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银行控货融资业务管理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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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业务额度管理。
对于控货融资业务的参与各方应进—2—
行业务额度管理,包括客户、供货商、监管方。
控货融资业务专项授信。
叙作控货融资业务的客户应获得本行的专项授信,授信形式包括对外基本授信、内部授信或是特别授信。
该专项授信纳入本行统一授信管理,按照本行客户授信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规范授信管理,提高授信质量。
供货商业务合作额度。
本行应对合作保兑仓业务的供货商合理核定其业务合作额度,着重评判其生产能力和履约能力。
监管方监管额度。
本行应根据监管方的仓储监管服务能力和偿付能力合理核定其监管额度。
第七条控货融资业务专项授信额度应根据客户的资信状况和业务规模合理核定,与客户实际流动资金需求相匹配。
授信业务项下单笔信用业务均为短期融资,具体期限视标的货物周转时间而定,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进口控货开证业务中的远期信用证期限不超过180天。
第八条融资利率和收费标准的制定应综合考虑具体业务的风险度以及业务办理的繁杂程度。
业务涉及的仓储费(保管费)、监管费和保险费等由客户承担,并在本行与客户签订的合同、协议中明确约定。
第九条资金流向管理。
本行应监控控货融资业务授信项下资金流向,存货环节融资用于满足客户短期流动资金需求,订货环节融资仅限于向客户上游供货商支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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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业务对象基本要求
第十条叙作控货融资业务的客户除应满足本行客户授信的基本规定外,还应符合拥有长期稳定的购销渠道、销售额较大、现金流量稳定等条件,其中:
(一)贸易型企业:
1、行业经验三年以上且近两年连续赢利;
2、如属外贸型企业,其进出口额逐年递增、经营用于质押的货物两年以上且无库存积压现象、无逃套汇、骗税走私等不良资信状况。
(二)生产型企业:
1、近三年连续正常经营且近两年连续赢利;
2、主营产品销售顺畅、应收账款周转速度和存货周转率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
第十一条客户实际控制人和高级管理人员资信良好、重信誉、守信用,经营管理能力强,从业时间长、经验丰富。
第十二条叙作进口控货开证业务的,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客户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与本行已建立国际结算业务往来;
2、贸易背景真实,进口货物、手续及单据符合国家外贸、外汇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
3、信用证项下的进口商品为其主营商品,正常情况下可依靠进口商品的销售收入进行信用证项下付汇或偿还本行融资。
第十三条下列情况之一的,禁止叙作进口控货开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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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真实贸易背景;
(二)进口业务或进口单据存在欺诈嫌疑;
(三)不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结售付汇管理、收付汇核销管理及其他外汇管理政策规定的;
(四)其他本行认为不符合条件的业务。
第三章监管方
第十四条监管方是指本行认可的,与授信客户无关联关系,能够提供专业化仓储监管服务,愿意接受本行委托,代为占有、监管本行质押货物的物流仓储企业或其他拥有仓储监管服务能力的机构。
第十五条本行对监管方的管理原则:
分级评定、分类合作、动态调整。
分级评定:
本行依据监管方的监管资质、合作情况、仓储监管服务能力和偿付能力进行合作等级评定,并确定其评级期间最高监管额度;
合作等级评定包括初始评级和跟踪评级。
分类合作,根据监管方的合作等级、以及监管商品种类、业务合作模式、监管流程选择不同的监管方开展业务合作;
动态调整,本行应每季度对合作监管方进行合作等级跟踪评定,并予以调整合作方式和业务监管额度,乃至退出合作。
第十六条监管方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仓储经营资格,能够—5—
独立提供专业的货物监管服务。
如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则应获得其母公司准许其开办质押货物监管业务的书面授权,且其母公司应已经本行认可为监管方。
(二)连续经营年限三年以上,其中经营质押货物监管业务两年以上。
(三)合规经营、内部控制严密、管理规范,出库、入库和仓储管理制度健全,管理电子化程度较高。
(四)实力雄厚,对违约责任具有较强的偿付能力。
(五)信用记录良好,未发生过质押物监管纠纷或其它道德风险。
(六)有较专业的监管人员,对于所监管货物的规格、质量、等级有一定的辨别能力。
监管人员管理制度较完善,定期轮岗,且至少每半年轮换一次。
(七)有较为完善的商品检验、化验制度和质量检测技术及设备。
(八)对本行质押物建有分账册或专门的账页。
(九)符合本行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十七条监管方准入管理
监管方准入管理由总分行控货融资业务管理职能部门负责。
其中,总行控货融资业务管理部门为总行公司业务管理部门,为主负责推荐、营销全国性大型物流企业,组织签订总对总合作协议等。
各分行控货融资业务管理职能部门负责辖内区域性监管方—6—
的准入管理。
其中,叙作输出监管业务的监管方限定为已与总行签订了总对总合作协议的监管方,对其他叙作输出监管业务的监管方,分行应进行尽职调查,撰写申请报告,分行审核通过后报总行审批。
报告内容包括:
监管方注册资本,仓储监管资格,仓储面积,制度建设和内控情况,员工人数和主要管理人员情况,监管历史,与同业合作情况,以往监管的货物品种,分行确定的监管额度、质押货物和拟合作的模式等。
第十八条优先选择与本行签订总对总合作协议的全国性大型物流企业、与银行合作过此类业务的监管方等作为本行动产(仓单)质押授信业务的监管方。
第十九条存放本行质押货物的仓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营条件上有一定的优势,水、电、消防、环保、防爆等方面的已通过主管部门验收。
(二)所在区域便于本行监控和检查。
(三)库房门、窗、墙牢固,具备基本的防盗条件,安保人员全天候24小时不间断值班。
(四)消防设施配备齐全,对存放有特殊要求的货物,还必须具备防潮、防霉变、防洪涝、抗震条件。
(五)备有电话、传真、互联网等通讯设施,保证信息交流畅通。
(六)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建立货物进出明细帐,负责存放—7—
货物的收、发和日常管理。
(七)符合本行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四章货物和质押率
第二十条叙作控货融资业务的货物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货物产权明晰、完整、合法、有效,无瑕疵,无其他抵质押或第三方监管行为,不存在产权纠纷或其他法律纠纷,不存在被查封、查扣情况。
(二)物理、化学性质稳定,便于储存和保管,品质和数量不易受仓储影响。
(三)市场价格相对稳定,价格需求弹性大,销路通畅,用途广,易变现。
(四)货物规格明确,标准化程度高,便于计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五)货物应有可确定其实际价值的明确依据,可以是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进口报关单、商检证明、货运单、质量合格证明书、完税证明等。
(六)不属于技术更新迅速的商品、被替代性强的商品、非标准化商品、国家限制或禁止流通的商品。
第二十一条仓单必须由本行认可的仓储企业出具,并应记载以下事项:
(一)存货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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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
(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四)储存场所。
(五)储存期间。
(六)仓储费。
(七)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第二十二条按照客户购入价和当前市价孰低原则审慎确定质物价值,本行可根据情况予以调整。
购入价的认定以发票价为基础,若质物购入价的未有明确依据或该依据不足以支持,可由控货融资业务管理部门评估认定,必要时由客户聘请本行认可的专业机构对其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客户承担。
第二十三条按质物的类别、品种分别确定最高质押率,最高不得超过70%。
本着谨慎的原则,确定质押率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一)质物的种类和变现难易程度。
(二)质物在一定时期内价格波动区间,价格波动幅度。
(三)当前市场价格相对高低、国际国内市场供求关系及价格走势预测。
(四)处置质物环节是否需要缴纳税款。
(五)仓储期间的监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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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影响质物实际价值和变现价格的其他因素。
第五章业务办理基本规定
第二十四条基本业务模式
(一)动产质押授信业务,即客户以合法所有的货物质押给本行,监管方受托监管质押货物,本行据此给于客户融资。
该业务根据质物提取和置换方式的不同,分为:
1、逐笔控制模式,该模式下,任意一笔质物的提取与更换须经经本行同意,且监管方按本行的书面通知予以办理质物的提取与更换;
2、总量控制模式,即本行设定质物最低价值,质物价值超出本行设定的质物最低价值时,客户就超出部分申请提取或置换的,可委托监管方审核;
质物价值等于质物最低价值时,任意一笔质物的提取须经本行同意。
监管方占有、监管下的质物价值始终不得低于本行设定的质物最低价值。
按监管方监管仓库的不同类型可分为:
1、监管方自有仓库监管模式,即监管方通过自有仓库(自身所有或租用第三方的仓库)进行质押货物的仓储和监管;
2、监管方输出监管模式,即监管方合法租用客户或其关联方的仓库进行质押货物的仓储和监管。
(二)仓单质押授信业务,即客户以合法所有的仓单进行设定质押背书并将仓单交付给本行,监管方受托监管质押仓单项下货物,本行据此给予客户融资。
(三)标准仓单质押授信业务,即客户以合法所有的仓单进—10—
行设定质押,并在商品期货交易所完成质押登记手续,本行据此给予客户融资。
(四)保兑仓业务,即本行与客户及其供货商通过签订三方业务合作协议,本行给予客户融资用于其订货资金需求,客户增加保证金或还款申请提货,供货商按本行通知发货,并辅以回购、退款等信用增级措施。
(五)进口控货开证业务,即本行应客户(进口商)申请,在对信用证项下的未来货权进行有效控制的基础上,部分免收申请人的开证保证金,为其办理的开证业务。
第二十五条监管方监管额度管理。
分行控货融资业务管理部门联合经办机构调查监管方的监管资格、市场地位、监管规模、经营水平和内控情况等,以及仓库的面积、出租率和货物年吞吐量等,合理评判监管方的监管能力和偿付能力,并征询分行风险管理部门的意见,提出监管方准入意见和核定监管额度等,并报备分行风险管理部门或授信审查审批委员会。
监管额度分配、调整等管理事宜由分行控货融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并报备分行风险管理部门或授信审查审批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叙作保兑仓业务的供货商管理。
叙作保兑仓业务的供货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生产型企业,属于行业内优势企业;
2、近三年连续正常经营且近两年连续赢利,主营业务突出、主导产品销售顺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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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符合国家环保和节能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
合作保兑仓业务的供货商由经办机构向分行控货融资业务管理部门推荐,分行控货融资业务管理部门应合理评价其生产能力和履约能力,并征询分行风险管理部门的意见,合理核定其业务合作额度,并报备分行风险管理部门或授信审查审批委员会。
业务合作额度的分配、调整等管理事宜由分行控货融资业务部门负责,并报备分行风险管理部门或授信审查审批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进口控货开证业务中涉及的报关行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报关服务资格,能够独立提供专业的报关通关服务。
如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则应获得其母公司准许其开办业务的书面授权,且其母公司应已经本行认可。
(二)在当地的同行业中应属中等以上规模,在行业中口碑较好;
(三)合规经营、内部控制严密、管理规范,报关管理制度健全;
(四)有一定的实力,对违约责任有一定的清偿能力;
(五)信用记录良好,未发生过业务纠纷或其他道德风险;
(六)符合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八条业务受理
客户向本行申请叙作控货融资业务,除按本行客户授信有关—12—
规定提供材料外,还应根据拟叙作的具体业务的需求提供有关货物所有权、价值、品质的证明材料、供货商、监管方和仓库的基本材料、仓储协议等授信所需的信贷文件及资料,经办机构审核无误后,受理客户申请。
第二十九条授信前尽职调查
经办机构应按本行授信前尽职调查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经营财务状况进行全面调查,同时还应对下列情况作详细调查和评估:
(一)深入调查贸易的真实性,防范授信主体虚假贸易,包括单独或与上下游企业、关联企业串通虚构贸易或虚增贸易。
具体手段包括核实客户本身和交易对手的主体资格和贸易资质资格,及授信主体近三年经营规模,核实贸易合同以及交易所产生的发票、单据;
核实贸易交易上下游的供给和需求情况,包括与上游大型生产企业签订合作协议等。
(二)调查叙作控货融资业务的货物产权情况、商品特性、市场状况等,评估货物价值。
(三)设计和分析监管方案和风险防范措施。
(四)客户在其他银行叙作控货融资业务的基本情况。
(五)若涉及供货商承担回购、退款责任,应调查供货商的市场地位、经营前景、履约能力。
对于首次叙作控货融资业务的客户实行首笔授信项目辅导制,即分行风险管理人员与控货融资业务管理人员应至少各派一—13—
人全程参与授信前调查,并独立提出意见建议供经办机构参考。
经办机构在业务送审之前,应向控货融资业务管理部门征询监管额度使用情况,如为保兑仓业务,还应征询供货商的业务合作额度的使用情况。
如果超出已有额度,则本笔业务应暂缓,待额度调整后再送审。
第三十条控货融资业务经有权审批人同意后,经办机构应按审批意见落实监管措施、办妥有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签订融资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签署业务合作协议并办理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办理质押物保险等),按照规定将下柜资料提交放款中心审核放款。
第三十一条提货和质物置换
优先支持客户以保证金提取质物,允许客户按规定程序用经本行认可的新质物置换原质物,禁止用质物置换保证金。
新质物的价值不得低于原质物;
新质物的流动性应符合本办法要求。
在信用业务期间必须始终保证:
本行认定的质物价值乘以本行认定的质押率之积加上保证金账户余额,不得低于本行对客户的信用业务余额。
经办人员应严格实地核查质物,包括拟用于置换的新质物,防范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风险。
第三十二条信用业务到期前十天,经办机构应通知客户补足保证金,用于保证到期偿付本行融资款项的本息。
信用业务如若展期,在展期期间不得办理新的控货融资业务。
如客户不能按—14—
期还本付息,本行可按约定要求供货商履行回购、退款责任或依法处置质物,并以所得款项优先受偿,不足受偿部分应向客户追索。
第六章业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总、分行职责分工
(一)总行职责:
负责控货融资业务相关管理制度、业务合作协议、合同等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解释和修改工作;
指导、检查分行开展业务管理工作;
营销全国性大型物流企业,组织、协调并推动全行性的业务营销和产品培训工作。
(二)分行职责:
组织策划分辖内业务营销活动,负责分辖内控货融资业务的行业准入,客户准入,产品本地化管理,监管方和供货商准入、退出和业务额度管理、质物选择、质押率确定、质物价格波动管理、业务台账管理、产品培训等各项管理工作,制订分行控货融资业务实施细则并报备总行。
及时将业务发展动态上报总行。
第三十四条分行应明确控货融资业务管理部门,并成立控货融资业务管理中心或类似专门机构负责控货融资业务管理工作。
完善业务管理制度,吸收专业人员,实行专业化运营。
第三十五条控货融资业务管理中心应设立综合管理岗、业务管理岗、价格管理岗、核查巡库岗等专门岗位,由专人负责控货融资业务的业务管理、质物价格波动管理、质物核查、巡库等—15—
工作。
综合管理岗负责业务凭证管理、台帐登记、统计分析、报表和档案管理;
业务管理岗负责产品开发与本地化改造、项目辅导、营销规划、计划的组织实施,市场分析,重大项目协助营销,监管额度和供货商业务合作额度的确定与调整,监管方关系维护与管理等;
价格管理岗负责核价、逐日盯市、跌价补偿、保证金及质物价值核算、质押率计算以及跟踪管理;
核查巡库岗,负责质物核查以及巡库工作。
第七章风险提示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信用风险:
由于各种不确定性,客户未能及时、足额偿还本行融资而违约的风险。
诱发信用风险的主要因素有:
经营环境的突发不利事件,行业周期波动等。
第三十七条操作风险:
因操作疏忽而导致失去对质押货物的控制,从而诱发操作风险。
主要操作环节有:
货物的转移占有,货物出质通知与查询,货物出质确认与查复,仓单背书与交付,货物提取,质物置换,核库,巡库,货物价格管理,有关凭证、单据的核实、签发、传递与收取等。
第三十八条质物变现风险:
质物处置不能及时、足额清偿本行融资的风险,表现为质物变现市场狭小、交易不活跃,变现时间慢,变现能力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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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监管方监管风险:
由于监管方失职、监管人员操作失误、道德风险等导致货物监管缺位,从而诱发监管风险。
第四十条信用增级措施。
为防范业务风险,应视情况选用信用增级措施。
并根据个案业务特征设计其他新的信用增级措施。
(一)回购。
系在保兑仓业务中,应明确约定供货商承担回购责任人,即供货商承诺当客户未能偿还到期融资时,回购客户未提取的货物,并将回购款项转入客户在本行开立的保证金账户,用于偿还本行融资。
(二)退款。
系在保兑仓业务中,供货商书面承诺在未能履行发货行为的条件下将未发货物对应的款项转入客户在本行开立的保证金账户,用于偿还本行融资。
(三)监管方或第三方同意在客户未能偿还到期融资时购买本行质押物,并将款项转入客户在本行开立的保证金账户,用于偿还本行融资。
(四)其他信用增级措施。
第四十一条保险。
质押动产或质押仓单项下货物在质押期间可要求客户投保足值的财产综合险,并以本行为保险受益人,保险费用由客户承担。
必要时应要求监管方向保险公司投保雇员忠诚保险。
进口控货开证业务中进口货物的保险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除价格条款为CIP和CIF外,客户须购买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受益人须为本行。
2、如申请开立远期信用证或后期需申请办理进—17—
口押汇的,客户必须对进口货物购买财产综合险,该保险包括货物卸载、自码头至仓库的运输途中,直至在指定监管仓库期间的盗失险、损坏险和火险等。
第四十二条办理进口控货开证业务,本行从开立信用证起到信用证项下融资全部清偿为止,应对信用证项下货物进行全程监控:
(一)在开立信用证前,通过控制信用证的单据条款控制货权;
(二)货物到港、报关、通关直至进入本行指定的监管场所,通过本行指定的代理报关行控制货物;
(三)货物存放本行指定的监管场所,通过本行指定的监管方监管货物。
第四十三条办理进口控货开证业务需缴交保证金,除应满足本行保证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缴交的保证金需涵盖卸载费、关税及货物的跌价损失等,不低于开证金额的30%;
(二)如为非开证原币的保证金,应根据具体币别上调保证金缴交比例,以规避汇率风险。
第四十四条经办机构应本行授信后尽职管理有关规定对客户的信贷资金用途、经营和财务变动情况、质押物状况和市场价格变动情况、以及本行对客户服务情况进行追踪检查和反馈,以及时发现客户风险变化情况,制定退出方案,在控制风险的同时,—18—
进一步掌握客户对本行产品、服务的需求信息。
第四十五条分行控货融资业务管理部门和经办机构应加强对监管方的跟踪管理,按季评估监管方的监管能力和偿付能力,并对其监管程序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不定期检查。
一般要求监管方每旬向本行出具一份监管报告。
若发现监管方未有效履行监管职责的,应立即要求监管方限期整改,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分行风险管理部。
第四十六条经办机构和分行控货融资业务管理人员应至少每月对监管方仓库进行一次现场检查,了解仓库管理情况,检查质押货物状况,并及时形成检查报告,描述质押货物监管的实际状况、价格变动情况及趋势分析、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措施。
第四十七条在质押货物监管期间,如出现火灾、水灾、盗窃、强行提货等情况,或者由于监管方的差错导致监管货物受损的,经办机构应及时报告分行控货融资业务管理部门和分行风险管理部,出质人和监管人,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第四十八条分行风险管理部或控货融资业务管理机构应定期对分行辖内质押货物的价值和监管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和评估,并及时解决监管中的问题。
第四十九条分行应通过相对公开、及时及具有公信力的信息渠道跟踪和掌握各种质押货物的市场行情。
优先选择专业网站或当地专业市场报价体系等作为本行的信息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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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控货融资业务管理人员和经办机构应密切跟踪和掌握质押货物的市场行情动态。
控货融资业务管理人员应对所有质押货物的价格实行逐日盯市,即应每日跟踪和掌握各种货物当天的市场行情。
负责盯市的人员还应根据一段时间以来各种货物的价格变化定期制作成价格走势图,并发送分行风险管理部门和控货融资业务管理部门、经办机构,以供分析决策使用。
第五十一条质押货物跌价处理。
质押货物的市价与出质时本行确定的价格相比,跌价达到约定的幅度时,应要求客户在规定期限内补足相应价值的保证金或货物。
根据不同的货物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