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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将以“中国和美国的体育经纪人及体育经纪人制度”等内容为研究对象。

采用了文献资料法、专家访谈法、比较法等,主要涉及到体育社会学、经济学及哲学等,在写文章中严格遵守逻辑分析法则,合乎逻辑推理。

1.2研究方法

1.2.1文献资料法

通过互联网搜集有关体育经纪人的最新资料和培养动态。

在论文的研究过程中,根据研究目的和研究内容的需要,研读经纪学、管理学、体育管理学等方面的著作10多部。

并查阅了美国在线图书馆及国内外的资料文献百余篇,为本课题的研究分析奠定了一定的理论基础。

1.2.2专家访谈法

走访郑州大学、河南师范大学、郑州市体育局等河南省知名体育专家,听取专家的建议为本文提供可靠的知识理论基础。

1.2.3比较法

通过对所获取的文献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并对访谈结果进行分析,在对中美两国体育经纪人现状初步掌握的基础上,对两国的体育经纪人制度进行比较,分析中国体育经纪人制度存在的差距和不足。

2中美两国体育经纪人发展概况

2.1美国体育经纪人发展概况

20世纪初是美国体育经纪人的萌芽阶段,这时职业体育开始在美国兴起,体育职业化和商业化进程的加速,体育经纪人随之产生。

从美国第一个职业体育一全国棒球职业甲级联盟诞生。

职业比赛的竞争性在客观上要求运动员形成一种流动机制,从而为体育经纪人开启了服务空间。

于是1926年产生了美国历史上的第一位体育经纪人查尔斯?

派利,他当时为棒球

运动员格兰吉谈成了一项价值10万美元的劳务合同。

但由于职业球队对每个运动员持有保留权,多数情况下,运动员不能随意在球队之间流动,也不能改动薪金数额。

即使是名气很大的球员,球队老板也往往是直接与他们讨价还价,与经纪人谈判只是极个别的例子。

因此,当时只有少数运动员雇用过经纪人,且体育经纪人的活动范围非常狭窄,经常受到限制和排斥。

美国体育经纪人真正发展并走向繁荣是从70年代开始的。

其标志是自由转会制度的确立。

自nba(全国篮球协会),nfl(全国橄榄球联盟)、nhl(全国冰球联盟)和mlb(棒球甲级联盟)先后实行球员自由转会制度以来,体育经纪领域迅速扩大。

自由转会制度赋于运动员设定薪金数额的主动性及在俱乐部之间自由流动的权利。

这时候体育经纪人开始发挥作用,代理运动员谈判雇用及转会合同。

为了争取好的比赛成绩,各俱乐部纷纷招兵买马。

为吸引优秀运动员入盟,他们放宽政策给运动员更大的谈判权力和更为优厚的条件,使体育经纪人的服务对象和服务领域进一步扩展。

2.2中国体育经纪人发展概况

我国体育经纪活动和体育经纪人的发展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纪活动的整体发展过程基本是一致的,产生与20世纪80年代,从改革开放初期到现在。

1983年国务院在批转原国家体委《关于进一步开创体育新局面问题的请示》中明确指出:

“体育是全民的活动,不能只靠体委办,必须依靠和发挥各有关部门的社会力量。

”明确提出要加快体育社会化的指导方针。

社会化是当前我国体育体制改革的首要问题。

”并把体育社会化作为体育体制改革的突破口。

1984年,我国体育健儿第23届奥运会获得15枚金牌,取得了历史性的突破,极大地振奋了民族精神,同时也对推动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起到了推波助波澜的作用。

1994年中国准职业足球联赛的开始在某种程度上为中国体育经纪人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契机。

因此足球经纪人和足球项目活动成为中国体育经纪人发展的先锋,并为其它项目体育经纪人的发展起到了示范和推动作用。

目前在中国足协注册的足球经纪人数量有21人,其中14人获得了国际足联颁发的足球经纪人证书。

随后,中国准职业篮球联赛开始启动,1994年中国篮协与国际管理集团(lmg)组织了一个主客场赛制的篮球联赛,即cba联赛。

在img买断联赛经营权后对联赛进行了包装和市场运作,给人以耳目一新的感觉,1995年全国男篮甲级联赛(cba)正式出台,参赛球队由8支扩大到12支,cba联赛的启动带动了篮球经纪人的发展。

国内篮球经纪人也应运而生,中国篮协2003年公布的篮球经纪人名单中共有14人获得篮球经纪资格。

持仓。

CFTC规定,除现货月之外,任何其他单个月份的持仓限制,一般约为所有月份总持仓限制的三分之二。

三、现货月份持仓陡然收紧为了有效控制交割风险,美国期货市场还设置了现货月(交割月)持仓限制,并对个别品种设置了现货月递减(scaleddown)持仓限制。

现货月的持仓限制是从现货月前一个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通知日)开始,而递减持仓限制则是在现货月的最后5个交易日开始。

现货月递减持仓与可交割商品量挂钩,把防范新老生产年度交替时可能出现的可交割商品供给不足引发的多逼空风险进一步制度化。

现货月的递减持仓限制属于更严格的持仓限制,目前在CBOT的上市品种中,只对新老生产年度交替的小麦5月合约、糙米7月和9月合约实行递减持仓限制。

小麦5月合约实行的是相对量递减持仓限制,按照CFTC的规定,现货月持仓限制不得超过可供交割商品量的四分之一。

CBOT规定,5月可交割小麦供给量达到或超过2400张合约时,投机持仓限制为600张合约;

如果可交割供给量在2000~399张合约,持仓限制为500张。

而糙米的递减持仓限制则采取了绝对量限制的方式。

CBOT规则规定,7月期货合约的持仓限制为200张,9月为250张。

可交割商品供给量(deliverablesupply)是指达到期货合约交割标准的商品供给总量。

而在期货可交割商品供给中,真正能够用于现货月交割的,必须是已经备好的可用于期货合约交割的商品供给量。

这里所述的“已经备好”的商品是指可以随时运达另一地点或者随时可以用于期货合约交割的商品。

四、持仓限制豁免的相关规定根据CFTC的规定,可以豁免投机持仓限制的持仓包括套利(跨市场套利、同品种跨月套利和跨品种套利、以及符合要求的期权/期权套利、期权/期货套利)持仓、符合资质实体的持仓(CBOT称之为风险管理持仓)和套期保值持仓。

善意的(bonafide)套期保值持仓是指在期货市场上对用于未来交割的合约所进行的交易或持有的头寸;

在正常情况下,这些交易或持仓是暂时替代了随后将要在现货销售渠道进行的交易或持有的头寸,而且对于降低经营和管理风险在经济上是适当的。

只有目的是为了对冲现货交易伴生的价格风险,持仓的建立和了结有序进行并且符合健全的商业习惯,才被视为善意的套期保值。

风险管理持仓是为了管理在相对应的现货市场、相关市场或相关场外交易市场上持有的头寸而拥有的期货或期权持仓。

掉期持仓限作为风险管理持仓限制的一种,其持仓限制额度的豁免为持仓限制的两倍,对现货月持仓没有豁免。

我国持仓限制制度的特点一、会员持仓限制与客户持仓限制并重我国期货市场实行期货公司会员持仓、非期货公司会员持仓与客户持仓并重的持仓限制制度。

以郑州商品交易所为例,非期货公司持仓一般大于客户持仓,期货公司持仓数倍于客户持仓(见表3)。

我国的三重持仓限制制度,充分考虑了中国期货市场发展的实际,并以保护期货市场为目的。

与美国只对客户设置持仓限制不同,我国设置期货会员持仓限制的原因是,中国期货市场还处于发展初期,期货公司抗风险能力不够强。

为了防范一家或几家期货公司会员的客户在某一品种上单方向持仓比重过大,在遇到市场价格向不利方向发展时,给期货公司造成难以承担的风险。

为了解决持仓限制制约实力较强、规模较大的期货公司的发展问题,我国期货市场根据期货公司的净资产和经营情况,采取在原有持仓限额基础上,上调信用系数和业务系数的方法,增加部分期货公司持仓限制的额度。

二、阶梯型持仓限制与美国期货市场采取的一般月份

和交割月两级持仓限制不同,我国期货市场的持仓限制采取的是一般月份、交割月前一个月和交割月阶梯型逐级收紧的持仓管理制度。

其中交割月前一个月又分上、中、下旬三个阶梯,从而把持仓限制实际上扩展到五级。

阶梯型持仓限制制度最大的优点,一是从中国期货市场以散户为主、且对规则制度不熟悉的现实出发,避免美国期货市场在现货月初或最后几天才陡然收紧持仓限制可能造成的市场动荡;

二是提前提醒市场参与者关于持仓收紧的信息,给他们足够的时间逐渐平仓,尽量减少因集中平仓造成的不必要损失。

交割月持仓更加严格。

以硬麦客户的绝对量持仓限制为例。

客户持仓在交割月为500张,仅相当于一般月份15000张持仓的3%;

而在美国CBOT小麦期货市场上,客户在交割月的持仓为600张,相当于单个月份持仓5000张的12%。

三、持仓限制与保证金挂钩

单个合约持仓量增加与保证金挂钩。

根据不同品种,在一般月份双边持仓达到规定的数量级别时,同时提高多空双方的交易保证金。

以白糖和PTA为例,一个合约月份以双边持仓量70万张(手)及以上分为四个级别,与之相适应,交易保证金的收取标准也分别适用四个级别。

据统计,在2009~2010年两年中,白糖合约中双边持仓达到70万张及以上的有46个交易日(SR909有2个;

SR009有19个;

SR101有16个;

SR105有9个),其中SR009的最高持仓达到88万多张。

在降低临近交割月持仓的同时增加保证金。

规则规定,客户持仓从一般月份的15000张逐阶下降到交割月500张的同时,保证金也从5%逐步提高到30%。

四、套期保值持仓限制的豁免

目前,我国期货市场只对套期保值持仓实行持仓限制豁免制度。

套利持仓被视为投机持仓,受持仓限制的约束。

套期保值持仓的管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7一是套期保值持仓实行额度审批制。

客户向交易所提出申请,交易所套期保值审核委员会负责审核;

套期保值的审核既要考虑客户的资质和现货市场的经营情况,又要考虑相关上市品种在期货市场上的风险。

二是经批准增加的套期保值额度不受规定的持仓限制。

批准的套期保值持仓针对具体品种和具体合约月份。

对未超出持仓限制的这部分持仓,按投机持仓对待。

三是对套期保值持仓规定最后建仓日。

建仓期限最迟为套期保值合约交割月前一个月份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规定期限内未建仓的,视为放弃套期保值交易额度。

中美持仓限制制度比较

通过比较,我们可以看出,中美期货市场持仓限制制度共同点都是以控制风险为目的,并重点加强了对交割月持仓的管理,同时对套期保值等持仓限制给予豁免。

但我们也同时看到,中美两国在持仓限制的制度设计上也存在一些差异。

第一,美国期货市场的持仓限制是以品种为单位,而中国期货市场则是以合约月份为单位设计的。

美国持仓限制中的总持仓为整个品种的持仓限制设置了一个上限,从而使持仓限制在不同月份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制约。

如果一个客户在某一个月份持仓过大,在其他月份的持仓就受到限制。

而中国期货市场以合约月份为单位的设计,造成不同合约月份之间相互独立。

从理论上讲,一个客户可以在不同月份达到最大的持仓限制,从而使其在该品种的持仓达到单个月份持仓的数倍。

第二,美国交割月持仓限制以现货市场供给量数据作参考,我国持仓限制以经验为基础。

美国现货月持仓限制是以可交割商品的供给量为基础而制定的,尽管交割供给量的数据不一定十分准确,但对持仓限制数量的确定提供了一个重要的现货参考数据。

由于我国现货市场不发达,或者是数据采集比较困难、时效性比较差等原因,我国交割月持仓限制的制定主要靠经验判断,松紧难以很好把握,容易发生利用合规持仓限制进行逼仓。

第三,美国收紧持仓限制是从现货月(交割月)前一个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通知日)开始的,而递减持仓限制则是在现货月的最后5个交易日开始的。

在实行总持仓和单月持仓限制制度的条件下,在即将进入交割月才收紧持仓,导致美国期货市场在临近交割月时快速移仓下一个远期月份,这也许是美国期货市场普遍只有近期一个月份交易活跃的原因。

我国收紧持仓限制是从交割月前一个月第一天开始的,比美国期货市场整整提前了一个月。

在以合约月份为单位的持仓限制制度下,这种提前收紧持仓限制的制度设计,迫使客户提前把持仓移向远期月份,从而在缓慢移仓的过程中出现两个月份同时活跃的局面。

完善我国持仓限制制度的两点建议中美两国在持仓限制制度上的很多差异,是两国在现货市场的发育程度、期货市场发展阶段、特别是期货市场参与者结构等方面的差异引起的,这些差异不仅没有影响各自的持仓限制制度而且对于有效防范期货市场风险发挥积极作用。

我们同时也看到,由于我国期货市场起步较晚,在持仓限制制度的制定方面还缺乏经验,部分制度还需要在市场发展过程中不断探索与完善。

一、套期保值持仓管理需要进一步明确一是明确套期保值的定义。

无论是我国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还是交易所的规则,都没有像美国期货市场那样对套期保值给出明确的定义,更不用说根据市场的发展对套期保值定义进行完善了。

在没有定义的情况下进行套期保值持仓的审批与管理,使我国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审批带有一定的随意性色彩。

因此,借鉴美国期货市场经验,制定适合中国期货市场实际的套期保值定义,是完善套期保值管理不可缺少的一步。

二是对套期保值持仓采取两次审批。

建议从风险控制的角度出发,在第一次审批套期保值持仓时,只批准交易持仓。

允许客户在交割月前一个月之前按照批准的额度建立持仓。

第二次审批交割持仓。

在进入交割月前一个月之前,对第一次批准的套期保值持仓,再根据市场风险情况,特别是持仓与仓单的匹配情况,重新进行审批。

只有第二次批准的持仓才能成为交割持仓,进入交割月交割。

三是严格套期保值持仓管理。

美国期货市场规定,套期保值者不得拥有投机持仓。

而我们批准的套期保值持仓是超过规则规定的投机持仓之上的那一部分,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讲,规则承认套期保值者也可以进行投机交易。

在我国期货市场现行发展阶段,为了避免套期保值者因频繁参与投机交易而沦为投机者,发挥套期保值持仓保护生产经营者正常业务活动的积极作用,可以规定套期保值持仓一经批准,在规定时间内不得反复平仓和建仓,否则取消套期保值额度。

二、对农产品区别合约月份实施持仓限制必须注重防范农产品季节性风险。

农产品季产年销的特点,造成在新老生产年度交替时商品供给量减少,有时候还会出现青黄不接。

现货供应量的减少,往往成为期货市场操纵者逼仓的题材,我国期货市场发展初期发生的逼仓,多次就是发生在新老交替月份。

针对这种情况,美国期货市场对玉米和小麦采取了在相关交割月份收紧持仓限制的做法,以避免有人利用农产品的特点进行逼仓,防范市场风险。

对农产品持仓限制不区分月份容易产生交割风险。

从风险控制角度讲,持仓限制应该与商品的供给量挂钩。

对每个月份的持仓限制不加区分,就意味着假定所有月份的商品供给量基本是相同的,可交割商品量也是相同的。

但事实并非如此。

在新老年度交替月份,临近交割月大量持仓对峙,往往意味着期货交割风险的集聚。

而市场监管者除了通过严格审批套期保值持仓、特别是买期保值持仓外,对于持仓限制范围内的持仓缺乏有效强制减仓的措施,在监管上处于相对被动的地位。

通过采取临时性措施控制风险,往往被投资者认为不是偏空就是偏多,有违“三公”原则。

持仓限制区分月份有利于发挥期货市场发现价格的功能。

期货市场的主要功能是发现价格,交割只是促进期现货价格聚合的措施。

因此,对于新老作物年度交替的月份,最好的方法是实施区别于其他月份的持仓限制。

根据我国期货市场的现行制度设计,需要在对这些特殊月份,从一般月份、交割月前一个月和交割月三个阶段同时收紧持仓限制,向市场传达出清晰的监管信号,提醒投资者不要期望利用这些月份进行逼仓,不要扭曲期货价格。

 

Software

Copyright

软件版权

软件版权许可协议是组织和软件提供商之间达成的软件使用条款,软件使用许可可以基于:

·

服务器

每台计算机(每个处理器,每个个人)

站点

用户数(并发用户数或总用户数)

使用量(总使用次数)

浮动(灵活的)

绝大多数许可都会禁止利用反编译或逆向软件工程来还原源代码,除非该组织特别购买了源代码许可。

许多软件许可允许出于灾备的目的而制作拷贝。

如果组织需要将软件许可转给外包服务商,则应该和软件提供商协商并修改原始合同。

如果在软件许可协议允许的范围之外制作或安装了非法的软件拷贝,就会构成盗版。

有些软件需要进行注册或激活后才能运行,这可以检测并抑制盗版的发生,但许多软件并未设置反盗版技术,因此盗版行为是很容易发生的。

Risks

of

Pirated

盗版软件的危害和治理

使用盗版软件的危害:

使用盗版软件一方面违反版权法,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容易感染病毒。

防止使用非法软件的方法:

建立组织内部的软件许可使用规章制度和政策,并通过版权法教育来增强雇员的版权意识;

保存组织购买软件的原始记录,定期对每台计算机上使用的软件进行审查鉴别;

正版软件的安装盘应由专人保管,可以为了备份目的制作拷贝,但不得用于其他计算机的安装使用。

非法软件的发现:

发现个人电脑上正在使用非法软件的方法是定期将软件采购记录与个人电脑上的可执行文件进行比较,或者将显示器上的系列号与销售商的系列号进行比较。

如果两者不一致,就证明正在使用非法软件。

Purchasing

软件采购

和自行开发相比,采购商品化软件通常拥有更多的优势。

一般来说,商品化软件文档更齐全,测试更全面,多数情况下成本也较低,而且可以得到持续的版本升级支持。

此外,在某些紧急情况下,如企业内部员工突然离职时,软件提供商通常会根据协议提供必要的支持。

商品化软件通常可以灵活配置,以满足不同企业的需求。

这种灵活性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可以满足企业不断变化的需要,但另一方面它也容易因不适当的配置而导致错误,而且灵活性越好的软件对硬件平台的配置要求也越高。

一些企业倾向于进行更多的定制开发,但这样做的代价高昂而且会给产品升级带来问题。

大型软件系统的采购通常应经过以下步骤:

可行性研究阶段。

确定需求和潜在的软件提供商;

邀请报价(RFQs)或请求建议(RFPs)阶段。

向所有合格的软件提供商发出RFQ或RFP请求;

确定少量候选软件提供商。

遴选软件商的关键指标包括软件系统的稳定性和长期发展性、现有客户的数量和满意度、质量控制和维护标准等;

招标。

价格不应当是确定软件商的首要因素;

在不进行任何定制的情况下,软件至少应能满足80%以上的需求,其中包括前十项最重要的需求。

签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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