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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内容包括:

工作职责、工作内容及目标、劳动工资、人身安全、工伤、疾病、劳动保险、假期、法律责任、纠纷处理等。

第三条、项目实行风险抵押金制度

第1款、项目部股东必须向集团公司财务部缴纳风险抵押金。

缴纳的具体比例由集团公司根据股东人数、持股比例在与项目责任人签订的《工程项目经营管理目标责任状》中明确。

第2款、风险抵押金总额的计算:

根据项目规模大小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缴纳5元计算,与项目单价无关。

第3款、因为风险抵押金与项目投资额相关、与项目效益评估无关,所以项目股东均应严格按照本规定自觉缴纳。

缴纳时限为集团公司下达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交清。

第4款、风险抵押金必须采用现金缴纳,由财务人员负责直接上交至集团公司财务部,不计利息。

任何人不得借用项目工程款缴纳风险抵押金。

如有违反,按违规金额对项目责任人和项目财务总监个人每月各处15‰的罚款至违规金额归还为止。

第5款、风险抵押金的退还:

待项目竣工结算完毕,经集团公司考核,完成项目责任人与集团公司签订的《工程项目经营管理目标责任状》规定的各项指标后风险抵押金全额返还。

第6款、施工过程中除不可抗力因素,项目部股东不得以其它任何原因提出退还风险抵押金。

如果股东中间退场,则在项目结束后确认没有给项目造成损失的,可以全额退还。

第四条、股东薪酬

项目经理工资按照每月5000元、项目总工工资按照每月4000元、物资人员按照每月工资3000元发放。

通讯费:

项目经理每月500元,总工和物资人员每人每月300元。

过节费同其他员工,探亲费不再享有,因工出差据实报销。

项目部其他人员的工资待遇由股东共同协商制定报集团公司同意后执行。

第五条、上缴款及借款的偿还

第1款、应上缴的综合效益

(1)以甲方拨款到账金额为基数(含计价款和借款),乘以确定的综合效益率每期于甲方拨款到账5日内上缴。

直至达到按照合同净价为基数的上交款交完后暂停,最终上交款以本款第(3)条为基数计算。

(2)、业主指定分包或者合作投标协议分包部分,按照集团公司或项目部与分包单位签订协议确定的费用收取率,由项目部代为收取后5日内全额上缴集团公司。

(3)、按照项目部自行完成的产值(最终业主结算、变更、索赔金额)和《工程项目管理目标责任状》规定的综合效益率计算,于业主拨付款项入账后5日内上缴。

第2款、应上缴款转为借款的处理

如果项目资金周转困难,项目部应以书面形式向集团公司申请转为借款。

申请必须经由项目责任人、项目财务负责人签名。

如果理由充分,经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可以作为项目借款,由项目部与集团公司财务部签订借款协议,按照月息10‰缴纳资金占用费,其利息按月通过银行上缴,借款期限以协议约定为准,逾期不上交的按月15‰缴纳资金占用费,并且其利息转入下月增加本金基数计算利息。

如果申请未获批准,财务负责人必须执行上缴。

第3款、业主和公司指定的分包单位缴纳的各种保证金、抵押金,由项目部在合同或协议签订后依据规定代为收取,收取后5日内上交集团公司财务部,收取后不按本规定上交的公司按月息15‰收取资金占用费。

第4款、集团公司为项目垫付的各项款项,视为项目部临时借款,应及时偿还并承担利息。

集团公司鼓励项目提前偿还本金部分。

占用期间按照下列利息标准分段累加计算和收取资金占用费:

3个月(含)以内按月息8‰;

3个月以上至10个月(含)按月息12‰;

6个月以上至12个月(含)按月息15‰;

12个月以上按月息12‰。

借款利息应按照相应时段利率和时间计算并通过银行逐月上交,否则利息部分按照月息16‰收取资金占用费。

在业主退还保证金后5日内,必须将退回部分归还集团公司,否则按照月息16‰收取资金占用费。

第5款、职工各项基金由集团公司办公室统一计算、财务部统一缴纳,公司办公室每季度汇总,公司财务部书面通知项目部上缴。

各项目部应在收到通知后五日内足额上交,否则按照月息16‰收取资金占用费。

第6款、公司每月对各项目上交款情况进行考核,对不能及时足额完成上交款也不按照规定办理借款手续的,由集团公司财务部根据欠交额按月息15‰收取资金占用费,并且其资金占用费全额转入下月增加本金基数继续计算资金占用费。

第七款,项目部在所在地申报手续的责任;

项目所在地的备案,年检,有项目部负责办理,资料有项目部完成,如果有公司办理费用有项目部承担,有项目部自行承揽的项目投标费用有项部承担,公司承揽的项目费用有公司承担。

第六条:

利润分配

工程完工并缺陷责任期满,业主将最后的工程款拨付到位,项目部将所有的债权、债务清偿完毕,并将应上交的公司管理费交清后剩余的利润,提取10%作为公司房建部管理人员奖金,其余部分按股东的持股比例分配。

第七条、项目财务管理与监督

第1款、对于青岛市及附近周边的项目由集团公司财务部直接管理,对于较远地方的项目,集团公司认为需要的,公司实行财务总监委派制,由集团公司委派的项目财务总监,代表集团公司对项目实施监督,同时履行项目财务主管的职责。

项目财务总监的主要职责:

(1)对项目部财务收支实行服务与监督;

(2)配合项目经理做好项目经济管理工作,确保本项目部会计核算、业务处理及会计档案的及时、完整、合法;

(3)对本项目部其他财务、出纳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和工作监督;

(4)对项目的材料管理与采购人员在材料收发、盘点、报表业务上进行指导与监督;

(5)按照本规定及时、足额完成资金上缴工作;

(6)确保权力范围内资产安全;

(7)、完成考核办法中规定的其他职责。

财务总监委派程序:

由集团公司财务部提名,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集团公司随时对不具备任职条件、不积极履行岗位职责的财务总监进行撤换或解聘。

第2款、项目部日常开支由财务总监实施审核监督;

集团公司对项目大额开支实行上报备案制度。

第3款、银行备案的印鉴必须与支票分开保管,财务总监负责保管财务专用章,出纳人员负责保管支票和银行备案的个人印鉴。

第4款、做好非生产性开支处理工作,完善处理手续、记好开支辅助明细账。

集团公司在例行检查时对该项业务一并检查。

第八条、验工计价管理

第1款、集团公司要求每月30号或参照与甲方签订的每个付款时间段对项目完成的产值和施工队完成的产值实行月份验工(预验工)计价,目的是便于控制工程款、材料的拨付和对施工生产情况的及时了解。

月份验工(预验工)计价由项目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参加人员由项目部计划、施工、材料、财务、质检和施工队负责人。

月份验工(预验工)计价报告,必须由项目部计划、施工、材料、财务、质检主管人员及项目总工程师签名,项目责任人审批后作为成本核算和对施工队付款的依据。

是否需要施工队签字盖章,由项目责任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决定。

月份验工(预验工)计价应及时、准确、完整。

第3款、月份验工(预验工)计价报告于次月5号前报送项目财务部门作为支付工程款、成本核算和成本分析的依据,同时上报集团公司房建部。

第4款、及时向集团公司上报业主计量支付报告、各种计划、统计报表、计价结算报告。

第九条、合同管理

第1款、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办法》规定。

凡集团公司直接管理的项目在签订、变更、中止合同价在2万元以上的合同前,应以电子邮件形式报集团公司房建部,由房建部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并经同意后,再转回项目部签订;

所有合同签订后都必须将原件报送集团公司房建部备案。

对以集团公司资质中标、由合作方组织施工的项目,按照合作协议执行。

项目部与甲方所发生的实际合同有项目负责人与甲方签订后,加盖章后开始实施。

对施工队的工程结算,各项目要按照合同管理的要求上报、审批和备案。

第2款、项目《中标通知书》原件、与业主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正本原件由项目责任人负责及时上交集团公司房建部。

第3款、项目的各种合同、协议签订后报集团公司房建部原件一份备案。

第4款、集团公司允许项目使用亲属包工队,但在使用前项目责任人应通过书面报告的形式向集团公司报批。

报告中应如实向集团公司说明该队伍的经济实力、组织能力、以往的施工经验、拟在本项目承担施工的工程内容等。

第5款、合同纠纷处理地原则上要求在“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注册地。

第十条、材料采购与管理

房建工程禁止采用大包的形式,主要材料必须由项目部采购。

第1款、采购过程中项目部采购人员应将与供应商洽谈的过程记录在案作为依据以备检查,主要是厂(场)名、厂(场)址、供应商资质、经营规模、供应材料名称、初步谈定的价格、谈判时间、参加人员。

第2款、项目部给施工队伍采购合同外材料前应与施工队伍办理对材料价格的认可手续(或合同),不得强迫用料单位接受项目部确定的材料价格,避免产生纠纷。

第3款、对施工队用材料要根据施工部门提供的计划数量和施工进度安排,实行限额发料,防止因材料超拨而形成工程款超付。

第4款、预验工时材料部门应对施工队库存材料进行实地盘查,以此为依据控制施工队伍拨款和下月拨付材料。

第5款、根据管理和贯标需要,项目部统一使用由集团公司印制的《材料点验单》、《发料单》和材料明细账簿,由材料管理人员办理必要的收、发材料手续,必须建立并登记材料明细账簿。

此项工作由项目财务总监督促落实。

第6款、材料管理人员每月必须与财务核对往来账,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并形成书面签认手续。

第7款、材料人员每月应编制与预验工计价时间一致的分单位材料购、销、存报表交项目部财务部门。

第十一条、机械设备的使用和管理

1、各项目部需要购买大型机械设备可以提前报集团公司审批,经集团公司同意后,由集团公司购买,机械设备的所有权归集团公司所有。

购买后由项目部使用和管理,使用过程中项目部必须对机械设备加强维护和保养。

2、项目部使用的机械设备费用集团公司按市场租赁价格的80%计算。

费用由项目部承担。

3、集团公司内部调配机械设备时,如出现设备损坏或者缺失,其修理或者购买费用由上一个使用该机械设备的项目部承担。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周转材料的管理

第1款、未经集团公司批准,不允许项目部用工程款购买单件(套)价值在2万元(含)以上的施工机械、运输车辆及非生产用车辆。

第2款、严禁借用公款以个人名义购买机械、设备、车辆和周转材料。

本项目部工作人员的个人机械设备租赁给本项目部使用的,其合同签订应公开,价格应执行市场价格,计价结算依据必须充分。

与此相关的合同应向集团公司作特别申报。

第3款、未经集团公司批准禁止将工程款预付给施工队用于购置大型施工机械、车辆、拌合站等。

第4款、项目部购买施工所需用的周转材料、大型临时设施、测量仪器、实验仪器、办公用具单台(套)价值在1万元以上的,必须报集团公司项目管理部转呈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

第5款、为维护公司形象,凡项目购买主要行政用车辆必须在青岛市挂牌。

第6款、固定资产折旧核算:

(1)在考核项目综合效益时,未经集团公司批准购置的资产,本项目结束所购固定资产折旧完毕,购置费不得抵作应上交款。

(2)经集团公司批准,项目部自购的施工机械、运输车辆、非生产用车辆等,在考核项目综合效益时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7款、在对项目没有最终审计结论之前,项目全部固定资产、周转材料的所有权归集团公司,由项目责任人负责妥善管理。

集团公司内部调配由集团公司进行协调,其收入先冲减资产净值后增减项目成本;

对外出租必须签订书面协议,收入归项目部所有,冲减项目成本;

项目全部固定资产和周转材料(包括已折旧完毕的)经集团公司批准后可以变卖,变卖所得冲减资产购置费或增减项目成本。

审计结论之后如果项目有超额效益,且项目应得超额利润大于剩余资产净值的,则全部资产净值包含在项目应得超额利润中,产权归属项目,资产处理方式由项目责任人决定;

审计结论之后有超额效益,但项目应得超额利润小于剩余资产净值的,则用其中的一部分资产净值抵作项目应得超额利润,抵作应得超额利润的资产的产权归属项目,资产处理方式由项目责任人决定,其余资产归集团公司,处理方式由集团公司决定;

项目无超额效益的其项目全部资产归集团公司,处理方式由集团公司决定。

第十三条、经济活动分析

项目部每季度必须进行一次由项目责任人牵头,项目总工、计划、施工、财务、材料、质检部门参加的项目经济核算,并在完成经济核算后举行一次项目经济活动分析,分析项目盈亏的原因,分析项目管理中的优缺点,找出后期施工中应继续发扬的先进的管理办法、应积极改进的管理方面的不足和需重点抓好的管理点。

经济核算和经济活动分析要形成书面资料和会议记录,并报集团公司项目管理部。

第十四条、质量、安全

第1款、交工验收阶段:

分项、分部工程全部合格,各单位工程全部合格。

竣工验收阶段:

单位工程全部优良。

杜绝一次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质量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不足10万元,但造成严重损害企业信誉的质量事故;

确保全线综合评比进入先进行列(安全、质量、工期、环境保护和文明施工的指标的综合评价)。

第2款、建立健全安全保证措施,认真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员工因公重伤率控制在0.5‰以下,杜绝亡人事故;

杜绝一次性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各类安全事故或损失不足5万元,但造成严重损害企业信誉的安全责任事故。

第十五条、工程分包管理

所有的分包工程均由项目部负责按照本规定在分包单价、预付款、计量、材料采购、工程质量、安全、资料收集、印鉴、合同、税费的缴纳、履约保证金收取、农民工工资发放等各个方面进行监督与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印章管理

第1款、项目部需用的所有公章均由集团公司办公室统一刻制、备案,在向业主和监理单位报告备案后启用,如果项目的业主统一刻制公章则必须在启用前到集团公司办公室办理备案手续。

项目领取公章后按照下列规定管理:

1、行政印鉴由项目经理安排专人负责管理:

2、财务专用章由派往项目的财务总监负责管理,在银行备案的项目部负责人个人印鉴由项目部出纳负责管理;

3、印鉴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做到先审批后使用,并做好使用登记工作。

经管人员暂时离开工作岗位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以集团公司资质中标并组织施工的项目,将所保管的印鉴或支票移交给项目经理指定的人员保管;

(2)用集团公司资质中标合作单位施工的项目和利用合作单位资质中标我方组织施工的项目,将所保管的印鉴或支票交由集团公司派往项目的我方负责人保管;

(3)印鉴或支票移交应办理书面交接手续,交接方各执一份,监交人一份,严禁将全部印鉴和支票交由一个人保管。

第2款、严禁给分包队伍刻制冠以“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及本项目部名称及相类似的印章。

第3款、如果业主有明确规定需要刻制项目部试验室印章,则该印章由项目部负责监管使用,除此之外严禁项目部各部门刻制部门公章。

第4款、以“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义承揽由合作方组织施工的工程项目,其项目部的行政章、合同章、财务专用章,必须由我方派往项目的人员负责管理,并且只限于与该项目的业主、监理和设计单位业务往来使用,不得使用项目部的印鉴与工程分包商、材料供应商、机械(车辆)租赁商、单位或个人劳务等签订合同、协议,不得使用项目部印鉴对该项目部业主以外的单位出具担保、承诺、借款、贷款、核对往来账目等。

第十七条、档案资料管理

第1款、项目部各职能部门对各项经济业务的发生必须以合规、合法、完整的书面资料为依据,并对取得的资料加以妥善保管,待工程项目结束后移交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存档。

移交资料主要有:

施工照片、工程总结、竣工图纸、工程交工验收证书、质量鉴定证书、典型性试验报告、计量支付文件、财务档案等。

第2款、技术人员在没有完成分管工程项目的竣工资料编制工作之前,其他业务人员在没有办理移交所经管的档案、资料前,暂不能调动工作。

第3款、项目责任人、项目财务总监对项目全部经济业务相关资料的合规、合法、完整性负责。

第4款、为保证档案资料完整,集团公司对已完工项目档案收缴后统一管理,根据集团公司书面通知,所涉及到的工程项目必须认真做好准备按时移交。

第十八条、工资、基金及其他费用的管理

第1款、项目部人员(不包括集团公司委派人员)的月工资标准由项目责任人根据薪酬管理办法确定,报集团公司项目管理部备案。

第2款、项目部应根据合同规定承担除集团公司委派人员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的基金等规费。

第3款、项目部到公司机关驻勤的人员按照公司机关规定由本人签到或打卡考勤。

凡当次驻勤超过10天的(不含在途时间),超过的时间由公司机关按照考勤天数发给工资;

10天以内及往返在途时间的工资由原项目部考勤发放;

项目驻地到公司驻地所发生的交通、住宿费由公司承担,公司驻地到项目驻地之间所发生的的交通、住宿费由项目承担;

住勤人员考勤情况由本人在离开公司时到公司办公室开具书面证明。

第4款、项目部到公司机关驻勤的人员当次考勤超过10天的(不含在途时间),超过时间的年终奖金由公司机关按考勤及所在项目发放标准发放;

10天以内及往返在途时间的年终奖金由项目部发放。

第5款、项目部到公司机关驻勤的人员无论时间长短其各项基金均由项目部缴纳。

第6款、项目人员参加公司统一安排的外部会议、考试、学习,其工资、奖金由项目部给予考勤发放,交通费、住宿费由公司承担。

第7款、参加公司统一组织的履约检查所发生的交通、差旅费由所到的履约项目承担。

第8款、工程项目结束后,无后续岗位人员,由项目部负责在放假之前造册上报集团公司办公室备案。

自项目放假次日起6个月内,凡公司正式聘用人员(指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交纳基金的人员)如无后续岗位,项目部应按照每人每月1000元标准发给生活费,各项基金单位部分由原所在项目部承担,个人应缴纳部分从所发生活费中扣除;

期间给予安排工作岗位或调出集团公司的自安排岗位或调出之日起停止发放生活费,各项基金由新单位负责缴纳;

不服从公司安排的,自通知之日起停止发放生活费,各项基金单位应缴部分也由个人承担。

第十九条、检查、评比

集团公司每年对根据项目落实管理规定情况、项目进展情况、项目业主评估情况对各在建项目进行综合评比,并对先进项目部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其他

第1款、项目部组建完成后,及时将项目部全部人员花名册上报集团公司办公室,内容包括:

姓名、年龄、性别、职务、学历及专业、毕业学校、主要经历、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等,以便建立人才档案,以备后用。

第2款、施工队伍到位后,由项目部以书面形式上报各施工队伍布局、进场实力(包括人员数量、机械名称及数量)情况,工程结束后对施工队伍作出书面评价,以备后用;

与甲方的合同,在单价确定后原则上由各项目部自行与甲方协商合同细则并组卷,完成后,报房建部审核后上报集团公司领导签署。

本办法自2011年月日起实施。

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二零一一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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