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保密制度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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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农发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农发行委员会是全行工作的领导机构,领导农发行系统的工作。
下级行的工作机构在上级行工作机构和地方工作部门的指导下,管理本行辖的工作。
第三条 农发行工作坚持积极防,突出重点,外有别,分级管理,既确保金融工作中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
第四条?
和?
是农发行系统在主管业务方面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和期限的依据。
第五条 农发行各级行在工作中,既要保守国家秘密,也要保守部秘密。
部秘密是指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关系到农发行的平安和利益,依照有关规定确定,在一定时间只限于一定围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六条 农发行各级行和全体员工都有保守国家秘密和部秘密的义务。
各级行应当进展经常性的教育和检查,落实各项措施,使所属员工知悉与其工作有关的围和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七条 工作的奖励和处分,按?
实施方法?
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农发行各级行。
第九条 农发行各级行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依照?
及时确定其密级、期限,最迟不得超过10天。
各级行在工作中,属于?
之外,需要确定密级、期限的,应当按照该项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围确定密级、期限。
密级、期限确定以后,确定密级的行或部门发现不符合法规的,应当及时纠正;
上级机关或者工作机构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通知确定密级的行或部门纠正。
第十条 农发行各级行确定、变更密级、期限和解密,应当承受上级机关及工作部门的指导和监视。
第十一条 经国家局授权,总行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事项,在主管业务方面行使绝密级、级、秘密级确实定密级权。
第十二条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依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绝密级由总行确定;
〔二〕级、秘密级由总行或各省级分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方案单列市分行〕确定。
第十三条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产生秘密事项的行无相应确定密级权的,应当及时拟定密级,并在10日依照以下规定申请确定密级:
〔一〕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项密级的上级行工作机构审定;
〔二〕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项密级的工作部门审定。
上级行工作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在20日作出批复。
第十四条 依照本制度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行使确定密级权的工作机构,应当将其行使确定密级权的情况报至上级行工作机构。
第十五条 农发行产生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由确定密级的行标明密级、期限;
依照本制度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确定密级的;
由提出申请的行,根据上级工作机构批准的意见标明密级、期限。
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不能标明密级的,由产生该事项的行负责通知接触围的人员,办理情况应有文字记载。
第十六条 农发行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期限,应当根据以下情形之一,由确定密级的行及时变更:
〔一〕该事项泄露后对国家的平安和利益的损害程度已发生明显变化的;
〔二〕因工作需要,原接触围需作很大改变的。
情况紧急时,可由上级工作机构在权限围直接变更。
第十七条 对期限农发行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根据情况变化,有以下情形之一,由确定密级的单位及时解密:
〔一〕该事项公开后无损于国家平安和利益及金融事业的;
〔二〕从全局衡量公开后对国家利益和金融工作更为有利的。
情况紧急时,可由上级工作机构在权限围直接解密。
第十八条 对于上级行或有关工作部门要求继续的事项,在所要求的期限不得解密。
第十九条 密级、期限确实定、变更,或解密,应当由承办人员提出具体意见,经主管领导人审核后,送有权确定该项密级的工作机构批准。
办理情况应当有文字记载。
第二十条 农发行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在密级、期限变更或解密后,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期限届满而解密的事项除外〕。
在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期限变更或解密后,应当及时在有关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上标明;
不能标明的,应当及时将变更或解密的决定通知接触围的工作人员。
第二十一条 确定密级的行被撤销或者合并,有关密级、期限的变更和解密上作由承当其原职能的行负责。
第二十二条 农发行产生的国家秘密,由确定密级的工作机构限定接触该项秘密的围。
接触围的人员,由其主管领导人限定。
工作需要时,上级工作机构可以改变下级工作机构限定的国家秘密的接触围。
第二十三条 在农发行工作中、接触其他部门产生的国家秘密,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严格。
第二十四条 农发行全体员工应当遵守以下守那么:
〔一〕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
〔二〕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
〔三〕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
〔四〕不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录;
〔五〕不在非秘密本上记录秘密事项;
〔六〕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秘密事项;
〔七〕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秘密事项;
〔八〕不在不具备条件的地方存放秘密文件、资料、物品;
〔九〕不用普通、、明码电报、普通传递秘密事项;
〔十〕不携带秘密文件、资料、物品等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第二十五条 在工作中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任何部门个人未经本单位工作机构或主管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和部秘密围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对外提供或公开属于国家秘密和部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查、批准手续。
〔二〕发表或公开其他部门标有密级的文件、资料,必须征得其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六条 文书工作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秘密文件、资料在印刷前应按照规定标明密级、期限,限定发放围,由专人打印,按照批准的份数印制、编号,不得多印多留。
需在机关外印制的秘密文件。
资料,其印制单位必须是具有印制秘密物品许可证的单位。
〔二〕秘密文件、资料印制后,其成文草稿和重要修改稿,必须与正式件同样保管。
〔三〕复印秘密文件、资料必须履行审批、登记手续,复印件按原件密级要求管理。
复制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不得擅自改变原件的密级。
〔四〕秘密文件、资料、物品的收发、分送、传递、借阅、移交、存档、销毁等各个环节,都应履行登记制度。
〔五〕传阅秘密文件应有专人统一管理,非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秘密文件的阅读围。
阅读秘密文件须在办公室或机要室进展。
外出工作必须携带秘密文件的,须经工作机构批准,并采取必要的平安措施。
〔六〕秘密文件不准用普通邮寄,不准用普通机传送。
密电不准用文件转发。
在电报往来中,严禁密电明复,明密混用。
普通制止交谈涉密事项。
外出递送秘密文件应有平安措施。
〔七〕工作调动和退〔离〕休时,必须把本人经管的秘密文件全部移交清楚,并办理清退手续。
〔八〕每年办理完毕的秘密文件,应收集齐全,立卷归档。
销毁秘密文件应经领导批准,登记造册,由两人以上护送到指定地点监视销毁。
第二十七条 新闻出版宣传工作中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属于围规定,不宜作为新闻公布的文件、讲话、资料等,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发表。
〔二〕工作人员、研究人员因工作需要接触和掌握本单位或外单位的秘密文件、资料等,不得擅自发表。
个人向报刊投稿及编著的书稿,如对其中某一容是否需要不明确的,应当征求主管部门的意见,或直接送该主管部门进展审查。
〔三〕选编、汇编秘密文件,不得擅自降低或解除原密级,不准擅自扩大发放围。
〔四〕无密级限定的报刊、书籍、资料等不得秘密文件、资料和文章。
确需的,应征得原作者单位的同意,并对秘密容进展删节或作技术性处理。
〔五〕工作机构或业务主管部门对送审的稿件,应认真进展审查。
如发现有涉及其他主管部门的业务容,应当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以防泄露其他方面的秘密。
第二十八条 外事工作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上级同意,涉密单位不得擅自接待境外人员参观、访问。
凡接待境外人员参观或洽谈业务的单位,应当做好工作。
〔二〕出国人员必须经过审查,并在出国前承受教育。
出国时不得擅自携带秘密文件、资料、物品等。
确因工作需要携带时,应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送工作机构批准,填报?
许可证?
、?
出境证明表?
,并严加保管。
〔三〕出入外国驻华机构和外国人住处,陪同境外人员参观、游览、洽谈等,不得携带秘密文件、资料。
确需携带的,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并严加保管。
〔四〕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对方以正当理由和途径要求提供属于围的文件、资料、物品等,应当根据平等互利的原那么,按照规定呈报相应权限的工作机构批准,并通过一定形式要求对方承当义务。
对外提供国家秘密涉及多方面的,应当由提供单位的工作机构组织、协调有关单位的工作部门共同进展审查。
第二十九条 人事、教育、监察、保卫工作中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重要人事任免和机构变更在正式公布前不得擅自对外提供。
〔二〕人事档案应妥善保管,严格执行调阅制度,需摘记人事档案容的,对摘记单位提出要求,不能随意扩散。
〔三〕机构、人员编制方案和劳开工资方案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发表。
〔四〕农发行系统招聘人员的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在启用前严禁泄漏。
〔五〕监察工作中正在查处,尚未作出结论的事项,不得擅自传播和公开,对举报、揭露材料,以及举报人、揭露人的、单位、住址和其他可能危害其平安的事项,应当做好工作。
〔六〕农发行系统刑事案件的数量、经济损失,以及人员伤亡情况,正在侦察中的重大刑事案件和其他案件,保卫人员的装备情况,保卫部门协助公安机关调查、控制的工作对象的情况,不得擅自传播和公开。
第三十条 计算机应用工作中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计算机房应当建立在平安地带,凡计算机存储、处理容涉及国家秘密和部秘密数据的,应当根据电磁波辐射情况和周围环境,对机房和计算机加以屏蔽,或采取其他防措施。
进口的电子计算机在使用前,须请国家有关部门进展检查。
〔二〕对计算机存储的秘密数据,应当对使用人员的存储权限进展必要的限制,秘密数据的传输和存储均应采取相应的措施。
加强对秘密数据载体〔磁盘、磁带和打印纸等〕的管理,建立健全使用、借阅、复印。
保存、销毁等方面的制度规定。
〔三〕在引进计算机技术、设备过程中,凡其应用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如需请境外人员咨询效劳或调试、安装、检修的,应当报经总行或省级分行业务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批准,并采取严格的措施。
〔四〕计算机房应建立健全外来人员登记制度,严格制止外来人员使用农发行的计算机。
〔五〕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系统工作人员应按照机要人员的条件配备。
第三十一条 其他业务部门的要求,按与其相应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召开涉及国家秘密容的会议,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选择具备条件的会议场所;
〔二〕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的人员;
〔三〕依照规定使用会议设备和管理会议文件、资料;
〔四〕确定会议容是否传达及传达围。
第三十三条 举办涉及国家秘密的重要活动,主办行应当制定专项方案并组织实施。
必要时,主办行应当会同有关工作机构共同工作。
第三十四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场所、部位的措施,由有关行部门会同工作机构共同制定。
第三十五条 发生泄密事件的行、部门,应当迅速查明被泄露的容和密级、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的围和严重程度、事件的主要情节和有关责任者,并采取补救措施,及时报告上级工作机构和地方工作部门。
对失、泄密事件实行一事一报。
下级行工作机构应当按规定向上级行工作机构报告辖工作情况。
第三十六条 中央、国家及有关部门的规定也应严格执行。
第三十七条 农发行总行设立委员会,其主要职能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
〔二〕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修订本系统主管业务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监视实施。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农发行系统工作方案,主管总行机关的工作,指导和协调农发行系统的工作。
〔四〕组织全面或专项检查,组织或参与对重大泄密事件的查处工作,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五〕组织农发行系统宣传工作和干部培训工作。
负责设备、设施的配备和管理。
〔六〕负责主管业务方面对外交往与合作中的工作。
负责与其他单位工作部门的联系。
〔七〕研究和改良农发行系统工作,定期向中央和国家机关报告工作情况,完成中央和国家机关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三十八条 省级分行设立委员会或工作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能是:
〔一〕贯彻国家和总行有关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制度规定,在总行和地方工作部门的指导下,主管本机关的工作,指导和协调辖的工作。
〔二〕组织和监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在辖的实施。
制定和修订有关工作实施细那么。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辖工作方案,开展宣传和干部培训工作。
〔四〕组织辖的检查,组织或参与对辖泄密事件的查处工作,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五〕管理辖业务方面对外交往与合作中的工作。
〔六〕定期向总行和地方工作部门报告工作情况,完成总行工作部门交办的工作任务。
总行、省级分行委员会或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地〔市〕分行、县〔市〕支行的工作机构设置由省级分行确定。
第三十九条 各级行工作机构依法行使职权时,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四十条 工作人员应当全面掌握党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工作知识,具有较强的调查研究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具备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科学文化知识水平。
第四十一条 对工作人员应当进展必要的业务培训。
保持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规定中的“泄露国家秘密〞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以下行为之一:
〔一〕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二〕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中规定的“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秘密不明确的事项〞,是指在有关的围中未作出明确规定,而符合?
第八条、?
第四条、?
第一条规定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不属于国家秘密和本制度第五条规定之外的其他事项,不适用本制度。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由农发行总行负责解释、修订。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