的招商广告,经协商遂与被告于20XX年11月21日签订“昆某之春”商铺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原告租用被告4103号铺面专用于“服装”经营,租金每月2940元,租期三年,先一次性交纳20XX年12月22日-20XX年12月21日共一年租金,并约定了履约保证金、甲方责任、乙方责任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将第一年租金35280元、商铺保证金2940元、商铺物管费1260元一次性足额交给了被告。

并经被告同意进行装修,于20XX年12月10日开张营业专卖“法国·

西域威龙“品牌男装,虽因被告管理经营原因造成原有大部分租户撤走市场凋零情况,原告服装店生意却还不错,月净收入达5000余元。

然被告于20XX年1月23日向原告等“昆某之春”剩余所有租户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解除合同,至此整个市场被迫关门停业,原告等租户血本无归。

此后,原告及律师多次找到被告提出退还已交款项并赔偿损失。

被告工作人员表示,希望原告能够在9月份规划改造完成重新招商时续租该铺面,若不愿意续租同意全额退还已交租金、押金和物业管理费用和赔偿装修损失。

因被告重新规划的经营项目与服装经营大相径庭,续租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一开始就说明不愿意续租,但被告除愿意退还收取款项外,仅同意赔偿壹万元装修损失费。

20XX年8月30日原告代理人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被告承认争议事项814

并书面告知已委托律师全权处理此事,经原告律师与被告律师联系,被告律师不愿意协商,故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本案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决。

本案亮点:

出租方格式合同对其非常有利,其合同义务仅仅为将面积相符的商铺交给承租方使用即可。

本案中被告的违约点为:

第一、未保障服装经营氛围,造成原告的仅仅拥有铺面但没有顾客,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其次,出租方拟将商场改为花市,在花市里卖衣服,显然不合适;

第三、被告的违约行为如何证明的问题。

律师通过拍照证实商场大部分铺面空虚,部分已经改成花市;

通过证人证实出租方曾经发出过商场改行花市的书面表示,但原告仅仅持有复印件;

第四、原告的装修费用损失如何证明,律师通过装修方出具的发票证实;

第五、原告停止经营的时间如何界定,律师认为是出租方在招租过程中的欺诈行为导致原告上当受骗,而签订该合同,而当原告将房屋装修完毕后,经营过程中发现被告招商不足,且原有大部分商户却撤出。

六、格式条款的认定,要求法院认定格式条款无效。

一审判决概括:

五华法院全部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霸王合同对原告不利的前提下,通过代理律师的努力举证转被动为主动。

出租方上诉:

出租方认为其根本没有违约,违约的是原告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故提起上诉。

要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审结果:

经昆明中院主持调解,原告要求被告当即支付赔偿款,在此情况下同意在一审判决的款项基础上做出稍许让步;

被告当即同意,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被告当即支付了全部赔偿款项,原告的装修款、支付的租金、物业管理费、被告承担的违约金全部得到了支持。

附:

一审原告律师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作为张小姐诉昆明某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的诉讼代理人,针对本案争议焦点,在您已充分注意的前提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厚望采纳:

一、被告招租行为存在欺诈,且合同生效后不能保障商场正常经营已经构成

违约。

证人证实早在20XX年7、8月份,就因为被告经理等人管理不善殴打租户等综合原因,造成“昆某之春”租户撤走三、四十家,并停业几天,之后,被告与租户之间经常发生矛盾并一直得不到解决,被告在非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又再一次广告招商欺骗原告入租。

被告欺诈原告得逞签约收取款项后,仍管理不善再一次造成大部分租户撤出商场,至20XX年1月左右,商场凋零。

被告已经无法保障原告等剩余租户的正常经营,使原告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已经构成违约。

二、被告无法经营状态下决定重新规划改行并“通知”原告解除合同,违约事实非常清楚。

被告为了改变经营不善造成的商场无法经营状态,决定重新发展新的行业,故于20XX年1月23日发出书面通知(证据四)给原告等剩余租户,“通知”

“租期未满的商户愿意继续经营的,公司将提供方便,按新的租金签订新的租赁合同,招商期内免收三个月的租金;

不愿意继续经营的?

?

”,

“同意留下的原有商户必须服从今后商场统一的规划调整。

招商期内停止营业?

”。

上述条款足以证实被告违约,首先证实被告不能保证商场正常经营;

其次证实被告强行解除合同后,原告无论续租与否都要停止营业,重新签订合同;

其三、依商场状况及被告重新改行花市事实,原告除接受解除合同外别无选择,故被迫于1月28日搬出铺面。

庭审中被告代理人也承认经过七八个月的改造装修,“昆某之春”已改成花市,很明显,原告租用此铺面合同目的根本无法实现。

实际上发出通知后,被告的工作人员就已经向原告说明要改成“花市”,建议原告改做花,原告善于经营服装却不会经营花草,故随即要求被告退还租金、押金及物管费并赔偿装修损失。

被告同意退还相关费用,装修费也同意退给,但要求原告出示装修费用发票,经原告将装修票据相关材料交予被告后,被告却以种种理由希望原告能够少一点,原告做了让步后被告最终只愿意赔偿1万元装修费。

律师也进行了多次协商,被告蛮不讲理,毫无解决问题的诚意,找出种种理由要求降低赔偿数额。

三、原告主张赔偿数额事实、法律依据充足,理应全额支持。

根据合同第八条第2款约定,被告违约应退还未满租期的租金,赔偿装修费用及承担已付剩余租金10%违约金责任。

1、退还原告剩余租金,原告经营不到两个月,扣除两个月租金5880元,应退还剩余租金为29400元。

合同签订于20XX年11月21日,而合同期限为20XX年12月22日-20XX年12月21日,原告装修完成后20XX年12月22日开业经营不到两个月时间,即1月28日被迫撤走。

2、押金2940元和物管费1260元应全额退还,被告违约致使原告合同目的未能实现,并造成10余万元的损失,依合同法的规定应予退还。

3、依约违约金为剩余租期内租金的10%,剩余租金为29400元,违约金为2940元。

4、原告支付铺面装修费42800元,依约被告也应该全额赔偿。

被告企图以装修未“书面同意”推卸承担装修费赔偿责任,没有合同和事实依据。

考虑到装修时间,双方签订时被告就给出1个月时间装修,原告装修时请示了被告,被告并没有要求办理任何手续,原告企图伪造间接证据证实装修需书面同意没有合同依据,主张更无合理性,合同第七条5款虽然约定经同意,但并没有“书面”字样,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此合同被告单方提供为了重复使用而制作的,属于格式合同,既然同意有“书面”和“口头”两种,从法律上将只能解释为口头同意。

实际上被告也口头同意了,相反,被告若有议异,早在装修时提出来了,也不至于等到纠纷引起才提出来。

综上,被告违反合同约定,未能保证原告正常经营并实现合同目的行为构成违约,并且被告无法经营研究改行情况下“通知”原告解除合同行为证实其应该承担违约全部责任及纠纷期间铺面闲置造成的租金损失责任。

原告诉讼事实法律依据充分,请求法官给予全部支持,以维护合法的市场秩序,保护租赁关系中的受害者。

篇三:

商铺租赁合同押金明确版

商铺租赁合同

出租方(以下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称乙方):

甲方同意将自己的产权商铺出租给乙方,双方在法律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制定如下协议:

一、房屋地址

甲方出租的商铺坐落于,建筑面积平方

米。

二、租赁期限

双方商定房屋租期为年,自_____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承租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方可以中止合同,收回房屋:

1、承租方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承租方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经营及犯罪活动的;

3、承租方拖欠租金累计达

合同期满后,如出租方仍继续出租房屋,承租方享有优先权。

但租金按当时的物价及周围门

市租金涨幅,由双方协商后作适当调整。

四、租金及押金的交纳方式

1、每月租金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2、双方乙方需于每月号之前向甲方缴纳租金。

3、双方约定,乙方需于年日之前向甲方缴纳押金人民币,大

写:

4、乙方必须按照约定时间向甲方缴纳租金,如无故拖欠,甲方将有权向乙方每天按实欠租

金的%加收滞纳金。

五、租赁期间房屋修缮

出租方将房屋交给承租方后,承租方的装修及修缮,出租方概不负责,其经营情况也与出租

方无关;

租期结束或中途双方协商解除合同,承租方不得破坏已装修部分及房屋架构。

六、各项费用的缴纳

1、物业管理费:

乙方自行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纳;

2、水电费:

由乙方自行缴纳;

(水表底数为_________度,电表底数为_______度,此度数

以后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直至合同期满)。

3、维修费:

租赁期间,由于乙方导致租赁房屋的质量或房屋的内部设施损毁,包括门窗、

水电等,维修费由乙方负责。

4、使用该房屋进行商业活动产生的其它各项费用均由乙方缴纳,(其中包括乙方自已申请安

装电话、宽带、有线电视等设备的费用)。

七、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1、如果出租方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

承租方出

卖房屋,须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2、租赁期间,乙方如因转让或其他原因将房屋转租给第三方使用,必须事先书面向甲方申

请,由第三方书面确认,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取得使用权的第三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事乙

方,享有原乙方的权利,承担原乙方的义务。

八、违约金和违约责任

1、若出租方在承租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情况下提前解除合同或租给他人,视为甲方违约,则甲方要将乙方支付的押金无息退还并且赔偿同等金额的人民币作为违约金。

2、若乙方在甲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情况下提前解除合同,视为乙方违约,则甲方无需退还押金。

3、承租方违反合同,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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