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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庭法警:

李琼

第三部分庭审过程

一、庭前准备阶段

书记员宣布:

请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入庭按席位就坐。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参加旁听:

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正在监外服刑的人及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人;

携带武器、凶器的人;

其他有可能妨害法庭秩序的人。

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1、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准鼓掌、喧哗、吵闹,不得有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2、旁听人员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

3、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未经审判长同意,不得发言、提问,发言时应当起立,注意文明礼貌,不得攻击、辱骂他人;

4、未经法庭许可,任何人不得在法庭录音、摄影、录像;

5、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6、关闭寻呼机、移动电话和其他通讯设备。

对违反法庭纪律的,法庭将给予口头警告、训诫,不听劝告的,经审判长决定,可以没收录音、录像、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对于哄闹、冲击法庭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体起立,请本案审判长和审判员入庭。

请坐。

报告审判长,本案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已全部到庭,请开庭。

二、庭审阶段

(一)、审判长宣布开庭:

(敲法槌)原告杨仁燕与被告史小林、付晓娟纠纷一案,现在开庭。

(二)、审判长:

现在核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身份。

原告向法庭陈述自己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籍贯、职业、住所地

我叫杨仁艳,77岁,1931年11月12日出生,哈尔滨市意民服装厂退休工人。

家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安心街79号2栋6单元203室

原告委托代理人向法庭陈述自己的身份及代理权限。

原告代理人:

张超,哈尔滨滨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代理起诉、出庭、质证、辩论。

有和解的权利。

被告,讲一下你们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住所地。

被告一:

梁丽,哈尔滨市鑫池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地址南岗区七政街35号

被告二:

史小林,1966年4月6日生,哈尔滨机械厂师机,家住香坊区香明街12—1号

被告三:

付晓娟,1970年9月17日出生,自由职业者,住哈尔滨市道里区高宜街14号

被告委托代理人向法庭陈述自己的身份及代理权限。

被告代理人:

何萍,男,哈尔滨滨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代理起诉、出庭、质证、辩论。

有和解的权利。

原告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

没有。

被告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

没有

根剧民事诉讼法规定。

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申请回避、举证、质证、请求调解、进行辩论和最后陈述的权利。

原告有权放弃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2009年12月6日17时30分,被告胡伟国驾驶黑A58992号轿车在道里区抚顺街将原告撞伤,在此事故中被告胡伟国负全责,原告无责任。

该事件原告头部和腿部受伤,入院38天,共花医疗费45218元,其中胡伟国支付5000元,其余均是原告支付,原告多次的找三被告要求支付医疗费,均拒付,现原告头内有水肿,还需手术治疗,且原告已经伤残,终生需要护理,所有请求做伤残等级鉴定。

该肇事车辆为哈尔滨市鑫池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于志宏承包该肇事车辆,于志宏又雇胡伟国为夜班司机。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医疗器具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共计60万元。

2、申请做伤残鉴定,被告支付伤残赔偿金,终身护理费,再治疗费、残疾器具费数额以鉴定结论为准。

3、三被告互相承担连带承担责任。

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有无补充意见?

下面由被告对原告的起诉作答辩意见并陈诉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原告受伤住院期间,被告胡伟国已经支付住院费5000元,并常来看望。

由于胡伟国家境困难,无能力支付更多的医疗费。

请法院考虑胡伟国的家境,给予适当照顾。

被告住院期间,支付费用并未达到45218元,且根据《侵权责任法》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

其中被告请求中所列的营养费、伙食补助费、医疗器具费、精神抚慰金并不在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内,我方不予认可。

《侵权责任法》49条规定: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被告出租车公司和出租车承包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出租人和转租人,因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本案中,应由司机一方承担责任,又由于其家庭收入状况原因,应予以酌情减免。

请求:

1、请求判令不支持原告要求支付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医疗器具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共计595万元的诉讼请求。

2、请求判令不支持原告申请被告支付伤残赔偿金,终身护理费,再治疗费、残疾器具费的诉讼请求。

3、三被告互相不承担连带承担责任。

4、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三被告有无补充意见?

三被告:

合议庭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赔偿的数额上。

那么就这部分事实以及支持这部分事实的证据进行举证质证。

先由原告对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证据,由被告进行质证。

请原告方举证:

1、道里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证明事故的事实以及原告有理由起诉被告。

2、彭建华在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住院证明书一份和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开具的医疗费发票一份,证明原告的医疗费用情况。

3、彭建华之子彭德全精神残疾证明书一份,证明原告家庭困难。

4、彭建华在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伤残鉴定书一份,证明原告的伤残情况。

被告对原告方得证据有异议吗

代理人呢?

值庭法警将原告出示的证据交给被告方看,交给法庭,交还原告。

被告对于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有,首先我这里有一份xx鉴定机构鉴定人李晓雅出具的鉴定书一份。

其次这里有一份安详区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被告(司机)的特困证明一份希望合议庭酌情处理。

请值庭法警将鉴定书交给原告看,请值庭法警将证据交由法庭,请值庭法警讲证据交还被告

原告有异议吗?

原:

代理人呢

审判长,为进一步证明案情事实需要传证人谢小玉出庭作证。

传证人到庭。

证人讲一下你的姓名、年龄、工作单位。

我叫谢小玉,家住道里区安心街79号2栋6单元405号34岁

自由工作者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证人有如实向法庭作证的义务。

如果有意做伪证或隐匿罪证要承担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清楚了

请你在如实作证的保证书上签字。

请值庭法警将保证书交给书记员。

现在原告对证人发问。

证人请你如实回答我的问题。

车祸过后我的当事人有什么变化?

自从这场车祸后,彭建华在社区里散步时,时常闷闷不乐,精神萎靡,特别是带着次子散步时,更是愁眉苦脸,让人觉得寒酸,还有彭建华的动作也不如以前灵活了。

审判长暂时没有别的问题了

被告有对证人发问吗?

有,证人请你要如实的回答我的问题。

首先你和原告是什么关系?

我和原告是邻居关系我们住在一个小区里

原告的次子有精神疾病,你能肯定的说原告的精神萎靡愁眉苦脸是因为他的车祸而不是因为他的次子吗?

肯定车祸是要占很大部分原因的

审判长,暂时没有别的问题了。

请证人在阅读完材料后在所作证词上签字,请值庭法警将材料交给法庭。

证人现在你可以在旁听席上旁听。

双方请继续举证

我这里有一份鉴定人李晓雅的书面证言一份

请值庭法警将证据交由被告请值庭法警将证据交由法庭请值庭法警讲证据交还原告

原告有无异议

无异议

被告有无异议

四、法庭辩论阶段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

先由原告进行发言。

原告及其代理人发言

原告发言:

2011年6月12日17时30分,我在道里区抚顺街散步,此时,被告胡伟国在没有按响鸣笛的情况下,从背后将我撞伤,生活难以自理,住院期间,被告没有积极看望我,茄汁致富5000元的医疗费,次子彭德全精神残疾尚需人照料,请法官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原告代理人发言: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依照法律的规定,受原告彭建华的委托和哈尔滨工程大学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和王延博律师担任原告彭建华的一审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现就本案的诉讼活动,陈述如下代理意见:

一、交通肇事的事实客观存在

被告胡伟国驾车将原告彭建华撞伤,经道里大队交警部门认定,在此次事故中被告胡伟国负全责,原告无责任。

二、原告因交通肇事造成了人身损害,被告应赔偿,原告不负责任。

但在原告遭到人身损害后,被告并没有积极向原告支付医疗费用,没有尽到积极地救济义务。

现在原告已经残疾,头内有水肿,还需继续做手术治疗,并且原告膝下还有一个精神残缺的次子需要原告照顾。

此次由被告胡伟国引起的这起交通肇事对于原告这样一个80岁高龄的普通退休工人来说,无论在物质上或精神上都无不是致命的一击。

三、三被告哈尔滨市鑫池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出租车承包人于志宏和胡伟国应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出租车承包人于志宏是被告司机胡伟国的雇主,而被告哈尔滨市鑫池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是出租车的所有人,他们之间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请求法院采纳本代理意见,根据客观事实和证据,判令三被告对此交通事故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医疗器具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共计60万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

下面由被告及其代理人发言

尊敬的审判长,交通事故谁都不愿意发生,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我的当事人已经及时把伤者送往医院,尽到了积极地救护义务,我的当事人是一名出租车司机,家庭情况并不好,难以支付如此高昂的赔偿费用请法院予以酌情减免

1、费用的赔偿:

关于精神损失费,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造成精神损害特别巨大的,可以赔偿精神损失费。

本案中,原告彭建华并无明显的精神损害特征,也没有提供鉴定或医疗诊断书等相应的证据,不应认定为精神损害巨大。

且原告要求的精神损失费数额及其巨大,明显是无理取闹,请法官以事实为依据,一法律为准绳,公正处理。

2、责任承担的问题: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交通事故侵权中,没有过错的出租人不应承担责任。

本案总,鑫池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出租车承包人胡伟国之间有承包合同,而与司机于志宏之间并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

于志宏向胡伟国租借出租车的行为并不为出租车公司所知晓,故此,出租车公司并不应为司机的过错承担责任。

而出租车承包人和司机之间为汽车的租赁关系。

其特点是司机向承包人租用出租车以牟利,而承包人收取少量的费用,是典型的租赁关系。

由此,根据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出租人在无过错的情况下,并不为承租人的过错所造成的损害负责。

责任应由司机于志宏自己负责。

3、赔偿责任的问题

司机胡伟国生活十分苦难,月收入仅为元,且家中其他人都没有劳动能力。

这里的900元因为主要是用来支付家庭日常生活的开支,所以应作为家庭共同收入。

平均到司机本人,只有不到300元,低于哈尔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我方出具的街道办证明可以对此作证。

胡伟国在原告住院期间,曾多次前往看望,有医院的医生护士可以作证,可以看出,并没有故意拒付医疗费用。

实在是由于经济状况的原因无力负担。

审判长,关于精神损害赔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被告应该承担精神损害的赔偿,理由一是有开车撞人的违法行为存在,二是彭建华因此而脑部和腿部,且经常神情低迷,由社区的居民可以证明,三是被告人主观方面存在过失。

这里想补充一点的是我们认为被告胡伟国与司机之间形成的并不是租赁关系,而是雇主与雇员之间的一种劳务关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出租车司机于志宏作为出租车承包人胡伟国的雇员,因在提供劳务即驾车时撞伤了我方当事人彭建华,所以雇主胡伟国应承担赔偿责任。

下面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审判长,没有别的辩论意见

法庭辩论结束,下面由原、被告陈诉最后意见。

原告最后陈述:

原告一个近80岁的老人,本该在晚年享受天伦之乐,然而一场车祸让他在人身、财产遭受巨大的损失,精神方面蒙受巨大的创伤,下游精神残疾的次子需要照料,望合议庭充分考虑我方提出的以上观点,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判决。

被告最后陈述:

对于本次交通事故的责任以及赔偿事宜,在前面的各环节中已经阐述完整,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法院依法公正判决。

根据民诉的要求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不同意。

不同意

鉴于原被告双方不同意调解,法庭调解不能进行,下面合议庭将进行合议,并就是否能够当庭判决作出决定,将在十分钟后继续开庭现在休庭(敲法槌)。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入庭

请坐,(敲法槌后)现在继续开庭,本院听取的原被告双反的意见,合议庭经认真合议。

现在进行宣判。

请全体起立。

本院认为,被告胡伟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列》,其所驾车辆与原告相撞,造成原告杨仁燕受伤致残的后果,根据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被告史小林在此次事故重负全部责任。

本院依照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相关证据确认如下:

医疗费41549.71元、医疗器械费596元、住院期间护理费3000元(2人,38天)、出院后护理费3200元(4个月)、住院伙食补助费520元、交通费157元、二次手术费31000元。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史小林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彭建华医疗费、医疗器械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二次手术费,共计80015.71元。

二、被告哈尔滨鑫池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被告付晓娟承担连带责任。

三、本案受理费1300元由原、被告双方各承担6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日

书记员:

原告彭建华与被告胡伟国、于志宏、哈尔滨鑫池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道路交通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在闭庭(敲法槌)

全体起立

(六)、书记员宣布:

请旁听人员退庭,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核对庭审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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