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溪县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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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文档格式.docx

到2015年底,全县15—60岁人口中,城市居民对艾滋病防治知识知晓率分别达到85%以上;

农村居民分别达到80%以上;

流动人口和15-49岁妇女达到85%以上;

校内青少年分别达到95%以上;

校外青少年分别达到90%以上;

监管场所的被监管人员达到95%以上。

100%的普通中学和职业学校每学年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专题教育4-6课时;

县汽车站有大型公益广告牌或宣传栏进行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

县城区各宾馆、酒店等娱乐场所等放置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材料分别达到90%以上。

2.扩大有效干预措施覆盖面,减少高危行为。

到2015年底,有效干预措施分别覆盖本地90%以上的主要高危人群和流动人口;

各类高危人群艾滋病基本知识知晓率达到90%以上;

95%的娱乐场所、宾馆等公共场所摆放安全套或设置自动售套机;

100%的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发放和推广使用安全套;

暗娼、男性同性性行为人群和吸毒人群安全套使用率达到90%以上。

3.建立科学完善的艾滋病监测、检测网络。

到2012年底,县防治专业机构要设置独立的艾滋病性病预防控制办公室,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专兼职工作人员。

建成科学合理的全县性病艾滋病监测体系和艾滋病筛查检测实验室网络,以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妇幼保健院、县人民医院和县中医院四个艾滋病初筛实验室为中心,建立覆盖县红十字医院、县计划生育服务指导站等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艾滋病抗体快速检测网络,实现各片区医疗卫生机构艾滋病监测信息网络直报。

在二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点,开展免费艾滋病快速检测和咨询服务。

70%以上感染者和病人的配偶或固定性关系者每年至少接受一次艾滋病检测。

4.全县所有乡镇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孕产妇艾滋病病毒抗体、乙肝和梅毒检测率达到100%;

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100%采取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

对所有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所生婴儿提供喂养、咨询指导、随访和抗艾滋病病毒药物。

5.推广和规范无偿献血,阻断艾滋病经采供血传播。

建立和健全医疗卫生机构输血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制度和执业资格制度,到2015年底,临床用血有90%来自无偿献血。

6.全面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

100%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感染者和病人纳入低保;

100%的艾滋病致孤儿童纳入孤儿保障制度;

艾滋病致孤儿童100%免费接受义务教育;

对农民和城镇经济困难人群中的艾滋病患者实行免费抗病毒治疗;

90%以上的感染者和病人每年至少接受一次结核病相关检查;

接受抗结核菌和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者占符合治疗条件的双重感染者的比例达到80%以上;

符合标准的病人接受预防机会性感染的比例达到90%。

7.梅毒患者接受规范诊疗的比例达到80%以上;

一期和二期梅毒年报告发病率增长幅度控制在5%以下。

8.县人民政府建立艾滋病防治工作目标管理机制并设立防治专项经费。

二、防治重点

(一)防止性传播艾滋病。

性传播已经是我县艾滋病主要传播途径,防止不安全性行为传播艾滋病是我县防治艾滋病的主要工作。

随着性传播疾病的流行,HIV感染的潜在危险随之增大。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性病诊疗服务的规范性和可及性,推广使用安全套。

公安机关要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娱乐服务场所管理,对卖淫嫖娼等社会丑恶现象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从源头上遏制性病、艾滋病快速蔓延的势头。

(二)防止吸毒特别是以静脉注射吸毒传播艾滋病。

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做好禁毒工作的责任感,毫不手软地打击各类毒品犯罪活动,减少毒品来源,阻断艾滋病病毒在静脉注射吸毒人群中的传播。

并且防止血液传播艾滋病。

各有关医疗单位要依照血液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加强用血管理,保证血液安全,杜绝经应用血液和血制品传播艾滋病。

  (三)防止母婴传播艾滋病。

随着妇女感染艾滋病的人数和比例不断增加,育龄妇女感染艾滋病的人数也呈上升趋势,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实施预防综合干预的力度,防治和减少艾滋病母婴传播。

  三、防治措施

  

(一)广泛深入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减少歧视,营造关爱支持的社会环境

  1.广泛开展大众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防治环境。

要大力发挥大众媒体宣传优势,广泛开展艾滋病防治、无偿献血知识和“四免一关怀”等政策的宣传,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经常性的宣传与集中性的宣传相结合,保证大众媒体宣传的连续性。

县广播电台、电视台要播放艾滋病、性病防治的公益广告或相关节目,每月至少播放2次,开设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栏目并定期更新。

县文化体育局要积极组织艺术团、文化馆等单位编排宣传艾滋病防治知识的文艺节目在全县巡演。

鼓励各影视制作单位拍摄防治艾滋病的影视作品。

  工商、旅游、文化、交通等部门要在主要路段、街头、广场、公园、商业区和旅游景区设立艾滋病防治、无偿献血知识的户外公益广告牌或宣传栏并定期更新内容。

影剧院、青少年宫、文化馆等要结合各自日常工作在每年组织的活动中至少有1次包括艾滋病宣传教育内容。

各影、剧院在正式影片和节目开始前要播放防治艾滋病科普宣传片或公益广告。

  各机关、企事业单位要结合职工的岗前培训和行业安全教育开展多种形式的艾滋病防治、无偿献血知识和反歧视的宣传活动,每年至少开展1次全员专题教育。

职业培训机构要把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作为重要的培训内容。

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为求职人员免费发放艾滋病防治宣传材料。

  充分发挥预防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作用,建立农村、城镇社区艾滋病防治健康教育阵地。

各乡镇政府、社区、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每半年至少安排1期艾滋病防治健康教育内容,每村至少有3条艾滋病防治知识固定标语或公益广告牌。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以上的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每年要以各种形式至少开展2次艾滋病防治健康教育活动,常年摆放多形式的无偿献血及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资料。

鼓励社区以多种形式开展艾滋病防治健康教育活动,提高居民艾滋病防治知识水平和自我防护能力,减少和消除歧视,营造关爱艾滋病感染者的和谐氛围。

  科技、文化、卫生、发改、扶贫、宣传、农业、民政等部门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积极利用科技、文化、卫生“三下乡”活动在农贸集市、节假日活动场所等群众集中的地点开展形式多样的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要编制适合农村的艾滋病防治宣传材料,加强农村宣传教育工作。

  2.加强对领导干部的宣传教育。

县防艾办要组织艾滋病防治宣讲团对各级领导干部、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及城乡社区干部进行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政策法规巡讲;

建立领导干部艾滋病防治知识与政策学习制度,将预防与控制艾滋病策略和方法纳入县委党校的培训课程;

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新提拔领导干部与新考录公务员考试内容;

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岗位培训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与政策法规培训。

  3.加强对流动人口的宣传教育。

各艾滋病防治成员单位要认真落实《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等十二部门关于联合实施全国农民工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工程的通知》(国艾办发[2005)53号),在外出务工人员和家属中广泛宣传艾滋病防治知识。

农业、教育、就业部门要充分利用职业高中、农民工培训基地,结合农业科技培训、务工技能培训进行艾滋病防治健康教育。

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对农村转移劳动力和农民工岗前培训开展包括出境劳务人员在内的外出务工人员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乡镇政府,社区、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利用外出务工人员节假日、农忙返乡期间开展集中或入户的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

  流动人口集中的社区,建筑、采矿、餐饮等行业和大型工程建设单位以及劳动保障、建设、人口计生、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必须有针对性地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交通、规划建设、旅游等部门要积极开展旅客的宣传工作,在长途汽车站、水运码头、公共汽车的等候区域以及交通工具内部放置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材料,并利用电子屏显、宣传展板、宣传栏、录像等对旅客进行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的宣传教育。

公共娱乐场所和外来人口集中的地方要张贴和摆放艾滋病防治宣传品,星级饭店和宾馆的大堂、招待所和旅店的登记服务台要备有供顾客自取的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材料。

  4.加强对青少年和妇女的宣传教育。

教育部门要制订统一的学校预防艾滋病及其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大纲,深入持久地开展学校宣传教育工作;

加强学校艾滋病健康教育师资培训,确保各普通中学、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至少有1名教师接受过艾滋病防治健康教育的系统培训;

保证开设足够的艾滋病健康教育课时,设置相对固定的艾滋病防治宣传栏;

在图书馆、阅览室应有艾滋病防治、性病防治、远离毒品、无偿献血知识等宣传材料。

各类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以及普通中学要开展多种形式的艾滋病防治宣传活动,结合新生体检和入学教育发放“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处方”。

  共青团、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应组织青年学生参与社会关爱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的活动,高级中学要成立艾滋病防治同伴教育组织(社团)和青年志愿者服务组织,在校园内外广泛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并与“三下乡”、“暑期社会实践”等活动相结合,深入城乡社区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活动和关爱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的活动。

  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工商联、人口计生、卫生和旅游等部门要结合自身特点,发挥各自优势,深入持久地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

依托“青春红丝带”爱心之家、青少年宫、职业技校等阵地以及各级共青团网站重点做好外来务工青年、校外青少年的宣传教育和关爱活动。

扩大以社区及家庭参与为主体的健康教育的覆盖面,重点做好农村妇女、外出务工人员的女性配偶和年轻女性的宣传教育工作。

利用婚前卫生咨询、新婚学校、产前检查、孕妇学校,针对婚前保健、孕产妇人群宣传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知识。

县、乡(镇)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在为外出务工人员开具“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时,做好艾滋病预防知识宣传并免费提供安全套。

  5.加强对高危人群的宣传教育。

各地高危人群干预工作队、非政府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要深入有关公共场所和流动人口集中场所开展艾滋病宣传教育工作。

公安、司法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的常规教育内容,针对不同类型、不同阶段的羁押人员特点进行宣传教育。

  

(二)扩大高危人群干预覆盖面,推广和实施各种有效干预措施

1.掌握高危人群情况,采取有效干预措施。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公安部门要密切配合掌握高危人群规模、种类和特点等基本情况,制订干预工作方案,建立干预工作信息收集和报告制度,充分发挥高危人群干预工作队的作用,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深入公共场所和流动人口集中场所,通过外展服务和同伴教育等方式开展以行为改变为主的有效干预活动,利用同伴教育宣传员在社区开展刑释解教人员预防艾滋病教育和生活技能培训,鼓励高危人群接受艾滋病抗体检测和规范化性病诊疗服务。

2.与打击卖淫嫖娼相结合,促进安全套推广使用。

建立健全政府支持、相关部门和业主负责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安全套推广使用工作。

人口计生、卫生、工商、文体、公安、药监、质监、广电、旅游等部门要制订安全套推广使用管理方案,建立完善免费发放和商业营销相结合的安全套供应网络,保证重点人群和高危人群方便获得优质安全套;

在县城区娱乐场所服务人员、流动人口集中的地方设置安全套销售点或安装安全套售货装置,拓宽安全套营销渠道;

人口计生部门要长期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配偶(性伴)免费提供安全套。

宾馆、饭店、旅馆、招待所、度假村等提供住宿的公共场所,歌舞厅、音乐茶座、迪吧、保健按摩院(店)、桑拿、浴足、洗浴中心等公共娱乐场所,车站、码头等流动人口较为集中的场所以及从事艾滋病性病诊治和戒毒治疗业务的医疗机构应当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

鼓励和支持在男性行为人群中开展安全套促进活动。

公安机关要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娱乐服务场所管理,既要对卖淫嫖娼、吸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又要对使用安全套的卖淫嫖娼行为减轻处罚,从源头上遏制性病、艾滋病快速蔓延的势头。

3.加强性病防治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大对性病诊疗市场的整顿力度,坚决取缔无证开业和无证行医,严格性病治疗广告管理,规范性病的诊疗咨询等服务。

有性病诊疗服务项目的医疗机构必须提供规范的性病诊疗服务,利用性病门诊开展候诊宣传,提供健康教育处方、推广使用安全套。

农村医疗机构要推广性病病征处理方法,提高性病诊疗服务可及性。

县性病皮肤病防治院开展性病疫情监测,加强医疗卫生机构性病实验室的质量控制,开展耐药监测,指导性病治疗与临床用药。

4.与禁毒工作相结合,强化堵源截流工作,减少以吸毒为主的艾滋病传播途径。

各有关部门要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禁毒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真正把禁毒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公共管理和社会事务,作为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纳入国家和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集中精力,在人力、物力和财力等方面不断加大投入;

要坚持以人为本,积极探索禁毒工作新路子,切实提高吸毒人员戒断巩固率,推动禁吸戒毒工作取得根本性突破;

要大力强化缉毒执法工作,毫不手软地打击各类毒品犯罪活动,减少毒品的来源,从而减少以吸毒为主的传播途径。

积极推进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减少危险注射行为。

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对禁毒和防治艾滋病工作的重要意义,在政府组织领导下积极稳妥继续抓好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

公安、卫生、药监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扩大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覆盖面。

要增加受治者数量,减少脱失率,提高治疗质量,研究、探索参加治疗的吸毒者的就业问题,改变他们的生活境况。

探索在强制戒毒、劳教戒毒人员中开展药物维持治疗,对强制戒毒、劳教戒毒人员回归社区后继续推行药物维持治疗。

严厉查禁共用注射器吸毒行为。

要以药物维持治疗门诊为平台,深入开展艾滋病检测、健康教育、抗病毒治疗、心理矫治和社会帮扶等综合防治工作,公安部门要主动承担增加受治者数量的重任。

5.加强用血管理,保证血液安全。

积极推行无偿献血。

各地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为无偿献血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大力推行无偿献血“四个转移,一个延伸”。

教育部门要鼓励适龄学生自愿参加无偿献血。

红十字会、工会、共青团、妇联、输血协会等社会团体要结合自身特点积极倡导和促进无偿献血。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组织和动员农民自愿参与无偿献血。

  坚决取缔、打击非法采供血液(浆)活动,加强一次性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

卫生、公安、药监部门要密切合作,加大打击力度,开展经常性的打击非法采集、收购、供应血液(浆)、组织他人出卖血液(浆)或者制售血液制品的活动,保障供血安全。

严禁高危人群献血(浆)。

药监、卫生、环保等部门要加强对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推广一次性使用自毁式无菌医疗器械的使用,打击非法制造、回收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行为。

  加强临床安全用血管理。

医疗卫生机构要杜绝非法自采自供,要制订合理的用血计划,严格用血前艾滋病病毒检测。

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临床用血的监管、将科学用血纳入医师继续医学教育考核内容,建立、完善临床科学用血评价体系和处罚制度。

  (三)健全完善艾滋病监测检测网络体系

  1.合理规划建设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网络,提高实验室检测技术和管理水平。

加强全县艾滋病实验室网络建设,建立布局合理、满足需要的全县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网络。

卫生部门要在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院和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建立艾滋病筛查实验室的基础上加快建设二级以上医院的艾滋病筛查实验室。

未建立筛查实验室的要设立检测点,开展快速检测。

  2.建立健全实验室质量控制考核体系。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人民医院、中医院和妇幼保健院要按照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对艾滋病检测实验室进行配置,健全质量控制责任制,每年度接受省艾滋病确证中心实验室质量考核。

  3.科学规范地开展艾滋病监测。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高危人群和一般人群开展综合监测,根据有关规定对高危人群进行筛查和流行病学调查,对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开展艾滋病抗体检测。

  各医疗服务机构要遵循知情同意和保密的原则,根据有关规定为新婚人群、住院分娩的孕产妇、免疫功能低下患者以及输血患者免费提供艾滋病咨询服务和抗体初筛检测;

对手术病人、性病病人等开展艾滋病抗体检测;

对应征入伍青年免费实施艾滋病抗体检测;

将公共场所服务人员艾滋病抗体检测纳入从业人员常规健康检查内容并依法告知检测结果。

  4.严格疫情管理,实现信息共享。

各有关单位和机构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及时、如实、准确统计和上报艾滋病疫情。

完善艾滋病网络直报系统,提高全县艾滋病网络直报能力。

加强对感染者的随访,及时准确掌握感染者发病死亡情况。

建立多部门间的艾滋病监测检测相关信息的整合和利用机制,定期汇总和分析艾滋病监测和疫情信息,艾滋病监测信息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相关工作。

建立定期向公众发布监测结果的制度。

  (四)全面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

  1.大力推广自愿咨询检测。

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在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建立的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点,承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任务,提供检测前后的咨询、相关健康教育信息和转诊服务。

不具备检测条件的机构可开展自愿咨询服务并通过转诊服务,由具备检测条件的机构提供检测。

卫生行政部门应指定转诊服务机构并明确转诊程序和运作机制。

  自愿咨询检测服务要坚持自愿、知情、保密和无伤害原则,提高可接受性和可及性。

医务人员对确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应当将其发病或感染的事实和预防传播艾滋病的知识告知本人。

  2.积极落实抗病毒治疗措施。

要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和要求建立健全治疗管理体系,积极开展抗病毒治疗工作,完善以就地治疗、家庭治疗、社区治疗为主的抗病毒治疗机制。

县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定点医院、成立专家组负责全县行政区内艾滋病医疗救治工作,抗病毒治疗专家组主要负责对全县医疗救治工作的技术指导。

各定点医疗机构应有经过培训的专业医护人员负责本地区门诊和家庭病床的医疗救助工作。

卫生部门要积极协调基层社区组织加强治疗、随访、督导服药、心理支持和转诊服务等各项工作的管理,提高病人的依从性,保证治疗质量,减少治疗耐药的发生。

各地卫生、中医药、司法、公安、建设、劳动保障等部门要采取措施保证流动人口和被监管人员的治疗需求,完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中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就医管理、费用支付办法,切实保障合理医疗需求,控制费用支出。

做好艾滋病儿童的抗病毒治疗工作。

  要根据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对接受抗病毒治疗人员的辅助性T淋巴细胞、病毒载量等相关检测。

建立艾滋病病毒耐药性监测网络,开展新发感染人群耐药艾滋病病毒毒株的监测。

  财政、民政、卫生等部门要研究制定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病人的医疗救治政策,对农村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适当减免抗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的费用。

开展结核病、艾滋病双重感染监测,建立结核病和艾滋病防治合作机制,在艾滋病高发人群中开展结核病的预防、监测、诊疗和转诊等服务。

对发现的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者进行结核病筛查,发现的结核病病人纳入国家结核病防治规划及时治疗。

  3.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

要充分发挥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服务网络的作用,建立我县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服务模式,加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相关信息的管理,建立严格保密的信息报告制度。

  妇幼机构及综合医疗机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免费提供相关咨询和检测、产前指导、阻断、随访、营养指导等服务,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产妇提供免费的预防母婴传播抗逆转录病毒药物;

积极提倡并指导艾滋病病毒感染产妇进行人工喂养。

  4.落实关怀救助政策,探索适宜的救助模式。

要落实国家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及其家庭成员关怀和救助政策,充分发挥各类非政府组织和个人的作用,建立对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的未成年子女和老人的发现登记、上报和随访制度,探索适宜的符合当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及其家庭成员需求的关怀救助模式。

民政部门要根据有关救助政策将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及其家属和孤老、孤儿纳入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按规定予以救助和妥善安置。

教育部门应切实落实艾滋病致孤儿童免费入学的政策措施。

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创造条件,帮助有生产能力的感染者开展生产自助自救,对参与艾滋病预防控制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培训和政策支持。

  (五)加强艾滋病防治多部门合作,开发新的防治模式

  积极探索适合我县的艾滋病防治策略,建立科学的艾滋病防治评估体系,加强艾滋病流行病学资料的分析利用,提高监测、预警和干预能力;

积极开展艾滋病中医临床治疗,及时总结中医诊治规律,完善艾滋病中西医结合综合治疗方案。

总结和推广国家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的工作经验,建立适合我县实际情况的艾滋病综合防治模式。

  (六)加强领导,健全管理机制。

  1.县政府要将艾滋病防治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订具体的艾滋病防治目标,明确责任和任务。

实行政府“一把手”负责制,在县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基础上设立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定期研究和解决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建立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

县政府要与县防艾成员单位和各乡镇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到全县综合目标考核,因领导不力、措施不当、“四免一关怀”政策不落实的,要实行问责;

对隐瞒疫情、玩忽职守造成艾滋病传播和流行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要定期通报各成员单位的工作情况,加强多部门合作。

  3.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结合我县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形势和实际需要健全政策和法制保障,完善相关管理规定和工作规范。

  4.各部门要切实落实《艾滋病防治条例》,结合各部门中心工作制订艾滋病防治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交流和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5.对乡镇、社区要将艾滋病防治纳入基层综合目标管理工作,组织、引导城镇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开展艾滋病宣传、干预和关怀支持等工作。

  (七)增加财政投入,多渠道筹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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