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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第一案代理词

《大家说法》2009年06月08日

家庭冷暴力致妻子跳楼第一案代理词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我现根据庭审中法庭调查的情况,结合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关于本案的事实和被告的责任

请审判长充分注意第一被告在第一次庭审时所陈述与在侦查机关的询问下的陈述有明显的不同。

在侦查机关的询问中,第一被告说吵架时“赵甜比较激动,我也很生气”。

承认听到赵甜说过“自己跳楼自杀”的话。

而在第一次开庭时,被告说吵架不激烈,赵甜在跳楼自杀前没有自杀的意思表示。

还有关于室内窗口下的摆设情况,被告在第一次开庭时所述,与侦查机关现场所拍摄的照片中所反映的情况也明显不同。

第一被告这二个板本的陈述都有避重就轻、推逃责任的方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六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

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夫妻双方,一方比较激动,一方很生气时,吵架不可能不激烈。

同样,在这样杂乱的小屋内,只有第一被告夫妻二人,妻子爬窗跳楼,要跨越过很多障碍物去爬窗,开窗也会有明显的声音,但第一被告竟没有查觉到,这不附合一般规律。

一个人希望得到更多的关爱,说明她是热爱生活的。

一个热爱生活的人,在跳楼自杀前不和她爱的人说出要死的原因,这不附合常理。

激烈吵架后,赵甜告诉第一被告,想跳楼自杀。

第一被告却不予理采,过分自信不可能发生跳楼事件,这种冷漠态度,实质为冷暴力,导致越甜心寒意冷,她感到自己一直心爱着的丈夫不再在乎她的存在,绝望之下失去理智,导致跳楼-死亡结果的发生。

从侦查机关调查的情况和法庭调查的情况,结合法律规定综合分析可以得出一个结果:

被告,特别是第一被告对赵甜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理由是:

《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是家庭成员之间的义务,这种帮助和维护的范围不应当是只局限在物质方面。

精神方面的帮助,在生活压力特别大的当今社会,显得尤为重要。

第一被告的经常夜不归宿的行为,导致夫妻双方发生激烈争吵,争吵到次日凌晨。

在一个几十平米的房间里,第二、三被告应当可以听到儿子与儿妻争吵的情况,但第二、三被告也不出面劝阻和劝解,不履行帮助和维护的义务,采取冷漠的方式对待,其不作为的行为,导致第一被告与赵甜的矛盾不能即时化解,导致赵甜看不到和好的希望,这也是赵甜自杀的原因之一。

由于第一被告与赵甜生气吵架在先,而且在吵架过程中赵甜说过要跳楼自杀。

所以,第一被告在与赵甜发生激烈吵架后,应当密切注意赵甜的情绪,对赵甜下床-开窗-爬上窗等一系列动作应当有注意的义务。

注意到赵甜的情绪和这一系列异常动作后,也有积极劝阻和救助的义务。

通过的劝阻和救助,帮助赵甜走出自杀的阴霾,也属于一种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的“帮助”义务。

然而,第一被告不尽注意义务,或者是虽然注意到,但过份自信不可能会真的发生跳楼自杀事件,而不予理彩。

这实质是一种“冷暴力”,是不作为的侵权行为,这是导致赵甜死亡的主要原因之一。

本案给人们的启示是,家庭冷暴力也是一种杀人不带血的刀,是很可怕的。

假设第一被告在以前的生气吵架后,对妻子多一点关爱,或将妻子说跳楼的情况及时告诉父母、岳父岳母,及早进行心理干预,悲剧还会发生吗?

假设第一被告在这次的生气吵架后,能及时关注妻子的情绪,在听到她说有跳楼的想法后,拥抱着妻子说一声我爱你,这种悲剧也一定不会发生。

假设第二、三被告,积极劝解儿子和儿媳,悲剧也不可能发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的第一条规定:

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规定: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所以,三被告的不作为,直接结合发生了同一损害后果,属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二、关于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2008年度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725元,24725元*20=494500元。

对于死亡赔偿金,原告只提出150000元。

事件发生后,原告夫妻精神受到巨大打击,这是原告夫妻唯一的孩子。

第一原告本身有残疾,第二原告也是慢性病緾身,些事件导致原告天天失眠,经常精神恍忽,近乎崩溃。

死者的爷爷、奶奶年逾八旬,现在还不敢让他们知道孙女的情况,原告还的天天强作笑脸,应付二位老人思念孙女的询问,这种情况能隐满多久,还是未知数,一旦二位老人知道了此事件,悲剧还会在二位老人身上发生。

为此,二原告天天还背负着这样的精神压力。

但原告只提出了50000元的精神抚慰金。

二项合计才只有200000元,不到死亡赔偿金的二分之一。

所以,原告的诉讼请求并不过分,请审判长全面支持。

以上意见,敬请采纳。

原告代理律师:

卜祥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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