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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社区自治的法律基础及其完善

摘要

社区自治的全称是社区居民自治,其来源于早期的居民自治形式——居民委员会。

1949年10月23日的浙江省杭州市成立我国第一个城市居民委员会。

之后,武汉、成都市也相继成立了居民委员会。

社区是国家与社会的接口。

社区居民委员会,是我国城市基层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它不是政府,也不是政府的派出机关,但它与政府的关系是血肉相连、鱼水不可分的。

,我国社区法律基础的完善虽然关键在于修改全国层面的《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但是这并不等于其仅仅与国家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

法律的修改和完善,正确的途径应当是自下而上,而不是自上而下。

关键词:

社区居民自治,居民委员会,自治,精河县

 

ABSTRACT

Thecommunityautonomousfulltitleisthecommunityinhabitantsautonomous,itoriginatesfromtheearlyinhabitantautonomousform--residents'committee.October23,1949ZhejiangProvinceHangzhouestablishedourcountryfirstmunicipalresident'scommittee.Afterwards,Wuhan,Chengduoneafteranotherhavealsoestablishedtheresidents'committee.Thecommunityisnationalandsociety'sconnection.Thecommunityresidents'committee,isourcountrycitybasicunitmassautonomousorganization,itisnotthegovernment,alsoisnotthegovernmentsendsouttheinstitution,butitisascloseasfleshandblood,thefishwaternotnotseparablewithgovernment'srelations.Ourcountrycommunitylawfoundationconsummationalthoughthekeyliesinrevisesthenationalstratificationplane"Residents'committeeConstitutivelaw",butthiswasnotequaltoitmerely(NPCanditsStandingCommittee)concernswithCountryLegislature.Thelegalrevisionandtheconsummation,thecorrectwaymustbefrombottomtotop,butisnotfromthetopdownward.

Keywords:

Communityinhabitantsautonomous,residents'committee,autonomous,JingheRivercounty

目录

前言I

1.法律的历史起源和发展1

2.居委会自治的本质4

2.1社区建设与居委会自治4

2.2居委会自治的法理本质4

3.居委会自治的法律渊源6

3.1《宪法》6

3.2法律7

3.3地方性的规范性文件8

4.社区自治法律中存在的若干问题10

5.完善社区自治法律基础的建议12

6.精河县在完善社区法律基础中的角色14

结论15

致谢16

参考文献17

前言

论文研究主题是:

什么是城市社区自治以及怎样推进城市社区自治。

论文研究的具体问题包括:

(1)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城市社区建设的深刻背景和内在机理是什么?

(2)如何正确理解城市社区自治的内涵?

(3)城市社区自治有哪些具体形式以及各种形式走向自治需要具备哪些制度规则?

要回答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城市社区建设的深刻背景和内在机理,必须从宏观角度即从中国体制改革和社会结构变迁的角度来分析。

论文根据需求结构与供给结构的相互适应性关系,将社会结构划分为国家、市场、社区三元结构,并解释了三者之间在功能、组织、目标、协调机制上的区别,从而深刻揭示社区在满足居民需求中不可替代的功能。

社区建设既是满足居民需求的客观需要,更是中国体制改革所带来的社会结构变迁的必然结果。

由计划经济体制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结构也随之由“国家一元化结构”向“国家、市场、社区二元化结构”过渡,从国家吞噬社区转变为“单位”衰落而社区兴起以及“单位制”解体而社区自治发育。

同时,社区建设和社区自治是进一步促进国家、市场、社区三者之间分化的动力和重要途径,是21世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主题。

1.法律的历史起源和发展

社区(community)一词源于拉丁文,于20世纪30年代由我国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先生引入我国。

费孝通先生将社区定义为:

社区是若干社会群体(家族、氏族)或社会组织(机关、团体)聚集在某一地域里所形成的一个生活上相互关联的大集体。

社区是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是宏观社会的一个缩影。

社区由一定数量的、具有某些共性的人群组成,他们的共性可包括:

共同的地理环境、生活服务设施、文化背景及生活方式、生活制度及管理机构等。

在我国,城市社区一般指街道、居委会。

社区自治的全称是社区居民自治,其来源于早期的居民自治形式——居民委员会。

1949年10月23日的浙江省杭州市成立我国第一个城市居民委员会。

之后,武汉、成都市也相继成立了居民委员会。

我国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在新中国成立后的民主实践中逐步形成的,并首先发育于城市。

城市居民委员会这一重要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就在一些大城市中产生了。

建国之初,新生的人民民主专政政权面临着十分艰巨的任务。

一方面,要肃清一切敌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反动势力的破坏活动;另一方面,要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的积极性。

要实现上述目标,建立有效的基层政权组织形式就显得极其重要。

城市居民委员会在这种情况下应运而生。

1949年底到1950年初,在一些城市中出现了由群众自己组织起来的防护队、防盗队和居民组等名称不一的群众性自治组织。

1950年3月,天津市根据居民居住状况建立了居民委员会。

同时期,在湖北省武汉市的部分街道也开始建立了居民代表委员会和居民小组。

1951年,上海市将2007多具有自治性质的联防服务队改为居民委员会,并明确居民委员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

但是,此时居民委员会的特点是,各地的规模不太一样,职能也不统一,有的居民委员会的领导整日陷入繁忙的工作事务之中,有的居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则利用手中的权力大搞乱筹款、乱募捐活动等。

为了克服此类不正常的现象,1953年6月8日,彭真同志给毛泽东等中央领导同志专门写了一个报告,即《关于城市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组织和经费问题的报告》。

报告指出,城市街道居民委员会这一组织是需要建立的。

它的性质应当是群众性自治组织,而不是基层政权组织。

它的主要任务应当是把工厂、商店、机关、学校以外的街道居民组织起来,在居民自愿的原则下,办理有关居民的公共福利事务,宣传政府的政策和法令,发动居民响应政府的号召,向基层政权反映居民的意见。

居民委员会应当由居民小组通过选举产生,在城市基层政权或者派出机关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工作。

但它在组织上并不是基层政权的下属机关,因此,不应交付太多的事情让它办。

毛泽东及其他中央领导同志同意了这个报告。

此后,各城市都陆续建立了居民委员会组织,名称也逐渐趋向统一,其性质都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1954年12月召开的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制定并颁布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一次用法律的形式肯定了居民委员会的性质、地位和作用。

这个条例的贯彻和实施,有力地推动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的建设和发展。

到1956年底,城市居民委员会不但在全国各个城市普遍建立起来,而且得到了进一步巩固和发展。

众所周知的原因,1958年以后,基本上每个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发展均遭受了挫折,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居民委员会制度在文化大革命期间荡然无存,许多居民委员会被改名为“革命居民委员会”,成为阶级斗争的工具,违背了居民自治的原则。

这一状况在文化大革命结束之后得到纠正。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得到了全面的恢复和发展。

1980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重新公布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

198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公布了1954年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

1982年,现行《宪法》在总结我国居民委员会实行群众自治经验的基础上,首次以根本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居民委员会的性质、任务和作用。

根据现行《宪法》的规定,全国各地对城市居民委员会的组织进行了整顿,并建立了符合现行宪法规定的体现城市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精神的城市居民委员会,健全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的组织机构和各项规章制度。

1982年《宪法》正式在国家根本大法的层面上确定了居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从此我国社区居民自治的建设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

社区居民自治已经成为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

为了充分保障城市居民的自治和各项民主权利,在经过多年调查研究和总结《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实施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1989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这标志着我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的组织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全面发展的时期。

截至2006年底,全国共有居委会80717个,居民小组123.5万个。

2.居委会自治的本质

2.1社区建设与居委会自治

应该说,从社区建设提出至今,我国城市社区管理组织已经得到了长足的发展。

突出表现在几个方面:

一是制度上的保证。

1998年7月,配合国家政治体制改革与政府机构调整,国务院正式赋予新组建的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指导社区管理工作,推动社区建设”的职能,从而在制度上保证了我国社区建设的健康发展。

二是将原有的市、区、街纵向城市管理体制引入社区,初步形成了以“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落实”为主要特征,兼具各地特色的社区建设管理组织方式,如青岛市建立了以民政系统为主导的社区管理组织体系,且市、区、街、居四个层次均实行“一把手工程”。

石家庄市专门成立了市区工作委员会,负责对全市社区工作的宏观策划、政策研究、综合协调、指导监督等任务。

南京鼓楼区委、区政府以社区党建联席会和社区建设发展委员会的组织形式,将辖区内有影响的部门和单位联接起来,通过确立全区的社区建设目标、确定社区建设的重大项目,协调社区建设中的有关问题等方式,实现社区单位的有效整合等。

三是确立了街道办事处在社区管理中的主导地位。

以北京市为例,市政府明确提出了“一确立、两赋予、三分开”的改革思路,即:

确立街道办事处对辖区管理负总责的地位;统揽辖区内的地区性、社会性、公益性、群众性工作;实现政企、政事、政社分开。

四是各地区都在积极探索基层社区组织的制度创新,例如沈阳市去年出台了《关于加强社区建设的意见》,强调要在全市普遍建立新型的基层社区组织结构,包括:

建立社区党组织,对不在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从事社区服务事业或在民办非企业和小型民办企业工作、以及处于离退休、待岗等情况的党员实行属地管理;建立社区居民大会或居民代表会议制度;建立社区管理委员会(依法选举产生的居民委员会);探索建立社区的协商议事机构等。

许多城市通过采取选派、招聘、直选等方式,调整居委会人员结构,加强居委会组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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