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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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核日常贷款的发放;

(二)管理和监督各分中心档案审计工作并不定期进行档案的交叉审计;

(三)管理与考评各分中心后台人员,并针对近期暴露的问题组织培训;

综合办公室

(一)负责日常总经理已签批文件、通知的下发;

(二)负责日常办公用品的管理及发放;

(三)负责微贷系统的需求申请及测试;

第六条各分中心负责本单位辖区内的各业务团队的小微企业授信业务。

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微贷总中心下达的商业计划和目标,组织、协调和推动我行辖区内小微贷款工作;

(二)推广小微企业金融业务产品;

(三)选拔、培养微贷专业信贷人员;

(四)管理监督与评价考核所辖团队业务的质量、业绩和风险;

(五)协助总中心提炼和完善小微企业金融业务经验、实践新的技术和模式。

第七条各分中心所属微贷业务团队负责本单位小微企业贷款业务。

(一)承担和完成各分中心下达的任务目标;

(二)深入、客观地了解所在区域,持续地开发和维护客户,营销小微企业金融业务产品,确保贷款质量和工作效率;

(三)培训新信贷人员。

第三章核心技术特征

第八条小微企业金融业务信贷技术的特征主要表现在:

(一)简单且标准化的信贷流程。

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的信贷流程遵循在风险可控和内控有效的前提下,尽可能简化程序和客户手续资料的原则,不断完善授信各环节信贷人员的操作标准化,提高工作执行效率。

(二)以借款人负债偿还能力为重。

小微企业授信业务要求信贷经理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判断客户(借款申请人)的负债偿还能力(即是否具备贷款期限内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和意愿),核心是必须通过现场调查直接获得、整理和分析所需的信息,评判客户基于商业运作形成的财务收益和现金流,这是最基本和最核心的还款来源。

(三)担保仅作为偿还贷款的辅助手段。

小微企业授信业务中担保不作为判断客户负债偿还能力的主要因素,针对不同客户可以采用多种、灵活的担保方式,对额度很小的贷款或信用记录很好的客户,我们不存在不提供担保的情形。

(四)合理授权和高效决策。

小微企业授信业务采用差别授权及矩阵组合决策模式,构建专业决策队伍和独立审批体系,贷审委员会是唯一有权对具体授信业务事项进行决策的组织,贷审委员会的决策实施“一票否决”制。

贷审委员会必须对尽职调查内容的合理性和准确性,对担保设定条件的必要性和有效性,对信贷经理的尽职履责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并以此为基础判断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诚信状况等风险因素。

(五)基于经营周期的分期还款。

小微企业贷款业务主要采用规则或不规则的分期还款(本息)方式,只有特定产品或特定客户才能使用到期还本方式。

分期还款方式是监控客户、控制信用风险、提高资金流动性和使用效率的重要手段,并引导和强化客户以经营现金流为主要还款来源的意识。

(六)还款进程中的持续监测。

信贷经理在进行高质量的信贷分析之后必须根据贷款种类、借款人经营复杂性、贷款的风险状况按程序实施标准监控或非标准监控,并对担保人进行适时的回访,或依据贷审委员会决策意见实施特定监测监控,对借款客户群体有效地监控是保证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

(七)信贷经理与客户间的伙伴关系。

在整个业务过程中,信贷经理和客户之间要建立“伙伴式”的合作关系,保持与客户的联系,关注客户的经营情况、发展变化和业务需求,并努力提高客户的忠诚度。

第四章授信准入条件

第九条小微企业授信的目标群体是以合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为主要收入来源和还款来源的各类小微企业法律主体,包括:

(一)A类(自然人主体)

A1:

个体商户

A2:

道路交通客、货运输业主

A3:

挖掘、装载、吊装等工程机械业主

A4:

农村和农业领域的种养殖户

A5:

B类客户的所有人和实际经营人

A6:

其他可以有效证明(或可被确认)确实从事合法经营的自然人

(二)B类(法人主体)

B1:

符合银监会《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划分标准的小微型企业法人组织(包括中外合资和外资企业)

B2:

以第三方合作形式开展,围绕单个借款需求和还款来源,以合作方为承贷主体的小微贷款批量业务的客户

(三)C类(非法人性质的经营实体)

C1:

合伙企业、合作经营企业

C2:

个人独资企业

C3:

经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批准的民办教育和培训机构

C4:

经主管部门和工商部门批准的医药零售和社区医疗机构

(四)D类(经我行认可的其他小微企业客户群体)

第十条小微企业金融授信业务客户基本准入条件:

(一)自然人主体的客户必须是当地常住人口,企业法人或非法人企业主体的借款人必须在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且有效存续。

(二)借款人、担保人须符合中国法律法规中对借贷主体资格或担保主体资格的有关规定,其中自然人主体的客户必须是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三)创业性质或新投资项目的客户,以自有货币资金或实物(可经营性资产)方式投入的资产至少占其计划投资额度的30%,其他业务品种项下客户的自有资金比例按具体产品规定执行。

(四)客户(或企业主)必须具有良好的信誉,主要包括:

良好的经营前景、良好的还款意愿、稳定的家庭及社会关系、有一定的经营能力或从业经验。

(五)经营状况良好,现金流充裕,覆盖率均匀。

第十一条授信申请人如存在以下任意一种情况则不予支持:

(一)恶意违约或逃废债务;

(二)因拖欠贷款或债务被起诉;

(三)因多渠道融资而导致过度负债;

(四)从事非法民间融资活动;

(五)从事银行业监管法规或我行规定不得介入或退出淘汰的行业、经营项目。

第十二条授信用途。

小微企业客户获得的授信可用于:

新投资;

经营性的流动资金;

购置或建造用于生产经营的车辆、设备、机械、房屋等资产;

与客户生意或业务直接相关的其他结算事项;

符合银行业监管法规要求的其他资金用途,同时,任何情况下的贷款用途必须是合法、明确的。

第十三条小微企业金融授信业务不支持申请人的以下活动:

军事设备的生产或贸易;

涉及濒危物种、文物的贸易;

烟草生产;

经营、设置或生产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公益性博彩事业以外的赌博设施、工具;

对外汇等货币的投机和投资;

对房地产的投机;

对任何有价证券(含股票、基金、债券等)、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的投资和投机;

不符合环保要求、标准的生产经营活动;

非法的技术、商品物资、服务等贸易和进出口;

用于偿还不具备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符合银监会及我行有关贷款重组条件的除外)。

第五章授信要素

第十四条授信金额的基本规定

(一)目前,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单户金额从人民币5000元到300万元(含,在总中心专项授权下部分分中心业务可调整上限金额),在特定业务品种项下,客户的业务额度还不应超过其所需资金总额的一定比例。

(二)单个小微企业客户的可授信总额应依据客户在一定期间内的有效还款能力和实际需求来确定,原则上客户的分期还款额度(应还本息)或到期还款额度(应还本息)不超过其历史测算期或预测期内对应可支配收入或净现金流量的80%,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在调查和决策环节提出充分的理由和依据。

(三)对采用批量业务模式开展的小微企业授信业务,我行与第三方合作的协议期限原则上为一年,由微贷中心总经理批准。

合作协议有效期内,单个客户(或单笔业务)的贷款最长期限由合作协议约定且不得超过上述规定。

第十五条授信期限的基本规定

(一)原则上小微企业客户的授信期限与实际业务期限一致,单笔业务到期偿还完毕后相应授信也随之结束,客户须按流程重新申请办理,只有总中心统一发布的个别业务品种,或经总中心审批同意的试点分中心方可办理循环授信性质的小微企业信贷业务。

(二)一般情况下,单笔小微企业贷款业务的期限为三个月(含)到两年(含)。

单个小微企业客户实际业务的期限,应依据客户的有效还款能力和实际需求来确定。

(三)对采用批量业务模式开展的小微企业授信业务,我行与第三方合作的协议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合作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必须经总中心小微企业金融业务最高级别的贷审委员会依据事业部权限按程序审批。

合作协议有效期内,单个客户(或单笔业务)的贷款最长期限由合作协议约定且不得超过上述规定。

第十六条利率定价的基本规定

(一)小微企业贷款业务的最低适用利率由微贷中心制定,具体业务的实际执行利率以有权审批的贷审委员会决议为准,微贷总中心保留对有关业务产品、或业务模式、或单个客户最低适用利率进行调整的权限。

(二)小微企业贷款业务在合同有效期内原则上采用固定利率计息,不随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调整而调整,也不随我行小微企业金融业务适用利率标准的调整而调整。

如采用浮动利率计息,执行利率调整的方式依据我行有关规定在具体业务合同内与客户进行约定。

第十七条逾期贷款的罚息是根据逾期贷款的金额和实际天数进行计算的。

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按贷款的执行利率上浮50%执行,自迟延支付之日起(即逾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至实际偿还日止,按实际天数计算。

第十八条担保的基本规定

(一)小微企业授信业务所选择的保证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本制度第十条第

(二)款的规定;

2、具有经办行所在地当地户口或是经办行所在地的常住人口;

3、具有良好的信用意识并对借款申请人有一定的道德威信,能够对借款申请人的还款行为起到正面的影响和制约作用;

4、应有稳定的收入或财产。

(二)与借款申请人存在以下关系的第三方不能作为保证人:

1、借款申请人的关联人(包括合伙人关联、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关联、实际控制人关联);

2、参与或与借款申请人共同经营生意的人,或在借款人生意内从事某项工作的人。

(三)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应根据客户风险、借贷双方交易成本及适用性和充分性来设定抵质押担保,一般情况下抵质押担保不是贷款决策过程中的充要条件,而且对抵质押率不做硬性要求(以具体产品的规定为准)。

在必要的情况下,抵质押物可以是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的各种物或权的形式,如流动资产、固定资产、个人财产等。

(四)动产和不动产抵押物及可抵押价值的界定。

可用作抵质押担保的动产和不动产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抵质押物的可抵押价值应在基于调查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审慎地测算,第三方评估机构的意见仅作为参考,目前微贷中心只提供不动产抵押业务。

1、不动产:

仅指房屋和土地,包括自有和他人拥有完全产权的房产(住宅、商业用房、生产用房、办公用房)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包括正在建造中的建筑物。

2、不动产可抵押价值:

指目前状态下的近似市场价值。

3、动产:

指自有和他人拥有的交通工具、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商品及家庭财产。

其中,交通工具:

指自有和他人拥有的,户籍在经办行所在地(地级市及辖区),能够在车辆管理部门正常办理登记手续的客车、轿车、运输车辆及工程机械车辆。

4、动产可抵押价值:

交通工具、生产设备,指在购置价值的基础上扣除一定比率折旧后的价值,或目前状态下的近似市场价值;

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商品和家庭财产,指在购置价值或近似市场价值基础上扣除至少30%折扣后的价值。

(五)其他法律法规允许作为担保的物或权,在具体操作和执行过程中依据我行现行有关制度执行,如无现行制度,则由微贷中心另行制定相关操作规定。

第十九条小微企业贷款客户的具体还款模式(指还款周期和每期的还款金额)将形成还款计划,还款计划是贷款主合同的组成部分。

小微企业贷款原则上采用按月或季规则分期偿还,依据借款申请人的经营周期、损益或现金流分析反映出的还款能力变化情况,以及借款申请人提出的需求,可以设置不规则的还款计划。

第六章授信决策

第二十条小微企业授信业务事项的决策采用贷款审批委员会(简称贷审会)形式,贷审委员会由按照规定程序授予审批决策权限的贷审会成员组成,参会贷审会成员的一致意见为贷审委员会的决策意见(或建议),但贷审委员拥有“一票否决权”,即任意一位贷审会成员明确表示不同意,则该业务事项被否决。

小微企业授信业务也可采用其他模式或组织形式进行决策,并由微贷总中心制定相应的规则和制度。

第二十一条贷审委员会的决策范围:

(一)决策范围:

除罚息外的上述授信要素;

贷款支付方式;

合同或合作协议内增设或补充特定条款;

放款前或放款后需落实的条件或事项;

特定的贷后监控方式;

贷款条款和条件或业务合作协议内容的变更;

贷款展期、调整还款计划、提前还款、减免补偿金;

逾期贷款的责任认定。

贷款条款和条件的变更主要包括调整已批准的贷款额度,更换或撤销抵押物,更换或解除共同借款人或保证人等。

(二)抵押物可抵押价值也须由贷审委员会予以确认。

(三)依据我行风险管理的有关规定,贷审委员会对减免罚息、减免利息及不良贷款核销提出决策建议,由最终审批人或专门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二条不同组成(层次)的贷审委员会所拥有的权限不同。

对于权限范围内的审议事项可以直接进行审议、决策,对于超出权限范围的审议事项应提出决策建议并上报更高级别的贷审委员会进行审议决策。

第二十三条上述小微企业授信业务事项的审议决策,原则上不超过两级贷审会。

第七章非常规业务

第二十四条贷款展期是指客户在贷款到期日之前向我行申请并经同意后,延期偿还贷款(即到期日延后)的行为。

具体规定如下:

(一)展期申请应由借款人与共同借款人(如有)提出,也可由借款人向我行提出,经我行同意展期后,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担保人均须按照借款合同和展期协议履行相应的责任;

借款人无法或拒绝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责任和义务时,共同借款人可依据借款合同提出展期申请,经我行同意展期后,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担保人均须按照借款合同和展期协议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客户办理贷款业务展期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客户在我行无现行逾期贷款;

2、借款人确实出现经营或财务困难,实际还款能力显著下降;

3、借款人的经营不存在彻底关停、倒闭等中断经营的风险,或共同借款人仍具备实际的偿还能力;

4、客户积极主动与我行配合,还款意愿良好。

原则上对不符合基本条件的客户,我行不支持也不受理客户的展期申请。

(三)办理展期且并行贷款的客户,应力争提前偿还剩余期数较少或剩余额度较少的一笔。

办理展期必须依据担保合同的约定与现有担保人延续和明确相应的责任。

(四)展期后的分期还款额度与原分期还款额度的比例,应掌握在客户实际还款能力最大允许条件下的合理范围内。

(五)原则上贷款偿还完毕前只能办理一次展期(按单户控制)。

1、对于A类客户(自然人主体)贷款:

一年以内(含)的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超过原贷款期限;

一年以上的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与原贷款期限相加,不超过该贷款品种规定的最长贷款期限。

2、对于B类(企业法人主体)或C类(非企业人法人性质的经营实体)客户的贷款展期期限累计原则上不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特殊情况下一年以内(含)的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超过原贷款期限。

(六)对申请展期的客户,信贷经理要重新了解客户损益或现金流状况,确认其持续生产经营能力和意愿。

贷款展期办理完毕后,信贷经理应该加强对展期贷款的后续管理和监控。

第二十五条调整合同期内的还款计划是指客户在贷款到期日之前向我行申请并经同意后,在原贷款期限内改变分期偿还额度、周期的行为。

(一)调整还款计划申请应由借款人与共同借款人(如有)提出,也可由借款人向我行提出,经我行同意调整后,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担保人均须按照借款合同和新的还款计划履行相应的责任;

借款人无法或拒绝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责任和义务时,共同借款人可依据借款合同提出调整还款计划申请,经我行同意调整后,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担保人均须按照借款合同和新的还款计划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客户办理调整还款计划需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客户在我行无现行的逾期贷款;

2、借款人出现暂时性或阶段性经营或财务困难,或借款人损益、现金流出现阶段性或规律性的变化,或借款人出现突发事件;

4、客户积极主动配合想办法、还款意愿良好。

(三)还款计划调整后的分期还款额度原则上不得低于原还款计划表约定的30%,必要的情况下应争取客户追加实物资产抵押/质押,或追加保证人/共同借款人。

有并行贷款的客户,要尽量提前偿还剩余期数较少或剩余额度较少的一笔贷款。

调整还款计划必须依据担保合同的约定与现有担保人延续和明确相应的责任。

(四)原则上在借款合同期内只能办理一次调整还款计划。

(五)对申请还款计划调整的客户,信贷经理要重新了解客户损益或现金流状况,确认其持续生产经营能力和意愿。

还款计划调整后,信贷经理应该加强贷款的后续管理和监测。

第二十六条提前还款指客户向我行提出申请,在贷款到期前,将剩余贷款本息提前一次性结清或提前偿还部分本金。

存在以下情况可以允许客户提前还款:

(一)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有足够的偿还能力,能够一次性偿还所有贷款本息或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本金,主动要求提前还款,原则上信贷经理应正面引导客户继续按还款计划表履行还款责任。

这种情况下必须依据借款合同约定全额收取客户的补偿金。

(二)借款人为了在我行办理一笔新的贷款,申请提前还款(原则上应尽量避免)。

这种情况下应当依据借款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收取客户的补偿金。

(三)借款人出现特殊情况(如经营能力或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动)或风险预警特征,继续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可能会产生信用风险,我行为了防范风险主动要求客户(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提前还款。

这种情况下应尽量依据借款合同约定收取客户的补偿金。

第二十七条并行贷款的基本规定。

(一)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借款人,可以向其发放并行贷款:

1、借款人现金流量充足,经营和财务状况良好;

2、借款人业务管理规范,具有长期发展潜力;

3、借款人与贷款人已经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

(二)除以上条件外,应当根据借款人的业务规模、还款能力审慎确定并行贷款的额度,避免发放贷款超出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三)同一个客户最多只能有不超过2笔(包括2笔,累计贷款余额不超过贷款产品上限)的并行贷款。

第二十八条被拒绝客户(客户主动拒绝除外)只有在3个月后才可以再次向我行提出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申请,此时各分中心所属业务团队均可受理被拒绝客户再次提出的贷款申请。

第二十九条提前结清贷款的客户在原经办行可随时提出新的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申请。

第八章特殊操作

第三十条转移客户的基本规定。

(一)新贷款客户以填写申请并录入系统日期为依据,第一家受理申请的业务团队受理贷款业务过程中,其他业务团队不得以任何借口转移客户;

(二)无存量贷款的客户(全部偿还完毕,无余额)再次贷款,各业务团队均可受理,客户可选择由原信贷经理办理、或由所在业务团队其他信贷经理受理、或在其他业务团队受理;

(三)现行客户的担保人申请贷款时应由客户所在业务团队受理,尽量避免转移客户。

如果因客户意愿等原因,由业务团队主管进行协商,如协商不妥,仍由客户所在业务团队受理;

(四)现行客户的共同借款人、合伙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等有多个生意,利用其他生意申请贷款时,必须在客户所在业务团队受理;

(五)客户转移必须在正式分析前解决,否则不予转移。

第三十一条移交客户的基本规定

(一)为了维持客户忠诚度,有利于进行贷款监控和客户服务,实行信贷经理首任负责制(推荐业务在推荐行放款的模式除外),即放款信贷经理对现行贷款应实施全程维护,信贷经理维护的现行客户原则上不再进行交接;

(二)但若存在以下情况,信贷经理需严格按小微企业信贷流程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客户交接,所在业务团队主管必须严格按规定完成监交工作。

具体情况如下:

1、信贷经理调离微贷中心或被辞退;

2、信贷经理调离原业务团队被派往异地业务团队;

3、信贷经理岗位或工作地点变动后,现行客户申请并行贷款。

(三)在进行案例移交时应确保移交质量,如果客户有固定经营场所,移交人和接受人必须到客户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交接;

如果客户无固定经营场所,则可以进行非现场交接。

但无论采用哪种交接方式必须将客户的财务信息及抵押担保信息交接到位。

第三十二条不良贷款重组和减免的基本规定

(一)不良贷款重组和减免指借款人发生经营或财务困难、无力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且贷款已处于逾期状态,我行为尽可能避免或减少主债权的损失,实施债务主体或债权要素的变更,或减免表外利息以及进一步减免表内利息和贷款本金的行为。

不良贷款重组或减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已采取必要追偿程序后,仍无法全额收回;

2、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还款义务人不具备按现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贷款的能力;

3、实施贷款重组或减免后,还款义务人或第三方可按贷款重组或减免约定如期偿还剩余债务。

(二)借款人为企业法人或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的不良贷款减免,除具备前述第

(一)款条件外,还应具备工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借款人为自然人主体的,除具备前述第

(一)款条件外,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适度减免贷款:

1、借款人无主观逃废债企图,还款期内由于重大疾病、意外事故、突发事件、行业性或周期性风险、自然灾害等客观原因导致还款能力根本下降的;

2、借款人信用记录良好,在还款期内为国家或公共利益伤残、死亡,还款能力根本下降的。

(四)借款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不得实施贷款减免:

1、借款人通过各种方式转移资产、逃废债务的;

2、借款人实收资本不足、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3、借款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4、我行认为不宜减免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三条不良贷款核销的基本规定。

对于经追索一年以上,确实无法收回的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可按照账销案存的原则进行核销。

有关不良贷款核销的基本条件,应依据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年修订版)》以及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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