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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会计核算资料真实性,准确性的监督;

(7)经济活动合法性的监督。

3、监控管理职能监察工作监控检查的重点内容为影响本单位工作效能的业务事项或管理过程、各项业务政策或细则的执行情况,包括分配方案、人员考核、内部管理、费用开支的合规性和统计数据的检查等。

4、指导职能督查室在对总部各部门和子公司进行监督、审核以后,提出整改意见,指导和协助总部各部门和子公司提高管理能力。

第四章内部监察机构的职责

第九条制定和完善公司内部监察工作制度,编制年度内部监察工作计划;

第十条对集团总部、各子公司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十一条对公司领导层研究确定的各项方针、政策及管理行为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对总部各部门、各子公司负责人或财务负责人等经理级以上人员进行任期经济责任监察或离任经济责任监察;

第十三条指导、监督和检查各子公司的内部监察工作;

第十四条对招投标、基建工程和重大技术改造、大修等项目进行过程监督;

第十五条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的部门或子公司进行专项经济责任监察工作;

第十六条受理员工对违规、违纪行为的检举;

第十七条受理员工对现有管理、营运机制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第十八条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公司制度、损失浪费行为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第十九条监督被监察对象严格执行监察决定;

第二十条总结监察工作经验、交流监察工作信息。

第五章内部监察部门的主要权限

第二十一条督查室在履行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2、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3、责令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对监控检查中发现相关人员的违规违纪等不良信用行为,应当据实记录。

第二十三条督查室依据有关规定作出的监察决定,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执行。

督查室依据有关规定提出的监察建议,有关部门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

第二十四条督查室对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较好、内部管理规范的单位,应当给予表扬,对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方法建议在公司范围内推广。

第二十五条对控告、检举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功人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六章内部监察工作程序

第二十六条监察立项

1、监察立项

监察立项是指确定具体的内部监察项目,即监察对象。

监察对象包括集团下属的各子公司,集团内部的各职能部门,各项经营活动或项目、系统,经理级以上人员等。

监察对象的选择一般由以下三种方式决定:

(1)集团总经理办公室督查室通过对集团的经营活动进行系统地分析风险来制定年度内部监察工作计划表,经批准后逐项实施,并报人力资源中心备案;

(2)由集团总经理或执行总经理下达的计划外专项监察任务;

(3)由集团中心总监或被监察者提出监察要求,经批准实施监察业务。

2、监察立项批准

对于已立项的监察项目,督查室应在监察实施前以正式报告的形式报集团总经理/执行总经理审核、批准。

第二十七条监察准备

在确定内部监察事项后,监察人员开始监察准备工作,制订监察计划。

监察准备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1、初步确定具体监察目标和范围

(1)内部监察的总目标是审查和评价集团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协助集团组织的成员有效地履行自身的职责。

针对已确定的具体监察任务,监察人员应制定具体的监察目标以有助于拟定监察方案和监察工作结束后的监察评价。

(2)内部监察的范围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公司内部控制系统的恰当性、有效性;

财务会计信息、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可靠性;

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

资产的完整和利用情况;

工程项目的预(概)、决算情况;

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可控性和效益性;

对法律、法规及政策、计划的遵守、执行情况。

监察人员应根据具体的监察任务确定具体的监察范围以确保监察目标的实现。

2、研究背景资料

在制定监察计划时应收集、研究监察对象的背景资料。

当监察对象为集团子公司、职能部门时,背景资料主要包括其组织结构、经营管理情况、管理人员相关资料、定期的财务报告、有关的政策法规和预算资料等。

当监察对象为某一项目、系统时,背景资料主要指其立项、预算资料、合同及相关责任人资料等。

当监察对象为某岗位人员时,背景资料主要指该岗位的职责、负责的项目完成情况、履职情况等。

如果在以前年度实施过内部监察,则应调阅以前的监察文件,关注以前的监察发现及监察对象对监察建议的态度。

3、成立监察小组并确定监察时间

不同的监察项目要求监察人员具备不同的知识和技能,根据实际业务的需要,监察部门应安排适当的监察人员,指定监察项目负责人,成立监察小组,并对监察工作进行具体的安排。

监察小组成立的同时,应初步确定监察时间,包括监察开始的时间、外勤工作时间、监察结束及监察报告的提出时间。

4、准备初步监察方案

监察方案是说明监察目标、范围和具体进行的程序。

完成监察工作后,监察方案是监察工作的记录。

监察方案在计划监察工作时由监察负责人初步制定,并在监察工作实际进行中根据需要进行修改和调整。

在被监察单位背景资料不全或实施突击性检查等情况下,监察人员也可以在监察过程中制订和完善监察方案。

5、计划监察报告的提交方式、时间和对象

6、发出监察通知书

在监察前,监察人员应通知被监察单位进行监察的时间、监察目标和范围,并要求被监察单位及时准备相关的文件、报表和其他资料、告知需要配合的相关事项。

在经授权实施突击监察的情况下,监察部门可不预先通知被监察单位。

以上为监察工作的准备阶段,完成准备工作后,监察工作即进入外勤工作阶段。

第二十八条初步调查

1、监察座谈会

监察开始前,监察人员应与被监察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召开监察座谈会。

了解基本情况,说明监察的目标和范围以及监察中需要提供的各种资料和需要协助的范围等。

2、实地考察

监察人员应实地观察被监察单位的经营地点、设备、职员及业务情况,对被监察单位的业务活动获得感性认识。

3、研究文件资料

对被监察单位提供的及实地考察过程中得到的文件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并进行查阅、研究。

4、编写初步调查说明书

初步调查完成后,监察人员应编写简要的初步调查说明书,概括被监察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初步调查的实施情况。

第二十九条分析性程序及符合性测试

1、分析性程序(比较、比率和趋势分析)

监察人员应根据财务报表和有关业务(项目)数据计算相关比率、趋势变动,用定量的方法更好地理解被监察单位的经营状况,或项目的实施和完成情况,或被监察人员的。

主要的分析、比较包括但不限于:

(1)实际与预算的比较;

(2)年度内各月份数据的比较及趋势分析;

(3)年度间数据的比较及趋势分析;

(4)账户间关系分析;

(5)财务和经营比率与前期、同类经营机构的分析比较。

监察人员通过比较和分析各项指标所发现的异常情况,应引起充分关注,从而有针对性地采取更详细的监察程序来审查重点领域。

2、描述和分析内部控制设计的恰当性

监察人员应采用绘制流程图、文字说明等方式描述被监察单位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

监察人员应在认真研究、分析被监察单位现有内部控制系统的相关制度、规定等文件的情况下,对内部控制系统设计的恰当性进行评价。

3、初步分析和评价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

(1)监察人员可采用内部控制调查表或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获得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的相关信息。

(2)监察人员可采用对经营活动进行“穿行测试”或小样本测试的方式,初步评价内部控制系统的执行情况。

“穿行测试”是监察人员针对关键控制点,选取一定的交易和经营活动进行程序测试或文件测试(根据组织的记录来追踪选定测试项目的整个过程)。

小样本测试是选择较少的样本量对选定项目进行测试、复核,以测试真实性,了解经营活动或项目实施的实际处理是否与预期一致。

(3)研究信息系统的控制制度、进行信息系统的相关测试。

信息系统的内部控制涉及到被监察活动的信息收集、处理、传递和保管各个环节。

尤其是集团各下属子公司和部门的信息系统控制的有效性、恰当性直接影响其资金、资产安全及财务信息等的准确、完整性。

监察人员应对被监察单位信息系统的内控制度进行全面熟悉与分析,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关的测试。

(4)分析重大风险领域,确定重点监察的范围及方法。

通过对内部控制系统进行描述和测试后,监察人员应对被监察单位的内部控制情况进行分析并做出初步评价,评估风险,确定控制薄弱环节以及监察的重点。

第三十条实质性测试及详细审查

1、实质性测试及详细检查

实质性测试及详细检查是在对内部控制的初步评价基础上,运用适当的监察技术详细审查、评价被监察单位的经营活动。

2、监察证据的收集及判断

监察人员应收集充分的、可靠的、相关的和有用的监察证据(包括文件、函证、笔录、复算、询问等),进行审核、分析与研究,形成监察判断。

一般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加总相关明细账户余额与总账余额比较核对二者是否一致。

(2)运用统计抽样,抽查会计记录,从凭证到账户。

(3)巡视库房,抽查清点库存物品等账面存货,确定存货的保管情况以及存货资产的存在性、完整性及计价的准确性。

(4)清查固定资产,确定资产的管理、使用情况以及增减值情况。

(5)盘点现金,核对银行存款余额,确定货币资金的安全性及账实核对情况。

(6)函证主要往来账户余额,选取无法函证或未取得回函的重要账户实行替代程序,确定往来结算的准确性。

(7)审核收费系统的收入日报表、商品销售日报表、现金收入日报表,交叉核对并与系统核对一致。

(8)审核各类经济合同,对重要合同签订的招、投标及执行情况进行审查与评价。

(9)审查工程的预、决算资料,复算工程量,确定工程支出的合理性、准确性。

(10)检查采购计划、采购合同与发票、入库单、付款支票是否一致。

(11)采用分析性复核程序,审查成本计算的准确性、折旧计提的正确性等。

(12)检查涉税项目,确定被监察单位是否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税款。

(13)审核费用的发生情况、审批手续,确定其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

(14)其他监察程序

监察工作人员在调查工作中全面收集证据,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辩解。

监察人员在监察工作中必须做好工作底稿,记录监察过程,各种旁证材料齐全,作好调查记录并应有相关人员的签名。

第三十一条监察发现和监察建议

内部监察人员通过执行初步调查、符合性测试和详细审查,收集适当的、有用的及相关的监察证据,并通过分析与评价形成监察发现,并提出适当的监察建议。

1、监察发现

监察发现应包括事实、标准及期望、原因及结果。

事实是指在监察过程中监察人员发现的实际情况、相关问题。

标准及期望是指评价这些问题所依据的相关政策、规范、考核目标、预算指标等。

原因是监察人员分析的实际情况与相关标准产生差异的原因。

结果是指实际情况与标准产生差异造成的影响及相关风险。

监察人员应用书面文字、相关图表等详细阐述相关的监察发现,监察人员成文的监察发现应有相关的监察证据来支持。

2、监察建议

监察人员应根据具体的内部控制情况及相关的监察发现提出具体的、适当的监察建议,以利于被监察单位完善内部控制、降低经营风险。

第三十二条监察报告

1、监察复核与监督

监察项目负责人应对监察人员的监察工作底稿及收集的相关证明资料进行详细的复核,并对监察人员实施的相关监察程序进行适当的监督和管理。

2、整理监察工作底稿并编写意见交换稿

(1)外勤工作中,监察人员应对编制的监察工作底稿及收集的相关文件、报表、记录等证据资料及时整理、归类。

监察人员应根据统一的标准对监察工作底稿及证据资料编制索引号,以便查阅。

(2)召开退出会议前,监察项目负责人应编写详细的意见交换稿,也可以编制监察报告初稿代替。

意见交换稿应简要说明项目的监察目标、监察范围、实施的监察程序,并对具体的监察发现和初步的监察建议进行详细阐述。

3、交换意见

与被监察单位或人员的沟通包括重大问题的沟通及退出会议上的意见交换。

(1)重大问题主要是指,在监察过程中发现的正在进行的重大违规或对集团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被监察单位马上采取相关的措施。

监察人员应根据具体情况分析所发现问题的实质及影响,确定沟通的对象,并报集团总经理或执行总经理批准。

(2)召开退出会议,就相关监察发现与监察建议与被监察单位交换意见;

或与被监察人员进行谈话。

外勤工作结束前,监察人员应与被监察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召开退出会议或与被监察人员进行谈话,就意见交换稿上的相关问题听取被监察单位或与被监察人员的解释与意见,并详细记录。

双方应在意见交换书上签名确认。

对在有关问题上的不同意见,可由被监察单位或与被监察人员进行书面陈述并交与监察人员与监察人员的监察发现与建议一齐归档,以便查阅、分析。

4、编制正式监察报告

外勤工作结束后,监察项目负责人应及时编制正式的监察报告。

正式的监察报告是在意见交换稿的基础上根据与被监察单位沟通的结果,正式编制完成。

监察报告应用简捷、扼要的文字阐述监察目标、监察范围、监察人员执行的监察程序以及监察结论,并适当地表明监察人员的意见。

被监察单位对监察结论和建议的看法,也可根据需要包括在监察报告中。

5、审核并报送监察报告

总经理办公室经理应对监察报告及相关的监察资料进行详细审核,确认后正式报送给集团总经理或执行总经理,并对监察结果进行简要的口头汇报。

督查室也应将经批准的监察报告送与被监察单位并确认其已收到。

第三十三条由于情况变化或有新的重要数据,被监察对象须立刻上报督查室审核,由总经理决定原监察报告修改或继续执行。

第三十四条由监察工作人员根据监察结果做出处理决定,经总经理批准后公布。

第三十五条将处理决定移交人力行政中心,作为绩效考核参考依据。

第三十六条后续监察

在出具了正式的监察报告后,监察部门应关注被监察单位或被监察人员对监察结果及集团总经理、执行总经理对相关事项处理决定的态度。

在认为合适的一段时间以后,由监察人员对被监察单位实施后续监察,确定监察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得到了恰当的解决。

对于暂时无法解决的问题是否告知并得到了集团总经理、执行总经理的批准。

监察人员应对相关的风险进行评价,并将后续监察的结果及相关的风险评价报告集团总经理、执行总经理。

第三十七条监察评价

监察评价是指督查室主管(总经理办公室经理)对具体监察项目的执行情况、监察方法、监察程序及监察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的总结、评价。

监察评价由监察人员的自我评价、监察项目负责人的项目评价及总经理办公室经理或督查室主管的总结评价三个层次构成。

每一个监察项目完成之后,总经理办公室经理或督查室主管都应督促监察人员、监察项目负责人及时做出书面总结、评价,总经理办公室经理或督查室主管也应根据实际情况签署相关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八条监察档案

完成以上九个步骤后,监察人员必须在一个月内对监察报告以及工作底稿附件等监察资料进行整理、装订、编号,形成内部监察档案,并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保管。

第三十九条监察工作人员办理的监察事项与本人及其亲属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监察事项的,应当回避。

第四十条在监察过程中确认有违法、违纪事实,监察工作人员须写入监察报告由上级领导审批。

监察人员或监察小组做出的重要监察决定和提出的重要监察建议,也要报上级领导批准。

第四十一条督查室对立案调查的案件,经调查认定违法、违纪事实不存在,或者不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予撤销,并告之被调查部门和被调查人员所在单位。

第四十二条监察决定、监察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部门、子公司或者有关人员。

有关部门、子公司和人员应当自收到监察决定或者监察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执行监察决定或者采纳监察建议的情况通报督查室。

第四十三条对监察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监察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公司督查室申请复审,督查室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审决定;

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部门申请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

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四条对成绩显著的监察工作人员,检举揭发违反财经法规的有关人员,公司按相关规定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四十五条被监察的部门、子公司和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对直接责任人和其部门、子公司负责人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证据的;

(二)利用职权包庇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故意拖延或者拒绝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材料和其他必要情况的;

(四)拒绝在规定时间和地点就督查室所提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的;

(五)拒不执行监察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

(六)阻挠、抗拒监察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

(七)对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和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

对于违反这些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公司将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若与公司其他规定相抵触的,以本制度的内容为准;

若有法律、法规专门规定的,则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各子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参照本制度制定子公司的内部监察管理制度。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的附件有:

附件1:

附件2:

第四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本制度由集团总部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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