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设备管理程序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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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大型专用设备集中,中小型设备分散的方式进行管理。
第五条人员配备:
设备科二级管理机构,根据设备配置情况配置专职设备管理人员、维修操作人员,应由相关专业技术的人员担任,要保持人员相对稳定,对人员的设置要及时上报公司行政人事部。
第六条机械设备管理机构的职能
(一)行政人事部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颁发的有关规章制度,修改制定公司内部管理文件;
2、参与公司所属大型专用机械设备更新、改造规划的制定;
审核批准二级机构所属机械设备更新、改造计划;
3、负责公司所属大型专用设备的选型、购置、安装、调试等项工作,并协助、指导二级机构做好上述工作;
4、负责组织二级管理机构的机械设备固定资产年终盘点工作,办理机械设备固定资产报废工作;
5、负责对二级管理机构日常机械设备的管、用、养、修进行监督、检查及考评;
(二)设备科职能
1、认真执行公司文件和管理办法并根据公司文件和管理办法,编制“作业指导操作性文件”;
2、负责自有设备的选型、购置、验收、安装、调试等项工作;
3、建立机械设备固定资产总台帐,实现机械设备固定资产电子化管理。
上报机械设备相关统计资料。
4、建立自有机械设备台帐及技术档案,做好机械设备原始记录和统计资料的积累和分析;
5、负责自有机械设备的日常的管、用、养、修,保持良好状态、延长使用寿命、降低维修成本。
负责机械设备的经济核算;
6、组织机械设备的合理使用,保障安全生产,组织或参与机械事故的分析处理;
7、负责机械设备的报废申请和年终盘点工作。
第三章机械设备的配置与验收
第七条机械设备的配置
经申请购置的设备,填写“设备配置申请表”;
第八条机械设备的购置
(一)机械设备的购置选型必须遵循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生产适用的原则;
(二)对大型、关键成套机械设备的购置应通过技术、经济论证和实地考查;
并采用内部邀请招标的形式确定生产商;
(三)行政人事部负责一般设备购置相关程序的指导工作。
第九条已确定购置的机械设备须由所属单位与生产或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
第十条凡构成固定资产的机械设备,在安装调试,投入试运行的过程中,必须通过验收,未经验收的机械设备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验收小组依据合同、清单、发票及技术资料等对机械设备外观、质量、附件、易损配件、专用工具、技术资料进行清点验收。
第十二条对大型、关键成套设备及必须由厂家安装调试,复杂设备,还应对安装调试的过程,试运转过程中的空转试验、负荷实验、精度试验进行详细记录和验收。
第十三条经技术验收后的机械设备固定资产,材料帐务员、根据发票、验收记录、技术资料,填制“设备验收单”进行验收。
第四章机械设备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机械设备固定资产范围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机械设备,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1、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2、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二)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
(三)非固定资产的资产设备,也应编制目录,建立台帐,加强实物管理。
第十五条机械设备分类如下
(一)施工机械:
包括施工用的各种机械。
如起重机械、挖掘机械、土方铲运机械、凿岩机械、基础及凿井机械、钢筋及混凝土机械等、皮带及螺旋运输机、泵类机械等。
(二)运输设备:
包括各种汽车(平板车、自卸车、油车、水车、拖平车等)、拖挂和各种小型车辆、铁路机车、航泊等。
(三)生产设备:
包括各种精雕设备、冲床、铣床、台钻、木工加工机械、金属切削机床、锻压设备、焊接及切割设备、锻造及热处理设备、动力设备、维修专用设备(如高压油泵试验台、电器试验台等)和其他加工设备等。
第十六条机械设备必须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登记与财务一同建立固定资产台帐(总帐、分类台帐),并实施电子化管理。
应建立完整的技术资料档案,现场使用可配备复印的技术资料。
每年年终要进行一次固定资产盘点工作,要做到帐、卡、物相符。
第十七条机械设备配置过程要及时建立“生产设备台帐”。
便于设备管理员对现场设备进行管理,掌握设备动态。
第十八条机械设备折旧的计提
(一)按《工程项目成本控制管理规定》要求,机械设备固定资产折旧按月计提;
(二)折旧计提方式由财务制定。
第十九条机械设备的封存:
半年以上不使用而技术状况完好的机械设备,可予封存。
(一)封存的机械设备必须妥善保管,必须进行停置期保养后封存;
并定期进行检查保养,使其经常处于良好状况;
(二)封存期间不做统计考核,不计提折旧;
(三)启封使用时,应对机械设备进行一次保养及试车,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条机械设备的处置:
包含独立单位之间的调拨、报废等。
(一)机械设备在独立单位之间调拨,应填制“固定资产调拨单”标明设备原值、净值和调拨理由。
调出单位应保持设备完好,不许拆换原机零件、部件,并应将原机附件、备件、工具和技术档案等由双方机料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后,经财务进行调拨;
(二)对需要变卖处置的机械设备,须上报公司最高领导并说明变卖理由。
变卖价格原则上不低于净值,低于净值的差额部分进入固定资产清理(按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三)机械设备的报废:
机械设备由于长期使用,达到使用年限或因事故而造成损坏,没有使用,修复改造价值者,可进行报废处理。
1、机械设备的报废的条件
(1)机械设备报废时,必须经过技术鉴定,并核实使用年限与残值;
(2)机械设备原则上必须提足折旧费后,才能批准报废。
按报废条件对未提足折旧费提前报废的机械设备,须在报废时说明理由,并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规定,编制固定资产损失申报表,提供有关的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
(3)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机械设备,应予报废;
A、达到或超过使用期限且不能正常使用的设备;
B、凡符合国家规定淘汰的老旧机械设备;
C、机械设备的主要部件或结构已经损坏不能使用,或虽经修理,但机械能力已达不到最低生产使用要求和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附技术鉴定文件)。
D、因意外灾害或突然事故(附事故的责任者的处理文件),受到严重破坏不能修复或修理费用高于原价百分之六十的;
E、非标准专用机械设备,因任务变更,无继续使用价值的。
2、报废机械设备中尚能利用的零、部件应予利用,并要做好残值回收工作。
3、在进行报废处理时,行政人事部填制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报公司审批;
其中车辆类固定资产报废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对已办完处置手续的机械设备固定资产,行政人事部提供相关资料协同财务部门进行帐务处理。
第五章机械设备的使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机械设备的使用和管理要密切配合,做到管用结合,合理使用。
机械设备管理员必须了解施工厂生产计划和实施进度,按时完成机械设备保修计划。
在生产中做好检查,保养和故障排除,保证生产正常进行。
第二十三条机械设备的使用必须贯彻人机固定的原则。
各种机械设备都要严格实行定人、定机、定操作规程等管理制度。
多人或多班作业的机械必须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并建立班组,在操作人员不能固定的情况下;
应由组长指定专人负责。
第二十四条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和熟练掌握机械设备的操作规程,懂得维护保养技术,严格按规范操作。
认真做好例行保养和一级保养工作,使机械设备处于整洁、完好状态。
第二十五条特种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必须严格考核取得相应证件后才能操作机械设备。
操作证必须按时审核保证有效性。
第二十六条新机械设备和经大修改造或重新安装的机械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应按规定进行检查、鉴定和试运行。
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第二十七条对用于特殊生产过程的机械设备(特殊生产过程由工程部确定),在执行施工任务之前应按规定对机械设备进行检查、鉴定和试运行,合格后方能进行生产,并保留相关记录。
第二十八条对新型机械设备、大型重要设备在使用前应按说明书将性能、操作和保养规程等事项向操作和维修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第二十九条机械设备运行的技术条件
(一)机械设备外观整洁,装备齐全,各部连接,紧固件安全可靠;
(二)发动机(电动机)动力性良好,运转正常,无漏油、漏水、漏电、漏气现象,燃、润料消耗正常;
(三)运转机构及工作装置等,应符合技术要求,性能良好,无异常响声,各润滑部位不缺油;
(四)安全部件可靠、灵活、性能良好,制动效能符合有关规定,安全防护装置和电气设备应齐全可靠。
第三十条机械设备不得带病运行或超负荷作业,遇有特殊任务,需超负荷时,必须有可靠的依据和防护措施,并经主管批准。
第六章机械设备保养管理
第三十一条各生产部门必须贯彻养修并重,预防为主的方针;
认真做好机械设备的保养与修理,延长使用寿命;
根据机械设备使用情况和生产条件,结合使用说明书或相关技术资料编制保养计划并予以实施。
第三十二条机械设备实行除例行保养外的三级保养及特殊修养。
例行保养重点是:
清洁、润滑、检查和紧固;
一级保养的重点是:
润滑、紧固、检查各有关部位,清洁“四滤”;
二级保养重点是:
检查、调整;
三级保养重点是:
检测、调整、排除故障隐患,平衡部件的磨损程度;
特殊保养包括走合保养、换季保养、转场前保养、停置期保养等。
第三十三条例行保养、一级保养作业一般由操作者按规定进行;
其他级别的保养由维修工在维修作业场所或车间完成。
第三十四条走合保养、换季保养、转场前保养是机械设备的运行条件将有较大变化情况下的保养,走合保养的作业项目一般稍高于二级保养要求或按说明书规定进行;
换季保养在入冬,入夏之前可结合相应级别的保养进行,除进行该级保养的作业内容外,还应换用冬、夏季润滑油(脂),检查、调整燃、润、冷却系统。
转场前保养和停置期保养内容视机械设备实际技术状况而定,但必须进行保养。
第三十五条机械设备管理员对保养质量负责,加强保养过程的记录、检验和监督,将保养工作落实到实处。
第七章机械设备修理
第三十六条各生产部采取机械设备状态监控为基础的预防性维修制度。
针对机械设备的性能的劣化程度实际情况,结合施工生产计划编制好机械设备修理计划,及时而科学地恢复机械设备性能。
第三十七条在制定修理计划时,要区别各类机械设备在生产中所处的环境,结构性能的不同特点,对生产的影响程度及零、部件磨损规律等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修理方法。
第三十八条机械设备大修按年度制定计划,由二级管理机构根据机械设备的使用情况和大修间隔周期及其技术状况编制实施。
在大修前应进行技术鉴定,根据鉴定结果适时安排修理,以防失修和早修。
第三十九条为提高机械设备技术性能和生产效率,降低能耗,提倡开展机械局部技术改造;
改造须遵循技术可靠,经济合理的原则;
改造完毕后须办理试验、鉴定,并重新办理验收和建立技术档案工作。
第四十条对修理过程须保留记录,完工后应办验收手续。
第四十一条大修理基金由各生产处结合财务制度自行考虑按标准提取,用于设备大修和技术改造专用基金。
第八章机械设备的统计核算
第四十二条为了做好机械设备的核算必须加强对原始记录的管理,原始记录的填写要求及时、准确、完整。
原始记录一般包括:
运转时间、停置时间、价格、使用年限、生产效能、配件、消耗、完成工作量等内容。
第四十三条对大型、主要机械设备填写“机械使用动态记录”,并按月统计机械设备完好率、利用率。
每半年统计一次平均完好率。
第四十四条机械设备经济核算的形式以工程处为单位制定相应规定进行,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
以财务部门为主,生产部门参与,共同搞好核算工作。
第九章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及培训
第四十五条机械设备使用、保养和修理中的技术安全工作,是为了达到既安全生产又延长机械设备使用寿命,取得最好的经济效益。
机械设备管理部门要配合安全部门一起,加强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及其他有关安全和产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加强安全生产,坚持安全质量第一的方针。
(一)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运行规程,工程施工规范,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二)对新工人在操作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明确安全生产的重要性,经严格的安全技术考核合格后,才能独立操作;
(三)机械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必须可靠,在危险的环境施工,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要注意防火、防冻、防滑、防风、防雷击等;
(四)操作证件不许转借他人,不得操作与证件不符的机械,无操作证件人员严禁操作机械设备;
(五)严禁超性能超负荷或不顾安全作业。
第四十七条加强机械设备管理、操作和保修队伍的建设,积极开展技术业务培训工作。
(一)开展对机械设备管理干部,机械设备管理技术人员,操作和保修工人的技术业务培训,使之经常化、制度化,是提高机械设备管理水平的重要措施;
(二)技术业务培训工作以二级管理机构自行组织为主,配合有关部门做出本单位的统一安排;
(三)机械设备操作和保修工人的培训,要以业余学习和脱产训练等多种形式进行。
通过培训,使技术理论和基本操作技能达到本工种、本等级相应水平。
提倡一专多能。
第十章机械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第四十八条为了加强机械设备的安全使用管理工作,保证生产质量,提高机械设备的完好率,各部门和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应认真贯彻执行以下安全操作规程:
(1)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机械操作规程》、《生产安全规程》、相关的规范,确保质量和安全生产。
(2)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经指定医院体检合后,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获得有关部门颁发的操作证、驾驶员执照或特殊工种操作证后,方可独立操作机械设备,不准操作与操作作证不相符的机械设备。
(3)机械作业时,应按其技术性能要求正确使用,缺少安全装置或安全装置已失效的机械设备不得使用。
(4)保证机械设备上的自动控制机构、力矩限制器等安全装置、监测装置、指示装置、仪表装置、报警装置及警示装置的齐全有效。
(5)机械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必须可靠,一定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要注意防火、防冻、防滑、防风、防雷击等。
机械设备作业时,操作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不准将机械设备交给非本机人员操作,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机械作业区。
工作时,思想要集中,严禁酒后,疲惫操作。
(6)操作人员在工作中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长发不得外露,衣服不能松拉。
(7)对于违反操作规程、进行危险作业的强行调度和无理要求,操作人员必须立即要求纠正,并有权拒绝执行,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强迫操作人员违章作业。
(8)机械设备生产作业前,技术人员应向操作人员作生产任务及安全技术措施交底;
操作人员应熟悉作业环境与条件,服从现场管理人员调度指挥,遵守现场安全规则。
(9)作业人员,应在机械设备安全半径之外工作,如需进入机械设备回转半径之内时,必须停止机械设备回转,并可靠停止。
(10)机械设备在夜间作业时,作业区应有充足的照明设施。
(11)在有碍机械设备安全及人身健康的场所作业时,机械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操作员必须配备适用的安全防护用具。
(12)机械设备必须按要求配备经公安消防部门鉴定合格的消防用品。
(13)机械设备应按《机械保修规程》的规定,按时进行保养,严禁机械设备带病运转或超负荷作业。
(14)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工作前的检查制度、工作中的观察制度和工作后的检查保养制度。
(15)操作人员应认真准确地填写运转记录、交接班记录或工作日志,多班作业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交接班时要交待清楚机械运转情况、润滑保养情况及施工技术要求和安全情况。
第四十九条二级管理机构除贯彻执行本安全操作规程外,还须根据机械设备使用说明书制定具体各机械设备操作规程。
第十一章机械设备管理的考评
第五十条设备管理每年定期对各生产部机械设备管理情况进行一次考评;
不定期业务指导和检查适时进行。
考评采取评分办法,按考评内容和项目范围抽查,结果将纳入公司奖惩办法。
第五十一条考评内容和项目如下
(一)项目机械设备管理机构的设置及人员配备;
(二)项目机械设备的配置情况,生产设备台帐;
(三)机械设备实物验收及安装调试;
(四)机械设备固定资产验收,设备验收单,固定资产登记卡填制规范;
(五)建立机械设备固定资产的总台帐和分类台帐及技术资料档案;
(六)机械设备折旧按时计提,计提准确;
(七)机械设备的报废申请和处置;
(八)编制机械设备的维修(大修)保养计划,有完整的过程记录;
(九)编制设备的具体操作规程;
(十)机械设备使用维护进行技术交底;
(十一)设备施工前的状态检定记录
(十二)机械设备使用动态记录及完好率、利用率统计;
(十三)业务培训及培训记录;
(十四)特种作业操作证及管理;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由工程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7.1《记录表》
7.2《履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