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职业技术学院章程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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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等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院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学院把“育人为本,育德为先,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通过开展有计划的教育教学和研究活动,培养面向企业、面向基层、基础知识扎实、实践能力强、综合素质高、具有创新精神的高技能专门人才。
第七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邯郸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学院坚持依法治院,实施民主管理。
学院建立健全高等学校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各部门制定相应的权力运行监控子机制。
第九条
学院实行院、系两级管理为主的体制。
第二章 学院功能和教育形式
第十条 学院以人才培养工作为中心,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活动。
第十一条 学院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
第十二条 学院依法设置和优化学科专业。
第十三条 学院依法招收学生,对学生实施教育。
学院实施高等职业教育、成人高等教育、各类非学历的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
第十四条 学院的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教育和多种形式的非全日制教育。
学院依法确定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
第十五条 学院积极开展面向行业企业的合作办学和应用研究、技术开发及职业岗位培训等社会服务,大力推行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
第十六条 学院积极开展国内、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学院的科学发展。
第三章
内部管理体制
第一节
院级管理体制
第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邯郸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统一领导学院工作,支持院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学院以人才培养工作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中国共产党邯郸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的主要职权和职责是:
(一)组织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保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领导制定学院发展战略,讨论决定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
(三)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任用、培养、考核和监督。
(四)加强学院各级党组织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发挥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领导学院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共青团、学生会。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充分发挥各类组织的作用。
学院党委按照党委会议事规则研究、处理上述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 院长全面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其职权和职责是: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科专业建设、思想品德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和国际合作与交流。
(三)拟订院内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院长人选,按干部任免权限和程序任免院内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聘任与解聘教职员工,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对教职员工和学生实施奖励和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院资产,筹措办学经费,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六)法律、法规以及《邯郸职业技术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和职责。
院长通过主持院长办公会议、院务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处理前款规定的学院行政工作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学院实行院务公开,院长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
第二十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是由教授或者其他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组成的学术审议机构。
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学科专业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学术委员会下设专业建设和教学指导委员会,各系部成立专业建设和教学指导委员会,作为学院和系部专业建设和教学的咨询机构。
第二十一条
院务委员会是学院的决策咨询机构,由院、系、部、处、室负责人和教职工、学生代表组成,依其工作规则对学院的事业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校园建设、教师福利待遇等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学院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照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行使职权,保障教职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院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及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十四条
学院根据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及精简、高效的原则和实际工作需要设置机构。
党政职能机构、直属机构及非常设机构,根据学院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二十五条 学院后勤、图书、档案、网络信息等方面的公共服务机构,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六条 学院根据教学、科研、后勤服务、基本建设、生产经营等各方面不同的职能,建立不同的管理模式。
学院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实行相对独立运营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院积极利用社会资源,本着“不唯所有,但唯所用”的原则,建立与外界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共建生产性实训基地。
第二十八条
学院建立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决策制度,科学、合理界定党委、院长、学术机构的决策权限,制定决策机构的议事规则。
第二十九条
学院管理制度是规范学院运行机制和机构设置、维护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科研秩序、社会服务秩序、工作生活秩序、校园安全秩序而要求学院决策机构、管理部门、教职员工和学生共同遵守的规则和办事规程。
学院按照规定,制定、修改和废止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学院建立、健全常年法律顾问制度,对学院有关事务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对学院重大发展决策出具法律意见书,为学院决策提供法律依据。
第二节
系级管理体制
第三十一条
教学系部是学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专业建设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具有独立建制的中心或处室等系级教学和科研机构,享有与教学系部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二条
教学系部根据学院的规划、规定或授权,制订本系部发展规划,制订并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课程建设及人才培养计划,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活动,设置内部机构,制定工作规则和办法,负责本系部人员的管理,提出招生计划建议,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管理和使用学院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行使学院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教学系部实行党政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领导体制。
第三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教学系部最高决策形式,依照有关制度讨论和决定本系部改革与发展目标、计划和措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培训和引进,干部任用建议,人事变动、考核和奖惩,学生教育和管理,学期工作计划,较大数额经费收支及其他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的重大事项。
系部主任或党支书记按照会议内容和有关规定主持本系部党政联席会议。
第三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系部支部(党总支)委员会是系部的政治核心,负责系部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院各项决定在本系部的贯彻执行,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系部主任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十六条
系部主任主持系部教学、科研及行政管理工作,执行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完成学院和本单位确定的各项工作目标。
系部主任定期向本部门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七条
教学系部建立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党支部(党总支)领导下,保障教职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教育工作者
第三十八条 教育工作者是指从事与教育有关的各级领导、专家、研究人员、教师以及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十九条 学院对教育工作者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聘任制度。
第四十条 学院制定人事劳动管理制度,对教育工作者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四十一条 学院教育工作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报酬。
(二)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三)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四)按规定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及学院聘约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二条 学院教育工作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权益。
(二)崇尚师德,为人师表。
(三)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
(五)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六)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及学院聘约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三条 学院依法建立教育工作者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育工作者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学院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参加培训、开展科学研究和进行学术交流提供便利条件。
学院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
第四十五条 学院从社会聘请专家学者、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能人员和知名人士担任兼职教师。
兼职教师按照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及学院聘约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章 受教育者
第四十六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定程序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邯郸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院教育,平等利用学院公共教育资源。
(二)为发展个性获得全面的素质教育。
(三)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四)按照国家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
(五)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八)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敬教师,团结同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二)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
(三)严格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做到自尊、自强、自爱。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九条 学院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十条
学生在校内可以按学院规定组织、参加学生社团。
学院提倡和支持学生社团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
第五十一条
学院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对其进行引导和管理。
第五十二条 学院依法建立助困制度,为经济困难学生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五十三条 学院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四条
学院为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
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按照学籍管理规定颁发相应的证书或证明。
第五十五条
学院为学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鼓励学生到生产、建设、管理和服务一线就业。
第五十六条
学员是指按照规定在学院注册、但没有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员入学应当与学院签订教育服务协议。
学员按照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学院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学员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六章 经费 资产 后勤
第五十七条 学院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国家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院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
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依法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五十八条
学院坚持勤俭办学,建设效能型、节约型校园。
第五十九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发展。
学院实行经济责任制度和内部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六十条 学院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防止资产流失。
第六十一条 学院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学院不得将用于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的财产挪作它用。
第六十二条 学院保护并合理利用院名、院誉、院歌、院徽和其他依法由学院拥有的知识产权。
第六十三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按照国家规定逐步实行后勤服务社会化,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七章 附
第六十四条 学院建立院徽、院旗、院歌和院庆日制度。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由中国共产党邯郸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讨论通过。
本章程由中国共产党邯郸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修改。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由中国共产党邯郸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